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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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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21号)和国务院要求,现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印送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专此通知。
  附件: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


                             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









二○一二年三月
目 录

前 言 6
一、基础和形势 6
(一)基础条件 6
(二)发展形势 8
二、总体战略 9
(一)指导思想 9
(二)战略定位 10
(三)发展目标 11
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2
(一)提升创新基础能力 13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14
(三)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转化 14
(四)完善创新服务体系 15
四、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 16
(一)优先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 16
(二)加快发展新兴产业 17
(三)积极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 19
(四)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20
五、建设创新要素集聚高地 21
(一)推进科技金融创新 21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22
(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22
六、加快建设“两型”社会 23
(一)推广“两型”生产生活方式 24
(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24
(三)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25
七、全面推进开放创新与合作 25
(一)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 25
(二)搭建开放合作发展平台 26
(三)强化区域创新合作交流 27
八、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28
(一)完善共建机制 28
(二)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28
(三)加强城市建设管理 29
(四)强化政策支撑 29
(五)培育区域创新文化 30
(六)加强组织实施 30















前 言

1988年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启动建设,1991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高新区。经过2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科技资源密集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在我国以光电子信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2009年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本规划纲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精神的具体部署,是指导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东湖示范区”)创新发展的行动纲领。
一、基础和形势
(一)基础条件
20多年来,东湖示范区秉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宗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努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成功打造了“武汉•中国光谷”品牌,实现了快速发展。2010年,东湖示范区完成企业总收入2918亿元,工业总产值2503亿元。东湖示范区的建设带动了地方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的自主创新中心之一。
塑造了具有特色的产业集群。坚持产业特色化和高端化发展,形成了以光电子信息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光电子信息产业取得跨越式发展,已建成中国最大的光纤光缆制造基地、中国光通信领域重要的科研开发基地。目前,光纤光缆的生产规模居全球第二,国内市场占有率为50%,国际市场占有率为12%;光电器件国内市场占有率为60%,国际市场占有率为6%。生物产业加速发展,软件及服务外包、工程设计、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异军突起。
集聚了丰富的科教与人才资源。东湖示范区集聚了42所高校、30多家国家重点科研机构、400多家企业研发机构。拥有大量高端人才和科技人员,包括60位两院院士、2万名科技活动人员、20多万名专业技术人员和80多万名在校大学生。
探索了若干有效的发展模式。东湖示范区创建了我国第一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形成了“企业化运作、吸纳社会投资、引进全球一流服务机构”的企业孵化服务新机制;率先探索了“科技成果在高校产生、成果在高校周边孵化、孵化企业在大学科技园成长、产业在专业园规模发展”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实行了“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的公共服务新做法。
涌现了若干领先的技术创新成果。在东湖示范区诞生了我国第一根光纤、第一个光传输系统、第一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红光高清视盘机(NVD);创制了7项国际标准,实现了我国在光通信领域国际标准零的突破;高端数控系统打破了发达国家对我国的技术封锁;高效短流程嵌入式复合纺纱技术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开放式虚拟地球集成共享平台及重大工程应用、分布式超大型地球信息系统(GIS)平台开发与应用等一批科技成果获得国家奖项。
(二)发展形势
新时期,国际国内经济正经历着深刻变革。全球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深入推进,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步伐加快。东湖示范区建设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从国际看,金融危机重构了全球产业与科技竞争新格局。金融危机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专业化深入推进,产业和技术分工在更深层次和更广范围展开。金融危机正在催生重大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绿色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普遍趋势。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仍然是全球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第四代移动通信(4G)、物联网、智能电网、基因工程等技术领域受到广泛重视。东湖示范区创新资源密集,光电子产业竞争优势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潜能巨大,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全球新一轮竞争,抢占全球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的制高点。
从国内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成为我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未来十年,是我国加快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承上启下的重要时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之路,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正在经历的一场深刻变革。东湖示范区要加快探索“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内生增长”的发展模式与路径,在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东湖示范区作为国家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载体,必须充分利用有利条件,进一步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区域创新体系,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实现跨越发展。
二、总体战略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创新型国家建设和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开放合作、辐射带动”,充分发挥科教与人才资源优势,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培养聚集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研发和转化一批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打造一批国际知名的创新品牌,努力突破科教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制度瓶颈,大幅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将东湖示范区建设成为依靠创新驱动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典范。
