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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12 03:59: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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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做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分为一级批发、二级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储存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对批发企业的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 经营许可范围。一级批发企业可向省外或省内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以及从事进出口业务;二级批发企业可向省内生产企业或省内一级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零售经营者可向二级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与州、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范围内一级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负责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所属仓库新(改、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审查。
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所属仓库新(改、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审查。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布点规划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含批发和零售),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第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规划,一级批发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二级批发企业由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规划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规划后,报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全省一级批发企业按不超过3家布点(原则上布点在昆明区域内);县级行政区二级批发企业按1-2家布点,州(市)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按不超过2家布点。
第九条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经营企业的设立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划,原则上全省不超过2家。

第三章 批发经营许可

第十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保管员、守护员等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产品流向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投人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产品出人库检查验收制度、废品报废销毁管理制度、配送回收管理制度、购销凭证管理制度;
(四)制定库房管理操作规程、装卸作业操作规程、库内搬运操作规程、检验验收操作规程;
(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六)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七)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八)具备配送服务能力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配送,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一)分类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和产品流向记录;
(十二)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四)申请一级批发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其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仓库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证明或工商予核准通知书;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具备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或者委托运输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委托运输合同;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仓储设施安全“三同时”验收文件;
(九)企业储存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员名单;
(十一)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之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第十四条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除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发证;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自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相关资质;
(三)具备必要的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和配送服务能力。

第四章 零售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设置明火设施;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存放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周边环境情况确定;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符合当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六)法律、法规以及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证明材料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第十九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超过许可总量控制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提倡并鼓励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连锁经营。实施烟花爆竹配送制度,由批发企业配送到零售网点,对限放城市内的零售网点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内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原批发企业收回,属于废弃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零售经营者不得擅自处理废弃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统一封签制度。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省内生产的烟花爆竹,每箱外包装上及最小包装单位上粘贴生产企业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备案的封签;从省外生产企业购进的烟花爆竹,由一级批发企业对每箱外包装上及最小包装单位上粘贴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备案的封签。封签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凡储存的产品与采购、销售流向登记不符的,视为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不得向未取得许可的零售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五条 药料批发企业必须从合法的药料生产企业采购药料,并配送到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严禁向非法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购和销售药料。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于续,并经发证机关组织竣工验收合格。
第二十九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生产领域,申请开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发证机关在总量控制中应当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生产厂区以外设立经营网点,应当符合所在地布点规划,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核发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单。
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及批发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不得采取垄断、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联合抵制购买生产企业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由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议在管制与缓刑中增设社区服务

