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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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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商改字[2007]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2007年10月16-18日,商务部在重庆召开了“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出席了本次会议,并作了题为“加快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满足多元消费需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讲话。现将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商务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加快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
            满足多元消费需求 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上的讲话
              (2007年10月18日 重庆)

同志们:
  在党的十七大召开之际,商务部举行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目的就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通过交流各地在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方面的经验,促进这两个行业又好又快地成长,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样化生活服务需求。从会议交流和现场考察情况看,近年来,各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在推进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发展方面进行了积极大胆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效应,有很多经验值得总结推广。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
  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既是历史久远的传统服务业,又是不断创新发展的新兴服务业。现代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虽然是小行业,但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位置。大力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有利于满足百姓多元消费需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对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均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发展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有利于带动和提升消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沐浴市场多层次、个性化、特色化的需求特点日益显现,沐浴业发展日新月异,逐步从单一的洁身功能向集保健、休闲、餐饮、娱乐乃至商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转变。沐浴业已经或正在逐步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不仅成为新的消费热点,而且不断衍变为发展空间广阔的服务产业。据有关材料提供,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投资500万以上的大中型沐浴企业就有近万家,年营业额逾1500亿元。以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和艺术摄影为主要内容,人像摄影业呈现出蓬勃生机。2006年我国仅婚纱摄影营业收入就超过120亿元。
  发展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有利于扩大就业,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就业。沐浴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现有从业人员1000多万人,大部分岗位以体力劳动为主,对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要求相对较低,适合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下岗职工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就业。例如深圳市涉及综合沐浴、桑拿、普通沐浴、足浴的6000家企业从业人员就近50万人;长沙市沐浴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两万人,有力解决了残疾人就业的社会问题。人像摄影业随着行业发展及服务领域拓展吸纳就业能力逐步增强。1992年全国人像摄影业从业人员仅19万人,到2006年从业人员已超过600万人,其中,拥有员工100人以上的摄影企业就有上万家。
  发展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有利于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大众洗浴关系着中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全国1亿多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生活。大众洗浴网络的完善及其改造升级,为中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方便,提高了生活质量。集沐浴、休闲、餐饮、保健、健身、美容美体、阅览、娱乐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沐浴场所的快速发展,有利于缓解消费者精神和心理压力,调节身心,陶冶情操和增强身体健康,满足和培育了消费者的多元化需求。人像摄影业城乡连锁经营网络的拓展和完善,方便了百姓特别是农村消费者的需求。婚纱摄影、艺术摄影等摄影服务的兴起,满足和挖掘了消费者艺术感染、精神享受和美好回忆等个性化需求。
  二、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发展迅速,行业升级步伐加快
  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迅速发展。以沐浴业为例,上世纪80年代以前主要是以大澡堂子的形式解决居民洗澡难的问题,其功能主要是洗澡洁身,规模普遍较小,服务比较单一。90年代前后,芬兰浴、土耳其浴、沐足、保健按摩等浴种先后兴起,现代休闲、健康理念逐步融入沐浴业,使行业服务内容、经营理念发生了空前变化。
  (一)行业规模逐步扩大,多元化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近年来,沐浴业每年新增企业数量十分可观,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经营状况良好。据估测,目前全国沐浴企业至少15万家,从业人员1000多万人。2006年全国重点沐浴企业营业额平均值达2041万元,同比增长19%;利润额平均值达290万元,同比增长21%。沐浴业经营业态由过去单一的大众普通浴室向便民浴室、浴场、桑拿、保健中心、休闲、娱乐等多种业态、多功能服务转变,已呈现出浴池、沐足、温泉、SPA会所等多种经营形式。企业投资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网点遍布大小城镇,初步形成适应不同消费需求的各类档次并存的市场格局。
  我国人像摄影业现有各类影楼、图片社、照相馆、冲印店、摄影工作室(不含器材生产、经营厂家)等企业已达45万多家,从业人员600多万人,2006年我国人像摄影业总营业收入超过900亿元,比1992年增长450倍,全国有4家企业营业收入超过亿元。人像摄影业已由传统的照相馆提升和分化为证件照、婚纱摄影、儿童摄影、艺术写真、广告摄影、相片冲印、器材销售和修理等多种经营业态,彩色扩印点、各类婚纱、艺术影楼不断涌现。经营网点逐步向农村延伸,城乡多层次网络体系逐步形成。
  (二)连锁经营步伐明显加快,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
  据调查,我国前30家沐浴企业中,多数都实行连锁化经营,这些连锁企业的门店目前已有1000多家,其中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足浴连锁店已达365家。企业设施设备不断更新,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沐浴、护理设备,企业经营者管理和专业技术及其从业人员的素质明显提高,从业人员不仅有基本服务本领,而且大多具备一定的保健和医学知识。
  摄影业品牌影响力逐步增强,连锁化经营呈现出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婚纱摄影、艺术摄影快速兴起,摄影业从业结构发生很大变化,修版、着色、暗房等原有工种正逐渐被专业的影楼化妆师、数码设计师、专业礼服师、摄影助理、化装助理、企划设计师等专业人员所替代。
  (三)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
