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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时间:2024-06-26 16:10: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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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令第11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7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士合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要求,我市对2010年5月3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逐一清理,决定《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等32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2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菏泽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26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继续执行。拟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应按照《菏泽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3号)的要求,尽快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报修订意见或建议。废止或未列入继续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凡未向社会公布的,5月1日前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自行公布,并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29件)
     2.拟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
     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60件)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9件)


序号〖〗发 文 号〖〗文 件 名 称
1〖〗市政府令〔2010〕第6号〖〗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2〖〗市政府令〔2008〕第1号〖〗菏泽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3〖〗市政府令〔2008〕第2号〖〗菏泽市城市引黄供水管理办法
4〖〗市政府令〔2008〕第3号〖〗菏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5〖〗市政府令〔2008〕第4号〖〗菏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6〖〗市政府令〔2008〕第5号〖〗菏泽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7〖〗市政府令〔2007〕第6号〖〗菏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8〖〗市政府令〔2007〕第7号〖〗菏泽市专利奖励办法
9〖〗市政府令〔2007〕第9号〖〗菏泽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菏泽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10〖〗市政府令〔2007〕第11号〖〗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11〖〗市政府令〔2006〕第1号〖〗菏泽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12〖〗市政府令〔2006〕第2号〖〗菏泽市农村治安协管员队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13〖〗市政府令〔2006〕第4号〖〗菏泽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14〖〗市政府令〔2006〕第5号〖〗菏泽市国有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15〖〗市政府令〔2006〕第5号〖〗菏泽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6〖〗市政府令〔2006〕第5号〖〗菏泽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17〖〗市政府令〔2005〕第1号〖〗菏泽市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办法
18〖〗市政府令〔2005〕第2号〖〗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19〖〗市政府令〔2005〕第3号〖〗菏泽市教育督导实施办法
20〖〗市政府令〔2005〕第4号〖〗菏泽市行政奖励表彰办法
21〖〗市政府令〔2005〕第5号〖〗菏泽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2〖〗市政府令〔2005〕第6号〖〗菏泽市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暂行办法
23〖〗市政府令〔2005〕第7号〖〗菏泽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4〖〗市政府令〔2005〕第8号〖〗菏泽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25〖〗市政府令〔2005〕第9号〖〗菏泽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6〖〗市政府令〔2005〕第12号〖〗菏泽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27〖〗市政府令〔2005〕第13号〖〗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8〖〗市政府令〔2004〕第1号〖〗菏泽市中小学安全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29〖〗市政府令〔2004〕第3号〖〗菏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30〖〗市政府令〔2004〕第3号〖〗菏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办法
31〖〗市政府令〔2004〕第4号〖〗菏泽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暂行办法
32〖〗市政府令〔2004〕第5号〖〗菏泽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33〖〗市政府令〔2003〕第1号〖〗菏泽市地名管理办法
34〖〗市政府令〔2003〕第3号〖〗菏泽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35〖〗市政府令〔2003〕第4号〖〗菏泽市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办法
36〖〗市政府令〔2003〕第4号〖〗菏泽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37〖〗市政府令〔2003〕第4号〖〗菏泽市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
38〖〗市政府令〔2003〕第4号〖〗菏泽市市级部门综合预算实施办法
39〖〗市政府令〔2003〕第6号〖〗菏泽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40〖〗市政府令〔2003〕第7号〖〗菏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41〖〗市政府令〔2003〕第8号〖〗菏泽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
42〖〗市政府令〔2003〕第10号〖〗菏泽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43〖〗市政府令〔2003〕第12号〖〗菏泽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44〖〗市政府令〔2001〕第1号〖〗菏泽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一批)
45〖〗市政府令〔2001〕第2号〖〗菏泽市招标投标办法
46〖〗市政府令〔2001〕第3号〖〗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47〖〗市政府令〔2001〕第4号〖〗菏泽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48〖〗市政府令〔2001〕第6号〖〗菏泽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二批)
49〖〗市政府令〔2001〕第7号〖〗菏泽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50〖〗市政府令〔2001〕第9号〖〗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51〖〗市政府令〔2001〕第10号〖〗菏泽市国有土地租金征收办法
52〖〗市政府令〔2001〕第11号〖〗菏泽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53〖〗菏政发〔2010〕9号〖〗关于公布全市中小学校安全工程有关收费减免项目的通知
54〖〗菏政发〔2010〕11号〖〗菏泽市地表水源地保护办法
55〖〗菏政发〔2010〕12号〖〗菏泽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56〖〗菏政发〔2009〕11号〖〗菏泽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57〖〗菏政发〔2009〕14号〖〗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58〖〗菏政发〔2009〕30号〖〗菏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59〖〗菏政发〔2009〕3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意见
60〖〗菏政发〔20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61〖〗菏政发〔2008〕5号〖〗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切实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62〖〗菏政发〔2008〕11号〖〗关于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试行意见
63〖〗菏政发〔2008〕17号〖〗关于开展纳税权益规范执法环境的通知
64〖〗菏政发〔2008〕18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65〖〗菏政发〔2008〕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66〖〗菏政发〔2007〕14号〖〗关于加快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意见