杨涛


管制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刑种,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依据我国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管制与缓刑的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都对犯罪分子限制了一定人身自由。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刑法第76条的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与管制基本相同,除对第2点未做出规定外,其他都应遵守。
管制刑虽然是我国的独创,在民主革命是就已产生,但在97年刑法修订时就其存废引发了许多争议,之所以保留管制刑,一般认为,管制刑有存在符合刑罚中关于目的刑、教育刑的本质,能达到教育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从前苏联引进来的缓刑的执行刑罚的制度,更是以目的刑、教育刑为其创始的初衷,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更好地达到改造犯罪分子,教育犯罪分子本人与社会上不稳定分子。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遗憾地看到,无论是管制还是缓刑运行并不理想,一方面,执行机关有关措施不到位使法律的有关规定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判处管制与执行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定期间违法犯罪与期满再犯罪比率较高,管制与缓刑成了犯罪分子避惩罚的避风港,管制与缓刑引发了相当多的黑色交易,群众也因此对管制与缓刑制度产生一定的不满与不解。这种状况当然与实际执行不力有关,但笔者认为根子却在理论与立法规定上。首先,我们认为,刑罚本质应是报应刑与目的刑相统一,管制与缓刑应有惩罚的因素,即使侧重于目的刑也刑罚不可过轻缓,以免引发被害人的不满。其次,就实施目的刑而言,无论是管制还是缓刑在执行上还是要有一个相当可操作的载体,就刑法的现行规定来看,虽然这些规定一定程度限制了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并无实际的教育措施,教育流于条文。事实上,要实现目的刑、教育刑,必须有一个有效的载体,比如劳动改造,通过这一形式,让犯罪分子感受一定的痛苦,使其本人不再犯罪和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不敢犯罪,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有这一载体,一方面强化了执行机关的责任,其必须去组织实施,而不是现行规定一样单等犯罪分子来报告,且对其不闻不管;另一方面,执行机关也可充分利用这一形式来教育、感化。
笔者注意到英国的社区服务制度是介于在监狱劳动改造和在社会放任之间的一种有效载体。英国最早在1973年《刑事法庭权力法》中创立“社区服务”的刑种,即法官可以判令罪行轻的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工作,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社区服务是英国缓刑制度的一种,在英国,每年大约有5万个社区服务性案件。依照英国的法律规定,判处社区服务的时间最少是40个小时,最多为200个小时,被判处社区服务的罪犯每周至少要有5-2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时间。英国城市按需要划分为若干个缓刑区,每个缓刑区都有政府的社区服务组织,组织成员有政府公务员或委派人员组成,包括缓刑官、社区服务官及其他管理人员。社区服务的种类包括不同的劳动项目,如房屋装修、道路维修、木器加工、清洁公共卫生甚至去学校粉刷墙壁。到社区参加服务的罪犯必须遵守社区服务的时间,如果他们不准时到社区服务点去服务,第一次,社区服务的管理监督人员要警告他;第二次,要对他提出严肃批评;第三次,他们将被送回法院,重新判决入狱。
我国香港地区法律制度承传英国普通法传统,1984年香港正式通过<<社会服务令>>条例,并在1998年扩展至区域法院、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香港“社会服务令”具有补偿性及协助违法者复康的双重作用。根据此服务令,违法者须在空闲时间进行无薪社会服务工作,以补偿他们对社会的损害。在著名香港艺人谢霆锋交通肇事一案中,谢霆锋被法院判处240小时社会服务令,为当时轰动一时的新闻。
值得注意的是,社区服务制度在我国最早却是由检察机关在相对不起诉中试行。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出台《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下达“社会服务令”,推荐到社会公益性机构,由检察机关聘用的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感化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益的无薪工作,对社会作出一定补偿,使其重拾自尊,早日回归社会。规定出台后第一位被判“社会服务令”的是一名涉嫌盗窃手机17岁的少年,他被判到社区进行两个月无薪劳动。两个月过去后,检察院根据其表现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他又像过去一样回到普通人生活中。随后,我国第一批“社会服务令”开始在河北省部分检察院试行。今年6月,北京市在东城区、房山区和密云县的47个街道、乡镇全面展开罪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纳入社区矫正的罪犯,为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长期居住在试点区(县)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非监禁刑的罪犯。在社区进行矫正期间,这些罪犯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规定的汇报、请销假、迁居等制度,并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恶习、认罪服法。这些新的处理方式引起司法界及法学界广泛关注,其法理与司法实践效果有待研究。
但是,上述的尝试并无法律依据,社区服务的适用范围和违反的后果都无规定,相关监管组织没有建立。对于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非监禁刑的罪犯,笔者不反对社区矫正的工作。但笔者主张,我国当务之急的是应引入社区服务制度来改造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的管制与缓刑制度。在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社区服务制度,其积极的意义在于:首先,其能真正对犯罪分子起到惩罚与教育的功能;其二以看的见方式增强群众对司法的信心,减少管制与缓刑作为避风港的机能,尽可能遏制幕后黑色交易;其三是社区服务有着实在的可操作的制度,有利于增强执行机关的责任,不至于让刑法的有关管制与缓刑的其他规定流于形式。具体可在刑法第39条和刑法第76条增加一款规定,即判处管制和缓刑犯罪分子必须参加当地的社区服务。同时在大城市以若干区为单位、在小城镇以若干乡镇为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社区服务点,设立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对犯罪分子进行社区服务管理、监督,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教活动。法律还应规定,犯罪分子必须在每二周参加4至8小时的社区服务,内容主要是公益劳动,并接受群众监督。对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参加社区服务或有其他不遵守规定行为的给与警告,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社区服务的犯罪分子,判处管制的,由法院重新改判为有期徒刑,判处缓刑的由法院按刑法第77条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当然,如果条件成熟后,可将这一制度推广到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非监禁刑的罪犯的管理和监督上。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锦政办发〔2007〕93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年08月09日 字体: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以上企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内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根据《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

  第三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方法

  (一) 采取限额和项目两种结算方法。计划内生育的医疗费用按限额结算;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医疗费用按项目结算。未在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范围内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二) 限额结算是指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与限额标准比较,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

  (三) 项目结算是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费用时,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予以支付。

  第四条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包括四项手术)符合国家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生育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在国家颁布三项生育保险目录、标准前,暂时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标准执行。定点医院在对生育职工进行治疗时,需使用“三个目录”外的医疗费用,应征得生育职工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确认,发生的费用直接在押金中扣除。定点医院未征得生育职工或家属同意,擅自使用“三个目录”外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

  第五条 定点医院应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内生育(包括四项手术)的参保职工实行登记管理,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核对无误后方可接收住院(或门诊)生育(或手术)。出院时,定点医院应对发生的生育(或手术)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如有不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应予剔除,并由定点医院医保办负责人在单据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院结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时,按每月应付金额的90%拨付, 另10%在年度结算周期期末根据对各定点医院的考核结果予以兑付。

  第七条 就医及报销流程

  (一)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及待遇支付程序:

  1.用人单位持职工身份证、《一孩生育登记单》、一寸免冠照片一张、IC卡、单位缴费收据复印件等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锦州市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

  2.生育职工凭此证等到定点医院生育,发生的费用先由本人垫付;

  3.职工生育就医后,由用人单位持职工生育月份的上月《锦州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复印件及《生育保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锦州市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流产或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医疗费用票据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卡》,并审批相关待遇;

  4.用人单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进行结算。

  (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就医核销程序:

  1.用人单位持职工身份证、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一寸免冠照片一张、IC卡、单位缴费收据复印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填写并领取《锦州市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

  2.用人单位持《锦州市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锦州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资格单》;

  3.职工本人凭《锦州市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和《锦州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资格单》到定点医院就医,并预交500元以下押金,用于支付自费部分费用,押金不足时应续交;

  4.住院发生的符合报销标准范围内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记帐结算,就医职工只负担自费部分费用;

  5.定点医院于每月10日前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月的《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资格单》、费用明细、收据及费用汇总表;

  6.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18日至24日将上月应付的医疗费用支付给定点医院。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生育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