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法院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不一致的成因及对策/叶鹏

时间:2024-07-24 12:43: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法院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不一致的成因及对策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叶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司法体制不断健全,依法治国的理念也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知法、懂法和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同时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期望和要求也大大提高。公正裁判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也是国家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在司法公正这一方面,人民群众基本上是满意的,但是也有不少案件,法院在适用法律和实体裁判上都没有错误,并且也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解释和息访止诉工作,但当事人仍不服裁判结果,甚至社会上的群众也认为裁判结果有误,其原因究竟在于何处呢?说到底,就是因为法院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不统一。公正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它是社会主体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符合社会正义的相对独立的一般认识,司法活动的正确与否包含着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两个方面。所谓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就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在范围上不确定的社会大众对法院审理的某一具体案件的裁判结果所持的认同与否的态度;而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则是指法院审理的某一具体案件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上及裁判结果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坚持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已成为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宣传文字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提法之一。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其他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出的法律、法规对具体案件所作出的裁判理所当然是正确的,也是应该得到当事人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的,即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般是一致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之间出现有差距的情况却屡见不鲜,笔者认为,这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的滞后性与繁杂多样的社会矛盾之间的不统一
作为人们必须遵守的社会准则,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是人们对社会现象和规律进行认知后的总结。然而理性是有局限性的,其根源在于人们在一定时期的认识可能由于各种事因的制约而不能穷尽认识对象的所有方面,出于这种认识结果而制订的法律对其调整对象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就具有了先后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作为规范人们的行为准则,法律着眼于社会关系的一般共性,其目的是实现对社会生活的普遍调整,这就要求法律应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与规范性以及不任意变化的稳定性,然而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随着时代的进步,从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社会就开始了一场全方位的嬗变,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可以说是日新月异,同时促进了法制的发展和完善。许多法律在制订时虽具有一定的应时性和超前性,反映了当时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异常迅猛,使法律在制订后不久就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使得法律的预见性、超前性与繁杂多样的社会矛盾之间出现不一致,造成法律力求实现的正义不可避免的具有局限性。
二、法律自身的逻辑性与社会传统思维习惯的不统一
任何社会规范及行为准则都具有其自身的逻辑性,法律规范也不例外。然而由于社会传统的思维逻辑习惯与法律规范的逻辑有时会出现不同,就势必会造成社会大众从传统社会思维习惯的角度出发而对建立在法律逻辑基础之上的司法裁判结果产生抵触。例如,一位父亲一怒之下将其经常虐待家人且横行乡里,为非作歹的儿子杀死,在一般群众眼中,他无疑是“为民除害”的英雄,而法律却可能因此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可能就不会为群众所理解,从而出现群众联名请愿,要求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情形。此时,司法机关的司法“为民”就会与为民除害的“为民”产生冲突,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就会出现不一致情形。
三、司法裁判结果中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不一致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群众普遍知道的一个审理案件的基本准则,一般情况下,法院只有查明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的事实之后,才能在所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对双方当事人争议作出裁判。因为引起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事实都是过去已发生过的事实,而法院审理案件时所查明的事实通常是依靠证据所反映出的事实,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的事实,有时尽管证据比较充足,但依靠证据所反映出的事实也不可能会全现已发生过的客观事实,它反映的只是客观事实中的某一大方面,而不是全部,此时审判机关通过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就可能存在一定的差距,其导致的结果就是司法机关在这种情形之下作出的裁判所实现的公正与正义的本来面目会不一致,从而造成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裁判结果中认定的事实产生怀疑,致使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出现不一致。
四、审判过程中程序与实体问题重视程度的不一致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其中最明显的变化就是诉讼中的当事人比以往更加注重自己的诉讼权利,除了要求人民法院公正的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之外,也要求人民法院充分的保障自己的诉讼权利。一般情况下,适用法律程序是否公正,是以适用程序法是否严格和正当作为标准,根据案件审理的过程和方式作出判断的,只要没有违反程序法,而且程序正当,就是司法公正,否则,即使裁判结果实体上合法,案件也可能会被指为裁判不公。近几年来,法院不断开展要求审判人员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避免暗箱操作,开展阳光工程,增加审判过程的透明度的工作,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却仍存在着不少审判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这就出现了在不少案件中,我们虽然做了大量的息访息诉工作,且实体裁判和适用法律也没有问题,但怎么解释当事人还是不服,认为法院存在暗箱操作,程序不公的现象,甚至影响到社会大众也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质疑,从而造成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一致。