创新驱动,就是要坚持把创新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贯穿到东湖示范区建设的整个过程,渗透到示范区发展的每个环节,充分发挥创新对示范区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绿色发展,就是要坚持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大力发展低消耗、低排放的高新技术产业,研发新能源技术,推动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倡导低碳生活,实现经济、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开放合作,就是要坚持国际化发展,大力引进跨国资本、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整合全球创新资源,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交流与竞争,努力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辐射带动,就是要坚持发挥龙头带动作用,通过要素流动、产业合作等方式,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创新资源,辐射带动周边乃至中部地区创新发展,在全国形成有效示范。
(二)战略定位
创新驱动示范区。发挥科教资源优势,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率先探索依靠创新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模式,为实现科学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示范。
开放合作先行区。加快推进对外合作、开放交流,汇聚全球高端人才、资金、技术和信息等要素,推动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为实现国际化创新发展提供示范。
“两型”改革先导区。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探索绿色发展模式,建设生态文明,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供示范。
机制创新引领区。创新科技金融、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知识产权保护与使用、公共管理服务等机制,弘扬创新创业文化,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提供示范。
高端产业聚集区。充分发挥国家级产业基地的作用,大力发展以光电子信息产业为龙头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为我国产业高端化发展提供示范。
中部崛起增长极。做大做强优势企业,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打造中部崛起的重要引擎。
(三)发展目标
2015年,东湖示范区创新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
——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基本形成。企业总收入达到10000亿元。产业结构继续优化,形成若干创新型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取得突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比2010年提高10个百分点,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培育一批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的企业,形成一批国际知名品牌。
——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建设一批企业研发中心,搭建特色产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行业创新中心。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6%以上,推动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形成一批原始创新成果,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授权数比2010年翻两番,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00件。
——开放合作形成新局面。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发展环境和经营理念,建成一批国际开放合作发展平台,区域合作与交流频繁,国际高端创新要素富集,国际化发展水平大幅提升,互利共赢开放格局进一步形成。
——园区发展环境明显改善。配套服务设施齐全,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会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全面实现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数字化和无线网络全覆盖。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成效显著,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20%。
——机制体制创新取得重要突破。科技金融、股权激励、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取得新突破,探索一批支持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新机制、新政策,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科技金融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到2020年,东湖示范区实现企业总收入30000亿元,在光电子、生物、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等领域形成若干个拥有技术主导权的特色产业集群,成为创新要素聚集、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环境优良、创新经济活跃的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头兵,世界一流的高科技园区,享誉世界的“光谷”。
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发挥智力资源密集优势,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推进一批原始创新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打造一批世界一流水平的研发机构,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深入推进产学研用合作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提升持续创新基础能力,构建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区域创新体系,打造国家重要研发和产业化基地。
(一)提升创新基础能力
1.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与项目。组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龙头企业争取参与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认真落实国家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重大部署,鼓励支持企业承担国家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技术等领域的重大项目或工程,争取国家项目在东湖示范区布局。
2.建设一批科技基础设施。加快推进碳捕捉、云计算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整合现有科技资源,统筹规划,在激光、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等领域构建若干重要研发基地,形成集中布局。
3.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共性技术平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企业技术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技术创新载体建设。支持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一批国家工程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突破一批产业关键技术与核心技术,支撑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新兴产业成长。
4.推进武汉未来科技城建设。促进高端人才、一流技术和产业资本集聚。在光电子信息、生物、节能环保等领域,加快推进一批科技基础设施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办好东湖国家大学科技园等一批创新创业载体,推动科研机构管理运行机制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打造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重要载体。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1.培育创新型企业。鼓励和引导企业制定创新战略,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创制技术标准,培育自主品牌,创新产业组织模式,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培育一大批创新活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大企业运用并购重组、购买知识产权等方式提高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企业集团。加强公共财政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
