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3:15: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社〔2013〕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人类遗传资源是研究生命规律,开展医学科学研究,控制重大疾病,推动新药创新,提升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资源。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转发了科技部、卫生部共同制定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1998〕36号),对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遗传办”)具体负责实施和监督。办法实施以来,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人类遗传资源流失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经会签卫生计生委,现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脱氧核糖核酸构建体等及其产生的信息资料)的国际合作项目,中方合作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中央所属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所属单位及无上级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的单位报该单位所在地的地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遗传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约。
  二、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企业对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的认识,确保其在开展相关国际合作项目时能严格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杜绝人类遗传资源违法违规出境。
  三、对于未经审批的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立即停止实施,并按有关规定补办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对于未通过审批的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实施。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经过审批后,如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单位等,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重新实施。
  四、对于已经审批的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加强监督和检查。
  五、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所辖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机构人类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尽快清理整顿所有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报送遗传办。
  联系人:孙燕荣,电话:010-58881438


科 技 部
2013年10月11日








机车车辆维修配件管理办法

铁道部


机车车辆维修配件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机车车辆配件是保证机车车辆正常维修的重要物资,为了保证铁路运输和行车安全,配件工作必须坚持为运输生产服务的方向,围绕运输和安全这个中心,做到及时、齐备、质量良好、经济合理地满足修车需要。
机车车辆配件实行部、局(分局)段分级储备,各级储备要有机联系,紧密联合,合理分工,各负其责,达到既满足修车需要,又合理使用资金的目的。

第二章 储备分工及定量查定方法
第1条 一项配件实行部、局、段三级储备,有的铁路局也可实行部、局、分局、段四级储备。二项配件的分级储备由路局自行确定。
第2条 将机车车辆配件按易耗和非易耗的特点,划分为常用、罕用和极罕用配件三大类。
原则上蒸汽机车配件,段年平均消耗四个以下(包括四个)者;内燃、电力机车配件段年平均消耗六个以下(包括六个)者;客、货车配件,段年平均消耗八个以下(包括八个)者为罕用配件。
各局不是每年都有消耗的配件为极罕用配件。
部、局、分局、段应根据全路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划出常、罕用配件的范围,并可根据本单位任务和消耗的变化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3条 储备定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年(平均)消耗量
储备定量=--------×储备天数
360(天)

储备定量经过计算,数量不足一个的定为一个。
确定配件年平均消耗量时,要认真分析近三年来用于修车的实际消耗资料,结合本单位机车车辆配属台(辆)数和检修任务及机型、车种的变化情况来确定年平均消耗量,属于加装改造及本单位修车以外使用的数量不列入消耗数内。
第4条 在认真剖析实际进料间隔期状况的基础上,按照正常供应的要求定出合理的储备天数,并考虑适当的保险储备天数。
其计算公式为:
储备天数=周转储备天数+保险储备天数
鉴于目前进料间隔期、配件运输等条件不够正常的实际状况,储备天数暂定一个控制数:
一、一项配件
1、极罕用大型配件:各局或几个局有消耗的由铁道部适当储备,个别局有消耗的由本局储备。
2、罕用配件:部180天,局(包括分局、段)控制在360天以内。
3、常用配件:部90天,局(包括分局、段)控制在240天以内(包括保险储备)。
由物资办事处负责的按季供应的品种,部150天、局(包括分局、段)180天以内。
对边远局可根据供料和运输状况适当加大储备天数。
二、二项配件
1、罕用配件:属于本局生产的,全局控制在270天以内;属于外单位协作的,全局控制在450天以内。
2、常用配件:属于本局生产的,全局控制在90天(最高不得超过120天,闸瓦45天);属于外局协作的配件,可比照一项配件办理。
第5条 配属在个别段上的特种车、杂型车等,铁道部不查定储储备定量,由各铁路局根据本办法精神,常用配件储备330天用量,罕用配件查定一年半用量。对淘汰或接近淘汰的机车车辆配件储备量要适当减少,罕用配件尽量少储或不储,充分收集利用报废车旧配件,防止产生新
的积压浪费。
第6条 为了使配件储备合理分布,各局应在保证修车的基础上本着供应部门尽量多储、用料单位尽量少储的原则,铁道部主要分工储备主型车的常用配件和罕用配件中生产周期长、占用资金多和影响修车的关健品种,以及罕用件;铁路局主要分工储备常用配件和罕用配件;各段凡有
互换配件的属于罕用配件,原则上不储备,但配件到段后要加工装配的,允许查定一次消耗的最低数量。属于常用配件查定保险储备,可以多次修用的配件,各段不查定周转储备,只查保险储备。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7条 储备定量的查定工作由物资、财务、机务、车辆等部门共同负责,认真查定,做到查定有道理,储备有依据,分布要合理,修车有保证,资金要节约。
第8条 储备定量查定、审核要分级负责,铁道部只审核部、局都有储备的品种,其余品种由各铁路局自行审核。各物资办事处储备(即部储)定量的查定应与管区铁路局定量查定综合进行。铁路局对各分局、段也可参照上述原则办法,对于低值小件和不影响行车的配件可放手让各段
自定。
第9条 定量查定后,随着生产或供应条件和任务增减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各局可结合编制年度计划,对储备定量进行调整,调查结果要报部备案,并抄归口物资办事处。
第10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和监督储备资金的运用。
第11条 加强储备管理,严格按定量储备,尽量做到不超储,不低储。定期分析资金的运用情况,找出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努力做到既保证修车,又节约资金。
要加强互换配件的管理,各机务、车辆段要有专人负责,对报废配件及时鉴定,做到随报废随补充。