五、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与时代的要求不一致
法律的实施是依靠法院的审判活动来实现的,审判活动也总是通过个体法官的个案审理和裁判来进行的。但是任何一部法律,不论其规定的多么明确,具体,都会给法官个人理解、适用留下足够广泛的自由裁量空间。我国虽然是大陆法系,实行的是成文法,但法官也同样享有自由裁量权。实践中,由于法官的学历,经历和年龄的不同,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会有所不同,体现在对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决都会出现差异。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但是具体怎样减轻,减轻多少,法律都未作规定,全凭法官在个案中的自由裁量。同样的伤害结果,实践有判受害人承担10%责任的,也有判承担20%甚至30%责任的,这公正吗?实际的,上述裁判均未违法,从法律效果上看,他们是公正的。案件类似,但裁判结果却不一致,这在法律实践中是无法避免的,甚至正表明了个案裁判的公正。然而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都是有限的,虽然现在的普法力度不断加大,但人民群众大都还处于知道“欠债还钱,杀人抵命”,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水平,至于怎样正确的保护,保护的正确与否则还处于一知半解状态。要想让所有人都认识到“法律是一门学科,要想真正掌握并认识他,则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并非易事。因此我们很难要求每一个人都能理解和认同一个案件的裁判结果可以甚至完全可能与另一个案件有所不同,而两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法律上都是公正的。所以,参照一个案例提出上诉、申诉,指责对自己的这一案件裁判不公的当事人才会得到社会上多数人的同情。在这些人眼里,类似的案件如果没有相同的结果,这样的裁判就是不公,从而造成裁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不一致。
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体现在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所以从审判工作的整体和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发展的形势及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衡量,追求司法裁判中“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是必须的,只有两者一致,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得以实现。然而,如何才能更有效的做到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一致呢?笔者在此发表一些的肤浅观点,以供大家探讨。
一、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的裁判理念,弥补法律的滞后性
法律规范是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他告诉人们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自从有法开始到今天法律逐步完备,有这样一个事实已逐渐得到人们的普遍承认,即由于法律在制订时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它不可能穷尽社会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然而法律具有原则性的特点都始终未变。立法本身的目的就在于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这两者是统一的,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即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来达到调整社会矛盾和社会关系,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的目的。诉讼最根本的目标就是给诉讼当事人一个公正、公平的裁判,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由于法律的滞后性问题是一个不能根治的矛盾,所以要想弥补法律自身的局限性,除在新类型的社会矛盾出现后,及时有针对性的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外,法官还应牢固把握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在出现法律滞后的情形时,以公正、公平为永恒的裁判标准,全面把握法律的精神,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案件发生时的社会因素、环境因素及时间因素等,以公平、公正的诉讼目标来审核证据,理解法律,并作出裁判,从而使裁判结果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达到两种效果的统一。
二、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树立司法权威的观念
曾有位美国大法官说过这样一句话:“我们的裁判之所以具有权威性不是因为我们的裁判十分公正无私,而是因为我们拥有最终裁判权;我们之所以拥有最终裁判权,是因为我们裁判的公正......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公正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公正,裁判的权威是建立在法律权基础上的权威。换而言之,就是在法治社会中,对于裁判结果公正与否的评价,应以法律标准作为最基本的标准,同时法律标准也应是评价司法裁判公正与否的唯一标准。我国是个经历了漫长的封建制度的国家,封建社会中遗留下来的传统思想在一定时期内还会在人们的头脑中长期存在;另一方面,法院是保障和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人民群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手段,因此,社会大众对司法裁判的结果都存在着过高的期望值,要想改变这种状态,首先应在司法体制中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性,培养并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使社会大众树立起司法裁判具有至高无尚权威的观念。因为仅有法律、司法机关而缺乏法治意识的国家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我国现阶段虽经“三五”普法教育,但“法盲”不仅在农村,甚至在文化层次较高的人群众中也屡见不鲜,社会法治意识的谈薄,直接导致了公民、单位对国家法律、法院裁判的漠视,致使审判权威不高,法律尊严不存。如果我们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的社会也就不可能尊重法院的审判权威,人民法院的审判若没有权威,就必然会使法律看起来不那么可靠,不那么公平,从而导致裁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之间的差距不断加大。其次,在执法过程中,应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增加法制宣传的内容,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讲,无论法院作出怎样的裁判,都会有裁判正确与裁判有误两种截然想反的感受,而对于社会大众来说,也都存在着裁判公正与不公正两种观念。如果能让社会大众及当事人认识到法院的裁判是最终的,其必须接收,那么他们对该裁判自以为不公正的认识将会大大淡化。如此,这项依法作出的裁判在根本上又是对其有利的,因而是公正的,应当予以尊重、维护和执行。正是这一意义上,笔者认为在对社会大众的普法教育上,不仅要让社会大众知法,懂法,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要应加强社会大众对法律权威和法院裁判权威的认识和理解,从而促进两个效果达到统一。
三、增强法官素质,加大阳光工程力度,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
