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8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8号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以下统称《补充协议八》)中有关修订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将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拟按照《补充协议八》规定,在香港、澳门用于生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统称“内地与港澳CEPA”)项下出口制成品的内地出口原料或组合零件,其原产地应当分别依据内地与港澳CEPA附件2所规定的原产地规则予以判定。
二、对于拟出口至香港、澳门按照《补充协议八》规定生产香港、澳门出口制成品的内地原产原料或组合零件,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有关货物出口申报前,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原产地证书。
三、对于拟出口用于生产适用《补充协议八》香港、澳门出口制成品的内地原产原料或组合零件,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有关货物出口申报时提交内地与港澳CEPA项下内地出口原产地证书复印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使用与海关联网的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报时,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协定代码>”(内地与香港CEPA为03,内地与澳门CEPA为04)+“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关联备案号栏填写香港或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报关单或备案清单中的商品项数及顺序应与原产地证书保持一致。
使用与海关未联网的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报时,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协定代码>”(内地与香港CEPA为03,内地与澳门CEPA为04),在关联备案号栏填写香港或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在备注栏填写原产地证书编号。
四、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应当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一份原产地证书也仅对应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五、为确保《补充协议八》的顺利实施,海关将加强对有关内地原产材料或组合零部件的原产地管理工作,并将以风险管理为基础,开展出口货物原产地核查及后续稽查。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政办发〔2007〕28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渭南市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渭南市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暂行管理办法
一、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城市地下资源,净化城市空间,规范我市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的建设管理,为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创造条件,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陕西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公布实施)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渭南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三、地下弱电共同管网,是指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等通讯缆线、广播电视缆线和交通警察电子信号传输缆线,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统一布设的弱电缆线埋入地下建设的共同管网。
四、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共同使用、分步推进的原则。
五、市城乡建设局是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渭南市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的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物价局、工商管理局、各弱电通信专业单位及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助市城乡建设局做好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城区的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年限不得超过30年。
七、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要遵循《渭南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渭南市城市弱电管网专项规划》。在实施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的道路上和经营期限内,原则上不再审批城市地下弱电管网的单建项目。
八、原架空弱电缆线下地的改造工程必须结合旧城改造建设和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逐步实施;新修道路工程地下管网建设与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一次性实施到位。
九、城区各弱电运营商要服从管网建设规划,根据各自需要编制计划,使新建、改建的地下管网实行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发挥地下管线资源的使用效益。
十、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工程列入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市场运作,通过招商引资选定管网投资建设单位,以合作或投资方式建设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工程,该项目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一、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应使用新的管材和铺设工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管道容量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十二、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工程建设完成后,必须按照国家相应行业标准组织验收。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十三、本办法解释权归渭南市人民政府,具体由市政府法制办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价格政务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价格政务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价〔2003〕141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局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价格政务新闻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杭州市价格政务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价格管理活动的透明度,扩大价格工作的社会影响,规范价格政务新闻发布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价格监测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范围内的价格政务新闻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价格政务新闻发布,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媒体或其他有效办法,将依法管理的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收费事项、重要的价格工作开展情况、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处理情况、价格违法案件查处以及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等重要价格政务活动,依照本办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第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法定的价格政务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价格监测规定》所赋予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价格政务新闻发布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办公室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价格政务新闻发布工作,有关处(科)室配合。
第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就价格政务新闻发布工作的有关事宜主动与新闻媒体取得联系,争取他们的配合。
第六条 价格政务新闻发布的基本内容,原则上应是社会普遍关心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的价格与收费标准事项、检查事项:
(一)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二)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三)重要的价格与收费的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以及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查处等有关情况;
(四)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的监测情况;
(五)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情况;
(六)运用价格和收费政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布的价格政务事项。
第七条 需要发布的价格政务新闻具体事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经确定发布的价格政务新闻文稿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拟出初稿,经办公室初审后报分管或主要领导审定。
第九条 价格政务新闻发布,具体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通过本单位价格政务公开栏公布或公示;
(二)举行新闻发布会;
(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接受新闻记者采访;
(四)举行价格政务听证会;
(五)通过杭州价格网(www.hzjg.gov.cn)发布价格政务信息;
(六)通过《杭州价格信息》发布价格政务信息。
(七)其他实用而有效的形式。
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宣传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向社会发布价格政务新闻的,其后果由有关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权依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纠正有关单位或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的价格政务新闻,直至宣布该价格政务新闻失实、无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0日起施行。
杭州市物价局
二OO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