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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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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测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全面、准确、规范执行,促进严格规范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部决定从2009年3月至11月开展保增长保红线行动。现将《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 土 资 源 部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doc
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安排一览表.xls
http://www.mlr.gov.cn/xwdt/zytz/200903/P020090331402723300459.xls




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等土地调控政策执行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控、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地质技术信息服务、土地督察和执法监管政策措施全面、准确、规范实施,有效保障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提高土地调控政策的应变能力和效果,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保障用地,确保落实扩内需保增长调控政策。
准确掌握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数量、结构、分布、时序和利用情况,摸清用地需求底数,促进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监督检查国土资发〔2008〕237号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各地把政策执行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用地保障到位。大力宣传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宣传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和维护土地管理法治的重要意义,使各地扩大内需用地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二)密切跟踪,及时调整土地管理政策和措施。
密切跟踪把握土地调控政策实施的新态势,对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提出调整和完善土地调控政策的建议。紧密围绕扩大内需要求,主动提供公益性基础地质信息、基础测绘服务,满足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用地的地质技术、测绘信息需求。及时掌握扩大内需土地政策、支持灾区重建土地政策和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总结经验,了解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调控政策遇到的问题,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形成制度创新成果。宣传推广各地有效落实服务扩大内需土地调控政策的典型经验。
(三)严防反弹,依法维护土地管理良好秩序。
监督各地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标准,保证有限的土地投放符合中央扩内需、调结构的要求。强化土地管理批、供、用、补、查的监管,坚决纠正违背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供地、搭车用地、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严防违规违法用地反弹,保持土地管理良好秩序。对涉及用地面积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违规违法问题,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整改,严肃查处。
三、工作安排和步骤
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包括专项工作、支撑工作和策应工作,同时组织做好地方配合工作和同步宣传工作。专项工作包括扩大内需土地政策实施调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配合服务扩大内需的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计划差别化管理、地质技术信息服务等工作。支撑工作包括土地供应动态监测与监管、形势分析等工作。策应工作包括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实施、违规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统一安排,认真完成各阶段的评估、检查、宣传等工作,配合做好部组织的抽查工作。做好组织和策划工作,及时有效地宣传国土资源部门在扩大内需中的工作成效。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部署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
阶段工作:研究制定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在全系统部署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召开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工作部署会,落实任务。建立保增长保红线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协调。
关键环节:切实做好组织动员工作,把思想统一到部的总体部署上来。扩大宣传,为实施保增长保红线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调研宣传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
阶段工作:组织各地开展国土资发〔2008〕237号文件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推进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工作,同时配合开展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认真分析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强化对扩大内需用地的审批、项目用地供应落实等情况的动态实时监控;各督察局会同有关司局组织开展扩大内需用地政策执行情况跟踪调研,了解各地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情况等,对上半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使用情况评估,于6月底前形成调研分析报告报部,提出计划指标中期奖惩建议。在有关专项地质调查工作中加大服务扩大内需地质技术信息服务工作安排的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土地调控政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问责制、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等重点内容开展宣传。
关键环节:摸清各地用地需求的数量和结构,准确掌握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情况,提高土地调控政策的针对性、主动性;摸清各地土地利用和管理中暴露出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掌握土地违规违法的新动向。宣传严格执行国土资发〔2008〕237号文件、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典型经验,加强正面引导。
(三)督察推进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
阶段工作:组织各地对上半年审批和供应的建设用地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和标准、用地是否闲置,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查处纠正。集中时间开展对省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醒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的困难和特殊问题及时向部提出对策建议,各督察局形成汇总报告于9月底前报部。总结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阶段性成果,根据扩大内需要求进行综合集成,为重大基础设施和工程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撑。
关键环节:突出关键问题和重点地区,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或用地标准,搭车用地、借机圈地、侵害农民权益等问题和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察。做好重大典型案件查处曝光。
(四)评估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阶段工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研究分析2010年扩大内需项目用地需求,提出分析预测报告报部。各督察局开展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实施效果评估,系统评价服务扩大内需各项土地管理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问题、困难,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根据评估工作和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及时完善服务扩大内需和加强监管的已有政策或出台新的政策,对200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调剂、调整。总结工作成效,向国务院报告,对成效显著地区在全系统进行通报表扬。
关键环节:紧紧围绕服务扩大内需政策执行情况的主线,完成保增长保红线行动的成效评估。研究完善或制定土地审批和监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业地价调整、土地征收、划拨用地目录、地质技术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政策,及时形成制度性成果。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督察局要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中央应对金融危机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领会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的精神实质,把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全面、准确、规范执行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充分认识到保增长保红线行动是实现积极主动服务和严格规范管理的有机统一。
保增长保红线行动由部党组统一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各阶段工作安排,联席会议由甘藏春同志召集,部各有关司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地要按照国土资发〔2008〕237号文件和保增长保红线行动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准确把握政策,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二)突出重点,统筹衔接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和日常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积极主动服务和严格规范管理为核心,把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与耕地保护、规划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地籍管理、执法监察和地质技术信息服务等日常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做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衔接,加强工作成果的应用。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扩大内需项目和用地的审批、供应、使用及地质技术、测绘信息服务等情况,跟踪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情况,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保障重点建设项目依法依规用地,防止违规违法问题发生。
各督察局要以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为主线,统筹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形势分析等各项工作,全面加强业务、能力和机制建设。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要积极主动推进调查研究工作,实现全程同步督察,保持与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联系,加强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沟通协作,确保取得实效。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督察局要主动做好与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的衔接,支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
(三)强化监督,进一步促进土地管理的规范化建设。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土地调控政策中,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监督,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对片面理解扩大内需用地政策,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搭车用地、借机圈占土地和违反供地政策等突出问题,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督察局要积极开展督察工作,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发现的政策执行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的问题,要及时预警和通报;对违规违法突出问题,坚决督促地方政府纠正整改和严肃查处。
