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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大中专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2:17: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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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大中专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大中专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7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为了做好大中专教材的出版亏损补贴工作,根据国办通〔1994〕22号文精神和财政拨款的数额,我委制定了《关于大中专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以便贯彻执行。
各出版单位应合理安排好教材的编辑、出版工作,加强经营管理,降低出版成本,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教材的优质出版和按时供应。
附件:一、关于大中专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的暂行办法
二、199 年度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申报表(略)
三、199 年度教材出版利润率计算表(略)
四、大中专教材小专业目录

关于大中专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的暂行办法
一、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材出版工作,是加强教材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教材出版单位要坚持优先安排教材出版,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确保教材质量与出版周期,完成好教材的出版任务。
二、我国高等和中等教育中有相当一部分小专业教材发行量很少,造成教材出版的非经营性亏损。对此,国家除对教材的价格逐步进行适当调整外,在一段时间内仍继续实行“低价微利、亏损补贴”的政策。
三、大中专教材的亏损补贴办法旨在调动出版社出版高质量教材的积极性,减轻国家和学生的负担,稳定学校的教学秩序,保证国家规划和教学急需教材的出版。
四、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及核算办法。
1.补贴范围:1993年1月至1995年年底出版,按国家教委统一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写和审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小专业课新版教材,以及经国家教委、省教委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自编小专业课新版教材,其他教材不在此列。
2.补贴标准及核算办法:对教材出版利润率低于5%的出版社,理工科类每种教材补贴4500元,文科类每种教材补贴3500元,超出5%教材出版利润率部分不再补贴。
五、大中专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的申报办法:
1.有关部委出版社及部委所属院校出版社,于每年2月向国家教委条件装备司申报上一年度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申报时要求报送下列材料:
(1)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只填报补贴教材);
(2)教材出版利润率计算表(补贴年度所出全部教材);
(3)样书及版权页副本;
(4)规划教材及自编教材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5)季度与年度图书出版统计报表(包括一览表和专项统计报表);
(6)补贴年度及其下一年度的教材出版计划。
2.根据以上材料,我们将进行严格审核,并对部分出版社进行核查;然后,在财政部核定我委的补贴额度内拨款。
六、教材出版亏损补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申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各项数字、材料要求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除通报批评外,还要扣除当年全部教材补贴。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如有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大中专教材小专业目录
一、工科
(一)地质类
1.石油地质勘查
2.煤田地质勘查
3.地球化学与勘查
4.勘查地球物理
