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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4:35: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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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旅游局


厦政旅〔2008〕138号

厦门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事业单位:

  现将《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扎实推动厦门旅游品牌建设和评定工作的开展。

                                厦门市旅游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旅游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31日印发

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厦门市旅游品牌带动工作,实现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08〕5号)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的评定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餐饮企业、旅游交通、旅游商品等相关旅游经营单位的企业品牌、服务品牌和产品品牌,以及有特殊业绩和荣誉的旅游从业人员的个人品牌。

  第三条 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工作应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社团组织、有关专家参加评定,以用户(旅游消费者)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参评品牌应在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等方面均表现优秀,且具有行业示范和表率作用的服务信誉度、品牌美誉度、社会知名度。

  第四条 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正、公平,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厦门市旅游局成立厦门市旅游局实施品牌带动工作领导小组,其设立的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的评定工作。

  第六条 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工作专家库,根据每年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的品牌范围挑选相应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制定相应的品牌评定标准和细则,共同参与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工作。

  第七条 评委会评选的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经厦门市旅游局品牌带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正式公布,享受相应的优惠措施。

  鼓励旅游企业在获得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后积极争创旅游行业的省级和国家级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提升厦门旅游企业及各类旅游产品的知名度。

  第三章 参评条件及评定程序

  第八条 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企业及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根据每年评定工作开展的具体时间,在规定日期报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参评条件:

  (一)参评企业:

  1、参评企业品牌(即企业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地必须在厦门,并且在厦门依法设立、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2、参评时企业已在厦门经营三年以上;

  3、参评前三年内企业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经旅游质监部门认定属企业自身责任的严重质量投诉。

  (二)参评个人:

  1、为厦门市旅游企(事)业单位正式员工;

  2、参评时已为该旅游企(事)业单位服务满三年;

  3、个人业绩突出,在旅游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条 评委会对自愿申请参评的企业或个人是否符合参评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进行核实,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评委会受理申请后,根据评定范围,组织评审组对申报品牌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对通过审核并符合条件的品牌进行综合评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评委会对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并确定初选名单,报厦门市旅游局品牌带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初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三条 评委会将经过公示的初选名单以及相关反馈意见再次提交厦门市旅游局品牌带动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审议,确定本年度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名单,并以厦门市旅游局名义授予相应类别的“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称号,颁发品牌证书及奖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称号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评一次。

  第十五条 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称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及个人可以在其宣传及有关材料中使用该品牌称号,并注明有效期。

  第十六条 获得有关品牌称号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加强品牌管理和保护,自觉维护品牌称号的信誉。

  第十七条 获得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有更名、改制、变更注册商标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对已经获得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及产品,如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企业的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个人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经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委会核实报市旅游局品牌带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暂停或者取消该企业或产品、个人的品牌称号。

  第十九条 参与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工作的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已、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定工作资格。

  第二十条 参评企业及个人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得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称号者,将予以取消称号,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个人的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工作的实施细则由评定委会员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厦门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4/2002号行政法规——修改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的发牌及监察制度

澳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4/2002号行政法规——修改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的发牌及监察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4/2002号行政法规


内  容: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4/2002号行政法规——修改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的发牌及监察制度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对九月七日第38/98/M号法令作出的修改
九月七日第38/98/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七条修改如下:
第三条
(座落地点及设施之一般条件)
一、.............
a).............
b)最好位于楼宇地面层,并有通道直达公共道路;亦准许“中心”设于地面层以上楼层,但需确保“中心”具独立性及安全。
二、.............
a).............
b).............
c).............
三、.............
第七条
(发牌)
一、.............
二、.............
a)..............
b)..............
c)..............
d)..............
e)..............
f)..............
三)..............
a)..............
b)..............
c)..............
d) 协调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公民品德证明;
e) 协调员及教学辅助人员身体及精神健康证明;
f) 协调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学历及专业资格证书,以证明其具有第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教学资格;
g)楼宇图则及说明书。
四、..............
五、如“中心”之申请实体与协调员属同一人,而“中心”于同一时间最多向六名补习生且每日累计最多向二十名补习生提供补习服务,则无需牌照,但必须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记。
六、为适用上款之规定,禁止申请实体开设多于一间“中心”。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最高人民法院对翼城县政府司法工作报告中请示薛凤娥、杨桂英命案问题和赵兰英军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翼城县政府司法工作报告中请示薛凤娥、杨桂英命案问题和赵兰英军婚问题的批复