67〖〗菏政发〔2007〕15号〖〗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
68〖〗菏政发〔2007〕17号〖〗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69〖〗菏政发〔2007〕18号〖〗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提前发放奖励扶助资金的意见
70〖〗菏政发〔2007〕20号〖〗关于做好市区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工作的意见
71〖〗菏政发〔2007〕24号〖〗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72〖〗菏政发〔2007〕2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73〖〗菏政发〔2007〕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74〖〗菏政发〔2007〕30号〖〗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
75〖〗菏政发〔2007〕32号〖〗关于进一步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
76〖〗菏政发〔2006〕5号〖〗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77〖〗菏政发〔2006〕14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意见
78〖〗菏政发〔2006〕15号〖〗关于加强用地计划管理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的意见
79〖〗菏政发〔2006〕19号〖〗鼓励60户重点企业加快发展的奖励暂行办法
80〖〗菏政发〔2006〕21号〖〗关于全市村村通自来水的实施意见
81〖〗菏政发〔2006〕22号〖〗关于大力发展林下规模养殖的实施意见
82〖〗菏政发〔2006〕24号〖〗关于加强全市社会求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83〖〗菏政发〔2006〕27号〖〗关于下达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通知
84〖〗菏政发〔2006〕29号〖〗菏泽市义务兵家庭优待办法
85〖〗菏政发〔2006〕40号〖〗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
86〖〗菏政发〔2006〕4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87〖〗菏政发〔2006〕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才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
88〖〗菏政发〔2006〕48号〖〗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89〖〗菏政发〔2006〕52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90〖〗菏政发〔2006〕53号〖〗关于加快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91〖〗菏政发〔2006〕5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壤耕作质量的实施意见
92〖〗菏政发〔2005〕3号〖〗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93〖〗菏政发〔2005〕1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通知
94〖〗菏政发〔2005〕20号〖〗关于加强全市水污染企业治理的通知
95〖〗菏政发〔2005〕26号〖〗关于明确煤炭资源综合开发有关税收分享办法的通知
96〖〗菏政发〔2004〕1号〖〗关于加快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的意见
97〖〗菏政发〔2004〕7号〖〗关于城建用电附加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98〖〗菏政发〔2004〕14号〖〗关于切实做好黄河滩区移民迁建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99〖〗菏政发〔2004〕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土地信访工作的通知
100〖〗菏政发〔2004〕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意见
101〖〗菏政发〔2004〕28号〖〗关于重新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
102〖〗菏政发〔2004〕29号〖〗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改变部分行政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
103〖〗菏政发〔2004〕30号〖〗关于公布2003年底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104〖〗菏政发〔2004〕35号〖〗关于加强菏泽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管理的意见
105〖〗菏政发〔2004〕41号〖〗关于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106〖〗菏政字〔2003〕2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居(村)民自建自用房屋建设管理的通知
107〖〗菏政发〔200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108〖〗菏政发〔2003〕15号〖〗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
109〖〗菏政发〔2003〕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10〖〗菏政发〔2003〕24号〖〗关于煤田开发的意见
111〖〗菏政发〔2003〕27〖〗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112〖〗菏政发〔2003〕35号〖〗菏泽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113〖〗菏政发〔2003〕37号〖〗关于加强乡镇财政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
114〖〗菏政发〔2003〕40号〖〗关于菏泽城区环境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115〖〗菏政发〔2003〕42号〖〗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
116〖〗菏政发〔2003〕43号〖〗关于鼓励和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通知
117〖〗菏政发〔2003〕44〖〗关于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BH〗
118〖〗菏政发〔2003〕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119〖〗菏政发〔2003〕54号〖〗关于加强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120〖〗菏政发〔2003〕57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121〖〗菏政发〔2002〕6号〖〗关于认真做好基础教育工作控制中小学生辍学的通知
122〖〗菏政发〔2002〕22号〖〗关于加快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和质量认证的通知
123〖〗菏政发〔2002〕23号〖〗菏泽市质量兴市实施方案
124〖〗菏政发〔2002〕25号〖〗关于实行市区城市管理分级负责制的意见
125〖〗菏政发〔2002〕32号〖〗菏泽市市区公共汽车管理办法
126〖〗菏政发〔2002〕34号〖〗菏泽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
127〖〗菏政发〔2002〕39号〖〗菏泽市旅游管理办法
128〖〗菏政发〔2002〕41号〖〗关于创建文化大市的意见
129〖〗菏政发〔2002〕46号〖〗关于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130〖〗菏政发〔2001〕30号〖〗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办法
131〖〗菏政发〔2001〕31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15号令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132〖〗菏政发〔2001〕37号〖〗关于加强干线公路两侧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133〖〗菏政发〔2001〕39〖〗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第120号令做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134〖〗菏政发〔2001〕40号〖〗关于全市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
135〖〗菏政发〔2001〕47号〖〗批转市畜牧局关于加强全市动物检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36〖〗菏政发〔2001〕63号〖〗菏泽市防洪管理办法
137〖〗菏政发〔2001〕66号〖〗关于严格控制零星用地建设的规定
138〖〗菏政发〔2001〕71号〖〗关于加强计划生育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139〖〗菏行发〔2000〕18号〖〗关于在全区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决定
140〖〗菏行发〔2000〕34号〖〗菏泽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141〖〗菏行发〔1999〕23号〖〗菏泽地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142〖〗菏行发〔1999〕24号〖〗菏泽地区住房资金使用审批办法
143〖〗菏行发〔1999〕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144〖〗菏行发〔1999〕39号〖〗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意见
145〖〗菏行发〔1999〕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工作的通知
146〖〗菏行发〔1998〕9号〖〗菏泽地区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147〖〗菏行发〔1998〕15号〖〗关于印发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148〖〗菏行发〔1998〕62号〖〗菏泽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149〖〗菏行发〔1997〕44号〖〗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150〖〗菏行发〔1996〕55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151〖〗菏行发〔1995〕30号〖〗菏泽地区住房资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152〖〗菏行发〔1993〕46号〖〗关于实行开放城市补贴、工作岗位补贴的通知
