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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应以投标价格作为主要考量/谷辽海

时间:2024-06-29 14:26: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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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应以投标价格作为主要考量

作者:谷辽海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http://finance.sina.com.cn
发表时间:2005年09月27日 09:07

  
  定标是政府采购项目开标后至授标之前的最后一道评定适格供应商的程序。按照国际惯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经过严格的招标、投标、开标程序后,在授予合同之前,应依照法定的授标条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最终确定合格的供应商。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授标条件分别是“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方法”,从我国1980试点推行公共采购制度至今20多年的时间来看,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采购主体对“综合评标方法”一直是情有独钟,这种方法长期在我国公共采购市场占主导地位。相反,尽管立法已经有明文规定,但采购主体通过“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则非常罕见。这种状态在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三周年后的今天仍然没有任何改观。为此,本文在分析我国盛行的“综合评标方法”弊端的同时,介绍国际上公共采购的定标方法,并建议未来的立法应该将供应商的投标价格作为定标的主要考虑因素。

  “综合评标方法”是导致我国公共采购领域腐败案件频发的主要根源之一。虽然,“综合评标方法”在国际上也是评定适格供应商的通行做法,但并不是首选的定标方法。该方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其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这种方法除了价格这一客观因素,其它的标准均受制于个人的主观判断。因此,供应商报价低并不一定能中标,报价高反而能够中标。这对于价廉物美的供应商和公共资金的享有者是非常不公平的。实践中,通过“综合评标方法”评定供应商,几乎都是千篇一律高报价胜出。例如,2004年10月,总投资114亿元的国家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中的血气分析仪300台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每台的投标价格为56800元,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价格为每台8万元,后者高出前者的价格差是23200元,前者报价低落标了,后者高却轻而易举地中标了。当然,中标供应商并不享有这里的每台差价款总计696万元(23200元×300台)的权力租金,这巨额差价款项分别为设租人和寻租人所瓜分。

  由于我国公共采购市场的招标代理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采用“综合评标方法”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并不能降低公共财政资金的支出。因此,笔者认为,应该限制“综合评标方法”的泛滥适用。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并没有规定综合评标方法,但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将这种方法作为定标方法之一。

  “最低投标价法”应该作为定标方法之一。这种方法是以投标价格最低来确定最具有竞争力的供应商,从而彻底排除了任何主观因素的影响和人为因素的干扰。但这种方法不同于我国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是我国立法一直所排斥的做法,但却为大多数国家的公共采购市场定标的首选方法。例如,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家的公共采购法规定,公共采购合同授予的标准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规定,中选的投标应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合同授予的标准之一是最低投标价法:“如一实体收到一项比所提交的其他投标书条件异常低的投标书,则该实体可询问该投标人,以保证该投标人能够遵守参加的条件并能够履行合同条款。除非一实体为了公众利益而决定不签发合同,否则该实体应将合同授予已被确定完全有能力执行合同的投标人,且其投标书无论对于国内产品或服务,还是对于其他参加方的产品或服务,均为价格最低的投标书。”笔者认为,“最低投标价法”能够使供应商投标时就清楚地明白自己是否能够中标,定标后也能够知道自己为什么会失败。我国现行法律禁止使用“最低投标价法”的观点是,万一供应商履行不了合同,将给国家和公共利益带来损失。根据国际规则,投标价格异常低尤其是低于成本的情况下,只要供应商能够说明原因并提供担保,照样可以授予合同。总之,“最低投标价法”客观、透明,排除了任何暗箱操作的可能性,能够实实在在、有效地节约公共资金,是值得提倡的定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应明确纳入政府采购法中。与综合评标方法一样,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同样也没有明确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早在五年前,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就将最低评标价法作为定标方法之一。然而实践中,这种方法极少采用。究其原因,无非是客观性太强,使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难以操控投标结果。而综合评标方法的分数基本上是属于主观评分,且全部专家小组成员均由自己选聘,可以百分百地控制中标结果。相反,“最低评标价法”则是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这种方法除了考虑供应商的报价因素外,还须明确定标的其他事项,如运费、交货期、运营成本、货物的性能、零配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能性、付款条件、企业信誉、业绩、安全和环境效益、技术培训等等。这种方法与最低投标价法所不同的是还须考虑一些与报价相关的因素,但两者都是以投标价格作为定标的主要尺度。相对而言,“最低评标价法”更加科学、完善,因而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综上所述,“综合评标方法”由于夹杂太多的主观因素,存在太大的“权力寻租”机会,难以避免采购主体和评审专家的倾向性,同时也加大了评审专家的成本。应该通过立法设定更多的条件,限制采购主体采用“综合评标方法”。(20)