1950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前据呈送1949年11月份司法工作报告,业经详予查阅,兹就其中提出之三案,说明本院意见如下:
一、薛凤娥赤体投井毙命案
刑事命案最经重视勘查,不仅要注意于尸体全身的内外检验,还要注意到犯所及尸身周围现场的一切事物情况,加以精细的勘验、查讯和记录。对于有关材料亦要加以扣押保全,以为侦查犯罪事实及发现犯人之用。如在初行勘查时不予注意,事后再度复查即困难重重,难于求得真相。据称薛凤娥的尸体系1949年11月15日天色已明时从180多尺的深井中捞起。在未捞起尸身前先由董之兰于井口发现两只鞋,经聂长庚认明是聂仁龙的,就应该注意向董之兰查问其看见的两只鞋在井口地上是怎样的情况;如两鞋是否平整地并列着,抑不规则地抛散开了;是正面的鞋口向上抑反面的鞋底向上;鞋头是否正对着井口,抑相反或侧面的方向两鞋不一致;距离井口多少远;都与死者是否自己投井抑被动投入有重大关系。又井深180多尺,最下节有4尺,周围用砖砌成,砖角甚多,虽均叙明;但在地面上有无井栏,其周径及高度若干,井底是否平整,井水深浅如何,井的位置与死者卧室方向和距离如何,亦都可作为有关系之材料予以调查。还有死者在未入井前是与其夫同室同铺,其夫穿衣起床,因不见自己的鞋子才另穿了两双棉鞋,其床前是否尚有死者本人自穿的鞋子,聂仁龙时找不见自己的鞋,为何不就穿死者的鞋而另穿两只棉鞋?这也可从有关人证方面试行查询,或且对于发现真实上能有一些帮助。
关于三次检验尸体在伤疤上的怀疑,已由本院把来件全文发交检验员,经过他们研究后,已据检验员傅长林提出书面意见,兹将原文检发参考。不过这种意见也只是根据学理上的探讨,对于薛凤娥身死的真实原因还应就一切具体情况调查。案关人命,枉纵自均非所宜。
二、杨桂英迫死其翁史正庆案
史正庆的死亡如已验明,并经认定确属自缢毙命,别无他故,则杨桂英对于死者身前虽嫌无状,但于死者之自缢是否即应负担刑事责任,尽有研讨余地。如认为不能全免刑责,而有确如来文所述之执行困难的情形,亦可酌为缓刑之宣告。
三、军属赵兰英坚求离婚案
赵兰英之夫郝春久自1945年参军以后,曾于1946年回家一次,1948年(即来文所称之去年)6月又从河南有回信到家,本于这种情况按照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自虽迳徇赵兰英之请求判准与郝春久离婚。
现赵兰英竟因未达离婚目的而在你县逗留不去,无赖要挟,除仍宜教育说服外,应在设法帮助她查明郝春久最后回信到家时有未写明他所属部队番号,进而转向组织方面详查郝春久的行踪,把赵兰英坚求离婚和无赖的情况对郝说明,请求其所属首长代为说服,如得其同意的回复,亦可判离。倘因查不出番号,无从进行,而赵兰英又始终不肯离县,宜在斟酌当地情况,商请妇联方面协助说服,或代为设法安插于教养生产的机关,使其参加生产劳动,以逐渐改变其情绪。

附:检验员意见书 (1950年1月7日)
查无论何种钝器致伤,则有其一定之伤型。若伤之部位不平正时,即能改变其定型,一如其部位之模样,至其颜色亦分伤之轻重大小,未可以器械定论。如在水中伤者,血液易被洗去,毫无凝血。若伤后入水者则反是。今查检验薛凤娥尸体情况,谓其脑后有两个血窟窿,右边是长圆的“较大”,左边是园的“较小”,是其伤之部位平正,并未具有器械之定型。又谓“右边伤口发红发白”,显有在水中致伤易被洗去之模样。“左边伤口发青”或者因伤口小、出血少、血液有渗入近傍组织之倾向,但亦未可谓为非在水中致伤者。惟查头部肌肉较薄,如无血肿情形,只不过二、三分;所谓“直深四分斜有二寸余深”,“深一寸九分”之语,不知是何量法?如果所量深度不差,则恐是头骨损松已探入脑腔中矣。因头骨厚,亦不过一、二分,若骨松,应查其松骨形状是否与伤口一致,如非一致,乃因暴力过强,震撼头骨碎裂所致,则与跌伤相近。如为火柱致伤,其骨孔应与伤口一致。而火柱致骨,未必即深透入骨。次谓“右肩膀跌落,右臁肋骨折,右膝弯有红伤,是骨折顶破皮的样子”,意很明显;然未说明在皮肉上有无血阴,若无血阴,则与从高坠落之尸体在外部属无明显损伤,内部则可生大骨折之义相同。总起来说,其伤除脑后左边之伤以外,皆在右方一面,与从高而下跌伤只在一边亦属吻合。至于从高投下,头部首当其冲,与躯体之左右情势不同,故未必即生一处伤痕。况查薛凤娥所投之井有18丈之深,必是高原,井水是否较浅,井底有无其他物体存在,均有查勘之必要。从其右手泥土较多上看,亦可推想水或不深,是否,尚待实际调查。至谓“妇女平常不愿赤身露体”乃属常情,因其虽然睡歇,即未可定。原在产后身体尚未恢复正常,若神经受有重大刺激,禁心不住,一时气愤难伸,不及穿衣或则有之。如果被伤,应在卧位(因其已然脱衣睡歇)其屋内床褥间必有血迹,伤之深度似不应向于下方,应向于其他各方。若谓于威胁时所伤,或不止脑后左边一伤而已,且在死后遗弃尸体井中又未能生有若大面积之大骨折也。
以上系根据书面与学理上出具意见,藉供参考。至于真实情况,尚请从事实调查。
检验员 傅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