153〖〗菏行发〔1990〕42号〖〗关于颁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通知
154〖〗菏政办发〔2010〕14号〖〗关于鼓励煤炭企业加快发展的奖励暂行办法
155〖〗菏政办发〔2010〕31号〖〗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156〖〗菏政办发〔2010〕34号〖〗关于调整民用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157〖〗菏政办发〔2010〕43号〖〗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158〖〗菏政办发〔2010〕46号〖〗关于治理整顿菏泽城区客运三轮车市场的通知
159〖〗菏政办发〔2010〕48号〖〗菏泽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160〖〗菏政办发〔2009〕4号〖〗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161〖〗菏政办发〔2009〕5号〖〗菏泽市使用管理山东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基金暂行办法
162〖〗菏政办发〔2009〕11号〖〗关于对农村部分双女绝育户发放一次性节育补助金的通知
163〖〗菏政办发〔2009〕13号〖〗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通知
164〖〗菏政办发〔2009〕14号〖〗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65〖〗菏政办发〔2009〕20号〖〗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166〖〗菏政办发〔2009〕22号〖〗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促进会展消费的通知
167〖〗菏政办发〔2009〕24号〖〗关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
168〖〗菏政办发〔2009〕25号〖〗关于加快农机合作社发展的通知
169〖〗菏政办发〔2009〕35号〖〗菏泽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170〖〗菏政办发〔2009〕39号〖〗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171〖〗菏政办发〔2009〕40号〖〗菏泽市服务业四大载体考核办法
172〖〗菏政办发〔2009〕41号〖〗关于建立菏泽市服务业重点产业和重点工作协调推进制度的通知
173〖〗菏政办发〔2009〕43号〖〗菏泽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
174〖〗菏政办发〔2009〕49号〖〗关于做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175〖〗菏政办发〔2009〕52号〖〗转发市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176〖〗菏政办发〔2009〕55号〖〗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177〖〗菏政办发〔2009〕56号〖〗菏泽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178〖〗菏政办发〔2009〕58号〖〗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9〕4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
179〖〗菏政办发〔2009〕62号〖〗转发市发改委等3部门关于加强粮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80〖〗菏政办发〔2009〕64号〖〗菏泽市煤炭综合开发企业财政收入征收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181〖〗菏政办发〔2009〕6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182〖〗菏政办发〔2009〕68号〖〗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83〖〗菏政办发〔2009〕70号〖〗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184〖〗菏政办发〔2009〕72号〖〗菏泽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185〖〗菏政办发〔2009〕73号〖〗菏泽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
186〖〗菏政办发〔2009〕7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187〖〗菏政办发〔2009〕78号〖〗关于调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标准的通知
188〖〗菏政办发〔2009〕79号〖〗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9〕8号文件精神加快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189〖〗菏政办发〔2009〕83号〖〗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0〖〗菏政办发〔2008〕14号〖〗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煤炭生产行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1〖〗菏政办发〔2008〕21号〖〗关于理顺煤炭经营管理职能的通知
192〖〗菏政办发〔2008〕22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的通知
193〖〗菏政办发〔2008〕27号〖〗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8】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194〖〗菏政办发〔2008〕28号〖〗菏泽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5〖〗菏政办发〔2008〕29号〖〗关于建立加强和规范新开工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196〖〗菏政办发〔2008〕33号〖〗菏泽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197〖〗菏政办发〔2008〕36号〖〗关于推行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通知
198〖〗菏政办发〔2008〕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199〖〗菏政办发〔2008〕41号〖〗关于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通知
200〖〗菏政办发〔2008〕42号〖〗关于促进保险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菏政办发〔2008〕44号〖〗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菏政办发〔2008〕46号〖〗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3〖〗菏政办发〔2008〕47号〖〗关于加强人民防空重点乡镇人防工作的通知
204〖〗菏政办发〔2008〕4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205〖〗菏政办发〔2008〕54号〖〗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
206〖〗菏政办发〔2008〕6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投资拉动内需争取项目资金工作的通知
207〖〗菏政办发〔2008〕67号〖〗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
208〖〗菏政办发〔2008〕71号〖〗菏泽市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209〖〗菏政办发〔2007〕1号〖〗菏泽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菏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210〖〗菏政办发〔2007〕2号〖〗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211〖〗菏政办发〔2007〕3号〖〗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12〖〗菏政办发〔2007〕21号〖〗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
213〖〗菏政办发〔2007〕22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214〖〗菏政办发〔2007〕27号〖〗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15〖〗菏政办发〔2007〕32号〖〗菏泽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216〖〗菏政办发〔2007〕33号〖〗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217〖〗菏政办发〔2007〕37号〖〗菏泽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
218〖〗菏政办发〔2007〕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19〖〗菏政办发〔2007〕42号〖〗关于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的意见
220〖〗菏政办发〔2007〕46号〖〗关于抓紧推进化解乡镇债务工作的通知
221〖〗菏政办发〔2007〕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222〖〗菏政办发〔2007〕49号〖〗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23〖〗菏政办发〔2007〕52号〖〗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224〖〗菏政办发〔2007〕57号〖〗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225〖〗菏政办发〔2007〕60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工作的通知
226〖〗菏政办发〔2007〕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227〖〗菏政办发〔2007〕65号〖〗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228〖〗菏政办发〔2007〕77号〖〗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努力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意见的通知
229〖〗菏政办发〔2007〕78号〖〗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的意见
230〖〗菏政办发〔2007〕83号〖〗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
231〖〗菏政办发〔2007〕91号〖〗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制的通知
