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5〕4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测绘局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吉林省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
地图市场监管实施方案
省测绘局 省委宣传部 省外办 省教育厅
省商务厅 长春海关 省工商局 省新闻出版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2001年以来,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全面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尤其是有损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基本杜绝,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普遍提高,地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用图单位缺乏法律意识、不依法履行送审手续,地图上错绘国界线、行政区域界线以及漏绘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随意使用变形地图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甚至时常出现在电视、报刊、互联网和各种广告上,造成较坏的政治影响。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人民利益负责的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提高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促进地图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维护国家版图的尊严。要通过积极开展有效的宣传活动和地图市场监管,使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普遍提高,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和地图产品基本杜绝,政府对地图的监管力度增强,地图市场秩序基本好转,并走上健康有序繁荣发展的轨道。
二、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学校这一阵地,普及地图知识,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树立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开展正确使用中国地图的社会氛围。
(一)集中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从2005年起,每年要利用《测绘法》宣传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各地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品,普及地图知识,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强化导向作用,利用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地图知识。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违法违规编制、使用地图的行为和流入市场的“问题地图”,要及时予以曝光。
(三)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教育。国家版图意识必须从小开始培养,从娃娃抓起。在中小学校有关的课程标准和教材中要有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的内容。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中小学校编写出版一期以国家版图意识教育为中心,内容丰富多彩的宣传报道。(四)做好地图知识的普及。要把地图知识的普及作为科普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省测绘局要出版一期以宣传国家版图意识为主要内容,包含地图知识和有关法规的专题刊物,印发有关宣传品。各市州要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地图知识的普及,通过讲座、技术咨询和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公民提高了解和正确使用地图的能力,自觉维护国家版图尊严。
三、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地图市场的监管
各有关管理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地图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地图市场的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合作,建立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长期有效的地图市场监管机制,确保监管效果。
(一)开展地图市场大检查。各市州要在本年度内,对地图市场集中开展一次大检查。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工商、新闻出版、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在地图编制、出版、经营、展示中的违法问题,重点查处网上地图、新闻媒体用图、电子地图、中小学教学和辅助教材插图、广告宣传用图等。
(二)加强对新闻媒体刊载地图的监管。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新闻媒体刊载地图的监管,确保新闻媒体刊载的地图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加强自律,自觉抵制“问题地图”,公开刊载地图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三)严把地图产品市场准入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地图编制单位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编制资质证件;对广告和市场监管中涉及中国地图的,应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审核批准书》或标注在版权页上的“审图号”。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在审批各种附有地图插图的图书时,要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审核批准书》。
(四)严把地图产品加工贸易和进出口关。各级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地图产品加工贸易的审批管理,严禁任何违法、违规加工地图产品的贸易活动。各级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如发现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一律扣留,并移送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五)严把中小学教学地图关。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我省编制的中小学教材、辅导材料等进行一次清理,并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事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定。
(六)严把地图编制、出版审批关。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出版地图的编制、审核管理,确保刊载出版的地图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吉林省地理底图和吉林省图形示意画法图,并在网上公布,满足社会各界需求。
四、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2005年3月?D4月):建立协调机构。各市州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制定本地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市场监管实施方案(工作计划),确保这项工作的落实。2005年4月底前,各地要将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和地图市场监管工作计划以及协调机构人员名单报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5年5月?D10月):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大检查。各地在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可随时与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0431-2731640,8902568)。2005年10月底前,各地要将宣传和监管等有关情况报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此期间,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开展一次检查活动,检查方式另定。2005年11月底前,省测绘局等相关部门要将我省落实《通知》的情况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
五、组织领导
根据《通知》要求,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增补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测绘局,由办公室负责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市场监管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也要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确保这项工作的落实。
附件: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
单
附件
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国才 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韩来发 省测绘局局长
成 员:陈 蔷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韩国玉 省外办副主任
迟学智 省教育厅副厅长
李 铁 省商务厅副厅长
于 明 长春海关副关长
崔洪海 省工商局副局长
徐邦家 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郭 燕 省测绘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郭 燕(兼)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办医政发〔201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09年6月,我部印发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国省级以上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按照《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在规范诊疗行为,提高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中关于“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重要意义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是保障医疗质量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重要基础,是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对于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诊疗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改进医疗服务,促进合理检查和合理诊疗,降低患者就诊费用,强化患者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身感受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这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和管理,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促进医疗质量管理与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统筹组织安排,稳步推进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进度,逐步建立质控网络、程序和标准。指导辖区内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对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制订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质控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及补充目录中的二级科目,在2012年底前建立各临床主要专业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实施医疗质量控制工作。要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的专业手段,通过建立信息资料数据库等方式,对医疗质量全过程实施动态控制与管理;逐步组建本行政区域相关专业质控网络,拟定质控程序、标准和计划;定期向医疗机构通报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考核结果,指导市(地)、县级医疗质量控制机构开展工作;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所在医疗机构要在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等方面提供保障。
三、以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为切入点,大力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工作。要继续按照我部《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有关要求,根据辖区医疗机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开展检查互认的项目。对于开展检查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或项目要有科学、合理的认定依据。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首先选择稳定性好、质量能够监控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间逐步开展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参加省级医疗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可以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实行检查结果互认。对于参加国家级医疗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有条件的省(区、市)之间可以探索开展检查结果互认。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各省(区、市)同级医疗机构之间要于2010年底实现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和常规临床检验项目结果互认。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有关工作情况于2010年12月 1日前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医政司医疗处张洪涛、吴健、付文豪
电话:010-68792413、68792209、68792205
传真:010-68792513
E-mail: mohyzsylc@163.com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