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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网络游戏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9:25: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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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网络游戏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网络游戏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市场快速发展,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网络游戏原创精品不足、产品结构单一、文化内涵较低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国网络游戏的健康发展。特别是一些网络游戏企业受利益驱动,片面追求游戏粘着力,甚至以血腥、暴力、色情、赌博等低俗和违法违规内容吸引用户,给消费者尤其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为切实改进和加强网络游戏内容管理,落实网络游戏管理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自我约束机制

  (一)树立正确的文化价值取向,提高网络游戏产品的文化内涵。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承担着娱乐、审美、教育、交流等重要的文化使命和社会责任。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游戏的研发运营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增强产品的文化内涵,大力弘扬时代精神和民族优秀文化,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服务。

  (二)改进游戏规则,调整产品结构。网络游戏企业要根据国家文化发展需要和市场走向,创新游戏规则,丰富游戏内容,调整产品结构,改变以“打怪升级”为主导的游戏模式,对游戏玩家之间的“PK系统”、“婚恋系统”等进行更加严格的限制,采取技术措施,加强对未成年玩家的注册指导和游戏时间限制。

  (三)专设机构人员负责产品内容自审自查。网络游戏运营单位要设立专门的内容自审机构负责游戏产品内容的管理,组织产品策划、研发、运营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在网络游戏产品研发、申报、上线运营前对产品内容进行自审自查,保障网络游戏产品内容的合法性。内容自审机构的负责人应由经过文化部门培训的人员担任。

  (四)健全企业负责人培训考核制度。文化部将制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负责人培训考核纲要》,在两年内对包括网络游戏企业在内的网络文化企业负责人及研发、运营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考核,将国家的管理要求内化到企业管理之中。

  二、完善网络游戏内容监管制度

  (五)加强对进口和国产网络游戏内容的审查备案管理。文化部将进一步调整充实网络游戏内容审查机构和人员,完善网络游戏审查技术要求和工作流程,并根据网络游戏产品发展变化,修改完善内容审查细则。

  (六)实施网络游戏研发技术引导工程。制定技术标准,建设游戏开发及工程管理规范,为国产原创网络游戏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带动国产精品网络游戏的研发生产。评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的优秀网络游戏产品,鼓励思想性强、趣味丰富、具有教育意义的网络游戏开发运营。

  (七)落实网络游戏经营主体属地管理。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企业开展一次全面的梳理,一是要实地检查其是否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二是要实地检查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网络游戏产品审批或备案手续、落实内容自审制度、运营规范制度;三是要加强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内容审查人员的政策指导,分期分批开展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培训;四是要严格审查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单位的资质,在初审工作中加强注册资本及股东结构的审核,对申请网络游戏经营资质的企业要在营业执照、章程以及股东证明材料、注册资金等方面加强审验;凡不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所要求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

  (八)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的跟踪监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网络游戏产品运营情况逐一进行网上巡查,巡查内容包括: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客服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产品内容不得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上报。

  (九)突出重点,坚决封堵违法网络游戏。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重点查处以下违法网络游戏及其经营行为:利用互联网对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格调低俗的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运营宣扬低俗、色情、赌博、暴力等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产品;运营国产网络游戏产品未按规定备案的;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货币交易、在用户直接或变相投入现金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使用户获取游戏产品和服务的;非法提供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等。要积极会同通信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落实对违法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行政处罚和技术监管相结合,对提供违法网络游戏的网站通过技术措施予以封堵。

  (十)加强管理与执法责任追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落实管理责任制,根据本地区网络文化市场状况配置专门力量,加强互联网文化管理知识技能学习,提升管理人员素质能力,并将网络游戏管理作为工作重点纳入到对综合执法机构的考核之中。