2.推进产学研用合作。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产学研用合作,探索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多种产学研用合作模式。围绕特色产业大力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新型产业组织,支持开展运行机制创新,强化新型产业组织在产学研用合作中的作用。
3.推动重点产业技术攻关。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光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等重点领域的研发力度,突破光传输、先进激光、基因工程、射频识别、云计算与地理信息系统结合等领域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提升对主导产业的技术支撑能力。
(三)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转化
1.深化区校战略合作关系。推进东湖示范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的全面战略合作,探索多种产学研深度结合的有效模式和长效机制,共建公共研发平台,联合促进重大科技创新和产业化项目落地。
2.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的有效机制。提升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支持高校师生在东湖示范区创新创业。推进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和人员考评制度改革,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改革技术成果管理制度,推动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3.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鼓励智力要素和技术要素以各种形式参与创新收益分配。进一步界定和明晰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相关权属,完善相关技术成果的评议、定价、收益分配机制。
(四)完善创新服务体系
1.完善创业孵化器体系。支持高水平创业、跨区域创业和系列创业。搭建创业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合作交流平台,鼓励、引导和支持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创新孵化器运行机制,扩大孵化器规模,围绕主导产业建立专业孵化器,提升孵化器服务水平。
2.搭建“加速器”体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加速器”建设,探索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形成可持续发展模式。加强对企业融资扶持,推动创业投资和企业的对接,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品种,支持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
3.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科技情报信息中心、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等各类科技中介机构,支持建立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科技条件市场、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等。着力提升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推进政府采购科技中介服务。
四、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
围绕国家战略需求,突出地方优势,优先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生物、节能环保和高端装备制造等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打造企业集聚、要素完善、协作紧密、创新能力突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一)优先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
1.巩固发展光电产业。以关键技术突破促进产业升级,以完善产业链配套推动规模发展。扩大光通信、激光、光电显示及半导体照明等优势产业规模,力争掌握新一代光通信、光伏等领域核心技术,培育新的增长点。光通信产业要面向电信基础网络、光纤接入网、城域网建设,重点向产业链上游关键技术、材料、核心器件以及下游城域网、接入网设备领域延伸。激光产业要以激光器研发和生产为核心,积极切入高端激光设备及系统市场。光电显示产业要努力扩大液晶显示(TFT-LCD)产业规模,大力培育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三维空间(3D)显示等新型显示技术与产品。半导体照明产业要以发光二极管(LED)芯片技术为核心,积极构建从外延、芯片到封装、应用的完整产业链。光伏产业要在新型光伏电池技术研发、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等领域获得突破性进展。
2.壮大光电关联产业。坚持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大力发展消费电子、集成电路等光电关联产业。做大消费电子产业规模,不断提高关键零部件本地配套率,吸引企业在东湖示范区设立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研发中心、智能移动终端研发生产基地和营销总部。构建以芯片制造为基础、集成电路(IC)设计为核心,覆盖设计、制造、封装、测试以及相关设备、关键材料、知识产权服务等配套环节的集成电路产业集群。
3.发展光电新兴产业。坚持市场需求导向,加快产业和技术平台建设,在地球空间信息、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云计算等领域,大力支持服务模式创新。物联网产业要加快关键技术攻关,在光与无线传感、物联网接入与组网、数据库构建与应用、智能决策与运营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新一代移动通信产业要大力开展第四代移动通信(4G)关键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云计算产业要推进云计算基础设施建设,搭建第三方服务平台,积极发展云计算服务。
(二)加快发展新兴产业
1.创新发展生物产业。以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为依托,推动生物产业与光电子信息产业的融合发展,突破性发展生物药、化学药制剂、中药及植物药、医疗器械、医药研发外包、健康服务等领域,加快发展生物农业和生物能源,超前布局生物信息服务与生物制造,重点扶持在国内具有领先地位的企业,形成涵盖产品研发、技术转让、中介服务、高端制造、商业流通、人才培养与综合服务等环节的产业链。生物药要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种为核心,培育和形成一批龙头企业。化学药制剂要依托龙头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药物新品种、新剂型的开发。中药及植物药要促进现代制药技术与传统中医药的结合,重点发展中成药、中药保健食品,培育植物提取物和植物药。医疗器械要掌握新一代激光医疗设备核心技术,重点发展泌尿外科、眼科、皮肤科、心血管科的激光医疗设备。加快培育医药研发外包和健康管理服务。
2.跨越式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适应绿色经济发展需求,强化政府引导,探索实行总承包和投资运营等模式,大力发展节能环保高端产品、技术和服务。重点发展水污染防治与循环利用、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与综合利用、环境监测技术与装备、新型环境友好材料与产品、节能环保服务业等领域。水污染防治与循环利用领域要优先发展工业废水治理与循环利用装备和技术。大气污染防治领域要大力发展脱硝、脱盐、减碳等一批关键技术创新和应用示范。推进固体废弃物处理与综合利用,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与加工企业集聚发展。
3.全面提升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光机电一体化为切入点,积极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数控机床、清洁能源装备、智能电网和装备用电子系统及关键零部件,大力发展成套设备与系统,积极拓展装备服务领域,全面打造国内一流的高端装备制造创新与产业化基地。数控机床领域要坚持以中高档数控系统、重型与超重型机床为特色。清洁能源装备领域要大力发展清洁高效发电设备,形成以核电服务业为核心的、覆盖核能及核技术应用产业链全过程的服务产业。智能电网领域要重点发展超高压变压器、智能变压器、电子式互感器、特高压电网电力光纤光缆等智能输变电设备。装备用电子系统及关键零部件领域要在汽车、特种船、船舶配套设备和海洋工程装备等方面加强电子系统的研发和产业化。
(三)积极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
加快开展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探索发展现代服务业新模式、新机制,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业等,建立带动武汉、辐射中部地区乃至全国的现代服务业体系。
1.提升发展信息服务业。抓住国际产业转移、国内三网融合和企业信息化需求升级的机遇,加快发展软件及服务外包、动漫创意、移动互联网产业。软件及服务外包领域要推进软件、系统集成、服务外包的互相促进和融合发展,加强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企业开拓国际服务外包市场。动漫创意领域要大力发展动漫、网络游戏、数字艺术、数字新媒体等创意产业。力争在移动互联网技术和标准研发、移动互联网平台建设和移动多媒体内容生成等方面形成突破。
2.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推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中介等科技服务业的市场化及产业化,建设中部地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核心区。研发设计业要引进培育一批市场化的第三方研发公司,做大做强工程设计,加快培育工业设计和商业设计。检验检测业要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分析、测试、检验、计量等服务,拓展延伸检验检测服务链条。科技中介服务业要发展技术评估与交易、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等服务。