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的具体行使者,在依法治国中担负着特殊重要的职责,其职业道德素养、法律适用水平 、专业知识结构和审判工作作风,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文明进度。作为英国著名法官、律师和哲学家的培根对法官的素质曾作过这样的阐述,他说:“法官应当博学而不只是止于聪明;法官应当受到尊敬而不只是止于受到欢迎;法官应当深思熟虑,而不是止于自满,自信。但只有这些仍不够,正直才是法官之命脉与圣德。”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的队伍离法官要求的精髓还相差很远。只有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自身素质,教育法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利益观,并在思想上解决为准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树立求实、严谨、刚正、廉洁、文明的职业形象,才能使法官真正成为社会上受信任和尊重的人。才能通过审判案件的职务行为,传播先进法律文化,弘扬法制精神,使司法裁判文书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
近年来,社会大众不断“疾呼”要求法院彻底解决“暗箱操作”的问题,法院内部也加强了开展“阳光工程”,增加审判透明度的力度,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法院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理性告诉我们,追求实体公正永远只是相对的,甚至常常是困难的,难以把握的。而程序公正,则是现代司法理念所追求和所能表达的最基本的司法公正。这是因为,公正的裁决不仅应该存在,更重要的是应让人们看到它是存在的。裁判的实体公正,惩治了违法,伸张了正义,只能让守法公民和有正义感的那部分公民感到他是公正的,而要使整个社会相信法院裁判的公正,只能通过合理正当的司法程序。因此,法官在重视实体裁判,实体公正的同时,必须重视程序公正,以程序公正来展现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来证明实体公正。在西方国家,他们的传统作法是“重程序、轻实体”,按他们的说法是:“实体错误侵害的仅仅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利益,而程序错误则是侵害全民利益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实际上,依据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程序与实体并重是对执法的基本要求。要真正解决此问题,就应严格执行审判制度,减少庭前裁判法官接触一方当事人或各方当事人的机会,强化和健全审判流程管理及监督体制,将审判的辅助性工作如送达法律文书等与庭审工作彻底分开,且增加辅助性工作和庭审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当事人举证和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的自觉性,从诉权和程序上保障裁判的公正,从而达到两种效果统一的目的。
四、净化诉讼代理人市场,建造良好有序的诉讼环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1、律师;2、当事人的近亲属;3、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帮助诉讼当事人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以便于当事人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的诉讼代理人市场却较为混乱,一方面表现为个别律师功利思想严重,案件败诉后,不是运用法律向当事人解释,反而将败诉的责任推到法院身上,鼓动诉讼当事人上诉、申诉或上访;另一方面,许多不具备律师资格的公民以个人名义大量代理案件,充当诉讼掮客,从中渔利,造成社会大众对法院失去信任感。笔者认为要杜绝目前诉讼代理人市场混乱的现象,就必须从源头上进行根治,即一方面由司法部门加大对诉讼代理人的管理制度和职业素质教育,对不具备代理资格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另一方面制订相应的司法解释由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严格审查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对没有代理资格的坚决杜绝其参与诉讼,从而减少社会大众对司法裁判的误解,达到两个效果统一的目的。
除上述对策之外,加大诉讼调解力度也是保证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与审判效果相统一的有效途径之一。因为调解是调和纠纷,其结果是建立在诉讼双方当事人均自愿接受的基础之上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也是相一致的。对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追求是必要的,但是也应该是有节制的,因为在一个法治的国家,法律应当成为全社会特别是司法机关必须遵循的最高规范。司法机关只有公正高效地依据现存的法律在对个案追求正义的基础上,在保证个案的法律效果的前提之下,再去追求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一致才具有实际意义。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安委办〔2011〕6号)要求制订的《上海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上海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安委办〔2011〕6号)要求,全面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紧紧围绕“切实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这一主线,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深化依法监管,持续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持续推进隐患治理;推进科技进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构筑安全防范体系,努力确保不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1.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单位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落实到位。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部门、车间班组和每位员工。要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力度,改善企业安全基础条件,提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督促企业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危险工艺装置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强化对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改的督查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建立预警机制。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职责,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以及领导干部深入作业现场、参与班组安全活动、联系重点生产作业区域制度。不断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提高绩效工资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管理数据库,全面引导企业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2.强化政府监管责任。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和监察装备保障,建立覆盖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全面强化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服务指导,依法从重处罚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重社会影响事故或屡次发生事故的单位,通过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诫勉谈话等予以警示。发挥市、区县两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指导功能,落实20项工作制度。

