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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代西方法治的形成/贡太雷

时间:2024-07-25 00:4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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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代西方法治的形成

贡太雷


人治绝非法治,然而理论意义上的法制也并非就是法治,法治是一种实践。实践是其灵魂的之所在,法治的产生并非人们最向往的,它的出现是人们发现自己并非一台机器上的部件,而是一个个平等独立的个体之后的,是人们开始尊重自我意志,掌握应属自己的东西,否定存在凌驾于众人之上的人格化权威的体现。人们选择法治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不得已而为之,正如人们建立政府一样(当然是有限、健康的政府)—这岂不是人性恶的明证吗?笔者深知法治并非自己可以阐释,本文仅浅论近代西方法治的形成并非实证分析。
首先,西方法治(西方这里仅指欧洲和美国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涉及日本)的形成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宗教,尽管我们知道法治与宗教是两回事,法治毕竟是世俗的东西,与宗教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法治讲究正义,宗教是宽容是仁慈。欧洲大陆(美国可以说是欧洲的延伸)虽然政治、军事、经济迥异,可是意识形态上是异常相似的,都是基督教笼罩着他的精神世界。首先,教权的发展变化,导致教权与王权之间不断冲突变化,这种冲突为法治形成,营造了有利空间;其次,宗教的发展与改革,尤其家路德等人的改革,以及教旨,让人们坚信,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子民皆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心灵理解《圣经》获得幸福的方式与上帝交流,再次,每个教徒之间没有至少精神上的依附,未能形成人格化的权威,只有神、上帝是无上的。
西方法治的形成其渊源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古罗马。古希腊是一个奴隶制商品生产发展方式,是崇尚智慧的民族,其被斯巴达所败,可以说是体内战胜智力而非征服,古希腊人强调民主,并不太考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强调人与城邦(一群人集合在一起)的关系。他们的城邦是民主的无疑,不过这太幼稚,也正是如此为他的灭亡埋下一颗定时炸弹。希腊人作为城邦的一分子消失了,但他启发人们,作为一个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是完全平等的,不考虑任何因素,古罗马相对古希腊是比较务实的民族,他们将古希腊的抽象东西付诸实践,在古罗马,人与人是平等独立的,人与人之间是通过契约而建立关系饿,突出人与人之间形成上的平等,其发达与私法为后来法治建设作了巨大的贡献。
法治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是马克思哲学的基本原理,纵观西方,古希腊、古罗马是奴隶制商品生产方式,抛开中世纪,17、18世纪的西方依然恢复商品生产方式,马克思说过:“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换句话说,生意有利于自由、平等与宽容,试想,原始社会,个体必须依赖群体,生产时必须以群体出现否则必将完蛋。封建社会下,大地主和王室占有大量土地这种优势产权而造成了人身依附关系,可想知没有独立的人格化何以有法治,再想,做生意的双方都有可供“交换”的东西,包括资本,倘若有特权,可以以少换多,以劣换优,那是现实吗?正如有人说过“权利产生于斤斤计较”。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西方法治理论与基石。“17、18世纪的英国,既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故乡,也是近代法治主义的故乡”。哈林顿提出了法治共和国的模式构想,“以自由为最高价值准则,以法律为绝对统治国家体制”,“洛克政治学说的基调在于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这一基调是法治主义的奠基石。18世纪的法国,孟德斯鸠继承了洛克的思想,提出“三权分立”,注意法的精神,权力是在法律之下的要求以权力制约权力,指出权力具有扩张性,其实这种制约就是用狂热徒来制约另一个狂热徒,再看卢梭,他的“社会契约”“人民主权”以及“合法政府”“法律至上”这些都为西方法治埋下了基石,还有美国如潘思的人权学说,这些都可以说是西方法治理论的基石。