(注:本文作者谷辽海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中国人民银行通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通告
中国人民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我行定于1995年3月1日起发行1990年版壹圆券人民币。
一、1990年版壹圆券与1980年版壹圆券比较,总体设计不变,对局部图案和色调稍有调整,具有以下特征:
(一)由双面凹印改为正面单面凹印;
(二)正面:中间部位的底纹全部由假金色底纹代替了原来的黄色和桔黄色底纹。两侧部位的底纹全部由大红色代替了原来的大红色和黄色。背面:以桔黄色代替了假金色。
(三)年号由1980改为1990。
二、新发行的1990年版壹圆券人民币与现行壹圆券人民币在市场上同时流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其中任何一种人民币。



1995年2月22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碘盐监测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碘盐监测方案的通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厅局:

《全国碘盐监测方案(试行)》(简称《试行方案》)自2001年执行以来,各地认真按照该方案的要求,加强碘盐日常监测工作,推动了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开展。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试行方案》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最近,我部在总结各省、区、市碘盐监测工作经验和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试行方案》进行了反复论证和修订。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办同意,修改后的《全国碘盐监测方案》(简称《方案》)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提出全国碘盐监测工作基本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各省、区、市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碘缺乏病防治阶段的工作特点,更加注重《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现将修订后《全国碘盐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于2004年3月15日前,将实施细则报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本方案自2004年第二季度起执行,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全国碘盐监测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碘盐监测方案(修订)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全国碘盐监测方案(修订)

食盐加碘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重要策略。为了全面、准确了解碘盐生产、销售和居民食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保证居民食用合格碘盐,必须长期、系统地开展碘盐监测工作。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9号),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范围和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高碘地区外的所有的县(市、区、旗)。监测对象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碘盐生产加工或分装和批发企业
第二层次:居民户

二、监测方法

抽样频次
1、第一层次:每月进行一次抽样监测。
2、第二层次:每年进行一次抽样监测。
抽样方法
1、第一层次:抽样方法见附录1。
2、第二层次:抽样方法见附录2。
(三)检测方法
盐碘含量均按照国标GB/T 13025.7-1999中直接滴定法定量测定;川盐或特殊盐种采用仲裁法定量测定。
(四)判定标准
1、第一层次合格碘盐的判定标准:根据GB 5461-2000标准,食盐中碘含量为35±15mg/kg(20-50mg/kg)。
2、第二层次合格碘盐的判定标准:食盐中碘含量为20-50 mg/kg。
3、非碘盐的判定标准:食盐中碘含量<5mg/kg。
4、不合格碘盐的判定标准:食盐中碘含量为5-20mg/kg(不含20 mg/kg)或>50mg/kg。

三、监测指标

(一)第一层次:批质量合格率、盐碘含量均数、标准差以及变异系数。
(二)第二层次:非碘盐率、碘盐覆盖率、碘盐合格率、合格碘盐食用率。具体计算公式见附录4。

四、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碘盐监测方案,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碘盐监测工作;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碘盐监测实施细则,组织、领导和协调本省碘盐监测工作;
3、地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辖区的碘盐监测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卫生部消除碘缺乏病国际合作项目技术指导中心(NTTST)
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督导评估和质量控制;
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反馈监测结果。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督导评估和质量控制;
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反馈监测结果。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负责本辖区内第一层次碘盐监测工作和实验室检测;
负责抽取本辖区内各县第二层次碘盐监测点(乡、村);
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督导评估和质量控制;
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反馈本地区监测结果。
县(市、区、旗)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根据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确定的监测点开展现场监测和实验室检测;
总结、分析、汇总、上报、反馈本县(市、区、旗)监测结果。

五、监测资料的收集、报告和反馈

(一)第一层次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每月收集、检测、汇总、分析碘盐监测数据,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被抽检单位;并于下月10日前将监测结果报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每年7月底前,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将本工作年度的资料汇总报告NTTST,同时报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盐业主管部门。
(二)第二层次
1、县(市、区、旗)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监测数据收集、汇总、分析,连同监测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盐业主管部门。
2、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7月10日前汇总、分析本地区各县(市、区、旗)监测数据,连同监测工作总结一并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盐业主管部门。
3、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7月底前,分析全省(市、区)的监测数据,将数据软盘和监测工作总结一并报NTTST,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盐业主管部门。
4、NTTST负责汇总、分析全国监测资料,于8月底前将监测工作报告报卫生部和国家盐业主管部门并反馈回各省。

六、制定本地区碘盐监测实施细则应注意的问题

各省应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本着科学、合理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本方案所规定的样本量为最小有效样本量。对于目前尚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和非碘盐问题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适当增加碘盐监测的频次或样本量,以保证能够更科学地了解本地区居民碘盐食用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障居民食用合格碘盐。
(二)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县(市、区、旗),虽经过努力但在短时间内仍无法严格按照本方案实施的,其所在省在制定本省碘盐监测实施细则时,可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在全省范围内达到本方案的要求。


