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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5:55: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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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加快绿色产业发展,根据《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太原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就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是指太原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绿色转型产业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执行“政府主导,统筹安排,重点扶持,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主体,市发改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综合平衡和投资计划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市经信、农业、科技、商务、环保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范围、满足环境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标准要求;安排项目应属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和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支持领域及科技创新和发展循环经济、低碳技术、服务产业和高效都市农业项目范畴。

第六条专项资金安排项目必须符合《太原市绿色转型标准体系》。主要用于:

工业经济绿色转型项目。主要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先进装备制造、新型不锈钢深加工制品、镁及镁合金加工、高技术煤化工、清洁能源、绿色食品、软件和信息化服务等7大产业;扶持“绿色百强”企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及产业园区建设。

服务产业绿色转型项目。主要包括:现代物流业、会展业、技术咨询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等现代生产服务业以及旅游和文化产业、信息服务业、社区服务业等。

现代农业绿色转型项目。主要包括:重点扶持畜牧业、养殖业和具有观光特点的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园、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及农村生产性设施建设等。

科技创新绿色转型项目。主要包括: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生产性科技服务业、提升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成果改善和惠及民生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应用转化项目。

编制绿色转型规划、制定绿色转型政策及绿色标准、绿色转型项目研究等。


第三章使用程序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工业经济绿色转型、服务产业绿色转型和现代农业绿色转型、科技创新计划,报市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领导组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发改委、各相关部门、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第八条专项资金安排项目审批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行业入库绿色项目分别由相关部门提出,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评审后,纳入绿色转型发展项目储备库。专项资金所安排项目应为项目库储备项目。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纳入全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严格履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以奖代补、特别流转金投入(3~5年后退还),也可采用政府注资、银企合作等方式。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使用方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政府出资人代表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时,应对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及执行和预决算情况作出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及稽查机构应加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审计监督和稽查监督,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和按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重大项目进行稽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稽查结果。

第十七条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警惕欺诈行骗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警惕欺诈行骗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办函〔2001〕102号 2001年6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不少地方民政部门反映,少数不法分子以民政部及民政部办公厅名义,或者直接以民政部领导的名义,到地方民政部门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手段卑鄙,性质恶劣。他们或是诡称经民政部同意,或受民政部领导委托,到大中城市民政部门推销高额图书、从书(有的每套达数百、上千元),以及新婚姻法读本或婚姻登记证书等;或是谎称民政部及下属单位在某地举办展销会,需处理展销后的剩余物品,要求当地民政部门协助销售;或是假冒民政部领导及身边工作人员,给地方民政部门领导打电话,要求给民政部领导的手持电话回电话,其所提供的电话号码均是无法查实的“神州行”电话;或是以召开会议或组团出国(境)考察名义骗取钱财。上述情况表明,虽然不法分子非法经营活动在民政领域不是十分普遍,但对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民政部门的声誉。

为配合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斗争,打击诈骗行为,避免民政部门经济上受损失,维护民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民政部办公厅及部机关各单位,均不具有任何产经营活动职能,也不会要求地方民政部门协助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民政部所属各新闻出版单位的各种出版物均本着自愿原则开展征订发行工作,不得强迫地方民政部门征订;民政部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已经完成,不再直接管辖企业,其他如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所开展的经营活动均按照严格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要求地方民政部门协助其开展经营活动。

二、今后,凡以民政部、民政部办公厅或部机关其他单位、部直属单位的名义,要求地方民政部门协助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推销各类书籍、物资的,地方民政部门应予以拒绝,并向民政部报告。对于以民政部及下属单位名义向地方民政部门索要钱财、强买强卖的,无论是否与民政部相关,均请地方民政部门及时向民政部报告。如确属民政部有关人员所为,由民政部进行查处;如属于不法分子欺诈行骗,应在切实获取其不法行为的证据后,报请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对重大的欺诈行骗行为,还要及时向当地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报告。对于以行骗手段推销书刊、报纸等出版物的,还要报请当地新闻出版管理机构进行查处。

三、对于打着民政部门领导旗号行骗的不法分子,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警惕,采取有效措施揭穿其行骗手段,以正视听,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力争破获此类行骗案件。

四、各地如发现此类欺诈行骗事件,请及时与民政部值班室联系,由值班室区别不同的情况协助联系、协调,并向部、厅领导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1995年)

中国政府 马里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4月28日 生效日期1995年5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马里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马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马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一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马里工作。医生专业组成根据马方提出的要求,双方共同商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马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马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健全医院管理制度。医疗队每半年应向马方卫生总局和有关医院汇报工作一次。

  第三条 医疗队的具体工作地点是卡地医院、马尔卡拉医院和锡加索医院。

  第四条 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主要药品和主要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赠送。使用上述药品时,医院可向病人收取费用,以便更新药品和改善医疗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其收入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医院和医疗队共同商定。马方应提供一般的药品器械、包药纸张和医用敷料、清洗剂及消毒材料等。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它物品,由中方运至巴马科。马方应及时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由巴马科至各医疗点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及费用。

  第六条 医疗队人员赴马里的旅费,在马里工作期间的工资(含生活费用),以及交通工具的维修及油料、办公、出差和医疗等费用由中方负担。他们的回国旅费及他们在马里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房屋、家俱、卧具、水、电),通讯、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司机),由马方负担。

  第七条 医疗队人员在马里工作期间,马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医疗队人员享受中方和马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受一个月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回中国补假。

  第九条 医疗队应尊重马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至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止。期满后,医疗队将按期回国。如马方要求继续派,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巴马科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方代表            马方代表
      孔维实          玛玛蒂·特拉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