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的通知
卫办疾控函〔2004〕169号
自2003年3月第一批51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正式启动后,各示范区在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为促进全国示范区工作的开展,发现和解决示范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示范区工作质量,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3〕12号)的要求,决定对第一批示范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卫生厅根据《2004年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方案》(附后)要求,组织对本省示范区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2004年5月底前报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二、卫生部将于2004年6月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省示范区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和人员将另行通知。
三、卫生部将对本次督导考评结果予以通报。根据吴仪副总理关于示范区工作不搞终身制的指示,对督导考评结果总体不合格者,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三个月后进行复核,对仍不合格者,将取消示范区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陈清峰 王冬梅
联系电话:83157908 83157864
附件:2004年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方案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04年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方案
一、目的
为促进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的顺利开展,督促《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3]12号)(以下简称《指导方案》)中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发现和解决示范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示范区工作质量,保证工作进度,特制定本督导考评方案。
二、督导考评内容
按照《指导方案》的要求,示范区建设周期为3年。本次活动主要针对示范区启动第一年的工作进行督导考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线调查:描述与分析本示范区艾滋病的基本流行状况和相关的危险因素。
2、实施计划:根据当地艾滋病流行病学特点确定防治工作的优先领域,制定出相应的实施计划或方案。
3、组织建设和人员培训:政府和有关部门为示范区工作所落实的组织和人员保障,开展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4、政府各部门协调与配合:了解政府各部门在示范区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情况。
5、检测咨询服务:了解示范区提供检测咨询服务的能力。
6、感染者和病人的治疗:了解治疗工作体系的建立、责任的落实、规范化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工作开展情况。
7、健康教育及大众参与:了解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
8、综合关怀支持:对感染者、病人、以及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家庭进行关怀支持的情况。
9、预防艾滋病传播干预活动:了解根据当地的流行特点,开展安全用血、降低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对暗娼、静脉吸毒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进行行为干预工作的情况。
10、项目管理:项目经费和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有关文件和信息资料的收集、分类和建档规范管理和上报。
三、组织与实施
省级自查:在国家级督导考评实施前,各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应按照本方案组织对本省各示范区工作进行自查。各省自查工作应于2004年5月25日前完成,自查结果(包括自查工作报告,每个示范区的附表1及附表2)于5月28日前报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备案。
国家级抽查督导:卫生部负责组织本次国家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国家级抽查督导时间为2004年5月28日—6月10日之间。本次国家级督导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根据示范区感染者数量、工作重点、专家组对示范区工作进展评价来确定。卫生部将对本次督导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本次国家级督导共抽查15个县,分5组进行,每组分别由组长1人、成员2人和协调员1人组成。组长由卫生部或中国疾病控制中心有关领导担任,成员为艾滋病预防和治疗专家,国家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为督导组协调员。每组督导时间为7-8天。
(一)现场督导工作步骤
1、检查基线调查材料和结果,分析基线调查和示范区艾滋病防治实施方案的质量;
2、收集项目实施一年的工作进度和质量信息,每位督导成员完成现场督导考评表(附表1);
3、督导考评小组成员讨论,整理督导考评意见,完成现场督导考评报告表(附表2);
4、撰写督导考评的现场反馈报告;
5、向督导单位现场反馈督导考评结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6、与当地项目相关人员座谈,听取地方对督导考评现场反馈的意见;
7、撰写书面督导考评报告上报国家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二)收集信息的方法
1、听取当地示范区工作情况汇报并讨论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2、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文件、记录、照片、报表等);
3、现场考察/观察;
4、艾滋病实验室检测、抗病毒治疗、VCT等技术抽查;
5、与各类人群的小组访谈及随机个人访谈。
(三)收集信息的对象:
1、示范区主要负责人1名:县政府分管领导;
2、主要执行人员4名以上:包括项目负责人,医疗服务人员、预防人员、实验室人员;
3、了解示范区工作的知情人士3名以上:根据项目涉及的部门而定,如关怀工作可考虑民政、扶贫、农业的干部,针对吸毒可考虑禁毒民警,性传播干预可考虑治安、派出所民警、文化部门的干部,针对青少年可考虑教育部门的干部、学校老师等;
4、示范区受益人5名以上:根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主要目标人群而定;
5、熟悉示范区受益人的知情人各3名以上:根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主要目标人群而定,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吸毒者的亲属,娱乐服务场所老板等。
四、督导与考评的判定标准
根据以下标准判定各项工作是否合格。总体上7项合格即为总体合格,达不到7项合格为总体不合格。
1、 基线调查:内容和结果达到下述要求5条者为合格。
1) 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和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状况的描述;
2) 对当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年龄、性别和职业等分布的描述;
3) 对当地高危人群的种类、特征、数量、分布的定性或定量描述;
4) 对当地高危行为的种类、特征、数量、分布的定性或定量描述;
5) 当地普通群众的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6) 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7)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2、 实施计划:达到下述要求2条者为合格。
1) 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实施方案;
2) 根据基线调查结果确定当地艾滋病防治的优先领域。
3、 示范区工作的组织建设和人员培训:达到下述要求4条者为合格。
1) 政府发文部署综合示范区工作;
2) 建立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并落实工作人员;
3) 定期召开示范区工作会议,有相关会议记录或决议;
4) 调整、充实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5) 根据实施方案对各类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有培训记录。
4、 政府各部门协调与配合:达到下述要求1条者为合格。
1) 各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有部门协调事件/会议记录;
2) 相关部门协调,成功解决重大防治问题的实例。
5、 检测咨询服务:下述要求达到2条者为合格。
1) 建立初筛实验室,按照检测规范开展工作;
2) 对被检测者进行检测前后咨询,有咨询记录;
3) 现场抽查3-5名从事检测咨询的工作人员,达到合格的知识和技能。
6、 感染者和病人的治疗:达到下述要求2条者为合格。
1) 建立了抗病毒治疗药品分发的县、乡、村三级工作体系和责任制,有文件或工作部署记录;
2) 按照实施方案完成规范化抗病毒治疗的数量和比例;
3) 按照实施方案对病人进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
7、 健康教育活动及大众参与:达到下述要求2条者为合格。
1) 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大众宣传教育工作,有关于宣传对象、活动形式、内容、频度、参加人次等记录,有宣传品实物和音像资料;
2) 按实施方案开展学校艾滋病教育,有课程表和教案。
8、 综合关怀支持活动:达到下述要求5条者为合格。
1)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支持模式,如建立感染者活动场所温馨家园等;
2) 组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和互助活动,有实例;
3) 为生活困难的感染者/病人提供救助,有记录和实例;
4) 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艾滋病孤儿提供上学和生活支持,有记录和实例;
5) 为临终病人提供临终关怀和支持,有记录和实例;
6) 为感染者/病人开展咨询和心理支持活动,有记录;
7) 感染者/病人对社会环境改善的感受,有记录。
9、 预防艾滋病传播干预活动:根据实施方案,至少达到3条要求者为合格。
1) 根据《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保证安全用血的措施,有政策的出台和执法记录;
2) 按照实施方案,对感染艾滋病病毒孕妇实施降低母婴传播的措施,有记录;
3) 按照实施方案,开展针对卖淫妇女的外展综合服务,如发放宣传资料、推广安全套等,有记录和实物;
4) 按照实施方案,开展针对吸毒人群的干预活动,如宣传教育和针具交换,有记录和实物;
5) 按照实施方案,开展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有文件出台和工作记录;
