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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身边人是官员的政治责任/杨涛

时间:2024-06-17 11:44: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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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身边人是官员的政治责任

   杨涛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将在近期召开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审议。这一《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官员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南方都市报》8月3日)
 从以往的反腐败的实践来看,无论是程维高、刘方仁还是最近查处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腐败官员背后往往伴随着配偶、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而且许多官员正是受了这些身边人的影响,从默许、纵容到亲自投身于腐败。身边人的违法犯罪,已经成为了诱发官员腐败重要因素。
  而且,官员身边的人违法犯罪,即使没有诱发官员腐败,然而,这些官员身边的人的违法乱纪的行为往往打着官员的旗号,利用着官员的影响和关系,甚至直接就利用了官员的手中的权力。这些行为引起群众愤慨和不满,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有损于官员本人的形象,进而也损害党和政府和权威和公信力
  因而,如何管好官员身边的人,防止他们违法犯罪,维护党和政府和权威和形象,预防官员腐化堕落,是新时期我们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一个重大课题。
   我们需要采取的措施当然是要多管齐下,但是依靠官员的自律和在制度上要求官员对身边的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与防范是必不可少的。因而,笔者认为,深圳市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规定官员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是可行和合理的。首先,官员与其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距离最近,对他们的情况也是最为了解。并且,官员身边的人要干违法乱纪的事情,少不了要打着官员的旗号,利用其的影响、关系和权力,即使他们没有告诉官员在做什么,官员也能因为身边的人利用了其的一些权力资源能有其他渠道知晓。其次,官员对身边的人干违法乱纪的事情也能较易制止,这不仅仅是其有着家长、上司的身份,更重要是身边的人要利用了其的一些权力资源才能有所作为,官员完全可以用截断身边的人与其权力资源的联系的手段达到制止身边的人违法犯罪的目的,比如自身严守法律和纪律、依法办事,要求下属和其他人也不要给其身边的人提供违背法律、政策的方便。
  也许对于普通百姓来说,要求其身边的人严重违法知情要管只是一种道德上的要求,那么,在法律提出官员对其身边的人严重违法知情不管要引咎辞职,这种严格的要求是否是在推行封建社会的“株连”呢?其实不然,因为官员本身行使的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不仅要求官员有较高的工作水平与较强的工作能力,而且要求对官员在道德上也要有较高的要求。权力是易受腐蚀的,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如果官员不能管好其身边的人,让身边的人滥用人民了赋予其的权力,那就是官员的无能也是其为官上的失败,要求其引咎辞职当然就合情合理了。
因而,官员们再也不能用“身边的人违法犯罪是他们的事,与我无关”的堂而皇之的理由推卸责任,继续当其的太平官了。官员要始终牢记管好身边人是自己的政治责任,放纵身边人违法犯罪就是为官无能与失败,就应该下台!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河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特产品(不含烟叶、牲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凡从事收购烟叶、茶叶、银耳、黑木耳、水产品、(不含水生植物、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生产率缴纳农业特产税。
凡收购前款以外的其它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生产环节生产率从其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本条所指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第三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茶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苗木等园艺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木本油料、林产品等林木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皮、猪皮、羊皮、兔毛、羊毛、羊绒等牲畜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茹等食用菌收入;
(七)其它农业特产品收入。
对未列入征税品种的少数获利较大或挤占粮田的农业特产品收入,以及当地属于大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需要开征农业特产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并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征税范
围。
第五条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河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对茶叶、黑木耳、银耳、水产品、(不含水生植物)、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以及自产自销该款所列的应税特产品,分别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计算核定。
农业特产品收入是指初级产品收入,包括为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
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具体折合率由县级征收机关确定。
收购烟叶,凡是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它各种补贴性收入),均应计入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宅基地以内自食自用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免税;
(二)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经市地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立项而进行的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经营性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照章征税;
(三)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1至3年内予以免税;
(四)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温饱总是尚未解决地区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五)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前款所列减税、免税事项,是指对农业特产品生产者的减税、免税照顾。除第(一)项可由征收机关直接免税外,其他各项的减税或免税,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当地征收机关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八条 对国家确定的应税品目的减税、免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本省确定的应税品目的减税、免税,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应将农业税扣除,采取差额征收的办法。
第十条 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其税款在生产地缴纳;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其税款在收购地缴纳;自产自销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其税款在生产地缴纳。
第十一条 农业特产税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或收购的当天。
第十二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当地征收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 对纳税人、国家规定应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及扣缴义务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收购金额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核定征税。
第十四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可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即核定收入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方式进行。采取查验征收方式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农业特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征收机关对委托单位应进行业务指导;受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代征税款。
第十六条 各级征收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农业特产税税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农业特产税,禁止各种形式的平均摊派。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领导,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邮电、烟草、外贸、商业、供销、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征收机关依法征税。
第十八条 征收机关可以随同农业特产税征收应纳税额8%(烟叶1.5%)的地方附加。
第十九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对非固定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关证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到当地征收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中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单位以及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进行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纳税人拖欠、偷漏、抗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决定开征、停征、减免农业特产税以及提前征收、平均摊派农业特产税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财政机关或其主营部门建议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办法。
附:河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 │ 适用税率% │ ┃
┠───────┼────┬────┤ 说 明 ┃
┃税目 │ │ │ ┃
┃ │生产环节│收购环节│ ┃
┠───────┼────┼────┼──────────────────┨
┃一、烟叶产品 │0 │ 31 │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
┠───────┼────┼────┼──────────────────┨
┃二、园艺产品 │ │ │ ┃
┠───────┼────┼────┼──────────────────┨
┃茶叶 │7 │ 16 │ ┃
┠───────┼────┼────┼──────────────────┨
┃柑桔、苹果、梨│12 │ 0 │ ┃
┠───────┼────┼────┼──────────────────┨
┃其他水果 │10 │ 0 │含葡萄、杏、桃、猕猴桃、山楂、草莓、┃
┃ │ │ │樱桃、石榴和其他水果 ┃
┠───────┼────┼────┼──────────────────┨
┃干果 │10 │ 0 │含板栗、核桃、银杏、大枣、柿子、莲 ┃
┃ │ │ │籽等其他干果 ┃
┠───────┼────┼────┼──────────────────┨
┃果用瓜 │8 │ 0 │含西瓜、甜瓜和其他果用瓜 ┃
┠───────┼────┼────┼──────────────────┨
┃蚕茧 │8 │ 0 │含桑蚕茧、柞蚕茧、蓖麻蚕茧等 ┃
┠───────┼────┼────┼──────────────────┨
┃药材 │8 │ 0 │含种植、养殖和采集的各种药材 ┃
┠───────┼────┼────┼──────────────────┨
┃花卉 │8 │ 0 │含种植、培育的各种观赏花卉 ┃
┠───────┼────┼────┼──────────────────┨
┃苗木 │5 │ 0 │ ┃
┠───────┼────┼────┼──────────────────┨