232〖〗菏政办发〔2007〕92号〖〗关于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的通知
233〖〗菏政办发〔2007〕94号〖〗关于增加原手工业联社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待遇的通知
234〖〗菏政办发〔2007〕101号〖〗菏泽市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
235〖〗菏政办发〔2007〕1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236〖〗菏政办发〔2007〕109号〖〗关于对部分行业开征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通知
237〖〗菏政办发〔2007〕113号〖〗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的通知
238〖〗菏政办发〔2007〕115号〖〗菏泽市市级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239〖〗菏政办发〔2007〕116号〖〗菏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
240〖〗菏政办发〔2006〕27号〖〗关于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
241〖〗菏政办发〔2006〕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242〖〗菏政办发〔2006〕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意见
243〖〗菏政办发〔2006〕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和道路交通秩序联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244〖〗菏政办发〔2006〕80号〖〗关于调整原手工业联社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45〖〗菏政办发〔2006〕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246〖〗菏政办发〔2006〕104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
247〖〗菏政办发〔2006〕1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248〖〗菏政办发〔2006〕127号〖〗菏泽市行政辖区跨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249〖〗菏政办发〔2006〕14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250〖〗菏政办发〔2005〕3号〖〗关于做好菏泽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251〖〗菏政办发〔2005〕7号〖〗关于印发《菏泽市“碧水工程”计划》的通知
252〖〗菏政办发〔2005〕5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253〖〗菏政办发〔2005〕57号〖〗关于认真贯彻《统计法》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
254〖〗菏政办发〔2005〕63号〖〗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全市放射物管理的通知
255〖〗菏政办发〔2005〕65号〖〗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治理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256〖〗菏政办发〔2005〕69号〖〗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关于设置楼门牌的意见的通知
257〖〗菏政办发〔2005〕92号〖〗关于加强教育经费投入管理的意见
258〖〗菏政办发〔2005〕9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的通知
259〖〗菏政办发〔2005〕99号〖〗菏泽城区"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260〖〗菏政办发〔2005〕116号〖〗转发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61〖〗菏政办发〔2005〕118号〖〗菏泽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考核办法
262〖〗菏政办发〔2005〕122号〖〗关于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处置意见
263〖〗菏政办发〔2005〕123号〖〗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64〖〗菏政办发〔2005〕124号〖〗菏泽市市区冬季除运冰雪规定
265〖〗菏政办发〔2005〕126号〖〗菏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266〖〗菏政办发〔2004〕16号〖〗关于做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通知
267〖〗菏政办发〔2004〕21号〖〗菏泽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268〖〗菏政办发〔2004〕29号〖〗县区街道办事处防空袭方案制定办法
269〖〗菏政办发〔2004〕30号〖〗关于加快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的意见
270〖〗菏政办发〔2004〕42号〖〗菏泽市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
271〖〗菏政办发〔2004〕54号〖〗菏泽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272〖〗菏政办发〔2004〕61号〖〗关于加强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建设的紧急通知
273〖〗菏政办发〔2004〕80号〖〗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大力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的通知
274〖〗菏政办发〔2004〕89号〖〗菏泽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
275〖〗菏政办发〔2004〕92号〖〗转发市计生委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家庭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76〖〗菏政办发〔2004〕101号〖〗转发市教育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277〖〗菏政办发〔2004〕115号〖〗关于乡镇财政收支统一实行报账制管理的通知
278〖〗菏政办发〔2004〕128号〖〗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79〖〗菏政办发〔2004〕132号〖〗关于清收财政扶持资金和其他财政欠款的通知
280〖〗菏政办发〔2003〕18号〖〗关于在全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
281〖〗菏政办发〔2003〕28〖〗关于公布第二批入驻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单位及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282〖〗菏政办发〔2003〕55号〖〗转发市农机局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办明电〔2003〕35号通知精神做好我市小麦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意见的通知
283〖〗菏政办发〔2003〕6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产测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84〖〗菏政办发〔2003〕66号〖〗转发市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农业项目专项建设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85〖〗菏政办发〔2003〕76号〖〗关于做好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286〖〗菏政办发〔2003〕87号〖〗关于深入贯彻《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依法加强对清真食品市场监管的通知
287〖〗菏政办发〔2003〕114号〖〗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务公开的通知
288〖〗菏政办发〔2003〕115号〖〗关于印发《菏泽市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89〖〗菏政办发〔2003〕1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90〖〗菏政办发〔2003〕123号〖〗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3〕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
291〖〗菏政办发〔2003〕133号〖〗关于做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
292〖〗菏政办发〔2003〕152号〖〗关于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293〖〗菏政办发〔2003〕175号〖〗印发《菏泽市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94〖〗菏政办发〔2003〕176号〖〗转发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295〖〗菏政办发〔2003〕177号〖〗关于在菏泽城区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分批分期关停小锅炉的通知
296〖〗菏政办发〔2003〕178号〖〗关于严禁“十五(土)小”企业死灰复燃的通知
297〖〗菏政办发〔2003〕183号〖〗转发市民政局、市计生委《关于搞好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98〖〗菏政办发〔2003〕186号〖〗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意见的通知
299〖〗菏政办发〔2003〕188号〖〗关于对经济适用房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301〖〗菏政办发〔2003〕199号〖〗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02〖〗菏政办发〔2002〕1号〖〗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对原手工业联社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303〖〗菏政办发〔2002〕39号〖〗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304〖〗菏政办发〔2002〕80号〖〗转发市人防办关于组建菏泽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意见的通知
