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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企业会计会准则(试行)

时间:2024-07-07 20:42: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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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企业会计会准则(试行)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会计会准则(试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汕头经济特区经济的发展,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经汕头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所有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其它单位(以下简称特区企业)。特区企业设在境外和内地的企业,应遵循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会计法规和规定,当地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准则。
第三条 会计应提供有助于搞活微观,加强宏观调控,提高经济效益,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和增值,作出相应经济决策所必需的有用的会计资料。
第四条 特区企业必须在注册登记所在地设置完整的会计记录(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按照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核算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特区企业组织会计核算时,所用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用中文(汉字)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等)。企业会计人员,必须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协作。办理任何经济业务都必须由经手人和有关负责人签署证明。货币资金的收付,财产物资的收发保管,应由出纳和物资保管人员负责办理
,并定期与会计记录相互核对。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必须审查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并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准则制度各行业通用的示范会计制度及有关专门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企业单位根据本准则,参照通用的示范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办法。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八条 特区企业在组织会计核算时,应以下列会计假设条件为前提。
一、会计主体假设。特区企业会计核算以企业为主体,核算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企业所有者(投资者)本身的经济活动,不属于企业会计核算范围。
二、持续经营假设。特区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确定会计政策、程序和方法,应以企业现时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长期的、持续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三、会计分期假设。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时效性,满足企业内、外部信息使用者决策和管理上的需要,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帐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
四、货币计量假设。特区企业会计核算主要以货币作为计算单位和计量尺度,反映和考核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货币计量假设以币值稳定不变假设为前提。在币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允许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调整。
第九条 合法性原则。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地方性的法规。并贯彻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 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确实可靠,全面正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一切信息,必须建立在可查证基础上,做到资料可靠,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一致性原则。特区企业依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所确定的各种会计处理方法,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外币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归集分配方法、损益计算方法等,前后各期必须连贯一致,互相可以比较。如因企业规模或其他重要原因改用另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时
,事先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必须将会计处理变动前后的数据和结果,在会计报告中详细地加以说明。
第十二条 配比原则。会计核算在确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时(利润或亏损数额)要把与本期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等一起计算入帐,配合一致加以确定。在确定某一对象的收入时,也要把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等一起计算入帐,配合一致加以确定。
第十三条 重要性原则。会计记录应全面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对于影响决策的重要内容,应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并在会计报表中重点说明。对于次要的内容,可适当简化核算,合并反映。企业在选择和动用会计政策时,应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充分反映原则。特区企业的一切财务收支,必须按规定设置完整的会计记录(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会计核算传达的会计信息必须充分和完整。
第十五条 稳健性原则。企业在处理会计事项时,必须充分估计风险和损失,不高估资产或收益。对于预计会发生的损失或重要的或有负债等事项,应计算入帐;对于可能发生的收益则不预计列帐。
第十六条 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入帐;凡不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
第十七条 历史成本原则。特区企业取得的各种财产物资,形成的各种权益和债务,都应以当时的实际成本、实际发生的金额作为核算的依据。未经规定的程序和批准,帐面的历史成本不得任意变动。
第十八条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为取得本期收益而发生的经营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为形成生产经营能力,在以后各期取得收益而发生的各种资产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
第十九条 复式记帐原则。特区企业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应采用复式记帐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一般应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二十条 会计信息的质量标准。企业提供或传达的会计信息,必须具有下列的质量标准:
一、相关性。会计核算提供的会计信息,应满足各有关方面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制定方针政策;有利于有关各方对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二、公正性。会计信息传达给所有的使用者时,不带有个人的偏见或统计偏差,不得自相予盾,必须中立公正。
三、可计量性。会计核算提供的会计信息,应为可计量并能测定。
四、可检查性。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根据同样的会计记录,能得到同样的测定值和检验结论。
五、及时性。各种会计记录必须及时进行,不得拖延、积压。
六、明晰性。各种会计记录必须清晰、简明、易懂,对复杂的经济业务应用规范文字加以表达,便于理解、检查的利用。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是指特区企业所拥有的或实际控制的财产权、债权及其他权利。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债权及其他权利。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专项资产等类别。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可于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变现或耗用的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和存货等资产。
第二十三条 有外币业务的企业,在进行外汇核算时,应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如确需要以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必须另行编制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外汇折计人民币核算时,以反映该种外汇实际价值的记帐汇率入帐。
特区企业从外购进的外汇额度,可按实际价格入帐;自有的外汇额度,不作价入帐,只作帐外核算处理。
因汇率变动所产生的差异,作“汇兑损益”处理。
第二十四条 特区企业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应收内部单位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预付及待摊费用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实际发生数记帐。应收票据和上述应收款项除应收关联企业和内部单位款项外应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其余额应在会计报表中有关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下作
为减项列示。预付及待摊费用应按受益期分摊,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应单独列示。
各种应收款项应及时清算、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可作为损失核销。
短期投资是指能随时变现,准备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主要是有价证券的投资。为了某种目的而准备长期持有的公司股票、债券除外。
第二十五条 实际结存的有价证券按帐面成本额在报表中列示。市价应在会计报表中附注说明。
第二十六条 特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存货,包括: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在建工程、原料、主要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物料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等,核算时应以下列方式记帐:
一、取得日,存货按当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记帐。
二、发出日,存货可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人别认定法法价记帐。商品、产成品、材料等存货,平时采用计划成本记帐的,应当按月或季调整为实际成本。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三、盘存日,存货按历史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第二十七条 特区企业长期使用,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形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其它设备等固定资产,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区企业土地如果是原来自有的,可列固定资产,但不计提折旧;如果是购进的土地使用权,应列入无形资产,并按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购建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及该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记帐。
第二十八条 特区企业利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其相关的手续费、债券发行费、外汇借款价差和该项固定资产完工前的借款利息等支出,可作为资本性支出,记入固定资产成本。
第二十九条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按同类固定资产规定计提折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作为资本性支出,手续费和利息作为本期费用处理。
固定资产如已抵押应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第三十条 特区企业的固定资产都应计提折旧,并按照使用期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某些企业由于特殊原因,报经批准,也可以采用年数总和法、余额递减法、首年多提法等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特区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价值重估:
一、国家通令固定资产价值重估;
二、在企业出现兼并、拍卖、租赁、股权变动、重整、清算或股份制改造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应以“资产重估增值”在资本项目中列示,作为投资者权益的增加,企业不得作为盈利分配。
第三十三条 长期投资是指持有时间较长,不能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包括:证券投资、附属企业投资、对其他单位投资等。
特区企业以公司债券作为长期投资,可按溢价或折价处理。公司债券的溢价和折价采用直线法摊销。
特区企业以股票或资财对所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在投资额占对方企业资本总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时,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额占对方企业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时,采用合并报表方式核算。
第三十四条 特区企业以其购置形成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场地使用权、租赁权、专利技术开办费和其他特许权等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记帐。
各种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分期摊销(有规定年限的按规定年限摊销),摊销后的余额在报表中列示。
第三十五条 有专门用途,但不能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专项资产,应在报表中单独列示。

