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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13:41: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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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府发〔2008〕147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全州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取得实效。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全州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开展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的积极性,扎实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州委、州政府提出的治理目标顺利实现,经州政府研究,决定每年对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开展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现制定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内容、分值及评分办法

(一)安排部署情况(6分)。

1.对本地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进行扎实安排部署,纳入党委、政府(管委)的重要议事日程;(2分,以有关会议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领导讲话为评分依据)

2.作为政府(管委会)一把手工程来抓(2分);

3.出台党委、政府(管委)关于开展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的意见(2分)。

(二)组织领导情况(6分)。

1.成立县乡两级的组织领导机构(2分);

2.组建县乡两级强有力的工作班子(2分);

3.建立责任和奖惩制度,层层分解任务(2分)。

(三)规划编制情况(10分)。

1.编制25°以上坡地过度开垦治理3年规划情况(4分);

2.制定“四沿”(沿交通线、沿城镇、沿风景区、沿水源保护地)地带25°以上坡地过度开垦治理方案情况(2分);

3.制定2009年度25°以上坡地过度开垦治理实施方案情况(2分);

4.2008年25°以上坡地过度开垦治理实施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2分)。

(以所制定的各项规划、方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内容是否完善,是否绘制具体图班并落实到农户和地块,是否与相关项目有机衔接等内容作为评分标准,没有编制的不得分)。

(四)宣传发动情况(4分)。

1.通过新闻媒体对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进行大力宣传报道,采取制作标语标牌、进村入户宣传等形式向农户进行宣传(2分,以宣传资料、标语标牌、媒体报道记录等为依据)。

2.掀起治理工作的强大声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农民群众对此项工作知晓,理解生态建设的意义(2分,以走访干部、群众情况作为依据)。

(五)基础工作情况(6分)。

1.对乡镇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掌握相关政策业务知识(2分);

2.按州委、州政府的要求做好统计工作,治理工作统计口径规范,数据真实可靠,没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现象(2分);

3.有到乡镇、村组、农户、地块的治理工作详细资料,对治理工作相关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实事求是经得起检验(2分)。

(六)投入保障情况(10分)。

根据治理任务配套投入治理资金情况(按资金与任务的比例大小排名,最高得10分,每排后一名减1分,依次递减);

(七)工作进展情况(50分)。将25°以上坡地治理任务划分为已进入农民土地承包手册地、退耕还林复垦地、因增人不增地开垦地、强栽强占开垦地四种类型进行考核评分。在总体考核评分基础上,对“四沿”地带可视范围内退耕情况列为重点单独再进行考核评分。

1.对属于承包地的,按总任务完成率和年度规划完成率计分。(共20分。总任务完成率以各地上报的25°以上坡耕地总面积为基数,用2008年内各地完成数除以基数计算,总任务完成率排名第一得10分,排后一名减1分,依次递减;年度规划完成率以各地2008年规划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为基数,完成率达100%计10分,还未达到的按比例计分)

2.对因增人不增地开垦地,以各地制定的2008年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任务为基数,按完成率进行计分。(完成率用2008年内各地完成数除以基数计算,达到100%计5分,达不到按比例计分)

3.对退耕还林地复垦的和强栽强占开垦地,要求必须尽快全部纠正,在检查中将由州检查组随机抽查5个乡镇,每发现一个乡镇还存在退耕还林地复垦或强栽强占开垦地的,扣2分,总分10分。

4.“四沿”地带可视范围内25°以上坡地治理情况,以实际退耕面积完成规划任务的情况考核,按完成率计分,达100%计满分,未达到按比例计分,总分为15分。

(八)项目整合情况(8分)。各地是否将已实施的珠防工程、水土流失治理、石漠化治理、封山育林、草地畜牧业等项目整合,资金打捆使用,重点放在推进坡地治理工作上(8分;所投入的上级项目资金,凡用于解决坡地退耕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得8分,达70%得7分,依次类推)。

二、考核方式及程序

(一)从2009年起,每年6月作为考核月,州政府成立两个考核组对各地进行考核。由各地先撰写自查报告,考核组以各地的自查报告为基础,采取听、看、查、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各地撰写的自查报告要包括以上八个方面的考核内容,全面完整,实事求是,数据准确。要对有关数据进行全面的统计、汇总。一是对落实25°以上坡耕地退耕、因增人不增地被迫开垦地退耕、强栽强占开垦地退耕等数据,要实事求是进行统计,分类汇总,分解到乡镇、村组、农户、地块;二是对“四沿”地带25°以上坡耕地退耕情况,要体现图班地块,已退下来的有哪些、可视范围的有哪些都要具体标明;三是对落实的治理资金,要有分乡镇、分部门使用的明细汇总;四是县市(顶效开发区)、乡镇对安排部署治理坡地过度开垦工作的相关资料(文件、规划、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要整理汇总备查。

(三)对各地上报的工作完成情况,州考核组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深入到乡镇、地块、农户进行抽查核实。