  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我们必须予以关注和重视。一是认识存在误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对沐浴、人像摄影业发展需要政府引导和支持有不同认识,这种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二是市场规范不够健全。目前,沐浴业、人像摄影业缺乏法律、法规和健全的标准、规范体系,行业主要靠企业自我约束发展,致使规范不力和监管无序并存。三是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缺乏。沐浴、摄影的专业性较强,需要一大批具有专业技能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的情况。四是部分企业公共卫生状况堪忧。沐浴、人像摄影业的公共用品及环境,存在多人使用,室内通风不良,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情况。个别企业资源节约、环保问题突出等等。上述问题,既有市场发育和企业自身的因素,也有管理缺失、引导监管不力的责任,应当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三、大力推广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先进经验和发展模式
  近年来,各地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在推进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发展过程中,不断创新发展模式,大力拓展服务内涵,探索了许多好路子,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各地相互学习借鉴,就能够使局部的好做法在面上得到推广,从而带动全行业加快发展。这也是我们召开这次会议的初衷,从大家交流的情况看,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方式。
  (一)政府引导。
  各地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对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宏观指导和政策扶持,一些地方把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作为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来抓,通过制定政策措施和规范标准,对企业加以引导和规范。上海、扬州、开封等地已制定出台沐浴业方面的标准,北京、天津、重庆、辽宁、黑龙江、江苏、陕西、湖南、济南、杭州、温州、洛阳等省市制定出台了人像摄影方面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的实施,使企业有章可循、有标可达,对促进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重庆市鼓励消费,实行“政府推动,以培育和优化市场为重点”,把沐浴业作为朝阳产业予以重点支持,并纳入《重庆市商贸流通产业综合发展重点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发展重点和发展方向,“抓规范、创环境、育品牌、促发展”,取得积极成效;通过正确引导,鼓励全社会消费,目前该市的大众沐浴理念已实现由“不能去”、“不让去”、“不敢去”,向“全家去”、“一起去”、“主动去”的转变;许多企业都通过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认证体系,为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长沙市积极打造“休闲娱乐之都”,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沐浴休闲业健康发展,鼓励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拓宽服务领域,把总体发展目标定位在建设独具特色的“休闲娱乐之都”,并制定了包括放宽市场准入、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培育品牌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在内的一系列具体扶持政策。
  咸阳市大力培育“咸阳足疗”品牌,实行“政府主导,品牌打造”,充分利用当地地热等资源优势,把发展沐浴业作为提升城市生活服务和休闲娱乐功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大力发展足疗产业,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推广足疗保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通力协作,市政府每年财政列支专项经费加以扶持,使“咸阳足疗”品牌市场不断扩大。
  (二)行业推动。
  目前,我国已有沐浴行业协会组织近20余家,人像摄影协会50多家。各级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在制定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加强专业培训,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专业委员和中国人像摄影学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在制定沐浴、摄影行业标准,加强行业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扬州市沐浴协会坚持“继承传统,致力创新”,积极做大“扬州沐浴”品牌,制订《扬州沐浴服务规范》,编辑出版了《扬州三把刀》丛书,在通过网络和多种媒体大力宣传、弘扬扬州沐浴文化的同时,加大力度全方位培训沐浴技师、服务技师和中高级管理人才,满腔热忱为企业排忧解难,有力地促进了沐浴业发展。济南市摄影协会制定了《摄影业等级评定及服务质量标准》和《济南市摄影行业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出台了《照相机维修准入制度》,通过实行职业资格证制度大力规范从业者队伍。
  (三)企业创新。
  很多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和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及发展变化的多样化需求,根据自身实际找准市场定位,围绕高、中、低端不同市场,努力创新沐浴和人像摄影的发展模式,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努力打造知名服务品牌,实现跨越式发展。
“品牌化集团化经营”发展模式。重庆“金夫人”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开发婚庆服务、装潢设计等配套服务,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成为国内有影响力的品牌。该集团仅解放碑中心店,年营业收入就达到1亿元。
  “管理技术创新”发展模式。哈尔滨维纳斯婚纱摄影,以婚纱摄影为突破点,采纳科学的“周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诸如《创新研发制度》、《服务流程标准化》等制度;整合服务种类,细分目标顾客,推出自选服务项目由顾客自由选择,形成了以婚纱摄影为核心的一条龙服务体系。天津帝景温泉度假村等沐浴企业引进国外休闲理念,打造中国休闲SPA,通过科技创新和营造艺术氛围吸引顾客。上海王开,引入DIY新概念,采用数码摄影技术、数码设计、新型后期扩放等现代技术,推动传统摄影工艺转型,给顾客带来全新体验。
  “服务功能综合化、专业化”发展模式。西安凯撒宫酒店发展集沐浴、餐饮、休闲、健身于一体的多功能服务场所,注重细节服务,加强特色服务,实现了服务硬件和软件的统一。北京华日,以市场为导向,借助相机数字化,将摄影艺术与高科技结合,变新求异,推出个性化、专业化、精细化服务,深受群众欢迎。
  “资源节约”发展模式。北京浴康苑面向大众大力发展便民洗浴,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注重资源节约,开展多种经营,走出了发展便民浴池的新路子。
  “立足农村市场”发展模式。河北文安“孙记摄影”,立足农村,服务农民,引进多种拍摄道具满足农民顾客的特色需求,采取送件上门、报销路费等措施解决农民顾客的交通难问题,使摄影艺术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
  总体而言,通过各地政府的重视和商务厅局、行业协会、广大企业的积极努力,大胆实践,不断创新,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发展满足了人民生活需要和消费者的多样化,为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借此机会,我代表商务部表示衷心感谢。同时希望各地商务厅局在适当的时候也召开相应的会议,总结经验,加强交流,相互借鉴,更加有效地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行业指导和管理,促进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持续健康发展
  商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大力发展民生服务业的有关要求,把发展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今后一段时期,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的总体思路是:紧密围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宗旨,加强行业指导管理,加快行业改造和升级,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积极培育品牌企业,努力提高行业发展规模、服务质量和水平,力争到2010年在全国县级以上城市基本健全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服务网络,并逐步向乡镇延伸服务,较好地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促进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宣传引导。
