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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4:37: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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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9〕6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
省科学技术协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科学技术事业,提高科学技术学术研究水平,促进科技创新和学科发展,发现和培养人才,保证“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的评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为省级奖励,以青海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旨在通过奖励在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方面做出贡献的人员,调动和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科学实践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青海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服务。

  第三条 “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 成立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省评委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省科协主席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省内各学科知名专家、学者和省级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具体人员由省科协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报省政府审批。

  省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聘请有关评审专家;

  (二)审定学术论文奖的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学术论文奖评审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省评委会下设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奖办),设在省科学技术协会。

  省评奖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论文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调处论文评审中的相关问题;

  (三)完成省评委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省评委会按理、工、农、医、综合学科设立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专业学术论文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省评委会报告论文评价意见和等级建议;

  (三)对完善学术论文奖评审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奖金由省政府奖励基金列支。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八条 评奖范围在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领域内进行,即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科学研究、交叉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学术论文。
第九条凡在评奖规定年限内,由国内(省级以上)、国外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均可申报评奖。
第十条凡在青海省内工作、且是参评论文第一作者的科技工作者,可申报一篇学术论文。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论文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根据学术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对学术论文分三个层次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理论研究方面具有重要创新观点,学术上有重大突破和价值,对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重大技术发明和创造,在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有重要创新和突破,对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学术研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二等奖理论研究方面具有一定创新观点,学术上有一定突破和较大价值,对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较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或在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有较大创新和突破,在科研、生产上有较高的指导和推广价值。学术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

  三等奖理论研究方面具有一些新思想和观点,学术上有所突破和一定价值,对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或在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有一定创新,在科研、生产上有指导和推广价值。学术研究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四章 申报推荐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术论文,须由作者本人向省科协所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州(地、市)科协、省级各企事业单位科协(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提出申报。

  同一论文只能向一个申报单位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论文,须按要求填写《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审书》(一式两份,以下简称《评审书》,可在青海科协网下载),同时报送论文、查新材料和引用材料(一式五份)。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负责对申报的学术论文进行筛选,并在《评审书》上填报推荐意见后,统一向省评奖办申报。

  第十五条 凡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存在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推荐;涉及违背有关保密规定、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学术论文不得申报。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省评奖办对推荐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规定、审查合格的推荐申报材料,按学科提交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采用初评、复评、终评三级评选制度。

  初评专家评审组的评委以通讯方式,对省评奖办提交的每篇推荐论文进行鉴定、初审,按评奖标准签署评审意见。

  复评专家评审组以会议形式,对各评委初评结果进行交叉复评和定性评价,并将复评结果上报省评委会。

  终评省评委会以会议方式对专家评审组的复审结果进行审定,对有争议的学术论文进行仲裁。

  拟获奖的学术论文在《青海日报》、《青海科技报》和青海科协网上公示。听取社会反应及意见后,由省评委会对获奖项目进行最终审定并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复评、终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到会投票人员必须超过参会评委的三分之二,投票方为有效。得票必须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评奖工作由省公证处监督并予以公证。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对获奖论文由省政府颁发《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术论文奖可作为作者考核、晋升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以及申报其他奖项的重要条件和依据之一。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申报的优秀学术论文奖的内容、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在公示之后15日内向省评奖办提出。

  第二十三条 凡对申报的优秀学术论文奖在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等方面存在虚设内容,或有剽窃抄袭行为的,由省评奖办责成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内容,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异议期后,由省评奖办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省评委会报告,由省评委会裁定。

  第二十五条 获奖论文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窃取他人论文情形的,即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今后两届内不允许申报。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各申报单位须认真审核申报论文的有关条件和作者资格,论文筛选应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慎推荐。

  第二十七条 评委须严格按照评奖标准和程序公正评选,以质取文,宁缺勿滥,不徇私情。

  第二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论文评审过程中,作者及相关人员一律回避。评奖论文及有关材料由省评奖办统一编号,论文送审时,凡涉及作者姓名、单位等一律隐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评奖办负责解释。凡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由省评委会遵照本办法有关精神研究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3年第6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3年第6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3年9月15日
任命谢月娥(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特命全权大使。
1993年11月18日
一、免去吉佩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纳米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安永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纳米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管子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景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任命郑锦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任命徐次农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比里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关于印发《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5〕49号 印发时间:2005-8-19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营造技能人才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加快经济发展,实现“两提前、一率先”的奋斗目标服务,根据《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淄发〔200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淄博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的选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进行选拔产生。
  第四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0名左右,每届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经贸委、财政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市各级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特别优秀的可不受技师职业资格限制),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七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的推荐选拔条件是: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较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2、个人职业技能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全市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淄博市有突出贡献技师”、“淄博市技术能手”、“淄博市青年岗位能手”等以上称号,或在省级一类以上技能大赛中取得前六名,在省级二类和市级一类技能大赛中取得前三名,在市级二类技能大赛中取得第一名的。
  3、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或技术创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全市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4、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生产中能够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较大贡献。
  5、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单位的技能骨干,在工作和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推荐人选一般从区县、高新区和部门、单位“首席技师”及其他成绩特别突出的技师、高级技师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推荐时需呈报以下材料:
  1、《淄博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2、申报人先进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区县、高新区、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技能考查或组织技能操作答辩,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淄博市首席技师人选,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500元人民币。首席技师政府津贴不得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定期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外出考察、业务咨询、技术交流、休假等活动。
  第十三条 所在单位对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四条 市里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首席技师参加;所在单位每年安排首席技师10天的带薪休假。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首席技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市劳动保障局组织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开展同业技能交流,绝技、绝招展示等活动。承担“名师带徒”,进行技能人才培养。
  2、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3、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服务。
  第十六条 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1、市劳动保障局建立首席技师档案,对其实行年度考核评估报告制度。
  2、管理期内的首席技师,如遇到工作变动、受到处分或退休、离岗、死亡等情况,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劳动保障局。
  3、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淄博市首席技师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内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受到处分者,经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首席技师称号,停止相关待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师称号的,除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关待遇外,并追回已享受的有关待遇。
  4、淄博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省级首席技师的,改按《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管理。
  5、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推荐选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