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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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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九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是省政府的法律顾问机构,受省政府委托,承担为省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理省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和协助省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等项任务。

  第四条法律顾问室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法律顾问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事务处为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法律顾问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民事(含经济,下同)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省政府委托,代理省政府参与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

  (三)受省政府委托,代理省政府参与涉及省政府的非诉讼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

  (四)受省政府委托,参与省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谈判和其他经济贸易谈判,草拟、修改、审查以省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五)受省政府指派,参与、指导、协调、处理省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法律事务;

  (六)指导和协助省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法律顾问室承办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政府建立首席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室主任兼任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

  法律顾问室副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讨论工作,分管和指导法律事务处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省政府建立专、兼职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专家数据库。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经商人事、编制等部门同意后,可聘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雇员制专职法律顾问。专职法律顾问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报请批准后,由法律顾问室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由法律顾问室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根据具体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在法律专家数据库中临时约请兼职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结束后,兼职法律顾问的工作任务随之结束。

  第十一条省政府法律专家数据库的专家从法学理论、法律实务、政府法制、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科学技术等领域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中选录。

  第十二条省政府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的法律顾问人员名单及其他有关资料,报省政府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室应有计划地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交流与理论研讨活动,提高法律顾问队伍为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服务的水平。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专、兼职法律顾问通过调查研究、专题咨询、商务洽谈、委托代办或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室对省政府拟制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作出的重大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等需要进行调查研究、专题咨询的,专、兼职法律顾问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论证,并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省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政府采购的合同(协议)谈判和其他经济贸易谈判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相关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法律顾问室,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法律顾问室指定专职法律顾问或约请兼职法律顾问参加。

  拟以省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的,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给法律顾问室后,专、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准确地对合同(协议)进行修改、审查。

  第十七条经省政府同意,委托法律顾问代理的诉讼、仲裁或非诉讼事项,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办理委托手续。专、兼职法律顾问根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省政府参与诉讼和仲裁案件,参与涉及省政府的非诉讼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八条专、兼职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涉法问题,可提出书面建议,提交法律顾问室,由法律顾问室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法律顾问室向省政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法律顾问室负责人审查并签批,加盖法律顾问室印章,按政府工作规则呈报。

  第二十条法律顾问室提出的经省政府同意的法律意见,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建立政府法律事务报告和备案制度。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向法律顾问室及时书面报告涉及诉讼、仲裁、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动态以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法律顾问室需要以省政府名义处理有关涉法事务的,按程序报批后,使用省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省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准确、客观、全面,提供的法律服务具备应有的质量水准。

  第二十四条省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省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省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省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省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省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职业道德或有损职务声誉的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廉政建设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省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省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阅读上级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阅读文件的范围和办法由法律顾问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十七条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予以协助的,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八条法律顾问室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后,可就法律顾问的工作薪酬等事项与受聘方进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法律顾问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部门预算。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4〕4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设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作为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副县级机构,同时挂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调整

原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划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指导、监督和协调各有关行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贯彻落实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及工作部署。

(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依法组织、配合、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受市政府委托,承办重大安全事故审批结案有关工作;负责制定本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县(市、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审核工作。

(四)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下同)、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六)监督检查全市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管理体系;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九)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品事故的应急救援等工作。

(十)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市政府和市经贸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能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处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文件和政策措施;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落实、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地、各单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工作;组织、协调、参与全市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本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备案工作;组织、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实施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消防、旅游、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信息与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预测工作;负责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监督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研及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工作;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和安全生产对外交流、沟通工作。

负责局机关党务、政务、行政、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起草重要的综合性文稿;负责局机关公文印制、档案管理、信访与公务接待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等。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的安全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实施评估,监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组织参与调查处理相关重特大事故;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负责对全市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和对特种劳动防护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定点经营进行审查与考核工作。

(三)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后的危险化学品、设备等的处置方案备案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年度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审查;负责辖区内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备案;负责危险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的备案登记和危险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其他危险物品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实施评估;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及其他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四)矿山安全监察处

监督检查金属与非金属、建材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三同时”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矿山企业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矿山和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及矿长(厂长)、经理、安全员的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相关的重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矿山救护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定人员编制13人(含工勤人员1名)。其中:局长(兼市安委办主任)1名(由市经贸委分管副主任兼,不占局编制),副局长1名(兼市安委办副主任,正科级);中层领导职数8名。

