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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领导干部的继续社会化/苗勇

时间:2024-05-20 20:23: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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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领导干部的继续社会化

苗 勇


[内容摘要]人的一生,是一个不断社会化的一生,领导干部也不例外。只有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和自身情况的变化,一位领导干部才能担当起应有的社会角色。如果他没有完成好继续社会化的任务,就会丧失做领导干部的资格。领导干部的继续社会化,主要有两大内容,一是社会环境改变了,自身必须适应变化了的环境;二是自身情况变化了,必须自觉地改造主观世界,不要使自己的意识偏离了社会的要求。只有完成了这两大继续社会化的任务,领导干部才能经得住市场经济的考验。
关键词:社会化 继续社会化

本文先从一个案例说起。樟椿宝,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原局长,1995年4月,因受贿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然而,谁能想到,就是这个樟椿宝,曾经是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就是他,曾经把父辈因落实政策而分得的9万元人民币无偿捐献给国家。而今却伸出罪恶之手,获取不义之财。这是一个多么大的变化啊!①
改革开放以来,这么多的领导干部——从基层的乡镇领导一直到党和国家领导人都有——倒下了,走上了职务犯罪道路。面对这众多的职务犯罪现象,我们每每发问:他们为什么不能珍惜自己的荣誉和地位?他们为什么会走上最后令他们自己都后悔不已的黑暗之路?难道他们本来就不具备做领导人的素质?
社会学原理揭示,人的一生,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社会化的过程。所谓人的社会化,费孝通认为“就是指个人学习知识、技能和规范,取得社会生活的资格,发展自己的社会性的过程。”②初生的婴儿,还只是个自然人,要成为社会人,他还必须学习文化,掌握生存技能和行为规范。否则,他永远不可能在社会中正常生活。比如,过去在印度发现的狼孩卡玛拉和阿玛拉,虽然已长到7、8岁了,但不会说话,没有情绪表现,四肢爬行,吃生肉,其行为象野兽而不象人类,无法过正常人的生活。通过学习,人成了社会人,进入社会后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是,人并没有一劳永逸地完成了社会化的任务,还必须继续社会化。“由于社会是一个变动体,生产技术、行为规范、社会规范、社会观念、生活方式等都在不断变化,社会的整体结构也在不断变化。因此,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要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个人必须不断调适自己与社会生活的关系。从这个意义来讲,个人的社会化过程还要继续。”③并且,适应与不适应又是相对而言的。社会变化了,人必须继续社会化,使自身与社会相适应;个人自身情况的变化,比如工作岗位转换、职务升降以及年龄增长等,也会同社会产生一定的不相适应的情况,也有个正确看待自己、调整心态以适应社会的过程,有一个继续社会化的任务。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走上了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道路,关键就在于他们没有完成继续社会化的任务。我们不能说,这些领导干部,天生就是犯罪的料。分析这些罪犯的人生经历,我们看到,除了极个别投机分子外,绝大多数人都有过辉煌的过去,为党和人民做出过贡献,有的甚至还是廉政建设的标兵,所以,他们才得到了组织的信任,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比如樟椿宝,甚至把自己的9万元钱都捐献给了国家。这时的他,是无私的。他们的蜕化,都是在从政的过程中发生的。他们的堕落,直接的原因就是继续社会化的失败。为此,我们深深感到,一个人的社会化过程,乃是终身的事情。领导干部如果不能自觉地完成继续社会化的任务,就会丧失做领导的角色资格,不再是社会化的人了,必须接受惩罚,进行再社会化。尤其是在社会大变革时期,更是如此。为此,我们总结一下这些领导干部继续社会化失败的教训,对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无疑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具有极大的意义。
领导干部的继续社会化,从社会学原理来分析,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社会环境改变了,自身必须适应变化了的环境;一类是自身情况变化了,必须自觉地改造主观世界,不要使自己的意识偏离了社会的要求。社会化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相对的过程。当社会存在变化了,人应当相应社会化。同样,当个人自身某些因素变化了,尽管社会不变,也存在着人与社会相脱离的危险,人也有个社会化的任务。
就第一类情况看,可以分以下两种:
1、因社会变迁而产生的继续社会化问题。社会变迁是一切社会现象,特别是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的动态过程及其结果。在社会变迁中,每个领导干部都必须继续社会化,做到与时俱进,以适应变革了的社会。在中国革命即将获得全面胜利、党中央由河北省西柏坡迁往北平时,毛主席意味深长地说,我们是进京赶考,中国共产党人进京后,绝不学李自成。这实际上就是革命者在新的环境中,要继续社会化的问题。继续社会化任务完成得好,就能抵挡住各种负面东西的侵蚀,在新的岗位上再立新功,如南京路上好八连。如果完成不好,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建国后不久开展的“三反”运动,就是党中央鉴于相当一部分干部不能经受住社会变革的考验而开展的。1952年6月23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党纪律检查工作的总结报告》。报告指出,去年(三反以前)共处理违纪党员干部48189人(其中有军队6334人)。三反运动开展以来,有效地揭露了党员干部中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根据华北、华东、东北、西南、西北五个地区6月初的报告,参加三反运动的干部及工作人员共3122437人,揭发出贪污分子和有贪污行为者1226984人,占参加三反人数的39%强,其中23万多人要受行政处分,占贪污人数18%强,受到各种不同的刑事处分者共59182人(缺东北),占贪污人数2%强。在贪污分子总数中,有党员202683人,占贪污人数的16.5%,其中将有6万左右的党员要受党纪与行政的处分,2万人左右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④这些违法乱纪的人,都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没有跟上时代的节拍,被滚滚向前的历史车轮所抛弃了。当今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是社会变迁的年代。随着经济体制从高度统一的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社会情况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日趋明显。曾经生活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人,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完成继续社会化的任务。否则,一个人就会与社会相分离。可以说,在这样一个社会巨大变迁的时期,每一位领导干部,毫不例外地都面临着继续社会化的任务。完成得好坏如何,决定着这个领导干部能否胜任新时期的领导工作。遗憾的是,相当一部分人,没能过了这一关,他们是继续社会化过程中的失败者。尽管他们原来表现得如何出色,但在新的环境中间,在新的考验面前,他们没能使自身适应新的社会,走上了犯罪道路。邓小平深刻地指出:“现在是什么形势呢?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哪个时候能比的。”⑤1983年1月28日至2月7日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王从吾代表常委会提出《关于一年来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初步总结和今后的意见》的书面报告。报告宣布:到1982年12月底的初步统计,全国已揭露出并立案审查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64000多件,已结案86000多件,占案件总数的54%。其中被依法判刑的近30000人,涉及党员被开除党籍的5500多人,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的46700多人,追缴赃款赃物合计32000多万元。⑥1982年至1989年一季度,全国监察系统共查处违纪案件159万多件,处分党员近102万人。⑦从上述的数据可以证明,在社会变迁时期,各级领导干部面临着继续社会化的重任,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这点并自觉地去完成好。否则,不断会有人被人民送进与社会隔离的监狱,强迫进行再社会化。