下面看一下法、美、英三国法治的形成
法国追溯到日耳曼帝国,日耳曼征服罗马后被称为“蛮国”笔者认为征服并非一定是错,毕竟当时罗马已无昔日风光,之所以“蛮”在于他让独立的个体再次消失,而成为一群乌合之众,个人自由消逝了,然而在一些城市,如威尼斯、佛罗伦萨等那里依然保留了商业文化,形成了市民阶级,由于商业与宗教绝不会坐在一起进餐,所以市民阶段先联合王权去垮教权,让教权把在世俗社会的触角伸回,否则砍断之,可后来呢?王权专制下的贵族们又有特权,而市民阶段已逐步壮大形成重大障碍,结果革命爆发,有启蒙思想,有了自己合法的理论,拿破仑也出现了一场革命既是政治革命也是文化革命,伴随法文化以及近代自然法思想,法治进程也逐步开始并形成。
英国与法国迥异,如果说法国法治形成是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推动的英国则为改良逐步推进,更可以说是王权与贵族以及资产阶级相互妥协的产物,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伦三岛建立近代意义上的英国,威廉一世国王为了统治被征服者,制定普通法,并逐步让国王法院削弱地方法院,普通法关注“公平”着重救济,这一举措也导致王权的最终弱化,贵族们另一面积极反抗王权,并通过法律逐步限制王权,奠定了权力受法律限制的法治的原则,在加上后来罗马法的影响形成衡平法,英国最终形成法治,确立了以判例法为主,同时尊重法律程序化、简明化,他们虽保留王权,但议会至上,法律至上已成定局。
如果说英国这个岛国受法国革命冲击较小,那么美国更是甚微,美国的特点决定了他的与众不同,美国可以说是英国的移民,但我们决不可小看这些移民,南方的移民都是受过良好的教育的绅士以及一些不服英王被遣送来的手工业者,他们来到北美大陆绝大部分是来“淘金”的,只要自己努力便会有个人的财富,由于移民增加,人们之间对财产等便有争议,于是大家(只有白人可以参加)便不得不寻求解决办法,由于移民他们职业、信仰、经商一致性,又都自由,于是标志着议会制的形成在北美登陆的弗吉民亚会议正式形成。再看北方,这与南方大为不同,这里移民并非来淘金“而是寻求信仰自由,能够找一方圣土自由礼拜上帝的清教徒和其它信仰的教徒,他们各自的经历使他们一登上北美大陆”便决定按多数人的意愿进行管理,尊重个人自由,不存在绝对人格化权威,正如后来有人让华盛顿建立帝国一样,大多数北美人是嗤之以鼻的,他们签署了“五月花号公约”。
如果说先有美利坚宪法,后有美国,则也可以说,先有美国的乡镇、州而后才有美国。他们的州并非我们意义上的省,他们有宪法,有各自的行政、立法与司法体制,在联邦成立前,各州皆可称为一个个独立国,看一下美国历史就知,独立战争一定意义上是美国人考虑如何建国,建造什么样的体制问题并非是独立于英国简单意义上的战争,我们知道许多州是有特许状的,独立战争一胜利,美国有志之士便考虑建造一个什么样的体制,他们不想模仿英国也不想模仿英国也不想沿用法国,他们用自己的指挥建造,首先邦联,这种太松散了,而且各州无视邦联,派出代表为各州二流官员,英国人戏称“你们再派大使,派13个来”后来由于各州了不同,世际交易几乎完蛋,许多大资本家,银行家纷纷感到无奈,英国人笑称让他们自己分散吧,华盛顿曾说过,若没有一部宪法,我们的胜利成果迟早完蛋,必须拥有一套机制巩固胜利成果。这时制宪会议便提上日程,大家都知道制宪会议的55名代表中,有40名是各州的大资本家,有12名银行家,有5名豪门,当然也有如汉密尔顿等专家,他们大多数目的是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大会争议颇多,宪法的制定可以说是一种妥协,宪法修正案等也是后来逐步加进的,这部宪法逐步被名殖民地批准,除罗得兰州外,制宪中,体现了美国人的一种经验,他们确信“一部宪法也难以防范权力的凌侵,而且必须分散权力中心,十权力互相牵制,”“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中,人民权力给两重政府,”然后政府再将人民授权分权制衡,“因此人民权利有双重保障,两种政府互相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这样美国的“宪法主治”模式得以形成。
总之,这或许是“后见之明”吧,但笔者认为,一部宪法一种好的模式固然好,当然这也是必须的,但其内容是由个体的人来充实的,美国之所以今天,笔者认为一定意义,杰弗逊将教育提升上来起了不朽的功勋,有了个体充实于良好的制度,制度才能发挥理想的功能,民主固然脆弱,但有代议制,而在一个人治的社会空谈法治简直是犯罪,正如卢梭的一句名言:“尊重法律是第一重要的法律”。