5.矿场地球物理
6.探矿工程
7.岩矿鉴定
(二)矿业类
1.露天开采
2.矿井建设
3.矿山测量
4.采油工程
5.钻井工程
6.选矿工程
7.矿山通风与安置
8.油藏工程
(三)冶金类
1.有色金属冶金
(四)材料类
1.粉末冶金
2.无机非金属材料
3.高分子材料
4.腐蚀与防护
5.材料科学
6.复合材料
7.超硬材料及制品
(五)机械类
1.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2.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
3.纺织机械
4.印刷机械
5.食品机械
6.农业机械
7.船舶工程
8.铁道车辆
9.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
10.热力涡轮机
11.锅炉
12.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
13.水力机械
14.压缩机
15.真空技术与设备
16.电子精密机械
17.工业造型设计
18.模具设计及制造
19.汽车维修与检测技术
(六)仪器仪表类
1.光学仪器
2.时间计控技术及仪器
3.电磁测量及仪表
4.分析仪器
5.生物医学工程及仪器
6.检测技术及仪器
7.几何计量测试
8.热工计量测试
9.力学计量测试
10.电磁计量测试
11.无线电计量测试
12.放射医学工程及仪器
(七)热工类
1.工程热物理
(八)电气类
1.电气绝缘与电缆
2.继电保护与自动运动技术
3.高电压技术及设备
4.铁道电气化
5.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
6.发电配电
7.城市供电
(九)电子类
1.水声电子工程
2.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3.半导体物理与器件
4.电子材料与元器件
5.磁性物理与器件
6.物理电子技术
7.光电子技术
8.交通信号与控制
9.电子设备结构
10.微电子电路与系统
11.信息工程
12.机电实验技术
(十)通信类
1.无线通信
2.多路通信
3.广播电视工程
4.计算机通信
5.图象传输与处理
6.程控电话交换
7.通信线路
(十一)土建类
1.城市规划
2.风景园林
3.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4.铁道工程
5.桥梁工程
6.城市燃气工程
7.建筑材料与制品
8.土建结构工程
9.岩土工程
10.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十二)水利类
1.陆地水文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3.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4.农田水利工程
5.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
6.港口及航道工程
7.水资源规划及利用
8.海洋工程
(十三)测绘类
1.大地测量
2.工程测量
3.摄影测量与遥感
4.地图制图
5.大气探测技术
6.测量学
(十四)环境类
1.环境监测
2.环境规划与管理
(十五)化工类
1.高分子化工
2.煤化工
3.生物化工
4.电化学生产工艺
5.工业催化
6.工业化学
7.感光材料
(十六)轻工粮食与食品类
1.制糖工程
2.皮革工程
3.制浆造纸工程
4.橡胶与塑料工程
5.粮食工程
6.粮油储藏
7.油脂工程
8.发酵工程
9.印刷技术
10.包装工程
11.食品科学
12.棉花加工与检验
13.烹饪
14.食品检验
15.食品发酵
(十七)纺织类
1.丝绸工程
2.针织工程
3.化学纤维
4.纺织材料
5.纺织品设计
(十八)运输类
1.海洋船舶驾驶
2.轮机管理
3.船舶通信导航
4.船舶电气管理
5.铁道运输
6.汽车运用工程
7.石油储运
8.总图设计与运输
9.民航运输业务
(十九)原子能类
1.铀矿地质勘查
2.同位素分离
3.核反应堆工程
4.核动力装置
5.核电子学与核技术应用
(二十)管理工程类
1.交通运输管理工程
2.邮电管理工程
3.物资管理工程
4.科学技术管理
5.安全工程
6.系统工程
7.水利工程经济管理
8.设备管理
9.房地产管理
10.计量技术与管理
11.国际工程管理
(二十一)军工类
1.飞机设计
2.惯性导航与仪表
3.流体控制与操纵系统
4.飞行器自动控制
5.仪表与测试系统
6.航空发动机
7.固体火箭发动机
8.导弹设计
9.空气动力学
10.飞行器结构强度
11.飞行力学
12.飞行器制造工程
13.检测技术与仪器
14.应用电子技术
15.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
16.航空火力控制
17.航空动力装置控制工程
18.火箭发动机
19.火箭导弹发射技术与设备
20.爆炸技术与装药
21.火工与烟火技术
22.动力机械
23.飞机驾驶
24.航行管制
25.航行情报
26.导弹制导
27.弹药与战斗部工程
28.火炮
29.自动武器
二、农科
1.热带作物
2.植物遗传育种
3.蔬菜
4.观赏园艺
5.植物病理
6.植物生理生化
7.动物生理生化
8.土壤与植物培养
9.农业化学
10.药用植物
11.野生植物资源
12.农业微生物
13.农业昆虫
14.农业气象
15.茶学
16.烟草
17.蚕学
18.蜂学
19.农业水资源利用与管理
20.土地规划利用
21.中兽医
22.草原
23.海洋渔业
24.海水养殖
25.淡水渔业