┃三、水产品 │ │ │ ┃
┠───────┼────┼────┼──────────────────┨
┃水产养殖、捕捞│8 │ 5 │含各种鱼、虾、鳖、蟹、龟、牛蛙、珍 ┃
┃ │ │ │珠、珠蚌等 ┃
┠───────┼────┼────┼──────────────────┨
┃水生植物 │8 │ 0 │含藕、荸荠、芦苇、蒲草等  ┃
┠───────┼────┼────┼──────────────────┨
┃四、林产品 │ │ │ ┃
┠───────┼────┼────┼──────────────────┨
┃原木、原竹 │8 │ 8 │含杂木、毛竹等 ┃
┠───────┼────┼────┼──────────────────┨
┃生漆、天然树脂│10 │ 10 │ ┃
┠───────┼────┼────┼──────────────────┨
┃其他林产品 │5 │ 10 │含油茶籽、油桐籽、乌柏籽、五倍子、栓┃
┃ │ │ │皮等 ┃
┠───────┼────┼────┼──────────────────┨
┃五、牲畜产品 │ │ 10 │含牛猪羊皮、羊兔毛、羊绒等 ┃
┠───────┼────┼────┼──────────────────┨
┃六、食用菌 │ │ │ ┃
┠───────┼────┼────┼──────────────────┨
┃黑木耳、银耳 │8 │ 8 │ ┃
┠───────┼────┼────┼──────────────────┨
┃其他 │8 │ 0 │含蘑菇、平菇、香菇、金针菇、猴头等 ┃
┃ │ │ │其他食用菌 ┃
┠───────┼────┼────┼──────────────────┨
┃七、其他 │5 │ 0 │含黄花菜、花椒、茴香、竹笋、芦笋、生┃
┃ │ │ │姜、大蒜、三樱椒、龙须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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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23日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规定,现将《南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予以公布。

                      市 长 穆为民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南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业务。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实行预算管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

  用人单位已有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在职革命伤残军人、因公因病伤残职工和自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中安置的残疾人,应当计入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八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就近就地安置的原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面向社会招收(聘),并应当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生理状况和特点,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在残疾职工定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应当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并依法给予免费或者优惠。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就业政策,根据职业需求预测和工作岗位对就业者素质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

  第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年度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应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基金。

  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6%—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均工资额。

  第十一条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者收入中列支。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核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后,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缴款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或者不能足额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市属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中央、省驻宛企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所属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外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四条 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能按规定缴纳,经收缴部门催缴无效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代扣;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第十五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并加盖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经费困难或者因经营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者决算报表,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或者减免。

  第十七条 县级(除财政实行与省财政直接结算的县市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年度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10%上缴市级国库。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先进单位或者个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提高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的补助;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监督拨付,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者挪作他用。

  市、县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成绩显著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责令限期如数补缴外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仍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4月21日施行的《南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