  目前,社会上对沐浴业存在一些模糊和片面认识,认为“洗澡的事”上不了大雅之堂,对商务工作来说是个很小的行业,抓不抓无关紧要。这些认识不解决,就会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商务部门要进一步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总体部署,将有关行业切实纳入服务业总体发展战略,积极协调和会同有关方面,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和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强舆论的正面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和挖掘其深厚的文化内涵,引导人们更新观念,消除偏见,积极参与和正确消费。同时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和有关行业的社会地位,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二)加快行业立法,完善行业标准体系。
  行业立法和标准化管理是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商务部将加快建立健全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及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由于国家层面立法需要一个过程,短时期内难度较大,地方上可先行一步,尽快制定出台与当地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另一方面,今年,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沐浴场所卫生规范》、《摄影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提交本次会议讨论的《沐浴业经营技术规范》、《沐浴企业等级划分技术要求》、《足浴保健技术规范》,将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争取尽快出台。但这些还很不够,需要进一步健全和细化行业发展的标准规范体系。各地要加大力度,在实施好已出台标准的同时,加紧制订充实完善标准体系,并不断总结经验,为形成完整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三)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的基础设施,特别是公共服务领域的设施比较薄弱,难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商务部将结合国务院即将出台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将便民浴池等纳入国家鼓励类发展服务业目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当前各方面重视服务业发展的有利机遇,重视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发展,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当地政府和各方面支持,将沐浴网点和摄影网点纳入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经营网点,鼓励沐浴和人像摄影企业品牌化发展。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包括建立生活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发展满足低端消费群体的便民浴池和面向农村开展摄影服务的企业,以及采用节水、环保设备的沐浴和摄影企业,给予补贴或税收减免;对连锁经营和开拓海外市场的沐浴和人像摄影企业,以及进入社区开办大众化浴池和人像摄影网点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等。
  各地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校、企业的积极性,调动各方力量,做好管理人员和员工岗位培训。要会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按摩师、摄影师、化妆师、数码设计师、礼服师等行业核心技术人员的资质认证体系以及人才使用、评价、激励机制,为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才环境。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培训体系,组织好教材编写工作,鼓励、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开展人才分类、分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和素质。此外,商务部门要积极组织促进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通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论坛研讨和展览展示等活动,学习借鉴经验,大力推广先进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模式,带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四)加强指导,推进行业改造和升级。
  推动行业改造升级,促进企业创新,是做强做大服务产业的必由之路。各级商务部门要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劣势企业,实现规模化、规范化、现代化发展,做大做强沐浴产业和人像摄影业产业。要大力培育行业品牌,积极发展连锁经营,对加盟企业进行严格的规范管理。要鼓励国内沐浴和人像摄影企业与国际著名企业合作,加大国际交流,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要积极引导沐浴和人像摄影企业适应消费需求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针对不同的目标群体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大力开展多业态、多层次的沐浴和人像摄影服务,不断调整经营结构,创新服务内涵,走多元化发展之路,满足高、中、低不同层次的消费需要。沐浴和人像摄影企业要注重环保和节能,大力发展绿色服务业,沐浴企业必须广泛采用节水节电设施和污水处理设备,促进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和节约。摄影企业要科学处理冲洗照片产生的废液,防止造成污染。
  (五)加强监管,建立健全行业统计体系和信用体系。
  经营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是社会产生片面认识的重要原因,严重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加快建立健全沐浴企业和人像摄影企业信用体系,引导企业开展规范经营、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重点加强环境和用品卫生、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大力打击各种商业欺诈和无证照等非法经营行为。
行业统计体系缺乏,加大了监管难度,直接影响行业政策的制定以及相关办法、措施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各地要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支持协会组织在建立和完善行业统计体系、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人才培训、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有效开展各项工作。没有成立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协会的省市,要加快建立相应的行业组织。协会工作重点要放在建立统计体系方面,通过全面、准确的行业相关数据的采集、分析、整理,把握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基本情况及发展状况,客观反映其在扩大消费、增加就业、创造税收等方面的作用。
  同志们:正在召开的党的十七大,为加快发展服务业指明了方向。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都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重要服务行业。我们一定要以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为指导,以高昂的热情和执着的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相关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扩大国内消费,满足群众多元化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青岛市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定(已废止)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定(已废止)