3.加快发展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业。充分利用武汉在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等领域的技术积累,大力发展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重点支持一批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示范,推进标准创制和平台建设,做大做强空间数据获取与处理、地理信息系统软件、智能导航系统、地球空间信息系统集成、测绘仪器与装备等领域,构建从数据获取、数据存储、数据处理到信息提取与增值服务运营的完整产业链。
(四)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优化功能分区。按照“关联功能集中、制造服务分离、产业专业聚集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原则,合理布局产业培育、高端制造、研发创新、科技商务、总部经济等功能,形成五大功能分区。
2.推进专业园建设。按照“科学规划、专业聚集、开发有序、功能完善”的原则,加快推进光电子创新园、半导体产业园、光电子产业新区、生物产业园等专业园建设。
五、建设创新要素集聚高地
围绕产业发展需求,重点推进资本、人才和知识产权等创新要素的集聚,大力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全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将东湖示范区建设成为要素齐全、体系完善、效能显著的创新要素集聚高地。
(一)推进科技金融创新
1.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中小企业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发展融资担保、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金融服务。发挥武汉循环经济产业基金、东湖示范区自主创新基金等产业投资基金作用。推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成为区域性的产权交易所,加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2.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鼓励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面向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建立促进科技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和配套政策体系,研究完善相关财政税收政策,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探索创业投资机构和商业银行间的投贷联动机制。支持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服务。支持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鼓励开展信用保险、科技保险等服务创新。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3.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搭建创业投资平台,促进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者的深度交流。加大政府资金引导投入力度,吸引创业投资企业入驻。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依托“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百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赤子计划”、“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等人才计划,加快建设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重点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
2.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快复合型人才培养,推动技术型创业者向现代企业家转变,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创新型企业家队伍。大力促进职业教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结合,培养更多满足社会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和产业技术工人。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重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建设一批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3.完善人才激励与服务机制。完善人才激励政策措施。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建立高端创新人才认定体系,完善高端人才的居住、教育、医疗等配套服务。
(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机制。完善产学研结合的知识产权合作创新机制,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工作。加强对重点项目知识产权创造的支持,依法依规推动及时获得授权。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突出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主体地位。
2.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知识产权产业培育与功能强化工程。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建立资本市场与知识产权市场的对接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形成功能完善的知识产权产业转化服务链。发展以知识产权培训、信息增值、中介服务等为基础的知识产权高端服务业。
3.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协调管理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立健全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制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和维权援助工作机制。
4.推进产业知识产权战略。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建立行业知识产权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培育壮大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着力培育精品名牌。实施技术与标准相结合战略,支持企业核心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和标准全球化。
六、加快建设“两型”社会
紧抓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机遇,充分发挥东湖示范区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产业优势,以创新机制体制为核心,推广“两型”生产生活方式,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理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努力成为“两型”社会建设的典范。
(一)推广“两型”生产生活方式
1.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鼓励企业使用中水和再生水。大力推进产业园区内物料闭路循环和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大力发展静脉产业,促进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加快循环经济关键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机制和政策,建立统计评价指标体系。
2.大力推进节能减排。 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健全项目准入制度。完善节能减排的投入机制和市场化机制,积极推广清洁发展机制(CDM)、合同能源管理(EMC)等市场化节能减排新机制。
3.积极倡导“两型”生活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实施绿色交通、绿色照明、绿色建筑等一批示范工程,培养公众绿色消费理念和习惯,鼓励公众更多选择节能产品,采取低碳出行方式。积极倡导企业绿色商务办公,建设“碳中和社区”。
(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1.维护生态安全。严格保护水源保护地、生态涵养区、森林保护区。维持湖泊、湿地、河流、山林等重点区域的生态系统健康,保护生物栖息地。倡导文化生态旅游,注重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实现保护性开发。
2.加强污染源头控制和末端治理。坚持开发建设、绿化、生态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完善环保基础设施,提高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三)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1.完善土地准入制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完善入园项目审核制度,建立项目准入指标体系,提高准入门槛。加强企业用地合同管理,明确企业用地建设规范与违约处置办法。
