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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8:31: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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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0)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舟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水污染和地质灾害,确保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地下水资源的勘探、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对地下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节约地下水资源的义务。

开采地下水资源应当遵循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采补平衡、防止污染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资源的勘察、监督、监测、保护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会同相关部门划定地下水资源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六条 开采地下水资源,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在探明的可开采限额内开采。

  第七条 开采地下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可采总量,并应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第八条 取用地下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量和用途取用地下水,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需变更取水量和用途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和合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第十条 地下水井内出现水位大幅度下降或者发生井台断裂塌陷、计量装置失灵等异常情况时,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报废、闲置或者未建成的水井不再继续使用,所属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取水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6〕27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科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拟定的《重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重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市科委 市中小企业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和重庆市科技大会精神,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投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特设立重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创新资金用于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立项项目的配套,资助方式为无偿投入、贷款贴息或资本金注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归口管理,包括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向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推荐申报“创新基金”项目。

第五条 市财政局及相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负责创新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科委、财政局,以及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上述区域以外地区的创新资金项目由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和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申报、监管和验收,负责向市科委推荐申报国家“创新基金”项目。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拨付



第九条 创新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构成,市级资金占资金总额的30%,区县(市)级资金占资金总额的70%。市级资金来源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应用技术研究开发资金;各区县(市)应参照设立区县(市)级创新资金,来源为各区县(市)科技三项费用等。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市级资金安排确定后将资金一次性下达区县(市)财政,各区县(市)财政局在国家资助资金首次资金到位时拨付创新资金的7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创新资金的30%。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创新资金的企业应在我市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项目已经启动实施并符合国家“创新基金”申报的相关条件。同时,企业需在国家“创新基金”工作系统上进行网络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创新基金”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及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按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的要求撰写。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由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项目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项目受理时间应与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时间衔接。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创新基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并推荐到市科委。

第十六条 市科委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创新基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下达创新资金项目计划,并推荐申报国家“创新基金”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0号

1999-03-1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