26.渔业资源
27.制冷与冷藏技术
28.建材能源开发与利用
29.动物遗传育种
30.动物营养与饲料加工
31.水生生物
32.渔业经济管理
33.农业计划与统计
34.农业贸易
35.农业对外贸易
36.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37.农业系统工程
38.兽医公共卫生
39.实验动物
40.农业环境保护
41.农业经济
42.经济动物
三、林科
1.森林保护
2.水土保护
3.沙漠治理
4.园林
5.林产化工
6.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
7.森林道路与桥梁
8.森林采运工程
9.木材加工
10.林业机械
11.林业经济管理
12.木材保护与改性
13.家具设计与制造
14.木材贸易
15.林业信息管理
16.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
四、医药
1.环境医学
2.卫生检验
3.营养与食品卫生
4.儿科医学
5.妇产科学
6.眼耳鼻喉科学
7.精神病学与精神卫生
8.放射医学
9.医学影像学
10.医学营养学
11.麻醉学
12.护理学
13.口腔修复学
14.中医养生康复学
15.中医五官科学
16.针灸学
17.推拿学
18.中医骨伤科学
19.蒙医学
20.藏医学
21.法医学
22.药物化学
23.药物分析
24.化学制药
25.生物制药
26.微生物制药
27.药物制剂
28.药理学
29.中药制药
30.中药鉴定
31.卫生事业管理
32.医药企业管理
33.中医外科学
34.口腔颌面外科学
35.妇幼卫生
36.中医文献
37.计划生育管理
五、师范
1.学前教育
2.教育管理
3.图书馆
4.经济地理
5.无线电电子学
6.艺术
7.技术师范
8.藏语言文学
9.维吾尔语言文学
10.俄语
11.现代化教育技术
12.林学(师资班)
13.彝语言文学
14.特殊教育
六、社会科学
(一)中国语言文学类
1.古典文献
2.蒙古语言文学
3.朝鲜语言文学
4.藏语言文学
5.维吾尔语言文学
6.哈萨克语言文学
7.编辑学
8.对外汉语
9.布依语言文学
(二)历史类
1.民族学
2.考古学
3.历史地理
4.博物馆学
5.人类学
(三)哲学类
1.逻辑学
2.宗教学
3.伦理学
(四)社会学类
1.社会学
2.人口学
3.社会工作管理
(五)新闻学类
1.新闻学
2.国际新闻
3.广播电视新闻
4.播音
5.广播电视管理
6.新闻摄影
7.广告学
8.出版
(六)图书情报、档案类
1.图书馆学
2.档案学
3.科技档案
4.社会科学情报学
5.图书发行管理学
6.档案保护
7.图书情报
(七)政治学类
1.政治学
2.国际政治
3.国际共运
4.人事管理
(八)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1.科学社会主义
(九)外语类
1.俄语
2.德语
3.法语
4.西班牙语
5.日语
6.波斯语
7.印尼语
8.蒙古语
9.泰国语
10.越南语
11.保加利亚语
12.葡萄牙语
13.匈牙利语
14.意大利语
15.英国语言文学
16.俄语语言文学
17.德语语言文学
18.法语语言文学
19.西班牙语言文学
20.日语语言文化
21.科技德语
22.外贸德语
23.外事管理
七、理科
(一)数学类
1.运筹学
2.控制科学
3.数理逻辑
(二)物理学类
1.原子核物理及核技术
2.半导体物理
3.固体物理
4.晶体物理
5.低温物理
6.等离子体物理
7.电光源
8.金属物理
9.传感物理
10.固体电子学
(三)化学类
1.物理化学
2.生物化学
3.环境化学
4.放射化学
5.食品化学
6.半导体化学
(四)生物学类
1.微生物学
2.植物生理学
3.遗传学
4.细胞生物学
5.生物化学
6.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
7.分子生物学
8.微生物工程学
9.病毒学
10.生物物理
11.生物工程
12.应用生物学
(五)天文学类
1.天文学
2.天体物理
(六)地质类
1.地质学
2.构造地质学
3.地震地质学
4.古生物学及地层学
5.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6.岩矿地球化学
7.放射性矿产地质学
8.矿物岩石科学
9.石油及天然气地质学
(七)地理学类
1.自然地理学
2.地貌学与第四纪地质学
3.水资源与环境
4.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5.地理信息与地图学
6.自然资源管理
7.环境地学
8.环境科学
(八)地球物理学
1.地球物理学
2.空间物理学
(九)大气科学类
1.大气动力学
2.气候学
3.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4.大气探测学
(十)海洋科学类
1.海洋物理学
2.海洋生物学
3.海洋地质学
(十一)力学类
1.力学
2.应用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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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代理销售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银行代理销售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的通知