305〖〗菏政办发〔2002〕81号〖〗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306〖〗菏政办发〔2002〕93〖〗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307〖〗菏政办发〔2002〕98〖〗关于停止执行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通知
308〖〗菏政办发〔2002〕1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309〖〗菏政办发〔2002〕105〖〗关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有关审批业务办理问题的通知
310〖〗菏政办发〔2002〕113号〖〗关于贯彻省政府第135号令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311〖〗菏政办发〔2002〕122号〖〗关于对菏泽市城区部分地名实施有偿使用的意见
312〖〗菏政办发〔2002〕145号〖〗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313〖〗菏政办发〔2001〕18号〖〗转发市财政局审计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施统一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314〖〗菏政办发〔2001〕21号〖〗关于做好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
315〖〗菏政办发〔2001〕78号〖〗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加强农药管理的通知316〖〗菏政办发〔2001〕83〖〗菏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317〖〗菏政办发〔2001〕84〖〗菏泽市行政执法投诉查处试行办法
318〖〗菏政办发〔2001〕98号〖〗转发市财政局等四单位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印刷实施定点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319〖〗菏政办发〔2001〕103号〖〗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意见
320〖〗菏政办发〔2001〕116号〖〗关于落实向农村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服务的通知
320〖〗菏政办发〔2000〕1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委托金融部门代发工资的通知
322〖〗菏行办发〔2000〕9号〖〗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通知
323〖〗菏行办发〔2000〕62号〖〗菏泽地区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
324〖〗菏行办发〔1999〕30号〖〗转发地区财政局、地区监察局关于对业务招待费实行总量控制、单独列支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25〖〗菏行办发〔1999〕44号〖〗关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326〖〗菏行办发〔1998〕11号〖〗关于贯彻《菏泽地区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327〖〗菏行办发〔1998〕27号〖〗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328〖〗菏行办发〔1998〕28号〖〗关于职工住房标准和计算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329〖〗菏行办发〔1996〕53号〖〗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乡镇财税工作的通知

附件2:

拟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

序号〖〗发 文 号〖〗文 件 名 称〖〗
1〖〗市政府令〔2007〕第8号〖〗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市政府令〔2007〕第10号〖〗菏泽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3〖〗市政府令〔2006〕第3号〖〗菏泽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4〖〗市政府令〔2006〕第5号〖〗菏泽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5〖〗市政府令〔2005〕第10号〖〗菏泽市货物搬运、装卸、理货管理办法
6〖〗市政府令〔2003〕第2号〖〗菏泽市公共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7〖〗市政府令〔2003〕第5号〖〗菏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8〖〗市政府令〔2001〕第5号〖〗菏泽市档案管理规定
9〖〗菏行发〔2000〕8号〖〗菏泽地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0〖〗菏行发〔2000〕13号〖〗关于印发《地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1〖〗菏行发〔1999〕11号〖〗菏泽地区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2〖〗菏行发〔1999〕38号〖〗菏泽地区灌区管理办法
13〖〗菏行发(1998)18号〖〗菏泽地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4〖〗菏行发〔1998〕59号〖〗关于严格规范行政事业费开支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15〖〗菏行发〔1997〕52号〖〗关于搞好小城镇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16〖〗菏行发〔1996〕37号〖〗菏泽地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实施办法
17〖〗菏行发〔1995〕9号〖〗菏泽地区出租旅游车客运管理办法
18〖〗菏政办发〔2007〕90号〖〗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
19〖〗菏政办发〔2003〕160号〖〗转发市公路局关于加强汽车养路费及通行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菏行办发〔1998〕65号〖〗关于切实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3: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60件)

序号〖〗发 文 号〖〗文 件 名 称〖〗
1〖〗市政府令〔2006〕第4号〖〗菏泽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2〖〗市政府令〔2005〕第11号〖〗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3〖〗市政府令〔2004〕第2号〖〗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4〖〗市政府令〔2003〕第9号〖〗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5〖〗市政府令〔2003〕第11号〖〗菏泽市社区就业工作细则
6〖〗市政府令〔2001〕第8号〖〗菏泽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7〖〗菏政发〔200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8〖〗菏政发〔200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9〖〗菏政发〔2006〕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10〖〗菏政发〔2004〕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11〖〗菏政发〔2003〕2号〖〗关于对乱检查(查车)乱收费(罚款)乱装卸实行有奖举报的暂行规定
12〖〗菏政发〔2003〕13号〖〗菏泽市实施〈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13〖〗菏政发〔2003〕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意见
14〖〗菏政发〔2003〕26号〖〗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的通知
15〖〗菏政发〔2003〕31号〖〗关于依法清收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及附加尾欠的通知
16〖〗菏政发〔2003〕32号〖〗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管理的通知
17〖〗菏政发〔2003〕34号〖〗关于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处理意见
18〖〗菏政发(2003)38号〖〗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搞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
19〖〗菏政发〔2003〕39号〖〗关于做好技术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
20〖〗菏政发〔2003〕41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园区用地的处理意见
21〖〗菏政发〔2003〕45号〖〗关于菏泽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22〖〗菏政发〔2003〕58号〖〗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办法
23〖〗菏政发〔2003〕59号〖〗关于菏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24〖〗菏政发〔2003〕61号〖〗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意见
25〖〗菏政发〔2002〕8号〖〗关于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的通知
26〖〗菏政发〔2002〕9号〖〗菏泽市城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27〖〗菏政发〔2002〕12号〖〗关于实施农业标准化工程的意见
28〖〗菏政发〔2002〕14号〖〗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29〖〗菏政发〔2002〕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通知
30〖〗菏政发〔2002〕38号〖〗关于加强粮棉收购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31〖〗菏政发〔2002〕43号〖〗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32〖〗菏政发〔2002〕44号〖〗关于印发《菏泽市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纲要》的通知
33〖〗菏政发〔2002〕45号〖〗菏泽市人才柔性流动若干规定