2、因社会小环境变化而产生的继续社会化问题。社会变迁,也就是社会大环境的变革,人们是通过党的政策和国家经济形势所感受到的。社会小环境的变化,是在社会大环境变革的基础上,出现在我们身边的具体的变化。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利益格局的大调整,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住房、医疗、上学、就业等,都不再由国家包揽解决,必须由个人在政府、市场提供的同等条件下,公平地竞争获取。个人物质利益意识大大增强,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而在消费标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如何建立合理的个人需要,是继续社会化的一大内容。但是,一些领导干部却没有适应这一新情况,抵挡不了非主流文化诸如追名逐利、自私自利等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追求畸形的需要,或者产生相对贫困的感觉,进而步入堕落的人生。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贾永祥就是这样的典型,他在自白书中写道:“在任市政府秘书长期间,我经常陪市领导参加各种会议、视察、调研及庆典活动,到外省、香港等地招商、洽谈,到国外考察招商引资。与港商、台商和省内外私营、老板频繁接触,使我开阔了眼界,在与外商和私营企业老板的接触过程中,我没有从他们身上学习正面的东西,如创业精神,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而是羡慕他们奢侈的生活方式,并且逐渐开始追求、效仿,不知不觉地,人生价值取向发生了严重病变,由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转向了追求个人的奢侈享受。……我由过去被动地接受别人吃请到主动频繁出入高档酒店,酒足饭饱之后,还要去洗桑拿、泡舞厅、打保龄球;由原来羞羞答答地收礼,到不断地为他人谋私利,从中收受贿赂,一次收几万、甚至十来万元也脸不变色心不跳;由最初的搞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到主动地找‘小姐’嫖娼。这时,我已经完全没有了共产党的气味,已经完全堕落为地地道道的腐败分子。”贾永祥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⑧可见,领导干部在以利益为驱动力的市场经济面前,如何避免货币拜物教、商品拜物教的影响,杜绝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腐朽意识,是完成自身继续社会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就第二类情况看,也可以分以下两种:
1、因年龄变化而带来的继续社会化问题。随着一个人的年龄增长,必然会带来心理上的变化。这种变化,对不同职业的人,有不同的影响。一般来说,对掌握着大大小小权力的各级领导干部,往往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为,他们将面临着仕途到顶、退位失权的考验。如果不能调整心态,摆正角色,就会失去正常的社会角色。职务犯罪中的“五九”现象,就是年龄变化中继续社会化失败的表现。浙江省金温铁路建设工程总指挥部原总指挥杨国章,正是因为没有正确好处理退离问题,而重重摔了一跤。杨国章从1985年被任命为计经委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至1996年2月离休,手中一直握有实权,参与了多个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开始时,杨尚能自律。他给自己约法三章,不参加施工单位宴请,不接受礼物,不自己介绍工程承接单位等。1992年刚任金温铁路工程总指挥部总指挥时,杨还是保持了过去的作风,并给总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作了“不吃施工单位的饭,不介绍施工单位(由各县、市选择施工单位),不接受礼物……”等五条廉政规定。但是,杨国章最终还是在离休前栽倒了。在选用干部、发包工程、拆借资金及补助工程款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万元、港币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⑨大量的事实证明,每位领导干部要保持好晚节,在年龄增长、临近退离的时候,应当自警、自省,自觉地完成好继续社会化的任务。
2、因职务变化而带来的继续社会化问题。一是职务升迁后的继续社会化。职务上去了,权力大了,责任重了,随至而来的各种考验也多了。在现今体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掌握权力的人,往往会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奉承腐蚀的对象。他们为了达到“寻租”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地用金钱和美色,“死命”地拖领导干部下水。每位领导干部到了新的岗位,都应当清醒意识到这点,严格要求自己,摆正位置,自觉地抵制各种糖衣炮弹的袭击。否则,自以为是,得意忘形,尾巴翘得老高,不能自觉接受监督,以适应新环境中的新情况,就必然会走向腐败。浙江省平阳县委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董顺根受贿案说明了这点。董在任职期间,收受贿赂计人民币15.5万元,美金8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他在自我交代材料中说:“当上组织部长后,糖衣炮弹象潮水般涌来。”终于没有抵挡住腐蚀而倒下了。⑩二是职位变动不顺意时的继续社会化。领导干部在没有得到重用、岗位调动没有满足自己的愿时,往往会心理失衡,产生失望情绪,自身的抵御各种腐蚀的能力严重下降。如果不能及时调整心态,很容易做出违纪违法的事来。因先后受贿16.9万元而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的浙江省国信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懂事长、党委书记陈文宪便是生动的一例。陈文宪也有过骄傲的过去,他说:我曾在农场劳动、在农场入党,当时觉得自己党性观念比较强,从来不敢去想也不敢去收人家的东西。我一直在回忆,在当副乡长时,人家送我一只鸭子我都退回去。当时总觉得不属于你自己的东西就不应该要。在做温州市长时,也能把握好自己。陈文宪的腐化堕落是和其职位的变动有着直接关系。1996年8月,经组织决定,免去陈文宪温州市市长的职务,调往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担任总经理。面对组织的这一决定,陈文宪感到莫大的失落,内心深处也起了根本性转变,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结果行贿者趁势而入,陈文宪在新的岗位上倒下了。⑾职务的变化,是人一生中重大变化之一,如何使自己尽快地进入角色,使自己的言行合乎社会的要求,是领导干部继续社会化的又一个重大课题。
社会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人的自身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人的社会化还具有终身持续性。个体是生存在社会之中的,个体自身的因素与环境因素交互作用,不断地推动着个体的社会化。社会是不断发展的,而人的社会化也要随着发展变化,这样个体才能适应社会所提出的要求与社会达到一致。因此,人的社会化,既有基本的社会化,又有继续社会化的问题。”⑿领导干部要使自身与社会相适应,成为一名符合人民对领导干部角色要求的社会化的人,就一定要自觉地进行继续社会化,象周恩来所说的那样,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不然的话,就会发生蜕化的悲剧,这是无数深刻教训所证明了的。