保监发〔2004〕22号

各寿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促进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拓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销售渠道,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可以在银行理财专柜和理财中心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二、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的要求,切实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业务的管理。

  三、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管理和宣传管理,信息披露资料和宣传材料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严禁代理销售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印制宣传材料或变更其内容。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代理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特别是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防止发生误导投保人的行为。

  五、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拓展银行渠道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应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客户回访、售后服务等制度以及业务情况及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六、各保监局应加强对银行代理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业务的监督管理。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表达与判断——律师与法官应然关系的一种解说

韦群林


令人遗憾的法学问题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究竟如何,似乎不是一个值得花费太多笔墨探究的问题,至少在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应当如此。因为在那里,就体制状况而言,司法独立已经不仅仅是学者的描述和人民的梦想,而是一种活生生现实;法官只可能由优秀的律师和杰出的法学家担任,著名的法学教授们恐怕不会去费力研究“复转军人进法院”一类的课题的[1] ;法官与律师(检察官也是律师的一种)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已经形成或易于形成,相互之间的对话容易实现,虽然对于具体案件,由于各自的职责不同而使得各自的观点、结论未必一致、也没有必要强求一致,但至少不大可能出现法官对律师意见“不知所云”或律师面对法官,常有的那种“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尴尬;“法官之上无法官”,案件大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依据司法中立、诉讼亲历、诉讼效率的原理,有话当面说、有证庭上举、当庭可判决,什么“审判委员会”意见、院长意见、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座谈会纪要、电台报纸的“舆论”等等违背“司法独立”基本要求的意见或做法,不仅法官不会考虑,律师往往也是闻所未闻、甚至大可放心地“置若罔闻”。

所以,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就因法官、律师与法律的简单关系——只服从法律——而凸现得十分简单:法官只服从法律、有权依法、独立、公正就案件本身进行裁判;律师只需在庭上对审案法官依法、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不用怀疑法官听不懂或无权听取自己正确的观点,更不用担心法官听懂后也不敢支持,从而再去设法寻求庭长、院长、人大、政法委或新闻媒介对案件的干预,更不敢貌似恭敬而内心藐视法官,以为法官会贱到接受三瓜两枣小礼小贿的地步:主要原因倒不是一个“藐视法庭罪”警钟长鸣、让律师不敢放肆,而是律师实在没有什么理由看不起只可能由优秀、成功的律师和杰出的法学家担任的法官,更没有必要浪费自己比金钱还要重要的时间去逢迎法官。一句话,理想地说,律师与法官之间,就是一个对案件的“表达与判断”的简单关系,相互之间的关系不会非常复杂,也没有必要弄得很复杂。

相反,在中国,由于体制、司法人员素质、诉讼模式、对实质正义的过分追求、诉讼文化等等“国情”差异,本来不应复杂的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也就因为律师、法官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复杂而被扭曲、被异化、甚至是被设计得十分复杂。两者之间的关系,怎一句“表达与判断”了得!