2.创新土地集约利用方式。鼓励发展孵化器、“加速器”、标准厂房等集约式开发建设模式。制定严格的企业用地和建筑物退出管理流程与实施办法。加大建成区土地资源挖潜力度,综合采取多种方式促进土地资源向效益好、集约利用率高的企业流转。
七、全面推进开放创新与合作
积极搭建国际化发展平台,优化国际化发展环境,大力提升企业、中介机构的国际化发展水平,促进国际间、区域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全面推进东湖示范区的开放创新与合作。
(一)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
1.促进企业国际化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支持企业设立海外研发、销售与生产网络,开展对外投资,提高国际影响力。引导和鼓励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和海外维权。支持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国际工程项目。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展国际认证活动。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机构吸纳国外企业或组织,参加国际合作与交流。
2.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集群。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国际标准制定和应用推广,开展国际并购,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快发展激光、光通信、生物育种、生物质能、节能环保、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等产业集群,培育千亿规模的领军企业,抢占全球技术和产业主导权。
3.提高中介组织国际化水平。大力发展面向国际市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建立海外分支机构,开展国际业务,加强与国际同类机构合作,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
(二)搭建开放合作发展平台
1.搭建国际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市场信息平台,推动企业适应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运营等规则和模式。积极引进国际商务机构、商会协会、产业组织,搭建国际合作交流的桥梁和通道。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设立科研基地或联合实验室。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独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
2.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大力发展研发服务外包,积极推进跨国技术贸易。打造“中国光谷”国际光电子博览会暨论坛、华侨华人创业发展洽谈会等具有影响力的国际会展品牌。扩大与世界知名科技园区的合作与交流,与具有共同合作基础的国际科技园区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整合国际国内创新资源,重点围绕光电子、生物等领域,建设国际创新园。
3.优化国际商务环境。营造国内外企业和创业者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改善国际商务发展的软硬件条件,建设东湖综合保税区,加强与武汉新港、天河机场、铁路中心口岸等口岸业务联动,加快电子口岸实体平台的上线运行。
(三)强化区域创新合作交流
1.加强与其他园区的合作和交流。推动东湖、中关村、上海张江示范区之间合作交流,共同探索多园多基地建设、产学研合作、中小企业发展、科技金融体系建设、人才引进、国际化发展等方面的有效做法。积极开展与国内其他高新区的合作。
2.带动周边区域共同发展。按照“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合作共赢”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东湖示范区的创新要素向周边扩散,联动发展周边区域,探索功能梯度布局、产业错位发展的格局。
3.促进武汉城市圈分工合作。与周边城市共建产业园区,加强产业分工与协作。促进城市圈内企业、科研机构研发合作,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层次,增强服务周边城市的能力。
4.引领中部地区创新发展。探索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城乡统筹新机制,探索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模式,为中部地区创新发展提供经验和示范。
八、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积极完善共建机制,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培育和弘扬创新文化,强化政策支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开放、活跃、高效的发展环境,为东湖示范区发展提供持续不断的体制动力。
(一)完善共建机制
1.强化部际协调小组职能。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要加强全面指导,研究推进体制机制和政策先行先试,协调促进东湖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2.充分发挥湖北省、武汉市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作用。湖北省、武汉市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统筹规划东湖示范区发展建设,研究解决东湖示范区发展的相关问题,协商国家有关部门落实各项专项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创新试点,不断完善政策、法制环境。组织制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
3.密切部省合作。部际协调小组相关部门与湖北省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东湖示范区建设。
(二)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审批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着力营造低成本、高效率的投资环境。
2.完善行政监督、考核机制。推进东湖示范区管理机构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以促进自主创新为导向的考核体系。建立科学的责任体系,推行行政问责制,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3.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着力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推进网上办事。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政府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
(三)加强城市建设管理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轨道交通、高快速路网等立体交通系统,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实施无线宽带、智能交通、资源信息化管理等示范工程,提高数字化管理和服务能力,打造智慧型园区。加快完善商务服务设施,完善城市生活配套。
2.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加快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大力改善社区环境,建设新型宜居社区。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鼓励和支持民间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促进福利社会化。
(四)强化政策支撑
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和政策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东湖示范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以及其他科技创新企业积极开展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和分红激励。
(五)培育区域创新文化
培育光谷文化,塑造光谷企业家精神,营造“敢于冒险、勇于创新、宽容失败、追求卓越”的氛围。深化“光谷”品牌内涵,加强专业园区、产业集群和企业品牌建设,建立区域品牌架构;精心组织重大品牌策划活动,积极开展境内外宣传和推广,提高“光谷”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六)加强组织实施
部际协调小组要加强对规划纲要实施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湖北省和武汉市负责组织规划纲要的具体实施,做好本规划与其他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的协调、衔接工作;根据规划纲要编制专项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纲要的实施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吉尔吉斯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5月16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的邀请,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阿·阿卡耶夫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二日至十六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杨尚昆主席、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分别同阿·阿卡耶夫总统在友好、求实的气氛中举行了会晤和会谈。
  访问过程中,吉尔吉斯贵宾到深圳进行了参观访问。