注释:
①该案例见《风范· 警钟——浙江省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教育读本》第385页,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厅《风范·警钟》编委会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②费孝通主编《社会学通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4页。
③⑿杨雅林主编《简明社会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管理干部学院、中国文化书院发行,第37——38页,第39页。
④⑥陈文斌主编《中国共产党兴廉反腐录(1921年——1993年)》,西苑出版社1993年版,第85页,第192——193页。
⑤《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402——403页。
⑦数据来源《廉政中国》,鲜琦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0页。
⑧该案例选自《向人民谢罪——52个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后的自白》,中央纪委宣传教育室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⑨⑩该案例见《领导干部腐败实案100例》,中共浙江省委“三讲”教育领导小组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编。
⑾该资料来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政府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年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西班牙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政府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年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5月28日)
  为促进两国文化、教育合作和交流,以及增进友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于一九八一年四月七日签订的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日在马德里举行常务混合委员会全会。
  中国代表团由曹元欣大使先生为团长,西班牙代表团由外交部文化关系司司长米格尔·阿里亚斯·埃斯特韦斯先生为团长。
  双方回顾了上届计划良好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并为此感到欣慰。双方愿进一步增进今后的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和交流。
  双方代表团名单附后,作为本计划的附件。
  混委会全会就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年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计划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教育和科学
  1.双方促进两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教学和科学交流并提供便利。上述单位经协议确定项目,其费用自理。
  2.双方为两国高等院校之间交换参考书、课本以及录音带、电影和录相带等听视教材提供便利。
  3.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内,双方互派一个四至五名的教育专家组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以便制定两国之间在教育方面、特别是在语言学方面的交流和合作计划。
  4.双方相互在其教学单位促进对方语言和文化的教学。
  根据可能双方互换一至两名语言教师到对方高等院校任教。
  5.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每年互派三至五名大学教授或科研人员作为期两周的访问。
  6.双方每年互换九名奖学金生到对方高等院校学习语言或其他专业。
  西方提供的奖学金为九个月,每年总共八十一个月。
  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提供奖学金的规定,西方每年再提供十二个月的奖学金一名。
  根据可能,双方每年可通过外交途径互换至多三名额外的语言教师到对方国家进行语言培训,由接待方提供奖学金。