且不谈“大盖帽(指法官)、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摸摸肚皮还没饱,律师身上割一刀”;“(律师)一手扶着流氓(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走、一手牵着法盲(指公检法,自然包括法官在内)走”;“妓女是嫖客带坏的,高官是夫人带坏的,法官是律师带坏的”;“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律师是被逼良为娼”;“庭上十分钟,庭下十年功,不如法官身上动一动”一类的民间怪谈,就是官方的文件——2004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04)9号]当中种种规定反映出来的法官与律师的失范程度之深都令人吃惊,不妨抄录并解读几条如下:
——法官办案难以独立,易受与律师关系及各种关系的影响(“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律师竞争不是靠法律水平,而是靠的与法官的关系,并且这种关系足以干涉或影响案件的审判(“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法官和律师会面就有可能产生影响司法公正(“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法官发生角色错位,有意无意充当了律师(“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法官向律师受贿索贿,甚至非常穷酸,连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一类的小便宜都要贪图(“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庭审过程中,法官不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诉讼当事人的庭审意见法官未必认真听取;法官的“权威”也难以得到尊重(“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律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官权威”)。
由此可以看出,律师与法官关系的失范,不仅民间怪谈没有夸大,而且,按照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说法,似乎已经到了足以影响司法公正、进而动摇国本(“依法治国”)的地步。对于这样的中国特色的“法学问题”, 不该发生也好,令人遗憾也罢,自然因为“现实意义重大”而值得研究了。

都是制度惹的祸:法官和律师关系失范分析

初一看来,似乎两者关系的失范,不是律师的错,就是法官的错,要么是两者的错。既然两者都有错,或都可能犯错,于是,只要两者的主管部门——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一个文件,“加强管理”,问题就可以解决了。问题果真那么简单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不能不直面中国司法权的运行现状,不能不直面中国法院现状,不能不直面中国法官群体和律师群体的现状。

先看中国司法权的运行现状。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只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换言之,即便是制度设计上,也没有将司法权真正独立开来,党委可以领导司法,司法不能审查立法,并且落实到具体运行过程当中,司法权就更加难以独立,法官之上有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法院外面有党委、人大、检察、行政部门等等足以影响判案的力量存在,根据学者研究,我国司法不独立的现实是非常严峻的,司法权力地方化、行政干涉便利化、司法运作行政化、社会干扰普遍化非常严重[2] ,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法官究竟有多少自主权,实在是一个很难确定的事情。

如此,站在律师角度而言,不管法官是不是其心目当中外行的“复转军人”,或是内行的法官,作为社会的理性人,在诉讼博奕过程当中,面对如此众多的可以影响审判结果的权力资源,实在是“不用白不用,用了不白用”的事情。否则,一是对方可能利用这些资源而使案件的结果对已方当事人不公、大大影响自己的执业声誉;二是帮助承办法官顶住院内外可能甚至已经出现的非法干预(甚至有时就是以“人大个案监督”等“合法”形式出现的干预),达到“曲线救国”、回归公正的结果;三是面对精明但不公或昏庸而难公的法官,寻求院内外干预也不失为一种寻求案件公正结果的手段。

其次,是看我国法院现状。表面上看来,我国法院数量众多、品种多样、秩序井然,足以担负化解纷争、回复秩序、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任。但是,除了司法并不独立以外,法院的管辖权并不完整,不仅违宪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无权置喙,就是正常的民事、行政审判、执行都不敢依法而为,如此产生的“司法不作为”现象又使得本来就不完整的管辖权更加狭窄。宏观层面上,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例子:负有审理、监督、指导民事纠纷职责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和2002年分别发布了《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或以所谓“立法及司法条件的局限”为由,将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损害证券市场公正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民事侵权行为,一概“暂不予受理”;或虽尤抱琵琶半遮面地好不容易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却有规定受理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极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为前提,并且规定“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明目张胆地进行司法不作为。又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一个座谈会上竟然提出,“对于涉及国务院决定关闭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纠纷案件,未起诉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中止诉讼;判决发生效力的,中止执行,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后恢复中止和执行”[3],不仅与其身份、职责完全不符,而且也忘记了法院究竟应该在何处有所作为、有所不作为,实在令人咋舌。上行而下效,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的“纪要”或讲话就更可想而知了;微观上,对与地方政府、有权部门或个人存在密切关系的当事人起诉难、判决难、执行难比比皆是,从而为了公正或顺利办案,律师与法官及能够影响法官的权利部门、个人之间的“既团结又斗争”的关系就使得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不可避免地复杂、扭曲。