 二、在中吉首次高级会晤期间,双方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各自介绍了本国国内的情况和发展计划。

 三、双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于一九九二年一月正式建立外交关系表示满意,并认为这符合两国人民的愿望和利益,有助于维护亚洲和全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中吉建立外交关系不针对第三国,也不损害第三国的利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声明,彼此视作友好国家,并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些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普遍原则的基础上发展相互关系。双方将以和平谈判的方式,以睦邻友好的精神解决两国之间的一切问题,相互不以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领导人认为,双方观点的某些差异和不同做法是自然的,并不妨碍两国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

 六、两国将就双边合作及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问题经常进行政治磋商。两国领导人,议会、各部门、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将经常保持接触。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愿共同致力于巩固和加深各领域的互利合作,特别是扩大在政治、经贸、科技、运输、教育、卫生、文艺、新闻、旅游等领域的交往。
  双方认为,双边经济合作具有巨大潜力,将促进这一领域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在经济合作方面支持采用世界通用的一切形式。

 八、双方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主管机关将在与有组织的犯罪、国际恐怖活动、贩毒、走私和其他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合作。这方面的合作形式和办法将专门商谈。

 九、双方对中国同原苏联在边界谈判中就现中吉边界地段所取得的成果给予积极评价。双方将以有关目前两国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继续讨论尚未解决的边界问题,以尽快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

 十、双方愿就在中吉边境地区裁减军事力量和信任措施问题举行谈判,以期取得实际成果。

 十一、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发展经济所作的努力。

 十二、会谈表明,两国在和平与发展、裁军、防止军备竞赛和反对在国际事务中推行霸权主义等当代基本问题上立场相近。两国将继续为维护亚太地区以及全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双方认为,各国都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这方面的差异不应妨碍各国之间的正常关系和合作。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在参加讨论和解决世界事务方面都具有平等的权利。
  双方将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两国各自加入的其他国际协定和条约。

 十三、中国和吉尔吉斯斯坦领导人对中吉首次高级会晤的成果表示满意。中吉人民传统的友好睦邻关系掀开了新的一页,两国领导人对此给予高度评价。双方相信,两国关系的发展前景是美好的。

 十四、阿·阿卡耶夫总统对中方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他代表吉尔吉斯斯坦领导邀请中国领导人在他们方便的时候正式访问吉尔吉斯斯坦。
  中国领导人对此表示感谢并接受邀请。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六日于北京

贵阳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贵阳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袁周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贵阳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弘扬社会正气,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对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遭或者减轻侵害,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排除、减轻突发性公共事件危害的行为(特定职务行为除外)。

第三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见义勇为奖励资金。

鼓励多渠道筹集见义勇为奖励资金,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实际,将见义勇为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

设立由市、区、县(市)政府首长及其综治、公安、财政、法制、司法、民政、卫生、劳动、教育等部门组成的市、区、县(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下设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见义勇为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区、县(市)见义勇为办公室设在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见义勇为的宣传报道。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事迹应当客观、准确。