(1994年11月25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4年12月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5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修正 1997年8月16日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保护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分工,负责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查处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批准文号、原产地、企业名称、字号、地址或者代码标识的;
  (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商品的;
  (五)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失效或变质商品的;
  (六)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商品的;
  (七)生产、销售标明的技术指标与实际不符并且不具有应有使用性能商品的;
  (八)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危及人体健康、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商品,未提供中文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有许可证或登记证方可生产的商品,而无证生产或已取得的许可证或登记证失效的;
  (十)未按规定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地址、产品登记证或生产许可证号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未按规定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及含量、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的;按照规定应有中文说明的商品而未备中文说明的;
  (十一)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一)生产、销售的属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字样的;
  (二)支持、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三)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场地、账号、商标、标识、包装物、广告宣传、代订合同的;
  (四)对明知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提供设备、仓储保管、运输服务、中介服务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
  第六条 假冒伪劣商品由主管部门依法认定。认定假冒伪劣商品需要检测的,由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检测结论。因检测技术需要,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检测结论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日。
  第七条 检测机构对认定假冒伪劣商品的检测,按规定收取检测费。经检测机构检测属假冒伪劣商品的,其检测费由违法行为人负担;不属假冒伪劣商品的,其检测费从办案单位的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主管部门对检查发现或举报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应当立即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对同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均有权查处的,由先立案的部门查处;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主管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区(市)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总共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九条 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及案件时,可以分别不同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二)查询、复制与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合同、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责令行为人说明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责令行为人暂停销售并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商品;
  (四)对涉嫌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关的场所、财物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用于生产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的原辅材料、生产工具等;
  (五)调查与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及案件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条 行使责令暂停销售和查封、扣押等职权时,必须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责令暂停销售、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明示安全使用期限不足三十日的,不得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因检测技术需要,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结论的,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执行强制措施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日。经认定不属假冒伪劣商品的,或者逾期未作出认定结论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或服务者的往来款项,要求暂停支付有关违法款项,有关金融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二条 对没收的假冒伪劣商品由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查封、扣押的涉嫌假冒伪劣商品,在三个月内无法找到违法行为人的,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作为无主财产处理。
  对查封、扣押的容易腐烂、变质的假冒伪劣商品,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处理,并通知违法行为人。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的名称(姓名)、字号、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和检测结果。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发现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其他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协助其查处工作。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十六条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及原辅材料和生产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生产、销售下列假冒伪劣商品的,除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并可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假冒伪劣的食品、饮料、酒、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其他危及人体健康的商品;
  (二)假冒伪劣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物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三)假冒伪劣的化肥、农药、种子、水泥、钢材或者其他重要生产资料。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并可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专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或者服务的;
  (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量较大的;
  (三)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已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经主管部门查处后又重犯的;
  (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六)强迫他人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
  (七)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所查处案件有关的假冒伪劣商品及其生产地、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仓储保管者、运输者及其他有关情况的。
  第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故意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由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受前款处罚的,二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第二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如实提供与所查处案件有关的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地、生产者、销售者、仓储保管者、运输者及其他有关情况的;
  (二)检举其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假冒伪劣商品造成损害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危及人体健康、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经济秩序,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包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二)负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三)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
  (四)利用职权干扰和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青岛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建建〔2008〕41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劳保费使用管理,确保施工企业职工依法依约获得劳动保障,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径报我局建筑业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六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08年8月7日印发