  三、强化网络游戏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

  (十一)完善社会监督制度。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建立学校、家长、媒体、社会紧密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的重要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提升网络游戏监管水平。根据舆情和举报情况,定期组织教育工作者、消费者、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等各方面代表对特定网络游戏产品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发布。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加快筹建全国及地方网络游戏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公约,引导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自觉为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环境作出贡献。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岁末邱兴华案的思考
高军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生 苏州 215006)
新的一年开始,盘点2006法制,在过去的一年里,也许最值得回味的是岁末的惊天大案——邱兴华杀人一案。对邱案之印象深刻,主要不是因为它刚刚过去,尚未从记忆里消逝或模糊,而是因为通过该案,给笔者留下了诸多思考。
1、关于邱兴华的精神病鉴定权。
二审中,邱兴华的辩护律师提出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申请,从相关的报道来看,二审法庭并未充分说明理由即对申请予以驳回。笔者认为其做法违反了法律程序,剥夺了作为刑事被告人邱兴华依法享有的申请鉴定权。有人提出,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在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鉴定申请时,法院有必须同意的规定,认为是否同意鉴定申请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故二审法庭对鉴定申请予以驳回并未违反法律程序。笔者同意上述推论的出发点,但认为,这并不能推导出法庭做法未违反法律程序的结论。
从法理上来说,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鉴定申请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于无任何相应的证据来表明被告可能患有精神病的鉴定申请,法庭有权予以驳回。但一个难题是,对于相应的证据而言,究竟证据必须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使法庭负有启动鉴定程序的义务?笔者认为,由于个案的情况千差万别,法律当然不可能对此作出统一的硬性的规定,故事实上确有一个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但无论如何,对申请书的证据要求不可过高。因为精神病鉴定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工作,不能指望申请人能成为这方面的专家,更不能以“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有罪证明的标准来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只要申请人能提供证明刑事被告可能患有精神病的表面的证据,一般而言,法庭就应当予以同意,从而启动对被告的精神鉴定程序。除非当申请人提出被告可能患有精神病方面的证据以后,控方能提出证明被告精神正常的充分的证据,足以排除对被告精神状况的“合理怀疑”,才可以对鉴定申请予以驳回。
本案中,从报道的情况来看,邱连续杀多人,作案动机模糊,而且手段特别残忍,远远超出一般人所为,作为表面的证据,应足以说服法官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遗憾的是二审法庭却在未进行充分说理的情况下,简单地以一句“不予采信”即驳回鉴定申请。笔者认为,在对被告是否进行精神鉴定这个问题上,法官不应也不能享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同理,法官也不是精神病鉴定方面的专家,法官的判断不能代替医学专业的判断。法官过大的、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只能导致司法专横和对人权的漠视,事实上,人类的历史已充分证明了,人治和法治的区分之一也即在于自由裁量权是否受到严格的限制。
2、外界压力与司法判决问题。
首先,邱兴华连续杀死多人,来自民众的舆论压力巨大,对于未受过专业法学教育,不了解司法程序存在的独立价值和对法治意义的、基于朴素的“杀人偿命”的自然情感,不了解《刑法》中有关的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犯罪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规定的伦理价值、以及判决一个精神病人死刑是不人道的普通民众而言,如果法院不判处邱兴华死刑,并对其执行死刑刑罚,情感上是不能接受的。而法庭一旦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即至少有证明邱兴华患有精神病之可能。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如果证实邱确实患有精神病,那么邱即不会被判处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法院受到压力将是巨大的,特别是来自死者亲属的压力,结下来的将是无休止的上访、“控诉”,法官和法院将陷入无穷的麻烦之中。
其次,法学精英界的压力与邱之死。邱案报道后,即受到国内法学精英界人士的高度关注,贺卫方、周永坤等著名法学家纷纷著文发表对案件的看法,为邱兴华争取精神鉴定的权利。但遗憾的是,学者的呼吁并未被法庭采纳。最近,网上有人指责法学精英们的呼吁是干预了司法独立审判。笔者不敢苟同这种观点,原因在于:(1)学者是基于学者的良心和专业的敏感,为了司法程序得到尊重及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而呼吁,与本案并无任何自身利益上的联系。(2)学者仅仅是从专业的角度来阐述邱案中的法理,从未超出正当的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同时亦并无任何干预法庭独立审判的举措。事实上,法庭也并未采纳学者对该案的观点,因此,所谓的学者干预法院独立审判之说根本不能成立。
至于有人所说的因学者的关注,反而因此加速了邱之死的看法,笔者认为,在现行的机制下,也许并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但笔者同时认为,千万不要过高的估计学者的作用,学者在其中作用到底有多大,从法庭断然拒绝辩护人要求对被告进行精神鉴定的申请中可以看出来,“百无一用是书生”,学者的作用其实实在是非常有限的。至于学者在本案中的作用到底有多大,法官到底如何看待学者的意见,只有审判的法官才知道。
另外,来自“有关部门”的压力。邱兴华杀死多人,属惊天大案,社会震惊、各级部门震惊,之前那么多武警、公安干警等费了很大的劲才抓到他。按照传统的思维,邱兴华绝对属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典型。在岁末强调“稳定重于一切”、奉行“严打”的传统政策的情况下,有“有关部门”的压力下,“从重”、“从快”也许只能是法院的当然的选择。
3、邱之死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过去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决定》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决定》同时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
回到本案中,如果二审法庭同意对邱兴华进行精神鉴定,由于科学的、严肃的鉴定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作出,那么邱兴华就完全有可能活到2007年1月1日之后,而届时死刑复核权将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虽然,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司法程序正义和保障案件审判的公正,但可能会给二审法院带来来自受害者家属的、社会普通民众的、以及“有关部门”的很大的压力。于是,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的同一日,即2006年12月28日,邱兴华被二审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邱案一审到二审程序异常迅捷,从报道的二审庭审来看,整个过程不超过三十分钟。而且,该案辩护律师张桦说,“根据程序规定,我作为邱兴华的辩护人,应该在开庭的前三日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而我是在27日中午11点才接到安康法院的电话。法院的这一做法明显违背了程序法。”另外,二审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从报道中未看到出现死刑复核程序,也许是媒体报道时忽略了,但不管怎样,可以看出死刑复核与二审程序实际上是合一的。事实上,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在于最大程度地防止错杀以保障刑事诉讼中作为最基本人权的被告的生命权。但现实中,由于死刑核准权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下放,由于大量的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即为省高级人民法院,而其同时亦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事实上在先见观念的支配下,往往造成死刑核准程序虚置的局面。对于这种忽略法定刑事诉讼程序的后果,正如周永坤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核准程序权,也间接地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
随着岁末的一声枪响,邱兴华的生命宣告结束。邱之死似乎给案里案外的诸多争议最终画上了句号。但笔者认为,邱案对中国法治的影响是深远的,对邱案的法学争论肯定不会随着邱兴华之死而马上结束。事实上,邱案是一面镜子,从中可以折射出了很多关于司法程序正义、司法独立、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等事关法治走向与命运的基本法理问题。




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26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最近,一些部门、单位来电来函询问,1993年我部曾以(93)财商字第463号文规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新税制实行后,此项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经商国家税务总局,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同时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暂按上述规定继续执行,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