三、奖惩办法

根据总分高低确定一、二、三等奖三个等次(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若干名),总奖励金额20万元,各等次奖励金额待定。对考核分数低于80分(不含80分)的,由州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黄牌警告。








关于加强农村家庭文化建设的通知

全国妇联 文化部


全国妇联
文 化 部

妇字〔2004〕38号



关于加强农村家庭文化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文化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高广大农村家庭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进一步将“美德在农家”活动引向深入,全国妇联、文化部决定,将“美德在农家”活动与文化部开展的“送书下乡工程”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相结合,有效整合资源,在广大农村,特别是在贫困地区农村家庭中开展以读书和文化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家庭文化建设活动,从而推动“美德在农家”活动的不断深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贫困地区农村建立31个农家阅览书屋为进一步满足贫困地区农村家庭的精神文化需求,全国妇联、文化部决定,将第二批全国“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妇协字〔2004〕第21号)的建设与文化部的“送书下乡工程”相结合,于今年年底前,在全国贫困地区建立31个全国“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的同时,配套建立31个农家阅览书屋。以农家阅览书屋为依托,继续开展“家家学”农村家庭读书活动,引导广大农村家庭不断学文化、学科学、学技能,组织读书心得比赛、征文、导读、知识讲座等活动;开展“家家议”活动,围绕群众感兴趣的家庭热门话题,组织家庭讲述、评议家庭和社区中发生的事情,引导农村家庭形成健康、文明、向上、和谐的家风和村风;开展“家家做”活动,在广泛开展读书活动的基础上,引导农村家庭从自身做起,逐步消除各种不道德和不文明行为。
新建的31个农家阅览书屋将与各地已经建立的各类农村图书室、阅览室、报刊站、借阅室一起,为广大农村家庭提供农业科技致富、家庭教育、卫生保健、学生学习、文艺等方面书籍,通过图书阅览及各种形式的读书活动,帮助农村家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致富技能和本领,提高道德文化素养。
各地要充分发挥农家阅览书屋的示范带动作用,从当地实际出发,争取资源,扩大这项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在全国农村共建100个“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
在多年的家庭文化建设中,妇联组织与文化部门多方面、多渠道整合社会资源,在全国农村培育发展了一批重视文化建设、积极推进先进文化的乡村。为不断深化“美德在农家”活动,全国妇联、文化部决定,于今冬明春在全国农村共建100个村级“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由文化部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为这100个“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提供文化活动设施设备。通过这种共建方式,以家庭文化活动的开展促进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为农村发展奠定坚实的文化基础。
各地要依托“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的文化资源,引导农村家庭学科学、学技术,为农村家庭提供致富信息和手段。要积极开展“家家乐”活动,为农村家庭提供喜闻乐见的文娱体育活动,让农村家庭在自娱自乐中受到熏陶和教育,从而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
各地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农村文化建设,切实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确实把工作落到实处。
请各地于11月5日前将全国“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申报材料报全国妇联宣传部教育处。全国妇联和文化部将于2004年11月18—20日召开“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命名暨工作推进会,会议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部门:全国妇联宣传部教育处
联系电话:(010)65103162 65103165 65103166
传 真:(010)65103167

附件:1、全国“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申报条件及评选程序
2、全国“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名额分配表
3、全国“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申报表

