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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0:14: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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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2006年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适用于各类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海洋石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除外),自2010年10月1日起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12月印发的《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6〕274号)同时废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式样自行印制。

二、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培训,保证执法文书的正确使用。

附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0/0908/106895/files_founder_201975868/1489726455.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财政部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2002年1月28日 财会〔2002〕1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已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核同意,现予公布,请根据办法的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工作。
附件: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协字〔2000〕56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审议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组织
由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工作,制定考试组织方针、政策,确定考试科目,审定考试内容,确定考试方式,处理考试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承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办理有关事宜。
二、考试科目、方式及范围
考试科目及时间:
1.会计与审计,240分钟;
2.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法规,180分钟。
考试方式:闭卷、笔试。
考试范围:每年度报名开始前,全国考委会将发布该年度《考试大纲》,界定考试范围及参考用书。
三、报名条件及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一)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记录,在近3年中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过刑事、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
报名人员应在规定的报名期间内到当地的地方考试办公室及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应提交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地方考办应对本地区报名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汇总表(格式见附)报送至全国考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考办对报名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终审,并下发终审合格人员的准考证至各地地方考办。地方考办在收到终审合格人员的准考证后,应在准考证上粘贴相应考生照片,并加盖地方考委会的钢印后,发放给考生。
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用于命题、设置考场、试卷印制及发送、有效答卷评阅及成绩发放等项工作。
全国考办不直接受理个人报考事宜。
四、考试实施
考试组织方式:全国考办统一组织考试。
考试实施时间:由全国考委会在每年度发布的报名简章中确定。
考生凭准考证及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并自觉遵守《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应考人员守则》;考务工作执行《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考试期间如发现考生及考务工作人员有违纪、作弊行为,将按《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进行处罚。
五、阅卷及成绩认定
(一)阅卷工作由全国考办统一组织。考试成绩由全国考委会认定。
(二)各科合格分数线由全国考委会确定。两科成绩同时合格方为考试合格,不保留单科合格成绩。
(三)全国考办监制并颁发考试合格证书。如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者,取消其合格成绩。
注册会计师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只证明考生考试成绩合格,不能凭此证书签署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有关报告。考试合格者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应按其他有关文件办理。
(四)考试成绩由全国考办通知地方考办。
附: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




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10〕9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加快我市节能工作管理方式的转变,确保节能降耗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投资主体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提供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系列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运作模式。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三条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共机构主要包括:

(一)市级或各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二)市级或各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

(三)市级或各区政府投资建设或管理的道路、公园、文化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

(四)其他公共机构。

第三章 投资主体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主体;是指在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过程中,提供节能服务的机构,投资主体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总部需设在本市或在本市设有长期服务机构。

(二)生产或使用的节能产品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节能技术和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三)所提供的节能产品与节能技术,必须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并且节能效果长期稳定。

(四)节能改造后不得降低用户相关设备的使用效果。

(五)节能改造后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水平。

(六)有足够的技术手段对其节能设备的运行故障进行及时响应。

第四章 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模式

第五条 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原则上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由公共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有关项目建设招投标程序牵头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招投标应以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投资额度、收益分成及期限等项目实施后收益情况为主要考虑条件。

第七条 项目建设由中标的投资主体负责提供相关节能产品和设备,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所有投资全部由投资主体承担,公共机构无需投资。

  第八条 节能项目完成后,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资主体负责节能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及设备维修保养,并在合同限定的年限内(最长不超过5年)从能源费用节约额中按合同规定的分成比例,回收投资成本和提取合理投资利润。

  第九条 合同执行完毕,节能项目所有设备及系统无偿交付公共机构后,投资主体仍有义务负责节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服务费用由双方按市场价格另行约定。

第五章 节能基准的确定方法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的节能基准、节能量以及相应节能收益进行认定和复核。

第十一条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基准的确定遵循“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基本原则,投资主体须有足够的技术手段,使节能量“可计量、可报告、可验证”,具体确定的原则可按相对计量法或绝对计量法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耗能量变化较大的公共机构项目以及新建公共机构项目,采用相对计量法计算节能基准。即在节能过程中,对耗能设备安装有功计量仪表,并采用相邻日测试法进行节能率测试。即选择相近负荷条件(室外温湿度、室外光照度、室内负荷)、相同运行时间的两天,分别计量节能系统在投入和断开时的能耗,以此计算实际的节能率。

为了更加准确地体现节能效果,双方应约定在设备运行第1年至少每个季度测试1次,每次测试在季度的月初,测试结果作为当季的平均节能率,其余年限则应每半年测试1次,每次测试在季度的月初,测试结果作为当期的平均节能率,上述测试需由所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三条 对于耗能量相对稳定的公共机构项目,采用绝对计量法来计算节能基准。

  (一)对于正常运行时间三年以上的项目主体,则节能基准由改造前近二年的月平均用能量(由供电部门或公共机构提供,下同)确定。

  (二)对于正常运行时间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公共机构项目,则节能基准由改造前一年的月平均用能量确定。

  (三)对于正常运行不满一年的项目主体,节能基准由改造前的月平均用能量确定。

  第十四条 节能基准一旦确定,节能改造双方必须依照基准,并与所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核算节能量。

第六章 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为了鼓励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改造项目正常运行后,能源节约的费用由投资主体和公共机构按合同规定的节能比例分成。

  第十六条 投资主体分成部分从财政预算安排给公共机构公务费或能源支出费用中支付。对因实施节能改造而产生的节约经费,财政部门不调减公共机构的年度经费预算,作为公共机构的补充经费,自由支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投资主体与公共机构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中,应包括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投资额度、收益分成及期限,以及项目节能基准和节能量的认定原则、节能量与相应的节能收益的认定、验证复核办法等内容,还应明确双方承担违约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改项目而发生的设备增加、减少等资产帐务处理,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全市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由市节能考核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