另核市安全生产监督员事业编制5名,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五、其他事项

温州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划归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


长沙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长沙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0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杜远明
                                                       1998年10月7日

长沙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旅游涉外饭店的管理,提高旅游涉外饭店的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涉外饭店是指能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文化娱乐等服务的企业(包括饭店、宾馆、酒店、度假村);饭店管理公司是指以其独有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卸叙店输出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凡氓港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旅游涉外饭店和饭店管理公司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长沙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长沙地区旅游涉外饭店和饭店管理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旅游涉外饭店设立

  设立旅游涉外饭店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正式营业半年以上,申报前半年没有发生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标准中规定的一星级以上标准(含一星级);

  (三)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建立了完整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四)总经理和部门经理受过专业培训,并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及安全保卫机构,客房防盗设施和楼房防火灭火设备完好,通讯设备符合保密规定;

  (六)主管及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并获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六条 申请设立旅游涉外饭店,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

  (三)消防安全许可证;

  (四)治安管理批准文书;

  (五)国家安全事项检查合格证明;

  (六)卫生许可证;

  (七)饭店简介;

  (八)总经理简介、学历证明;

  (九)管理制度及服务规程。

  合资企业还应有外商投资企业与申方企业的合同。

  第七条 设立旅游涉外饭店应向长沙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合格后发给《旅游涉外饭店经营许可证》和《湖南省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牌。

  第八条 旅游涉外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凡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涉外饭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标准的,可申请参加星级评定。评审合格的,颁发星级证书及标牌。

  第九条 旅游涉外饭店申请参加星级评定,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

  (一)一、二星级旅游涉外饭店由市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报省星级评定机构确认,向国家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二)三星级旅游涉外饭店由市星级评定机构初审、省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报国家星级评定机构确认;

  (三)四、五星级由市星级评定机构初审,省星级评定机构复核,向国家星级评定机构推荐,国家星级评定机构评定。

  第十条 对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实行星级复核制度,复核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旅游涉外饭店变更有关事项,合并、分立、停业、歇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15日内应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旅游涉外饭店可引进饭店管理公司管理。饭店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

  (二)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必备设施及注册资金、资信担保;

  (三)总经理具有在三星级以上饭店从事高级业务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境内外取得旅游饭店管理专业文凭的学历;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技术职称,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会计师职称;

  (五)具有成套的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管理规章等有关制度;

  (六)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应设置培训部、质量管理部、财务部等必要的职能化部门。具有派出成建制管理人员和培训学员的能力。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饭店管理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技术要求和专业材料(包括公司宗旨、服务规范、质量标准、管理风格与模式的综合说明);

  (四)一家资产在壹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企业的资信担保书。

  第十四条 设立饭店管理公司应向长沙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批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旅游涉外饭店经营

  第十五条 旅游涉外饭店及饭店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严禁超范围经营,并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定点管理制度,旅游涉外饭店可接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及散客。

  旅游涉外饭店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以任何方式组织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旅游涉外饭店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明码实价,保证服务质量。

  应当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强制旅游者接受其不愿意接受的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 旅游涉外饭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及食品卫生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盗窃、火灾、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保证旅游者的人鼻、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旅游涉外饭店应当对健身、桑拿、按摩、歌舞娱乐等场所加强管理,禁止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树立健康文明的旅游行业风尚。

  第二十条 旅游涉外饭店应当加强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的培训,各级管理人员及服务员应获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岗位培训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服务质量投诉制度。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饭店要求赔偿,并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旅游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和投诉,饭店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并在

  第二十二条 营业的应提前向后及时通报。

  第二十三条 时,应当报市旅"五市游日内答复旅游者。旅游涉外饭店因改造、装修而影响正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改造、装修完毕旅游涉外饭店委托饭店管理公司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长沙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旅游涉外饭店及饭店管理公司的全面监督检查职权。县(市)、区负责旅游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涉外饭店的监督检查。公安、工商、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旅游涉外饭店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业务年检制度,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对旅游涉外饭店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建议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取消旅游涉外定点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旅游涉外饭店有违反治安管理、消防、物价、工商行政、食品卫生、文化娱乐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上述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有关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