第四章 一项配件申请计划的编制
第12条 全路配件的计划、订货和分配每年一次,具体事宜以当年的通知为准(各局的配件计划如何编制,由各局确定)。
第13条 申请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罕用配件:部、局都有储备的品种提报补充定量的缺口数,个别品种和部不储备的品种可以考虑必要的预计消耗数。
2、常用配件:提报补充定量的缺口数和下一年度的预计消耗数。
3、由部、局统一安排的机车车辆技术改造任务,增加固资互换配件定量或欠储的互换配件、新建段和新增加机型需要的配件均纳入年度申请计划。凡是在申请计划前不能确定的任务,在任务确定后,由下达任务的部门与有关部门商定,争取在计划内或计划外解决。
第14条 计划编制程序
1、各铁路局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申请计划。
2、办事处组织审查管区各局计划,并将多余资源和急需配件在本管区范围内首先平衡调剂,各局根据审查结果调整年度计划。
3、各办事处结合审查本管区路局计划,提出本办事处的申请计划。
4、各单位正式向部物资局提报年度计划,并由物资局负责组织汇总、审查、编制全路配件计划。

第五章 订货分配及调度调剂
第15条 路用配件年度计划编制后,纳入铁道部工业生产计划的由物资局提交有关部门统一安排生产,组织订货,由各物资办事处分别负责对产区生产厂的订货工作。
第16条 订货后物资管理局组织各办事处进行平衡分配。
对订货中暂未满足的关键品种,由物资局集中料源统一分配,按月或临时调拔,优先保证急需。对部储备品种工厂排产在时间上不能满足路局需要时,物资局可根据办事处库存调剂发料。
第17条 各铁路局临时要料,各局可与管区办事处直接商办。急用料随时联系解决,一般用料可每季向管区办事处提报一次,办事处可根据自己的库存情况直接供应;跨区要料,须经管区办事处同意;工厂、路外求援,须经物资管理局同意。
第18条 全路配件储备是一个整体,各铁路局之间应互相支援,为解决修车急需,物资办事处对管区内库存配件可与各单位协商、调剂和借调使用,调出单位应顾全大局,服从调度。
第19条 各局(分局)、段自行采购订货一项配件时,应在编制下一年度配件申请计划前报上一级计划归口单位备案,以便调整各级的申请计划和储备,在上一级计划和储备无法调整时,先利用库存和待进料,自行订购相应推迟,未经上一级供应部门同意,单位自行订购的品种,上
级供应部门不再担负供应责任。

第六章 调查研究、做好服务、提高管理水平
第20条 各级有关人员要经常深入材料厂和机务、车辆段,了解各单位的配件供应、管理和使用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
第21条 各办事处做好以下工作:
1、对分工储备品种,要加强管理,按定量储足。对欠储配件,要积极争取料源及时补充,对于路局修车急需配件,管区办事处要积极与各方面联系,帮助解决。
2、各办事处要经常到生产厂了解配件的生产、交货和发运情况,及时向物资局反映,并随时将信息通知各铁路局,发挥办事处在沟通产、销两个环节之间的桥梁作用。
3、对于工厂生产配件原材料缺口时,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求得及早解决。
4、主动协助工厂做好均衡生产和均衡发料,努力提高合同兑现率。
5、要深入管区各路局了解配件供应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研究解决。