(四)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地方政府用好用实土地调控政策。
要以积极主动服务和严格规范管理为基调,大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动作为,服务扩大内需,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的积极态度和成效。要紧紧围绕各阶段的工作任务,明确宣传重点。第一阶段的宣传要致力于统一思想,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准确把握保增长保红线行动的目的和重点任务,同时在社会上营造严格规范管理的舆论氛围。第二阶段的宣传要系统总结各地贯彻国土资发〔2008〕237号文件的具体做法和成效。第三阶段的宣传要总结推广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规范管理的先进经验,披露问题,促进各地准确把握政策方向。第四阶段的宣传要全面总结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政策的成效,宣传土地管理关键环节的改革成果。要通过卓有成效的宣传,向全社会传递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更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不动摇的强烈信号。
(五)全面评估,为及时调整土地调控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各督察局要开展持续、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地方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政策的实施情况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地方政府提出政策建议,促进地方化解土地管理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及时向部反映地方政府在实施土地调控政策中的困难和问题,为深化改革,调整土地调控政策提供决策支持。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安全生产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安全生产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政办〔2006〕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六安市安全生产检查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六安市安全生产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检查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三条 安全生产检查坚持以下原则:分类组织、突出重点的原则;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跟踪落实、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市政府组织。检查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检查内容为县区政府及开发区、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区)和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排查本市各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
  全市安全生产督查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组织,督查组组长由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督查内容为县区和市直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事故处理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检查开展情况。
  全市安全生产重点检查由市政府安委会组织,检查组组长由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检查内容为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重点时段(如春运、汛期)、重大活动(如“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内容侧重于相关易发事故的行业、领域和单位。
  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由市直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或本系统安全生产特点和上级部门要求,自行组织。每季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在时间和领域上接近或重合时应避免重复,可相互兼顾、结合进行。
  第六条 安全生产检查应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目的、方法、内容和对象,检查组成员应有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安全生产专家参加。
  第七条 安全生产检查一般采取“听取汇报、察看现场、反馈意见”的方法进行。
  一、听取汇报:听取被检查单位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特点和主要问题汇报。
  二、查看现场:实地检查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等方面安全生产状况,查看各种安全生产资料、台帐、工作记录等。
  三、反馈意见:对检查情况进行评议,作出综合评价,形成检查意见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明确整改要求。
  第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应制作检查记录(见附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检查记录一式四份,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所在县区、组织检查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各执一份,检查组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成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条 全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重点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应于3日内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经组长或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一并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在安全生产检查结束后一周内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
  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周内将上一季度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对有关事项进行许可、审批、审查、验收、备案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
  第十一条 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安全生产问题的,应立即进行检查核实,对核实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检查核实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由单位存档,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并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都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不得拒绝和阻挠依法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检查不积极配合,或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应登记、建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实行逐项销号制度。重大事故隐患以及重大危险源应按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加强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号督办。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监督检查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或隐瞒安全生产检查真实情况,酿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监督检查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
第 13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 长  牟新生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资格申请及取得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四条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并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海关对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条件、程序等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第五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
  考试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和统一合格标准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
  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海关依法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四)曾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被撤销报关员资格、吊销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第九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考生应当在网上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按照公告规定及时到有关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条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如实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凭有效香港、澳门身份证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经现场确认的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考生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及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
  直属海关及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应当根据统一合格分数线,及时公布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名单。
  第十三条 考生对考试分数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十四条 根据海关公布的名单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第十五条 向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
  (二)准考证主证;
  (三)学历证书;
  (四)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第十七条 海关对申请人授予报关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以及对报关员资格予以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
  决定不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不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
  第十九条 海关决定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可以不再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制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按规定向海关申请注册。
  第二十一条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后,因故损毁、遗失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
  (一)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省级报刊声明;
  (二)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 考生以伪造文件、冒名代考或者其他欺骗行为参加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海关经查实应当宣布成绩无效,并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有泄漏考题、纵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通过2005年度报关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原报考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