  3.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履职书面报告制度和区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区县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范畴。加大履职考核力度,建立完善覆盖各区县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个人给予奖励,对安全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整改不得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和一票否决。继续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度通报、重大事故隐患定期通报、各类典型事故案例社会公布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实行市、区县两级安委会挂牌督办。

  (二)持续安全检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以“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为戒,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以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道路交通、轨道交通、水上交通、燃气使用、高层建筑(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地下空间)、农业机械、废品回收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排查影响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加大事故隐患治理力度。重点掌握分布在城市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隐患情况,研究落实治本之策,切实消除事故隐患。着力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管理机制,严格实行重大事故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定期通报制度,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整改资金,着力推进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对列为市级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在资金和项目上给予支持。

  (三)严格依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依法监管力度,特别是加大暗访抽查力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效能,结合“打非”专项行动,突出抓好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燃气、地下空间、渔业船舶、农业机械、民爆物品、船舶、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秩序。继续严厉打击7类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建设、生产、经营;依法关闭取缔后又擅自建设、生产、经营;违反建筑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瞒报事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照规定期限予以整治;其他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四)聚焦重点难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市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行业系统要结合实际,继续把解决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在创新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重点如下:

  消防方面:继续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城市应急救援体系及消防人文等软环境、硬实力建设。着力推进“防范和整治住宅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平安建设实事项目”,提高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完善公共消防安全设施,推动全民参与城市消防安全建设。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专项行动,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建筑、“三合一”及“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等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依法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强化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交通方面:重点推进市、区县道路事故隐患挂牌治理制度,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强化对轨道交通、客货运车辆、危险品运输、出租车的安全运营管理。全力开展“四类车”(助力车、三轮车、二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安全整治,继续查处超速、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客运站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客运车辆挂靠经营、非客运车辆违法载客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不按照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行驶的违法行为。强化水上巡航执法,实行巡航时间量化管理。探索开展集飞行器、海巡艇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船舶防撞自动识别系统等信息化监管手段为一体的立体巡航。加强海上风险预控管理,实现跨区域连续跟踪。深化跨区域协同执法,提高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区域合作能力。加快健全高铁安全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建设全方位、立体化、高可靠性的高速铁路安全保障体系。深入推进安全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民航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提高监管效能。强化民航市场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会签制等监管措施。推进开展机场鸟害防治和标志标识专项整治。

  人员密集场所:督促大型超市、商场、酒店、轨道交通站点、公共娱乐场所、校园(校舍安全工程)、医院、社会福利机构、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加大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投入力度,落实维护保养资金,确保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符合标准并正常运行,为公众提供更趋人性化、合理化的安全保障服务。运用现代传播手段,发布各类安全预警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搞好大型活动、大型赛事、重要节假日的安全防范。