第七章 统计报表
第22条 配件统计的基本任务是调查、整理和分析研究配件管理情况,反映配件生产、交货、库存、使用情况和经济效果,为总结经验、改进管理、制订政策、经济合理地组织生产和供应,为保证修车需要提供依据。各单位和配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统计报表的各项要求,认真及时地
填报。
(报表略)



1985年11月28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9月11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们既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承担者,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技术进步的骨干力量。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决策。目前,不少企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管理落后、技术落后、装备落后、效益低下等问题,潜力没有充分挖掘出来;普遍缺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各地区、各部门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要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的原则,为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的活力积极创造条件。
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的活力,一方面固然要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更主要的是企业应当眼睛向内,搞好内部的改革,发挥企业本身拥有的人才、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综合利用等方面狠挖潜力。所有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都要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已经确定的关于改革的政策、措施,用好已经给予企业的权力,明确树立市场观念、投入产出观念、利息观念、资金周转观念、竞争观念和智力开发观念,尽快由单纯生产型转向生产经营开拓型。同时,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培养一支有理想、守纪律的职工队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为了增强企业的活力,国务院先后发布、批转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时,要把这几个规定结合起来,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各级经委、计委、财政、审计、统计、银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企业主管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本规定得以全面贯彻。

附: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指示精神,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搞活企业,主要是进一步贯彻国家既定的政策和赋予的权力,做好内部改革,发挥企业自身的优势和内在潜力;同时,相应地改善外部条件,建立、健全宏观的控制与管理,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此,除遵照执行国务院发布、批转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外,特对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再作如下规定。
一、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企业首先要建立一个具有开拓精神、善于经营的领导班子,其关键是配备好厂长(经理)。厂长(经理)要懂经营管理,也要懂专业技术,特别要敢于选拔、起用人才。选拔厂长(经理),既要看学历、能力,更要看事业心。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同企业的厂长(经理)签订任期目标责任制合同,对责权、奖惩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加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感,调动其积极性。
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技术、业务的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搞好党政分工,完善职工民主管理的制度。
二、制订经营发展战略。企业要在国家计划和政策指导下,根据市场预测和本身的人才、技术、资金、设备优势,制订近期和中长期的经营发展战略,明确产品方向,开发适销对路、有竞争力的产品。尽快从单纯生产型转变为生产经营开拓型,不断增强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有条件的企业要发展技术密集型产品。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负有指导检查的责任。
三、企业内部要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按照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情况,允许企业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合理划小内部核算单位。对有条件的车间、分厂,可以实行相对独立的经营,赋予相应的自主权。划小核算单位后,应当仍由企业统一计划产值,统一纳税,统一承担债务和统负盈亏。
四、搞好全面质量管理。一切企业都要端正指导思想,坚持“质量第一”,搞好全面质量管理,把生产优质产品,作为企业持续追求的目标。企业要切实做好基础工作,根据国家技术政策和用户要求,制订和修订质量标准,严格工艺纪律和劳动纪律,健全和充实质量管理、标准、计量机构和检测手段,完善以质量为中心的经济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考核、奖惩制度,逐步形成质量保证体系。
五、降低消耗,降低成本。所有企业都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消耗,提高成品率。扩大一九七九年燃料原材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实施范围,从原有的十种扩大为二十种,即煤炭、焦炭、电力、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煤气、天然气、外购蒸气、木材、紧缺稀有贵重的有色金属、优质钢材和不锈钢、铸造生铁、纯碱、烧碱、化纤原料、纸浆、橡胶、325以上标号水泥。同时,允许企业根据自已的情况,对影响成本较大的其它能源、原材料,提出节约奖励的调整意见,分别按照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六、企业要综合利用能源、资源。在保证原有协作关系,严格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对企业充分利用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气、废水生产和回收的各种产品,要放开、搞活,给予优惠待遇。这类产品可以自产自销。对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提倡联合与协作。在这方面,凡企业本身受益不大而社会效益显著的,税务部门要给予减免税照顾。