34〖〗菏政发〔2002〕51号〖〗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02﹞73号文件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35〖〗菏政发〔2001〕15号〖〗关于农村税费改革中计税面积核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36〖〗菏政发〔2001〕18号〖〗菏泽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37〖〗菏政发〔2001〕23号〖〗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38〖〗菏政发〔2001〕48号〖〗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39〖〗菏政发〔2001〕50号〖〗关于全市“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意见
40〖〗菏政发〔2001〕53号〖〗关于下达“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41〖〗菏政发〔2001〕58号〖〗关于废止有关减免税文件条款的通知
42〖〗菏政发〔2001〕65号〖〗菏泽市水处理工程建设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
43〖〗菏政发〔2001〕70号〖〗关于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44〖〗菏政发〔2001〕72号〖〗关于对山东省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环境违法企业的处理意见
45〖〗菏行发〔2000〕20号〖〗批转地区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对我区医学教育机构进行调整的报告的通知
46〖〗菏行发〔2000〕25〖〗关于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制的通知
47〖〗菏行发〔2000〕26号〖〗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8〖〗菏行发〔2000〕29号〖〗菏泽地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49〖〗菏行发〔2000〕30号〖〗关于实施“3210“工程加快畜牧产业化发展进程的通知
50〖〗菏行发〔2000〕31号〖〗菏泽地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51〖〗菏行发〔2000〕32号〖〗菏泽地区建设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办法
52〖〗菏行发〔2000〕36号〖〗关于加快我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的通知
53〖〗菏行发〔2000〕38号〖〗菏泽地区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流转暂行办法
54〖〗菏行发〔1999〕2号〖〗关于转变作风廉洁勤政的意见的通知
55〖〗菏行发〔1999〕8号〖〗关于加快交通事业发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56〖〗菏行发〔1999〕9号〖〗批转地区粮食局关于全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情况报告的通知
57〖〗菏行发〔1999〕10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待农村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58〖〗菏行发〔1999〕13号〖〗菏泽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59〖〗菏行发〔1999〕29号〖〗菏泽地区平时征兵准备工作实施办法
60〖〗菏行发〔1999〕30号〖〗关于对重大决策事项实行督查追究制度的决定
61〖〗菏行发〔1999〕32号〖〗菏泽地区统计管理办法
62〖〗菏行发〔1999〕35号〖〗菏泽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63〖〗菏行发〔1999〕36号〖〗关于对全区重点企业进行调整的通知
64〖〗菏行发〔1999〕42号〖〗菏泽地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65〖〗菏行发〔1999〕45号〖〗关于印发《菏泽地区殡葬工作规划》的通知
66〖〗菏行发〔1999〕46号〖〗关于优化金融环境密切银企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67〖〗菏行发〔1998〕4号〖〗菏泽地区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68〖〗菏行发〔1998〕5号〖〗关于深化流通改革促进扭亏增盈的意见的通知
69〖〗菏行发〔1998〕6号〖〗关于加快建立重点项目库意见的通知
70〖〗菏行发〔1998〕8号〖〗关于加快全区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71〖〗菏行发〔1998〕12号〖〗批转地区人事局关于深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72〖〗菏行发〔1998〕16号〖〗菏泽地区取消福利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
73〖〗菏行发〔1998〕19号〖〗菏泽地区收费管理办法
74〖〗菏行发〔1998〕22号〖〗菏泽地区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75〖〗菏行发〔1998〕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通知
76〖〗菏行发〔1998〕34号〖〗菏泽地区劳动鉴定暂行办法
77〖〗菏行发〔1998〕35号〖〗关于加快发展我区旅游业的决定
78〖〗菏行发〔1998〕36号〖〗菏泽地区测绘管理办法
79〖〗菏行发〔1998〕41号〖〗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80〖〗菏行发〔1998〕42号〖〗关于加快市场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81〖〗菏行发〔1998〕47号〖〗关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82〖〗菏行发〔1998〕48号〖〗菏泽地区货物搬运、装卸、理货管理办法
83〖〗菏行发〔1998〕52号〖〗关于严禁胎儿性别鉴定加强流引产和接生管理的通知
84〖〗菏行发〔1998〕56号〖〗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85〖〗菏行发〔1997〕3号〖〗关于加强蔬菜运销工作的通知
86〖〗菏行发〔1997〕13号〖〗关于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决定
87〖〗菏行发〔1997〕17号〖〗关于加强重特大火灾扑救工作的通知
88〖〗菏行发〔1997〕30号〖〗菏泽地区国家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89〖〗菏行发〔1997〕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
90〖〗菏行发〔1997〕43号〖〗征兵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细则
91〖〗菏行发〔1997〕45号〖〗关于印发《菏泽地区实施〈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92〖〗菏行发〔1997〕46号〖〗菏泽地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93〖〗菏行发〔1997〕48号〖〗关于切实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94〖〗菏行发〔1997〕49号〖〗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涉企收费项目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95〖〗菏行发〔1996〕2号〖〗关于印发菏泽地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96〖〗菏行发〔1996〕15号〖〗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办法》意见的通知
97〖〗菏行发〔1996〕18号〖〗菏泽地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
98〖〗菏行发〔1996〕28号〖〗菏泽地区车辆维修配件销售行业管理办法
99〖〗菏行发〔1996〕36号〖〗菏泽地区公证规定
100〖〗菏行发〔1996〕45号〖〗关于勘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01〖〗菏行发〔1996〕4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导学法制度的通知
102〖〗菏行发〔1996〕57号〖〗菏泽地区建设工程预结算中介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103〖〗菏行发〔1996〕66号〖〗批转地区黄河河务局关于部分滩区安居工程建设规划违反黄河管理有关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104〖〗菏行发〔1995〕14号〖〗关于农业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承包意见的通知
105〖〗菏行发〔1995〕2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106〖〗菏行发〔1995〕30号〖〗菏泽地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107〖〗菏行发〔1995〕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训练工作的通知
108〖〗菏行发〔1995〕40号〖〗关于强化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109〖〗菏行发〔1994〕2号〖〗关于大力发展农业八大支柱产业意见的通知
110〖〗菏行发〔1994〕5号〖〗菏泽地区托幼工作管理规定
111〖〗菏行发〔199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
112〖〗菏行发〔1994〕9号〖〗批转地区邮电局关于加强全区农村通信事业发展的报告的通知
113〖〗菏行发〔1994〕15号〖〗关于加强农民负担卡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114〖〗菏行发〔1994〕18号〖〗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115〖〗菏行发〔1994〕37号〖〗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116〖〗菏行发〔1994〕40号〖〗菏泽地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办法
117〖〗菏行发〔1994〕45号〖〗关于在城乡基本建设保护、生产建设和开发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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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建工程流动施工津贴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基建工程流动施工津贴暂行办法

1962年9月29日,铁道部

一、基建工程工程流动施工津贴主要是为了适应新建铁路基层流动施工单位的职工长年随工程在外流动施工期间,工作条件较为艰苦,生活费用较大的需要,所给予的一种补贴。
二、本办法适用于新建铁路基层流动施工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实习生、练习生、学徒工)。