第四章 负债
第三十六条 本准则所称负债是指特区企业所负的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特区企业应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及预收款、负债性基金等债务。
长期负债是指特区企业长期借款、应会公司债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债务。
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记帐。
第三十七条 特区企业的流动负债在会计报表中应以下列方法列示:
一、短期借款应按银行短期借款和其他短期借款等项目分别列示;
二、应付及预收项应按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款项、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应付股利、应付工资、应付内部单位和预提费用等项目分别列示;
三、负债性基金应按规定项目(如公益金、劳保基金等),规定标准计提和使用,其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第三十八条 特区企业的长期负债在会计报表中应以下列方法列示:
一、长期借款应按长期银行借款和其他长期借款等项目分别列示。
二、公司债券应按实际发行尚未偿还的债券余额列示。实收资金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应设溢价或折旧项目作为公司债券的加项和减项列示。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付款,应按尚未偿还的本金余额列示。
长期负债将于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在会计报表中应转为流动负债列示。

第五章 投资者权益
第三十九条 本准则所称投资者权益是指特区企业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权利。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全部负债后的余额。
投资者权益包括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和企业积累。
第四十条 实收资本指特区企业收到各方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如果合同中有规定,也可以用土地、实物或其它方式折价作为投资)。实收资本可按投资者的经济性质或其他标准进行分类,分为国有资本、国营企业资本、集体企业资本、私营企业资本、横向联合体资本、三资企业资
本、私人资本和外方资本。
第四十一条 股份公司可以根据核定的资本总额或核定的股份总额发行股票。公司股份按股东权利分类,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四十二条 企业资本的筹措和处理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如下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企业章程、合同和工商登记注册中必须明确载明资本总额和注册资本。
二、资本充实原则。企业各所有者必须按企业章程和工商登记的要求及时足额地投入资本。
三、资本不变原则。如非经过法定程序,以及经过批准变更企业章程,企业不得任意增减资本总额。
企业的资本不准抽走,但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权益在会计核算中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的各项积累应分清形成的来源和性质,按实际发生数记帐。
企业如有亏损,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弥补。未弥补的亏损,应作为投资者权益的减项单独列示。
投资者权益在会计报表中应按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数和企业的各项积累数分别列示。