  建筑施工方面:以市政府出台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为契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全面推进工程招投标、承发包、施工、监理和检测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全过程监管责任和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责任,提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严肃整治虚假招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无证作业、监理缺位等混乱行为。培育和规范劳务市场,督促建立固定劳务队伍,全面强化安全培训,有效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切实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开展在建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对预防高处坠落、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对塔吊、人货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及基坑围护、脚手架搭设等安全设施的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管,严格督促落实专项施工方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监控等方面: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推进产业布局结构优化调整,坚决淘汰高污染、高能耗、高危险的落后产能。要制订本市禁止、限制使用、经营,以及严格管控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严格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和总量控制。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备案制度,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相关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市、区县两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督促企业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作业场所视频监控以及装置设施温度、压力等重要工艺参数的实时监控。全面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管控。探索建立苏、浙、沪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建设。推动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GPS实时监控平台整合,推进进入核心区域船舶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安装,实施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动态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安全预警能力。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特种设备的监督力度,继续推动各级政府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并督促辖区内企业切实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特种设备分级分类监管评价机制,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级分类管理的试点工作。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督查,加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研究制定《上海市气瓶电子标签管理办法》,建立气瓶管理长效机制。

  电力安全方面:进一步深化电网安全监管,开展电网安全风险分析。指导督促电网企业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和信息安全评估,提高电力二次系统和信息安全防护水平。加强电力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搞好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加强对大机组安全可靠运行的监管。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强化电力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进一步提高电力应急处置和配合联动能力。建立健全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长效机制。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的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城市电网运营安全。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监督管理,推动出台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

  燃气使用方面:督促燃气企业加强对燃气管线和设施尤其是重要地段、重要管网及设备的巡查力度,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对关键燃气基础设施设备实施有效监控。加强对老旧公房、出租房集中区域的用户入户安检工作监督。督促燃气企业结合天然气置换,开展非安全型燃气器具替代工作,鼓励燃气用户更换使用安全型燃气器具,积极推广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使用金属连接管替代传统橡胶管。建立和完善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燃气用户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长效管理机制。

  地下空间:加快推进地下空间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实现重大工程、重点部位远程监控。开展地下空间使用安全风险评估试点运行,加快引入风险评估机制,抓好安全源头管理。深入推进早期公用民防工程使用业态调整,淘汰早期公用民防工程中规模小、管理差、隐患大的使用业态。

  农机和渔业生产方面: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加强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工作力度,强化农机作业场所安全监管。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三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牌率、检验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专项治理。全面推广渔港渔船安全救助信息服务系统。开展渔船建造企业资格认可及渔船船用产品专项整治。

  职业卫生方面:广泛宣传新修订的《职业卫生法》,启动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与检测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继续推进并实施职业危害申报备案,严肃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开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强度、浓度监督性检测,推进作业现场设备设施的技术改造,夯实职业健康监管基础。

  其他行业和单位:紧密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依照各自职责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着力排查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全力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五)推动科技进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1.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订或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订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对安全生产的支撑作用。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资源和资源设备的联控共享。推进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项目实施。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资源浪费、污染严重、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通过制订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建设和延续。推动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年内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实现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市级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对这些车辆进行实时监控。推动船舶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导航通讯系统等设备的安装与使用,提高船舶安全装备水平和防灾能力。推动涉及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艺装置实施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等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进一步扩大次氯酸钠替代液氯水处理技术应用范围。年内继续深入开展市属水厂和城镇水厂、游泳池次氯酸钠替代液氯的技术改造。

  2.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有关应急预案,修订本部门、本行业和领域的各类安全生产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援能力和处置水平。要督促企业大力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建筑施工、高层建筑、轨道交通、地下空间等领域突发事件的实战演练。要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应急救援演练和市民逃生自救应急演练。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立足特大型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应急管理的实际需求,依托消防等专业救援力量和大中型企业、社会救援力量,优化、整合应急救援信息数据、专家库等应急救援资源,逐步完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配合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运输及搜救、船舶溢漏、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加快城市多灾种早期预警机制建设,着力增强预防和应对极端性灾害能力,加强城市管理和设施运行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体系建设。

  (六)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建设

  1.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实施《安全生产标准三年行动计划》,督促指导建筑施工、冶金、船舶、汽车、电力等重点行业,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制订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计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促进企业安全基础不断强化。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中,广泛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着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将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2.加快推进班组安全建设。