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家属要求保密见义勇为事迹的,从其意愿。



第二章 确认和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

(一)在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积极保护或者设法救援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的;

(三)在排除突发性公共事件危害中,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遭或者减轻损害,表现突出的;

(四)其他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制止犯罪中表现突出的。

第八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发给奖金;

(三)授予“贵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四)授予“贵阳市见义勇为特殊贡献奖”荣誉。

第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确认申报,由单位或者个人向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见义勇为办公室申报。

见义勇为人员确认申报,应当于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特殊情况可延迟30日。

第十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核查确认,一般由区、县(市)见义勇为办公室负责实施。社会影响重大、外籍见义勇为人员和需授予“贵阳市见义勇为特殊贡献奖”和“贵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的核查确认,由市见义勇为办公室负责。

核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征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核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按核查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区、县(市)见义勇为办公室收到的见义勇为人员确认申报,对属于市见义勇为办公室办理的,应当在收到确认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市见义勇为办公室办理,同时通知申报人。

市见义勇为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属于本部门办理的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办件,指定区、县(市)见义勇为办公室办理。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见义勇为人员确认申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确认工作。属于见义勇为的,予以确认;符合见义勇为奖励条件的,予以奖励。不属于见义勇为或者虽属于见义勇为但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区、县(市)见义勇为确认和奖励情况,应当报市见义勇为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申报人对见义勇为确认和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见义勇为办公室提出复核;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申请复议。

复议、复核决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按下列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

(一)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遭重大损失,事迹特别突出的,授予“贵阳市见义勇为特殊贡献奖”,颁发荣誉证书,发给奖金2万元;牺牲或者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发给一次性抚慰金3万元。

被授予“贵阳市见义勇为特殊贡献奖”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本市市级劳动模范的相关待遇。

(二)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遭或减轻损失,事迹突出并有重大贡献的,授予“贵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给奖金1万元。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达到五级(含五级)以上伤残标准的,发给一次性抚慰金2万元;五级以下伤残的,分别按六级1.8万元、七级1.5万元、八级1万元、九级0.5万元、十级0.2万元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慰金;

(三)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并做作出较大贡献的,给予通报表扬,视贡献大小发给01万元至0.5万元的奖金。

第十五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贵阳市见义勇为特殊贡献奖”的,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对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贵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由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批准;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的,由市、区、县(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按见义勇为人员核查确认管辖予以批准。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需要救治的,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就近送医。医疗机构应当即时抢救治疗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初次接诊的医疗机构无力继续治疗的,应当及时转入具备相应诊疗资格的医疗机构抢救治疗。

医疗机构接诊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拖延。

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需要急救或者住院治疗的,免收挂号费、诊查费、输血费、检查检验费、床位费、抢救费、手术费。其他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由加害人依法承担;

(二)由受益人依法承担;

(三)由所在单位提供资助;

(四)不足或者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不能负担的部分,从见义勇为奖励资金中支付。

非因见义勇为引发的疾病(经市级以上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产生的费用,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和事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单位职工的,按照工伤处理。见义勇为负伤人员除享受国家有关工伤待遇外,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见义勇为奖励和有关待遇。

见义勇为负伤的其他人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评残条件的,按照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二)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按其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80%发给生活费;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民政部门按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给生活费。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企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推荐。

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力,家庭供养确有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由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对其具有劳动能力的待业直系亲属,民政部门应当优先安置到民政福利企业就业。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受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其供养的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见义勇为人员户籍属于本市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见义勇为人员供养的亲属发给生活费。

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由市见义勇为办公室配合民政部门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因见义勇为致残,符合办理社会残疾人证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第二十一条 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生产经营手续,依法减免有关税费。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员的子女或者由其供养的弟弟、妹妹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区、县(市)见义勇为办公室出具证明,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应当免除学杂费;参加中考、高考的,同等条件下,市属大、中专院校、高级中学应当优先录取,并减免学杂费;考取非市属大、中专院校的,由市见义勇为办公室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导致无过错第三人经济损失的,无过错第三人应当依法向受益人追偿。无受益人的,经见义勇为人员申请,可以从见义勇为奖励资金中给予无过错第三人不超过直接经济损失60%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安全保护。因见义勇为引起诉讼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 见义勇为奖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奖励资金的筹集:

(一)政府拨款:2006年起,市、区、县(市)财政分别按当地常住人口人均010元标准将见义勇为奖励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划拨到市、区、县(市)见义勇为资金专户存储;