联系方式:

贡太雷 400031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04级政治学 fishgtl@163.com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验收办法(暂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验收办法(暂行)》的通知

农办垦[2009]9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验收工作,强化责任机制,根据《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办垦[2008]98号)等有关规定,我部研究制定了《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验收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农垦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验收申请书;

附件2: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附件3: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经费决算表;

附件4: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验收证书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NKJ/201001/P020100112543012985638.doc





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验收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强化责任机制,根据《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办垦[2008]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讲求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采用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时间与内容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在合同执行期满后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完成期限后一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农业部农垦局批准。延期验收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以《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合同》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经费使用及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事由,合同指标需进行调整或项目必须终止的,应及时向农业部农垦局提出申请,按批准后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或审查后做出终止意见。

第三章 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项目计划后一个月内,向农业部农垦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验收申请书(附件1);

2.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合同;

3.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附件2);

4.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经费决算表(附件3);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项目验收材料经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农业部农垦局审核,由农业部农垦局下达项目验收通知。

第八条 农业部农垦局组织成立项目验收委员会,项目验收委员会负责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现场、通信、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项目验收委员会由5-7名具有高级职称和良好职业道德的技术、经济、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中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等相关人员不能作为项目验收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项目验收委员会委员职责:技术专家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专家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专家负责对项目知识产权和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委员会委员对验收材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委员会对所验收项目做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后15日内将验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2份连同电子文档报送农业部农垦局。报送的电子文档必须与报送的书面材料一致。

第四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第十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1.未完成合同规定任务和考核指标80%;

2.提供的验收材料不全或不真实;

3.未经批准,擅自对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等作较大调整;

4.超过合同完成期限半年仍未完成验收,而又未获得延期验收批准;

5.经财务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6.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第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接到通知一年内,可提出再次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承担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承担此类项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验收证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农业部农垦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农业部农垦局建立项目验收档案,并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再次申请该类项目时的信用评价依据。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此类项目的资格。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及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项目技术成果的,依照有关法律及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垦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制止乱占滥用土地,防止突击批地,抑制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现在开始,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二)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
  (三)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
  (四)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
  (五)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
  (六)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
  上述治理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结合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的有关工作认真组织清理检查,对清理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导、抽查和验收。
  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治理整顿期间,全国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治理整顿结束后,对因检查和整改不力,经验收不合格的地方,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继续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直至达到规定的整改要求。
  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确属急需的,报国务院批准;对已经国家批准且在规划范围内的卫生、教育等项目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从严审批。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修改。对新批的县改市(区)和乡改镇,要暂停修改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
  三、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十分重要的内容。要认真贯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要把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作为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的重点,着重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通过检查和整改,切实纠正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等突出问题,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摸清基本农田现状,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在基本农田保护方面的责任,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不得进行跨市、县的基本农田易地代保,对已发生的要坚决纠正。
  四、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政府调控土地供需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维护规划和计划的严肃性。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及其领导人的责任;对擅自突破年度用地计划的,也要追究责任并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各类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的,要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
  五、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严格保护耕地的法定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要依照地方有关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各地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占地的数量,进行耕地占补平衡,补充的耕地要在数量和质量上与原有耕地相当;严格控制易地占补平衡,未经国务院批准,不许跨省域进行耕地占补平衡。国土资源部门要把上述要求列入考核和检查的内容,切实做好把关工作。
  六、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完善土地管理体制,是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要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管理及批后核查、执法监督的责任。抓紧研究改革征地制度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办法,制定限制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完善用地定额标准,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是今年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经济大起大落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责任,加强配合,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特别是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200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