 二、文化
  7.根据双方文化关系的共同兴趣,应中方邀请由西班牙全国舞台艺术和音乐局局长率领的代表团已于一九八七年访华。
  西方愿于一九八八年派遣国家舞蹈团和/或萨苏埃拉歌剧团到中国访问演出。同时愿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内在西班牙接待京剧团。
  8.双方将为音乐、戏剧和舞蹈领域的人员或团体进行商业性交流提供便利。
  9.双方争取各派独奏家互访二至三周,同对方乐团合作演出二至三场。派出方应至少提前一年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并提供独奏家的履历和节目单。
  中方愿派出两名著名歌唱家和一名钢琴家到西班牙访问和演出两周。如按上述方式发出通知,西方将争取满足这一愿望。
  10.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内,西方有兴趣接待一个中国艺术展览,并相应在中国举办一个西班牙艺术展览。
  11.双方互换出版物,中方将通过国家图书馆执行,西方将通过国家借贷图书馆(原国际出版物交换中心)执行,细节由两国图书馆协商。
  双方鼓励各自的出版机构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作品。
  西方通过文化部书籍和图书馆总局资助将西班牙作品译成各种外文。
  12.双方促进两国国家档案部门之间交换资料和人员交流。
  13.双方鼓励进行有关文物建筑、艺术作品和考古学经验和出版物的交流。
  14.双方促进两国电影资料馆之间的信息和电影资料的交流。
  15.双方互派专家以便在博物馆、考古学、档案、书籍、图书馆、电影、音乐、戏剧以及其他文化领域进行为期至多两周的考察。
  人数由双方商定,每年总共不超过十二周。
  16.双方同意在一九八八年各自接待由对方二至四名青年问题专家组成的代表团,旨在增进对对方青年组织和青年活动情况的了解。
  17.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之间的体育交流。细节由双方体育机构商定。
  18.双方鼓励两国广播和电视机构通过直接联系进行合作。