(二)社会捐赠;

(三)见义勇为办公室组织募集;

(四)资金存款孳息。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奖励资金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按照 “收支两条线”使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见义勇为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见义勇为奖励资金日常管理由市、区、县(市)见义勇为办公室负责,市、区、县(市)见义勇为办公室应当每年定期向本级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报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同时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见义勇为奖励资金的用途:

(一)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慰问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或者其亲属;

(三)依据本办法给予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或者其亲属的补助;

(四)依据本办法规定由见义勇为奖励资金支付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

(五)其他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弘扬、倡导见义勇为精神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措施。见义勇为不同于一般的做好人好事,大量的是同违法犯罪行为或灾害事故作斗争,面临的是生与死的考验,付出的是鲜血甚至生命的代价。见义勇为者的这种无私奉献、乐于献身、勇于斗争的精神,理应得到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培育和支持,他们的正当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1995年5月,市委、市政府决定建立贵阳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成立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十年来,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宣传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表彰奖励和抚恤见义勇为人员、为见义勇为人员解除后顾之忧、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为维护本市社会治安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由于目前国家对见义勇为工作还没有统一立法,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保护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使得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有人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流了血,甚至牺牲了生命,事后见义勇为人员本人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反而为此伤心流泪。例如,有的见义勇为者负伤的医疗费用无处报销,无力负担;有的身体残废甚至牺牲了,本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困难无法解决,抚恤待遇难以落实;而有的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后,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其本人或亲属遭致打击报复、伤害。这势必挫伤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不利于倡导和鼓励见义勇为。

2004年,本市实施创建“平安贵阳”工程以来,广大人民群众的见义勇为行为进一步高涨,仅2004年下半年,就有近50人次到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咨询申报见义勇为的相关事宜。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人民群众见义勇为行为将会日益增加。因此,为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运行机制势在必行,制定《贵阳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制定的依据及起草过程

为实施创建“平安贵阳”工程,建立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运行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反复思考的基础上,市综治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借鉴外省市地方立法经验,结合本市实际,于2003年起草出《办法》(草稿)。两年多来,先后十余次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征求市人大内司委、市政协法制委、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和贵州大学法学院的有关法学专家的意见,与市政府法制办对《办法》(草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草案,已经2005年11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的日常主管机构。

1995年,本市成立了“贵阳市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市综治办负责具体工作。十年来,市综治办积极开展工作,表彰奖励了一大批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弘扬了社会正气,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随着近年来对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需要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工作机构重新定位,因此在《办法》第五条规定了“设立由市、区、县(市)政府首长及其综治、公安、财政、法制、司法、民政、卫生、劳动、教育等部门组成的市、区、县(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下设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见义勇为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区、县(市)见义勇为办公室设在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是以议事为主的,主要是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办法》将见义勇为的日常主管机构设在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并要求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既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又是对见义勇为工作现状的客观反映,同时也调动了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

(二)关于财政解决见义勇为奖励资金有关情况的说明。

为解决见义勇为奖励资金的筹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2006年起,市、区、县(市)财政分别按当地常住人口人均010元标准将见义勇为奖励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划拨到市、区、县(市)见义勇为资金专户存储”。经测算,按当地常住人口人均0.10元标准,目前全市两级财政年预计可向见义勇为奖励资金注入71万元。十年内,政府注入见义勇为奖励资金可达750万元左右,加上现有资金250万元,每年银行利息约20万元,预计社会捐助约200万元,资金预计累计将达到1400万元,除去开支约350万一400万(年均约35—40万)。十年以后,见义勇为资金累集可望达到1000万元左右。当见义勇为资金达到1000万元时,资金利息可以基本保证维持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保护,财政即可停止拨款,已经与市财政局形成共识。通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褒奖,必将极大地激发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平安贵阳”创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全市乃至全省社会治安做出积极的贡献,产生长期的社会效益。

(三)关于对见义勇为的奖励。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基于对见义勇为的表彰主要是对具有代表性的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又要鼓励其他的见义勇为行为的考虑,《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的同时,规定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物质奖励。突出了对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的或者需要进一步得到保护的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保护。一般与重点相结合,更加能够激发起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热情。

(四)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治、医疗、待遇。

对见义勇为的保护是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办法》的重要内容。《办法》在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就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治、医疗、就业、教育、生活等方面作了具体保护规定。制定中,得到了市卫生、民政、教育、劳动、司法等有关部门的关心和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