全国妇联 文化部
2004年10月20日


附件1:
全国“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
申报条件及评选程序

一、申报条件:
1、示范点设在村。
2、示范点所在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在促进家庭文化建设方面,有比较成熟的思路和富有实效的做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3、示范点所在村深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家庭美德和文化建设工作,农户的参与率达到80%以上。
4、村妇代会素质较高,凝聚力较强,能够积极主动地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文化建设工作。
5、示范点所在村有100平米以上的固定活动场所以及基本的文化活动条件。
6、示范点由省级文化厅(局)、妇联审核后向文化部、全国妇联申报。
二、评选程序:
1、各省区市妇联、文化厅(局)根据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表所分配的名额上报村作为推荐单位,经全国妇联、文化部审核合格后,确定为全国“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并正式挂牌。
2、申报材料(一式3份)包括:全国“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申报表(附后);拟建示范点所在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推进家庭美德和文化建设的事迹、经验材料,拟建示范点所在村妇代会的干部队伍情况、工作情况等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在3000字以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06〕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路养路费是公路建设和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为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遏制乱收费,鼓励节约能源,以及建立稳定的公路发展资金渠道,国家在1999年进行了交通与车辆税费改革。1999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随后,《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明确指出,先行出台车辆购置税,考虑到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较高,为稳定国内油品市场,燃油税的出台时间将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动情况,由国务院另行通知。同时要求,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要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足额征缴。
  几年来,有关部门一直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市场油价变动情况,不断修改完善燃油税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改革配套措施,积极为实施燃油税改革创造条件。交通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的要求,在燃油税实施前,积极做好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大力支持协助,广大车主密切配合,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要看到,目前在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少数车主对征收养路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存有模糊认识,逃缴、漏缴养路费;为争抢费源,部分地区随意降低征收标准,吸引外地车辆改挂本地牌照;征收环境亟待改善,暴力抗费事件时有发生等,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不利于公路建设和养护的顺利进行。目前,国际油价仍在波动,实施燃油税改革的时机还需进一步观察。因此,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继续做好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继续做好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高度重视做好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近几年来,我国公路事业迅速发展,公路总量和客货运量不断增加,养护任务日益繁重,建设、养护所需资金快速增长。在燃油税出台前,加强和规范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是保障公路建设顺利进行、提高公路养护质量的迫切需要。同时,建立良好的养路费征收秩序,可以为完善燃油税实施方案,顺利出台燃油税创造有利条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做好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养路费及时、足额、有序征收。要加强养路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加快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降低人员经费支出,提高养路费使用效益。
  (二)养路费征收管理要坚持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交通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积极为养路费征收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公安、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农机、宣传等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协助交通部门做好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三)增强车主的自觉缴费意识。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征收养路费的意义,使广大车主充分认识养路费的性质、用途和作用,充分了解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澄清模糊认识,增强自觉缴费意识。
  二、完善征收管理政策,建立规范有序的征收秩序
  (一)规范养路费征收标准。目前,机动车流动性越来越强,活动范围越来越广,保持地区间养路费征收水平的基本均衡有利于规范养路费征收秩序。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核定办法、程序及权限制订和调整养路费征收标准,即根据运输企业平均营运收入额的12%—15%进行测算,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提出,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部备案。各地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严禁随意降低或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对故意降低养路费征收标准吸引外地车辆挂靠,破坏正常征收秩序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少数已经擅自降低征收标准的地区,要于2007年3月底前予以纠正。
  (二)明确征收对象和减免政策。机动车(含入境的境外机动车)均要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其所有人是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交通部门所属的养路费征稽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养路费。对符合条件的车辆继续实施养路费减征或免征政策。对原享受减征、免征优惠,现因改革改制、实行承包经营等原因已成为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车辆,不得减征或免征养路费。对经交通部核准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推荐车型以及国家鼓励使用的运输车辆和三轮汽车,可适当减免养路费。各地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养路费减免的具体政策,并按程序和权限报批,交通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
  (三)实行属地征收。养路费由车辆的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负责征收。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车辆入境行驶的,其养路费由入关地征稽机构负责征收,其中有双边协议的按双边协议执行。主要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施工作业或运营、留驻(以下简称调驻)并超过三个自然月的车辆,应在调驻地缴纳养路费。调驻地征稽机构要将车辆缴费情况及时通报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避免重复缴费。征稽机构不得到本辖区以外的地区征收养路费。
  (四)统一缴费时间。机动车自进行车籍登记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养路费按月缴纳,也可以预缴。缴费义务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对未按期缴纳的,除全额追缴外,还要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按原缴纳标准减半收取,即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千分之五。
  (五)加强票据管理。养路费缴(免)费凭证是缴费行车凭证,必须随车携带。养路费缴(免)费凭证遗失或损毁的,在登报声明作废后,可向缴费地征稽机构申请办理遗失或损毁证明。对印制和使用假冒养路费票证以及采用套牌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交通部门要会同财政、公安等部门进行查处。
  (六)逐步完善养路费征收计量方式。要对养路费征收计量方式有关问题深入研究,提出科学、合理、公平的计量方式及核定原则,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推进养路费征收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加大征收管理力度,确保及时足额征收
  (一)开展整治车辆外挂专项行动。针对当前车辆外挂日益严重的状况,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外挂车辆专项整治活动,纠正车辆外挂行为,确保车辆的车籍地、车主的户籍地和养路费缴纳地“三地”一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为外挂车辆转回提供便利条件。交通部门要牵头开展车辆外挂情况调查工作,督促外挂车辆转回实际车主的户籍地登记。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个体业户的登记监管,取缔无证经营,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介绍、拉拢、吸纳车辆外挂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查处。
  (二)严厉打击各种拖欠、逃缴养路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履行缴费义务,不得妨碍、阻挠交通部门依法进行的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对拖欠、漏缴、逃缴的养路费,交通部门要依法追缴,对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源头征稽。征稽机构要建立健全车辆缴费档案,通过媒体公告、信函、电话等方式,提醒或督促车主缴费。对已报废或损毁灭失的机动车,车主要及时申请注销或核销;对因被盗抢、被行政或司法扣押、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停驶的机动车,车主要及时向征稽机构申报,从征稽机构核准的次月起停缴养路费。
  四、改进征收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一)积极采用先进的征稽手段。要加快推广省(区、市)内联网征费和银行代征业务,方便车主就近快速缴费。要尽快开展养路费征收稽查全国联网系统的开发与应用,为加强养路费征收监管、开展跨地区行驶车辆的养路费电子稽查、方便车主查询缴费情况提供支持。征稽人员在实施稽查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并尽量采用电子稽查等不停车稽查方式。
  (二)营造良好的征收环境。要提高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争取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公开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和业务流程,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增加缴费服务网点,积极采取上门征收、邮寄养路费票证、电子支付等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提高征收工作的服务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