 三、通则
  19.有关本计划所规定的人员和代表团互访的建议,应至少提前三个月提出,接待方应至少在访问成行前一个月答复对方。代表团抵达的具体日期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正式通知对方。
  有关奖学金的申请,派出方应在每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前提交对方。人员的最后确定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两个月内通知对方。
  20.代表团和专家的互访,其国际旅费由派出方负担,接待方将根据自己的有关规定负担其食、宿及国内交通费用。
  举办展览、交换广播电视节目、出版书籍等其他文化活动的费用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奖学金的金额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供。
  21.本计划所规定的各项活动的实施,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在马德里签订,用中文和西班牙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代表团团长             西班牙代表团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          西班牙外交部文化关系司长
     曹 元 欣           米格尔·阿里亚斯·埃斯特韦斯
     (签字)                 (签字)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我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为适应药品价格管理工作需要,我委研究制定了《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25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告国家计委(价格司)。

药品价格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药品价格管理需要,及时跟踪了解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科学性和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价格监测规定》及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由国家计委统一领导和部署,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药品价格监测工作。
第三条 国家计委委托中国价格信息中心具体承担全国药品价格监测系统软件开发和价格数据收集、传输、汇总等工作。省级价格信息机构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药品价格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 药品价格监测内容为药品经营单位实际购进、销售价格及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监测工作的需要,选取经营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药品经营单位作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
第六条 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定点单位的数量和布局。国家计委在全国范围内直接选取部分药品经营单位作为定点单位。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国家计委确定的定点单位外,分别在省会城市、地(市)级城市和县级城市选取若干家药品经营单位作为全国药品价格监测系统的定点单位。原则
上,各省要选取不少于2家批发企业、6家零售药店、6家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单位。定点单位一经确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七条 定点单位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等要求,将有关价格信息资料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报送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核。
第八条 定点单位要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经营的所有药品的实际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并在每月25日(遇假日顺延)前将发生变动的药品购进和销售价格报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价格信息机构。
第九条 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由招标经办机构在下达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备案价格3日内将资料报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并抄报指定的省级价格信息机构。
第十条 省级价格信息机构要在收到价格监测数据后5日内,将原始数据按照规定格式,通过价格信息网络上报中国价格信息中心。中国价格信息中心在接到各省价格信息机构上报的价格监测资料后,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录入全国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库。
第十一条 中国价格信息中心要及时通过网络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反馈药品价格监测信息。价格信息机构对外提供信息服务时,只能公布定点单位的实际零售价格。
第十二条 对定点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或价格信息机构对外泄露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计委《价格监测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药品价格监测数据报表填报格式由中国价格信息中心根据药品价格监测工作需要及系统软件开发需要制定(见附表)。

附表一

药品经营单位价格监测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日期
--------------------------------------------------
| | |药品通用|药品商| | | | |价格管| 实际购进价格 |
|序号|药品类别| | |生产企业|剂型|规格|计量单位| |-----------|
| | | 名称 |品名称| | | | |理权限|从生产企业|从批发企业|
| | | | | | | | | | 购进 | 购进 |
|--|----|----|---|----|--|--|----|---|-----|-----|
| 1| 2 | 3 | 4 | 5 | 6| 7| 8 | 9 | 10 | 11 |
|--|----|----|---|----|--|--|----|---|-----|-----|
| | | | | | | | | | | |
--------------------------------------------------

-----------------
实际批发价格 | |
-----------|实际零售|
销售给批发|销售给零售| 价格 |
企业 | 单位 | |
-----|-----|----|
12 | 13 | 14 |
-----|-----|----|
| | |
-----------------
说明:
1、药品类别:必须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YY0252-1997进行分类的大类类别。
2、药品通用名称,对于中成药为药典或部颁标准确定的正式名称。
3、药品商品名称:是指由生产厂家为产品所定的名称
4、价格管理权限:指该药品为国家计委定价、省级定价或企业定价

附表二

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监测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日期
-----------------------------------------------------
| | |药品通用|药品商| | | | |价格管| | | |
|序号|药品类别| | |生产企业|剂型|规格|计量单位| |招标单位|中标单位|中标数量|
| | | 名称 |品名称| | | | |理权限| | | |
|--|----|----|---|----|--|--|----|---|----|----|----|
| 1| 2 | 3 | 4 | 5 | 6| 7| 8 | 9 | 10 | 11 | 12 |
|--|----|----|---|----|--|--|----|---|----|----|----|
| | | | | | | | | | | | |
-----------------------------------------------------

----------
|价格执行|
中标价格| |
| 日期 |
----|----|
13 | 1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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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招标单位:指组织招标采购的单位
2、中标单位:指实际中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3、价格执行日期:指中标单位执行中标价格的日期
4、其他指标解释见附表一



200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