  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生产的基础作用,切实加强各行业领域班组安全建设,不断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有效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推进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培育。

  以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为着眼点,深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为安全生产提供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严格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督促企业职工全员培训合格上岗,做好新员工的“传、帮、带”工作。全面完成“30万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市政府实事项目,探索建立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长效机制。全面推行考培分离,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深化道路交通、消防、生产安全、建筑、特种设备、燃气等宣传联动战略,积极拓展安全生产宣传阵地。充分利用报刊、影视广播、网络、社区科普等资源,实施安全知识“进企业、进校园、进工地、进社区、进家庭”,普及市民灾害逃生等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素养。共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5·25交通安全日”、“11·9消防日”、“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示范岗”等品牌专题宣传活动。将安全文化作为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积极倡导市民安全文明行为,广泛推进文明城区、安全社区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深查舆论反映的问题,举一反三,切实整改。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

  (七)构建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生产防范体系

  1.编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抓紧制定和实施本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促进安全基础的不断强化。各区县、各部门制定各专项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与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保持密切衔接。

  2.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经济政策。

  认真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制度,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认真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研究制订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工伤预防。研究制订安全产业政策,加快高危行业企业整合重组,提高行业安全发展水平。

  3.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立法。

  全面梳理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出台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完善不符合、不适应现实需求的规章制度,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按规定程序加快研究制定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旧住房综合改造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居民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配合开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订。市建设交通、公安、海事、交通港口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外省市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途经本市水域的管控措施,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4.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切实做到严格公正、科学廉洁执法。组织制订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规划,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建立健全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和规范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三、活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今年5月底前)

  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行业系统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抓紧研究制订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认真抓好组织发动。

  (二)全面实施阶段(今年6月至10月底)

  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行业系统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确定的重点和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活动开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情况,着力在制度配套、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手段和方法、提升监管能效上下功夫。

  (三)督查总结阶段(今年11月至12月底)

  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行业系统要对“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进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把切实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生产安全作为当前首要任务来抓。以贯彻国办通知,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为契机,以“三深化、三推进”为主线,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着力强化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本区县、本行业(领域)工作重点、方法、步骤和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集中整治。要将“安全生产年”活动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市、区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部署、全面推进的基础上,在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燃气、地下空间、渔业船舶、农业机械、民爆物品、船舶、冶金、有色、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和近年来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强基、固本、肃源,强化薄弱环节,有效防止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把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四)掌握动态,强化监督。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进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对本区县、本部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市安委会办公室也将结合安全生产履职督查,适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督查。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以下时间节点,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1.今年5月底前,报送本区县、本部门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2.按照《关于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月报和季度总结通报制度的通知》(沪安委办〔2010〕12号)要求,今年每月30日前和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报送本区县、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数据和相关情况。

  3.今年11月25日前,报送本区县、本部门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总结报告。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严格控制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暂行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办发〔2002〕6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控制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现将《关于严格控制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八日