三、津贴标准:(表略)。
四、津贴发给范围:
1、对直接从事流动施工工作的工程段(原工区)或分队职工,按第一类津贴标准发给。
2、对随工程流动的直接领导施工的工程处或工程段、队(相当于工程处)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职工,按第二类津贴标准发给。
3、新建铁路在临时管理期间,由于生活条件、尚未改变对临时管理的职工,可按第二类津贴标准发给,正式交付营之次月起应停止发给。
4、随工程流动的各级机构,在转移工地时,暂留守在原工作地的职工,原享受的流动施工津贴一律按第二类津贴标准发给。对留守在固定基地的职工不发给此项津贴。
5、对属于较长期固定性的单位,如工程局机关及直属医院、学校、印刷厂(所)、临时管理处(科)以及机械经租站、机械修配厂、制木厂、材料厂等单位的职工,一律不发给流动施工津贴。
但上述单位职工赴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或出差时,在现场工作或出差期间应分别支给流动施工津贴或出差津贴(对机械经租站、机械修配厂的工人,随机械出租在现场工作期间发给流动施工津贴)。
五、津贴发给办法:
1、此项津贴自职工到工地或工作地之次日起到离开工地或工作地之前日止,按实际工作日数发给。转移工地的行程期间按出差办理,不再支给此项津贴。
2、职工因工负伤在原基层施工单位治疗休养期间、原享有的流动施工津贴可按同班(组)其它职工正常工作日数发给。离开原工作地到外地治疗休养的,应停发津贴。
3、在工地进行经验交流时,津贴可按应享受的日数发给。
4、前述1、2、3项以外的情况(如正日的:停工、请各种有薪假、无薪假以及入学等),一律不发此项津贴。
5、享有流动施工津贴的职工,到实行流动施工津贴单位助勤时,按其担任的工作,按照被助勤时,按其担任工作,按照被助勤单位的标准发给流动施工津贴,不再发给助勤津贴。如到无流动施工津贴单位助勤时,发给助勤津贴,不再发给流动施工津贴。
六、凡是由流动施工单位调到其他不实行此项津贴的单位工作时,应从调离之时起停发此项津贴,新单位一律不得予以保留或作其他处理。
七、凡是按工资或工资百分比计算的待遇,不得包括此项津贴。
八、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统一由铁道部修改公布之;解释权授予劳动工资局。各局补充细则,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必须事前报部批准后实行。


新余市优化投资环境规定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优化投资环境规定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041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投资环境,保障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优化投资环境,是指行政机关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廉洁的服务,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投资环境。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市实施垂直管理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优化投资环境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加强优化投资环境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大力营造亲商、安商、富商和“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个个都是形象大使”的氛围,促进本市经济快速发展。
第六条 努力提高外商政治待遇,为其参政议政提供广泛机会。
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府预算;
(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规划及其有关重要事项;
(五)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六)各项优惠政策;
(七)招商引资推介项目和重大经济贸易活动信息;
(八)政府采购信息和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程序以及有关减免的规定;
(十二)举报投诉的方式、方法以及受理机关;
(十三)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政务信息可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根据其内容,也可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一)政务通报会、新闻发布会;
(二)政务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书面信息资料的,有关机关应当提供。行政机关提供信息或者资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诚信建设
第十条 加强政府信用建设,由人事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信用评定工作,推行公务员信用承诺制。
第十一条 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合作办、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市经管委等单位配合,于每年年底对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对外商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各单位与外商所签合同约定给予优惠的条款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工商、税务等应按照企业信用指标,逐步建立起企业信用档案,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并设立企业信用指标网页,定期披露企业信用状况信息,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应定期公布诚信纳税企业名单,除专项检查外,列入诚信纳税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对其进行日常税务检查。
第十四条 确因正常检修须停水、停电的,应提前3天告知相关企业。对无故停水、停电或采取其他不正当行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或监察机关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及其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章 行政执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履行公务时要求企业派车接送,接受企业宴请,提出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行为;
(二)向企业摊派钱物,或者为企业指定中介、商业保险等服务;
(三)强迫企业订购书刊或者音像制品;
(四)要求企业报销不属企业开支的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
(五)利用职权向企业借款、借物,推销商品,或者强迫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以招商引资或考察等为名,要求企业出资或陪同旅游观光;
(七)未经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以组织企业参加各类评比、培训、学习为名,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
(八)利用职权要求企业提供招商引资证明;
(九)为单位、个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其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得任意设定行政限制行为。企业或者个人的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不受行政机关追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第十七条 外商企业的工作和生活用车,凡手续齐备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及时核发证照。持有外国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驾驶证的投资者,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投资者车辆正常行驶时,不得拦阻检查,更不能随意扣留。投资者轻微违章只纠不罚。
第十八条 外商企业在市区内向本市有关行政机关求助的,该机关应及时(紧急情况在20分钟内)赶赴现场并视情处理;如在外地遇紧急情况向本市有关行政机关求助的,该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与当地相关部门联系,如有必要,应尽快赶赴当地,帮助其解决困难。
第二节 审批办证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集中办证场所免费提供《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批项目和依据;
(二)申请条件;
(三)申办程序;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份数;
(五)办结时限;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八)投诉、监督方式;
(九)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第二十条 接待咨询投资、申请办证事项的工作人员,对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咨询事项,应予以答复;咨询人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应当提供;对不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告知咨询人向有关行政机关咨询。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同一审批事项,按照“一家受理、转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在集中办证场所实行统一审核、统一回复、统一发证,有关事宜由经济环境管理机构组织和协调。
有关机关应当按时参加联合审批和现场联合勘察,及时反馈意见。主办机关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制定办事规程。
对没有终审权,需报省审批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予以初审,并向上级申报。
第二十二条 在经济环境管理机构建立投资绿色通道。凡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和所有外资企业,其企业设立和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办证事项均由投资绿色通道服务体系无偿代理。
第二十三条 外商来本市投资,首先接触洽谈的地区、部门或单位对该项目必须实行全方位跟踪服务,以外商投资落户本市为原则,先接洽、后分工,先引进、后规范,先办理、后完善。重点外来项目,要确定专门工作班子跟踪服务,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在派驻集中办证场所的工作人员中指定1人为首席代表。对进驻集中办证场所办证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委托首席代表审批、审签。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审签的,该行政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应当每周不少于1天,定期到集中办证场所进行审批、审签。具备条件的,可以由进驻集中办证场所的人员先行审批办证,再由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事后进行补审、补签。