再看中国法官群体和律师群体的现状。尽管法官撰写的文章常常忘记中国法官全体的现状、动辄批评律师队伍如何[4] ,并且《新民晚报》也可以刊登漫画,毫无根据地讽刺:“我现在不当厨师了,自行车也不修了,当律师啦!”[5] 。但是,总体上来说,中国律师各方面素质,包括业务素质在内,均高于充当裁判他们正确是否法官。“漫画事件”后,上海律师协会会长朱洪超就提供资料说明律师的素质究竟如何[6] ;此外,优秀的法官改行当律师比比皆是,而相反的情况是,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从北京律师当中招考高级法官,也只落下三人外地律师报名的凄凉[7] 。律师与法官素质的倒挂已经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而且,这种倒挂在现行的制度下难以改变。很难想象随便找一个党政干部就可以摇身一变充当“资深律师”,但即便是1998年初换界后新上任的16位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院长当中,竟有一般是没有学过法律的[8] 。

如果说法官不懂法已经使中国司法权的运行令人胆颤心惊的话,那么,办案懂法也不用、有法也不依则更是雪上加霜。根据学者研究,至少是在基层法院,法官宁可冒违法的风险,也要办出原告诉请“断绝母子关系”,而法官则深谙“乡土中国”,建议其离婚这类“超越法律”(overcoming law)案件[9] 。

在上述背景下,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又一次被扭曲:法庭之上法官不会听律师的意见(“你说你的,我判我的”应是律师耳熟能详的话语,司法不独立不等于司法不专横),或懒得听律师的意见[10] ,或根本就没有听懂律师的意见。而律师受当事人委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也好,企图在诉讼博奕中取胜也罢,只好寻求庭外的、诉讼程序上没有的表达机会;而这种表达恰恰可能暗合法官权力寻租的心愿。与此同时,尽管律师利用法官或利用能够影响法官的人(准确地说是他们的权力),但内心里律师对法官很难真正尊重得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单方面要求律师尊重本来并不存在、或少见得很的“法官权威”,实在是一件比观看“皇帝的新衣”并赞美它如何华美还要为难的事。

至于某个具体法官素质或律师素质的低下,同样是由于司法用人制度造成的,即便“妓女法官”王爱茹或“三盲院长”(文盲法盲加流氓)姚晓红[11] 这类个体怪胎的出现,其实也是司法用人制度的产物。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鉴于中国司法权的运行现状、中国法院现状和中国法官群体和律师群体的现状,法官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并非“忠心不二”,而是无法回避的“一仆多主”: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党委、人大、检察、行政部门等等;律师只在法庭上依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法律意见,往往根本不能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与目标,甚至是误了当事人的身家性命。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就因法官、律师与法律关系复杂而演化得错综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当中所禁止的不当关系,可能只是这种复杂关系当中的一部分而已。并且,只禁止了失范的关系,而丝毫没有禁止造就这种关系的制度。

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前提

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必须有几个前提,否则任何规定可能只是处罚几个违规违法的律师法官而已,根本达不到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

首先要弄清的是,“司法公正”有赖于一个独立、公正而富有效率的司法制度建立,有赖于国家权力对这种制度的真诚而有力的保障,而不只是一个在操作层面规范了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就可以达到的目标。“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等等规定固然用心良苦,可是面对律师 “八仙过海、各显神通”,通过党委、人大、检察院等貌似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呢?!所以规范律师与法官关系的第一个前提就是司法独立,就是法官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

规范律师与法官关系的第二个前提就是任何意见只在庭上表达,对案件的任何判断只可由亲历庭审的法官作出,即只有律师及当事人才有向法官表达案件意见的权利,也只有承办法官才有判断权。否则,律师完全可以根本不用私下会见承办法官,但可以轻而易举地利用其他关系影响判决。如果缺乏这个前提,仅仅规定“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等等,不仅连律师与法官之间的电话、电子邮件的私下交流不在禁止之列,而且,又奈当事人请托的领导或其他有影响的人士(中国有句古话:“皇帝都有三个穷亲”,)与法官的私下会见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