附录1:
碘盐生产加工或分装和批发企业碘盐监测抽样方法和结果判定标准

1、抽样方法
对任一批量食用盐,按东、西、南、北、中不同方位,抽取9个单位产品,每个单位产品从中抽取50g以上样品,如遇大包装中是小袋产品,则任取一小袋为一份盐,采得9个份盐。
2、结果判定
, , ,
若QU≥k且QL≥k,则该批产品合格。
若QU<k或QL<k,则该批产品不合格。
其中,k:接收常数(k =1.11);n:盐份样数(n=9);xi:每份盐样的盐碘含量; :该批盐碘含量均值;σ:该批盐碘含量标准差;U:上规格限(U =50.0);L:下规格限(L =20.0);QU:上规定限的质量统计量;QL:下规定限的质量统计量。

注:此抽样方法摘自《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GB/T 8618-2001)

附录2: 居民户碘盐监测抽样方法

1、 监测时间:每县每年于3月1日至6月30日间开展监测。
2、 样本量: 每县至少抽取9个乡(镇、街道)、36个行政村(居委会)的288户居民户盐样。
3、具体抽样方法:每县(市、区、旗)按东、西、南、北、中随机抽取9个乡(镇、街道),其中东、西、南、北片各随机抽取2个乡(镇、街道),中片随机抽取1个乡(镇、街道);每个乡(镇、街道)随机抽取4个行政村(居委会),其中2个行政村(居委会)可在乡政府所在地及其附近抽取,另外2个行政村在非碘盐率较高的地区或距乡政府5公里以外的村抽取;每个行政村(居委会)抽取8户居民盐样。
附录3: 全国碘盐监测方案有关表格

表1: 碘盐生产加工或分装、批发企业盐碘定量检测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企业名称

序号 测定结果
() 统计指标 结果判定
(合格√、不合格×)
均数
( ) 标准差
(σ) 变异系数
(CV)% 上规定限的质量统计量(QU) 下规定限的质量统计量(QL)
1
2

9
检测人: 检测单位(盖章): 检测日期: 年 月 日




表2 : 居民户食用盐监测结果记录表
县 (市、区、旗) 乡(镇、街道)

序号 村名
(居委会) 监测户
人口数 食盐品种* 测定结果
(mg/kg) 结果判定(非碘盐〇、合格
碘盐Ö、不合格碘盐X)
1
2
3

检测人: 检测单位(盖章): 检测日期: 年 月 日

*注:食盐品种包括精制盐、粉碎洗涤盐、日晒盐、其它(注明盐种,如粗粒盐、工业盐等)。








表3 : 县(市、区、旗)居民户食用盐检测结果汇总表


序号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人口数
(人) 乡(镇、街道)家庭户数(户) 检测盐样
份数 合格碘盐份数 不合格碘盐份数 非碘盐
份数
1
2
3

合计
检测人: 检测单位(盖章): 检测日期: 年 月 日







表4: 县(市、区、旗)基本资料汇总表


管辖乡(镇、街道)序号 乡(镇、街道)
名称 管辖行政村
(居委会)数 乡(镇、街道)
人口数(人) 乡(镇、街道)
家庭户数(户)
1
2

全县
合计
填报人: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表5: 省(地市、县)碘盐监测报告提纲

一、上个工作年度监测结果反馈利用情况:
发现的主要问题、以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效果。
二、本工作年度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1、实施具体时间表(开始、现场工作、实验室检测、资料整理分析、逐级上报、反馈到相关部门等具体时间等);
2、现场工作开展情况(执行单位、具体工作内容包括抽样、样品采集运送、相关资料的收集等);
3、实验室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实验室人员状况和质控合格情况、样品检测过程是否受控);
4、资料整理、分析和上报情况。
三、监测结果
1、生产加工或分装和批发层次碘盐质量;
2、居民户碘盐覆盖情况和碘盐质量;
3、与上年度比较。
四、监测分析
1、对各层次碘盐监测的总体评价(是否严格按方案执行、操作中在哪些方面做了灵活性调整或有什么意外,这些调整和意外对监测结果有什么影响);
2、监测结果分析和评价;
3、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五、结论
六、反馈和利用
监测结果和报告反馈到了哪些部门,反馈是否及时;
七、建议
1、征求监测发现的问题,提出今后IDD控制工作的建议;
2、如何完善本省、本地区碘盐监测工作的建议;
3、对全国碘盐监测工作的建议。


报告单位(盖章):
日 期:



附录4: 碘盐监测指标计算公式

批质量合格率=
变异系数=
非碘盐率=
碘盐覆盖率=
碘盐合格率=
合格碘盐食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