进驻集中办证场所办证的事项办结后,必须在集中办证场所统一送达有关证书。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立企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其条件和法律责任。
企业在法定筹办期届满时,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企业筹办情况进行验收。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关证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六条 凡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审批办证事项,有关机关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3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三节 行政检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对企业的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年度行政检查,除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税收和环境保护外,不得超过一次,上下级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不得重复检查。
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检查范围、对象、事项、依据、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的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应当在上年十一月底报经济环境管理机构。经济环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法、精简的原则进行审核和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能够联合检查的,应当联合检查,并报政府领导批准后于十二月底以前批复。
行政机关需要对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经济环境管理机构,经济环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批复的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因举报而进行的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本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检查批准文书,并在检查结束后5日内报经济环境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行政机关组织的集中统一的行政检查,按照统一部署进行。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按照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实施行政检查的,还应当出示经济环境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
实施行政检查时,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行政检查登记簿。违者,被检查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经济环境管理机构举报。
行政检查登记簿由经济环境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免费发送企业。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时,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检查为名,违规抽样。
受委托的检测、检验、检疫中介机构适用前款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所需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行政检查一律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确有违法行为需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由企业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日常行政管理,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节 行政收费
第三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对收取其他费用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物价局应当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征收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取得《收费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期限和标准收费;
(二)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出示收费依据,填写《收费登记卡》。
《收费登记卡》由市物价局统一印制,免费发送企业。
第三十九条 由市财政局、物价局制订审批办证的收费核查表。收费核查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费部门;
(二)收费项目和范围;
(三)收费依据;
(四)收费标准以及有关减免的规定;
未列入收费核查表的收费,申请人可以拒缴。
在集中办证场所审批办证项目的收费,由收费部门在集中办证场所开具缴费通知书,申请人凭缴费通知书向银行缴纳。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收费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节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不得下达罚款指标。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控制范围和时限。
第五章 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经济环境管理机构设立“经济环境110”(即投诉中心),实行24小时受理外商举报、投诉。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事项,受理后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需转有关单位办理的,有关单位在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对重大举报、投诉案件,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建立企业周边环境治理实行责任制。凡发生哄抢企业财物,滋扰、冲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和收取保护费等违法行为的,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主要领导必须在一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妥善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济环境和招商管理机构每年应当不少于三次召开外商座谈会,听取外商意见,回答外商咨询。
第四十七条 由市监察局牵头,经济环境管理、招商、新闻等单位配合,每年组织一次由外商参加的政务环境评议活动,对全市所有行政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及社会公益服务单位进行评议。
第四十八条 城区所有医院应当设立外商服务窗口,外商无需挂号可直接就诊,并可先求诊后缴费;根据病情需要或外商要求,医疗单位还应当派员上门医诊。外商子女就学享有择校权,并免收择校费等一切额外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和企业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提出审查建议。受理审查建议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投资者和企业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经济环境管理机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未公开或者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该政务公开机关公开或者改正。因政务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因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完整、不准确,造成重大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视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提供书面信息资料的;
(二)不接待、不答复咨询人的咨询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办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对审批办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未书面说明理由的;
(六)不按时参加联合审批和现场联合踏勘或者不反馈意见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职权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未报经济环境管理机构审核协调或者未按照行政检查计划实施检查的;
(四)行政检查未按照规定登记的;
(五)下达罚款指标的;
(六)向企业摊派的;
(七)为企业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的,或者要求企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广告的;
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应当责令退还、退赔。
第五十三条 限制外地个人或企业到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市市场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视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收费、罚款不使用专用票据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销毁非法单据,并视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接受宴请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退赔。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达到3次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收回其行政执法证。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