6) 按照实施方案,对已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进行咨询指导,提供安全套防止HIV的进一步传播,有记录和实例。
10、项目管理:达到下述要求4条者为合格。
1) 落实配套经费到位;
2) 项目经费专账管理;
3) 项目经费和设备不挪作他用;
4) 示范区有关各种文件和信息资料的收集、分类和建档规范化管理;
5) 按期高质量上报报表和阶段工作报告;
6) 定期分析项目实施情况,能及时发现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并加以解决。
11、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各省可参照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印发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督导评价方案(试行)》附件2(群众艾滋病防治知识调查问卷)、附件3(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调查问卷)、附件4(惩教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问卷),结合自查工作实际需要,对示范区相应人群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调查情况及结果请一并纳入自查报告。
附表1 艾滋病综合防治项目现场督导考评表
附表2 艾滋病综合防治项目现场督导考评报告表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政〔2005〕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新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05〕4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村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各级人民政府和计生、财政、公安、审计、监察、农业等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均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遵循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奖励扶助对象和奖励扶助标准
第五条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1973年以前的生育比照这一号召和政策规定)、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
1.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2.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3.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4.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以上条件不包括:(1)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2)符合生育二孩政策,已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3)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有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四)按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日,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第六条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夫妇双方只有一方为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则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第七条奖励扶助标准: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我市各县(市)区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今后国家、省、市如制定新的奖励扶助标准,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第八条申请人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的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新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评议,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负责人应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于6月3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对本人身份证、户籍薄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按统一规定式样在奖励扶助对象所在的村或居民区公示10天。如无异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责任人应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7月31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一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无误后,对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并于8月31日前将名单批复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10天。
第十三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8月31日前对奖励扶助对象审核一次。对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及亡故或终止待遇的原奖励扶助对象,汇总后上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市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和规定程序的应及时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和退出程序(一)年审实行三级审核界定制度。村、乡、县三级依次对每个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初审、复核、审定。根据年审结果,逐级分别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登记卡》和《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详细记载奖励扶助对象下年度是否继续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情况。退出的对象,要写明退出原因,并由对象本人或亲属签字,对象死亡无亲属的,由相关证人或村干部签字。
(二)每年1月11日,张榜公布年审结果。将继续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的对象和退出的对象分类在村级张榜公示5天。
(三)1月16日至20日,乡、县两级分别将奖励扶助对象年审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市人口计生部门。经复审后,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复。
(四)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将经市人口计生部门复审后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和本年度新增加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按规定时间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
(五)年审结束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登录国家奖励扶助专网,将奖励扶助对象变更情况及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结果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
(六)年审工作实行审核人负责制。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弄虚作假、不负责任,造成差错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第四章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六条全市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50%、30%、10%、10%的比例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要确保将配套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对资金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简称“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中央和省、市、县级配套资金全部纳入专户集中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八条县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奖励扶助资金代发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发放机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口计生部门与代理发放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奖励扶助资金协议,并在代理发放机构设置“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第二十条代理发放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免费办理个人储蓄帐户。个人储蓄帐户应实行一级代码设置,实行个案信息集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代理发放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身份证号、奖励扶助金发放金额等资料,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7日内将奖励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帐户上,并在资金划拨到个人帐户后3日内将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对帐单分别送达县级财政、人口计生、监察部门,7日内将当年新开设的存折或卡发放到人,10日内将奖励扶助金存折发放表移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存档。
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上的资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存折”如发生遗失,代理发放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挂失和补领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代理发放机构本年度奖励扶助金对帐单逐人发放当年奖励扶助金领取通知书,并将通知书回执存入奖励扶助对象档案。