企业对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实现综合利用能源、资源,减少消耗,使产品成本显著降低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奖金允许在节约额内按一定比例提取。
七、鼓励企业开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自己的优势,发展多种产品,进行多种经营;可以进行产品的延伸、服务的延伸。
依靠企业外部力量承包的内部工程或劳务项目,企业在保证完成正常生产、维修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多余的劳力承担,企业因此而减少的开支,扣除成本以后,可以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一部分奖金和福利基金,以资鼓励。
企业的工具、机修车间以及车队、仓库、俱乐部、医院、食堂、幼儿园等服务部门,都可以向社会开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在坚持完成国家计划和主导产品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独资或联合兴办第三产业。实行多种经营的企业,要根据生产的不同产品,经营的不同行业,分别按不同的税种、税率纳税。
八、发展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坚持平等互利、自愿结合的原则,允许以大企业为主体,或以名牌产品为龙头,打破所有制界限,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城乡的联合和协作。鼓励军工与民用企业联合,生产市场需要的产品。积极发展科研生产联合体,企业可以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也可以单独或联合从事咨询服务业务。利益分配,由各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联合企业向所在地交纳产品税、营业税后的利润,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进行分配。在实行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挂钩时,产品税和营业税基数的分配比例由联合各方协商确定。
企业有参加联合的自主权,也有按协议规定退出的自由。
九、改进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的办法。为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所需要的能源和主要原材料,应按国家规定的计划价格供应。国家分配给企业的统配物资,任何单位不得克扣。常年需要的大宗、大批量的物资,物资部门和主管部门应组织供需双方直接签订合同,实行定点直达供应,由独立核算的企业直接结算。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调拨计划和有合理周转储备的前提下,超产产品和积压超储的生产资料,可以通过生产资料市场,议价销售,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
十、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要给企业留有余地,即使是市场紧缺的短线产品,也要给企业留出一定比例,使企业有产可超。国家下达给企业的指令性计划实行一本帐,任何部门和地方不得层层加码。企业必须按质按量确保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
国家下达给企业的指令性计划,要做好产品的调拨量与重要原材料、能源等主要生产条件的平衡衔接。企业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产品,需要议价购进一部分原材料、能源时,多支出的费用,首先要在企业内部消化;确有困难的,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这部分产品的价格可以适当加价。
十一、调减调节税,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能力。对于经济效益好、调节税率高的先进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减免调节税。需要调减的企业由国家经委会同财政部确定。
十二、给部分大型企业直接对外经营权。先选择少数企业进行试点。试点企业名单由国家经委会同经贸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的试点企业,在国家统一的对外方针、政策和计划指导下,有与外商谈判、签约的权力,直接对外开展与本企业出口产品有关的技术引进、技术合作、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合作开发、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工程承包等对外业务;自行进口本企业所需的设备、仪器、零配件。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按照承担出口计划任务要自负盈亏的原则,可以自行进口生产所需的各种专用原材料(国家统一经营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组织产品出口,以及提供劳务、技术服务等。对外业务可以自行办理,也可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同时,要积极发展工贸联营企业。有的企业,经国家批准,也可在国外设立办事机构和在国外独资或合资办厂。
有直接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在中国银行开立外汇和配套人民币帐户,可以向中国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和使用分成外汇。
十三、清理、整顿公司。这项工作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执行。根据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公司应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承担经济责任的企业。
对于行政管理机构改挂公司牌子、实际不承担经济责任、仍然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首先要把应当放给所属企业的权利放下去,然后根据实际情况,有的撤销,有的与其它机构合并,有的改为服务性公司,个别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恢复为行政管理机构。对此,部门和地区态度必须坚决,不允许这类公司继续截留国家给予大中型企业的权利,更不能变相地成为一级管理机构。
十四、部门和城市都要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部门和城市都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搞好规划、协调、服务、监督,加强行业指导和管理,定期对企业进行经济、技术评价,通过提供信息,引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城市要特别加强各种公用设施的建设,搞好社会服务;要指导和组织企业间的各种形式的联合协作,疏通和协调企业同各方面的关系;要检查、纠正社会上对企业名目繁多的不合理摊派,保证企业正当利益和国家财产不受侵犯;要建立健全经济法制,督促有条件的企业设置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活动。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同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原则范围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