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保费使用管理,确保施工企业职工依法依约获得劳动保障,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是指建筑工程造价的法定组成部分,是专用于保障施工企业为其职工缴付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条 本市劳保费实行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然后按规定向施工企业拨付和予以补贴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劳保费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具体实施以下劳保费管理工作:

  (一)劳保费的收取、拨付、补贴;

  (二)对拨付的劳保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收取、使用劳保费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备案的同时,按照省建设厅颁布的“劳保费取费标准”计取劳保费,并向市造价站缴纳。

  第七条 经与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的劳保费开支范围是:

  (一)92%用于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支出;

  (二)8%调剂用于为社保费金支出不足的施工企业提供补贴;

  (三)滚存积累费用于为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与生产技能培训鉴定、节假日慰问(防暑降温、防寒保护)等费用开支。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设立劳保费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内的劳保费应用于:

  (一) 为本企业的职工缴付社保费金;

  (二) 为本企业的正式职工缴付住房公积金;

  (三) 为本企业不适合办理社会保险统筹的其他临时性用工 的工人办理能够在异地转移接续的商业性医疗和养老保险。

  第九条 劳保费原则上予以一次性缴纳。但对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如需分次缴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造价站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劳保费缴纳合同书》。首次缴纳的劳保费不能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下部分在完成工程造价的50%后缴清。

  第十条 市造价站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后,应于当日向施工企业发出劳保费返拨通知书。

  第十一条 市造价站根据施工企业提交的劳保费返拨通知书,并经核实其填报的《厦门市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后,10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劳保费的92%拨付到该施工企业在指定银行开立的《建安企业职工劳保费》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缴纳了劳保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在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时,不得再计取劳保费。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按下列程序使用和支取其专用账户内的劳保费:

  (一)企业根据临时合同工的考勤记录、劳保费累计记录情况,并经核实确认后,通过市造价站按月指令劳保费开立银行,为其临时合同工缴交社会保障费或商业性保险。

  当月考勤记录所计取的劳保费不足规定或约定的投保金额的,则当月不予办理投保;经累计到足够的月投保金额后,在相应月份继续投保。

  临时合同工的商业性保险的缴交金额按上一年度厦门市外来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费用测算。

  (二)施工企业申报支取当季为其正式职工实际缴付的社保费金的,应于每年3、6、9、12月下旬之前向市造价站提交《划转劳保费办理凭证》、上季度本企业职工社保费金缴纳凭证(应扣除个人缴纳部分);经市造价站受理并核实,确认该企业劳保费专用账户余额足以支付下季度社保费金后,施工企业可在其劳保费开立银行办理劳保费支取、划转手续。

  施工企业正式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的缴付计取基数超过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市造价站在审查其补贴金额时应当扣除住房公积金支出的超出部分。

  (三)企业改制、破产,拍卖以及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被撤销企业资质备案的,经报请市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从企业劳保费专用帐户支取。

  第十四条 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的施工企业当年有承建工程的,截至当年12月31日其劳保费不足以支付社保费金的,可以申请劳保费补贴。施工企业的劳保费补贴,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从劳保费调剂部分支出。施工企业劳保费经调剂补贴后仍然不足的部分,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劳保费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造价站于每年3月1日至20日期间接受施工企业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劳保费补贴申请表、劳保费收支账册、银行对账单、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凭证资料;

  (三)市造价站审查确认符合劳保费补贴条件的,根据规定提出补贴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准;

  (四)市造价站根据劳保费补贴核准方案将具体费用划转到申请企业的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劳保费在建设工程交易报价中单列出来,不得参与投标报价竞争。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或截留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劳保费。

  第十八条 市造价站应对施工企业的劳保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劳保费或不按规定使用劳保费的,应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造价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劳保费挪作他用,否则将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道、公路、桥梁等大型交通、水利工程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保费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厦建建[2003]71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