关于严格控制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减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意见》(荆发[2002]5号)精神,严格控制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讲究工作质量,现重申并作出以下规定:
一、严格报批程序
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召开的会议、制发的文件和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制发文件和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有关事务性活动,实行准入制度,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申报。凡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制发文件和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有关活动,相关部门应向市政府办公室申报。要求开会或邀请领导同志出席有关活动的,需填写《市政府会议申报表》、《市政府领导事务性活动安排申报表》;要求发文的,必须以文件形式(请示)申报,并附上代拟稿。申报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
(二)登记。文书科对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登记,贴上文件处理单。
(三)审批。
1、秘书一科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拟办意见,分送相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
2、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由秘书长商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制发文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商秘书长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文件,由相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活动,由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批。
(四)承办。经审批同意召开的会议、制发的文件和安排的活动,进入办理程序。会议由部门承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督办,文件由相关科室承办,活动由部门承办、相关科室衔接。
二、把握审核重点
(一)会议的审核
对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审核人根据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审核把关:
1、是否需要开会。部门一般性的工作,不得以会议形式安排;市政府已发文布置工作的,不再开会布置;能用电话联系解决或派人直接处理的问题,不开会处理。
2、是否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开会。部门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会议,不得升级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3、是否需要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内容重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会议,可邀请一名分管市长出席会议,其他领导一般不参会。
4、是否需要县、市、区负责人参会。省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县、市、区政府已参加会议,市直有关部门不再召开有县、市、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5、会议形式是否合理。时间靠近、能合并或套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能开电视电话会议的,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二)文件的审核
对部门呈报的文件代拟稿,审核人根据以下八个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审核把关:
1、可以当面商洽或通过电话解决的问题,不要发文;
2、纯属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事项,如全年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安排,检查、评比、参展和其他工作实施方案等,由部门行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批准后,发文部门在文中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3、经市政府批准召开的由部门承办的全市性会议,会议通知和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一般应由部门印发;
4、已通过会议形式布置了工作的,或已召开会议并印发了会议纪要的,不再发文;
5、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各领导小组需作人员调整的,除主要负责人变更的以外,其他人员一般应由各领导小组自行发文调整,各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议定的事项,由领导小组自行发文;
6、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来文(包括主送市政府)需要转发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转发;向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公文,除有明确要求和规定的外,一般由市政府对口部门上报。上级政府文件已发至县、市、区的,不再发文;
7、市政府召开的专题会议议定事项涉及部门和单位较少的,原则上不发纪要,确需印发纪要的,严格控制发文范围;
8、已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或同一问题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要求的,或以往的文件已作了明确规定,在贯彻执行中没有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的,不再发文。
对经审批同意制发的文件,承办科室根据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核稿:
1、文稿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与市委、市政府已有的规定有无矛盾。如有不一致的地方,则应了解情况,协商修改;如属新的政策建议,则应提请有关方面研究。
2、涉及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的问题是否已协商一致。未经协商的,退回报文单位,请其重新办理。经协商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将不同意见和各方理据同时报来,或建议有关综合部门办理,或建议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裁决。
3、文稿提出的政策界限、措施和要求等,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对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过于繁琐的,应与报文单位研究修改。
4、是否需要提请有关会议讨论。如认为需要,应提出建议。
对承办科室承办的文件,由秘书一科进行初审,初审人初审的重点是: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简练、通顺,文种和标点使用是否正确,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规定,主题词标注是否准确规范。
对即将付印的文件,由文书科进行复核,复核人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三)领导事务性活动的审核
对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有关活动,审核人根据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审核把关:
1、地方和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召开的表彰会、座谈会、报告会、洽谈会、业务工作会、新闻发布会等,一般不安排领导出席;
2、地方和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庆典活动、纪念活动、娱乐性活动、民俗性活动等,一般不安排领导出席。
三、强化办理责任
文书科:来文(包括会议、活动申报表,下同)登记;进入办理程序前的送审及审批结果的反馈;文件正式付印前的复核。从登记到反馈,时间不得超过两天,打印文件做到即送即打,打印完毕后打印人即电话告知承办人校核或分送。
承办科室:对已进入办理程序的文件,指定专人按照核稿要求认真修改,跟踪传递、督办、校核,从核稿到印发,一般不得超过一周;会议、活动的衔接、督办。
初审科室: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审核要求,认真审核文件,做到即送即审,初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天。
四、明确有关要求
(一)本规定所称会议、文件和领导活动,是指部门承办,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制发的文件和出席部门举办的有关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会议、起草的文件和安排的领导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直接进入办理程序。
(二)文件实行两阶段办理。先由部门呈报代拟稿,经审批同意后再进入办理阶段。办理阶段主要包括承办科室核稿、初审科室初审、分管文字工作的副秘书长复核 、秘书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四个环节。政府法规性文件的申报,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会议、文件、活动的申报,必须以文字形式申报(含网上申报),并由文书科登记处理。
(四)由部门行文,文中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文件,发文部门应先送相应科室审核后发文。
(五)由部门主办、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如会议内容属于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紧急、重大工作事项的安排部署,可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会议通知。
(六)市政府部门不能直接向县、市、区政府行文,也不能直接通知县、市、区负责人参加由部门主办的、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确需县、市、区负责人参会的,由部门向县、市、区政府发邀请函。
(七)各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要把精减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办文、办会、办事。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要热情服务,从严把关,加快节奏,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职责意识,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大胆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各方,积极开展工作,切实做到不该开的会不开,不该发的文不发,不该安排的活动不安排,从根本上遏制“三多”现象。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