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计电[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油价变化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90元和170元,即汽油出厂价每吨由3020元调整为3210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2730元调整为290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由2740元调整为 2910元;海军燃料油出厂价格每吨由1970元调整为209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区别安排各地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110元调整为330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液化气、化肥用重油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六、以上价格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
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省级物价部门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零售中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也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
八、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价格或低于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九、各省(市、区)物价部门及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在2003年2月8日至12日期间逐日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
附表: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表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3720
3355
天津市
3720
3355
河北省
3720
3355
山西省
3785
3410
辽宁省
3720
3355
吉林省
3720
3355
黑龙江省
3720
3355
上海市
3735
3360
山东省
3730
3365
湖北省
3745
3380
河南省
3740
3375
海南省
3855
3480
广东省
3795
3420
其中:深圳市
4015
3580
广西自治区
3855
3480
宁夏自治区
3725
3355
甘肃省
3705
3375
新疆自治区
3515
326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3735
3370
南京市
3705
3345
杭州市
3735
3370
合肥市
3740
3375
福州市
3770
3400
南昌市
3740
3375
长沙市
3735
3390
成都市
3925
3575
重庆市
3910
3540
贵阳市
3885
3505
昆明市
3915
3535
西安市
3705
3365
西宁市
3675
3385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1]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10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设立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称安全专家委员会),下设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以下称风险评估委员会)。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化妆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在国家局领导下,主要承担对化妆品监管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政策建议,审查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对国内外化妆品安全有关情况进行跟踪和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三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设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
风险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
第四条 风险评估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安全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
第五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和风险评估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化妆品监管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二)对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重大安全事件与突发事件处理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掌握国内外化妆品安全领域的最新动态,及时向国家局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五)对国外化妆品安全问题进行跟踪和研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承担国家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风险评估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提出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政策、规划和计划建议,并协助做好实施工作;
(二)解释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开展风险交流;
(三)组织起草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四)审查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审查结论;
(五)承担国家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和风险评估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规划等文件的起草、审核、校对、印制、发送和归档等工作;
(二)负责委员会相关会议记录、整理和会议纪要起草工作;
(三)组织落实委员会有关决议;
(四)编发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简报,向国家局报告相关研究成果,反映委员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委员会有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负责委员会有关收文、拟办、督办、结办等工作,并按规定整理和归档;
(七)负责委员会其他日常工作;
(八)承担国家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员资格和聘任程序
第九条 委员会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由国家局聘任,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委员会换届时,原委员原则上应保留1/3以上。因工作需要可进行个别调整。
第十一条 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
(三)原则上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四)掌握化妆品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五)在化妆品生产工艺及配方、毒理学、皮肤科学、化学、法律、新闻、应急管理等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业务水平,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20年以上;
(六)年龄原则上在70岁以下(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七)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具有敬业精神,工作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八)本人不在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任何职务。
第十二条 委员应遵守委员会有关制度,积极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和活动,科学、及时、公正、明确地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有关事宜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履行其义务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国家局批准,解聘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有关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安全专家委员会可召开主任会议。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全体会议应在其委员2/3以上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第十七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参加,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顾问、委员参加,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委员会有关专题会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审评或审查可采用会议或函审方式。
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应提交安全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
第二十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有关会议在作出有关决定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确定的,须3/4以上出席会议人员同意,方为通过。
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安全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须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建立完整的档案。对于委员出席会议情况、表决情况、讨论情况等,须有可查实的、详细的和完整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安全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形成的文件及会议纪要等由主任委员签发,专题会议形成的文件及会议纪要等由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安全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国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