第二十三条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实行专人负责制,乡级计生部门应设专管员。
第二十四条严禁用财政专户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代理发放机构应保证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的支取,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等款项。
第二十五条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登记、核查、上报、监管、应用、维护、考评等制度,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个案信息库。
个案信息库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奖励扶助对象电子档案;(二)奖励扶助对象全部信息的查询、汇总、分析;(三)与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对接,为国家、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提供个案信息和基础数据。
第二十七条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变更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由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负责填写《新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负责将各乡(镇、办)上报的《申报表》和《新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等有关信息离线录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并通过互联网或新乡市计划生育系统局域网将数据报送到市人口计生部门。
第二十九条市人口计生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数据进行审核、校验、汇总,然后通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平台将数据上报国家数据中心。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分别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历史信息及相关数据按年度归档。
第六章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三十一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领导为组长、副组长,人口计生、财政、公安、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市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指导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等相关工作,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落实;
(四)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例会;
(五)定期收集农村信用社资金发放情况,向国家、省人口计生部门报告;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调研;
(七)做好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八)负责数据汇总分析和信息的反馈,并向国家和省人口计生部门报送数据和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一)负责奖励扶助的日常工作,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进行确认;
(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等相关工作;
(三)向县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交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四)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案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日常管理监控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调研;
(六)做好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和代理发放机构的委托和监督。
(二)定期将奖励扶助资金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三)定期收集代理发放机构资金发放情况;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调研。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的职责:
(一)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的收集,及时通报户籍人口迁移、人口死亡等情况,对奖励扶助对象的户籍、年龄和身份证进行核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调研。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的审计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调研。
第三十七条监察部门的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案件进行查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农业部门的职责:
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协助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第三十九条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
(一)号召协会各级组织积极参与做好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发动全体会员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的作用。第四十条代理发放机构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委托协议有关内容;(二)定期向财政、人口计生部门报送资金发放情况报告;(三)定期足额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划拨奖励扶助金。
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负责《申报表》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
(二)指定专人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在其所在行政村的公示工作;
(三)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做好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四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进行评议,组织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
(二)在村政务公开栏内公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填写《申报表》,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做好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七章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专门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接受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和举报。
第四十四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扶助对象的变更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对奖励扶助资金的配套、发放及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市、县应逐步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长效监督机制。通过媒体宣传、公开举报电话、张榜公示、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工作措施,确保奖励扶助资金足额发放到户到人。
第四十六条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和奖励扶助对象的变更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村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此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七条市、县两级应建立观察员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该项制度执行中的下列重点环节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
(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建立,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情况;
(二)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发放情况;
(三)基层单位张榜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每半年应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公正情况组织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四十九条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季度应召开一次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例会。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完善政策执行的程序和配套措施,并将意见和建议报告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部门。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奖励扶助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对所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奖励扶助资金的;
(二)抵扣、拖欠、贪污、挪用、截留、挤占、私分奖励扶助资金的;
(三)对奖励扶助对象不按规定进行张榜公示的;
(四)在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审查、资金发放过程中收受贿赂,接受宴请、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