第六章 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准则所称收入是指特区企业营业收入、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业务所发生的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经营活动无直接联系的收入。
第四十五条 特区企业应根据不同结算方式和各自行业惯例,确认收入的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及时入帐。
一、企业应于产品商品销售完成或劳务服务提供完毕,收到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权利的确定证据时,认定收入的实现。
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到期应收价款的数额,或以本期实现收到的分期价款数额,或以收到相当一个计量单位价款的数额,作为收入的实现。
三、长期合同工程(包括劳务)、城建综合开发工程,根据合同规定,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实现。
减少收入的各种支出,包括销售退回、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应作为收入的抵减记帐,不得作为企业的成本和费用。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六条 特区企业的成本和费用分为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三类。
第四十七条 企业营业成本、营业的列支项目和列支标准,应按照有关成本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特区企业可根据行业的特点、工艺过程的不同,生产组织的类型和成本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成本核算方法。

第八章 利润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九条 特区企业的利润总额为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企业利润总额中扣除按规定可以扣减的项目后,即为企业的税前利润。
第五十条 特区企业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正确计算利润,并依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纳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 特区企业的税前利润,扣除上交所得税和其他有关税金后,即为企业的本年税后利润。本年税后利润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或减去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即为本年度可分配利润。
第五十二条 特区企业可分配利润按照有关规定,企业章程或企业董事会决议等进行分配,特区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没有弥补足额的,不得分配本年税后利润。
股份公司以前年度亏损已用各种公积金弥补的,在分配本年税后利润时,可以转还各种公积金。
企业本年可分配利润,减去本年各项利润分配数额,即为结转下年度的未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应在分配之日或决定分配之日,按决议数或实际发生数列帐。

第九章 会计报告
第五十三条 本准则所称会计报告是指特区企业对外提供财务资料的书面文件。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则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五十四条 特区企业应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会计报表,并应根据本单位的行业特点等,辅以其他明细情况表。
第五十五条 特区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政策和财务政策、会计方法的改变,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和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流动资金周转情况,利润的增减情况,成本费用升降情况,税利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和使用情况,资本负债构成变动情况,前期调整项
目,后期调整项目,以及其它有关财务会计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十六条 特区企业的各项收入应按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在利润明细表中分项列示。同时经营几种基本业务的企业,应按每种基本业务的营业收入分别列示。如果其他业务收入项目中比重较大的,应单独列示。基本业务的成本和费用,作为基本业务营业收入的
减项列示。其他业务的成本和费用,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的减项列示。营业外支出作为营业利润的减项,在营业外收入项目下列示。
第五十七条 特区企业与关联企业(公司)发生业务往车、资金往来、相互提供劳务等情况时,应把交易量、作价原则和对本企业财务成果、财务状况影响较大的主要信息,在财务报告中充分反映和表达。
第五十八条 企业必须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董事会或有关部门提交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署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的会计年度决算报告。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的行政领导(包括涉外企业的经营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主管对本准则的贯彻执行负责。对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款、行政处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二、会计人员对明知是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明知是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和本准则的收支予以办理。
三、企业行政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主管、上级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和本准则的收支决定办理或者坚持办理者。
四、企业行政领导人或其他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准则条文中“按规定”、“经批准”是指按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的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指经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十一条 社会会计公证机构对以上单位进行查帐验证等公证业务时,应执行本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准则由汕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准则自1992年8月1日开始执行。



1992年7月18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8〕31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繁荣发展服务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全市上下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着促进和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重要职能,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职能,把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聊城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制定政策措施,细化分工责任,把监督管理与促进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监管促发展,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要发挥好“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职责,切实加强对有关部门服务业发展指标、重点任务、政策落实和项目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尽快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规范的考核制度,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聊城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部门职责,推动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全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工作在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二、考核对象
  市政府工作部门。
  三、考核内容
  (一)发展指标。主要考核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各主要行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对服务业增长的贡献率;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增速和所占比重;主要行业在全省的位次等。
  (二)工作任务。重点考核部门发展服务业主要职责履行情况和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国家、省和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考核方式
  (一)下达指标任务。每年2月底前,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按部门职能分解本年度服务业发展目标和任务,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3月底前下发执行。
  (二)组织考评。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采取内部自查评估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5月份,各部门对照下达的发展指标和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6月份,由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组织考评小组进行集中评审,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考核结果。
  五、考核要求
  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统筹协调考核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市统计局及时提供指标测算核定方面的基础资料;各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写出书面报告,对主要指标、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作出详细说明。凡是主要指标和主要工作任务没有完成的,要认真分析原因并向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
  六、表彰奖励
  根据考核情况,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奖励资金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
  附件:市政府工作部门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


市政府工作部门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

  一、市发改委、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
  1.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超过同期GDP增长速度,对GDP增长的贡献率高于上年;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高于上年;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2.提出培育全市重点服务业载体的实施意见,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业载体建设;
  3.编制全市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总体规划,督导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县(市、区)服务业或服务业分行业发展规划;
  4.筛选确定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推进项目建设,并对项目实施成效进行监督检查;
  5.管好用好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会同市财政局,筛选并争取上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研究确定市级服务业发展年度扶持重点领域和方向,筛选、确定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做好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监管工作;
  6.在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
  7.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务院、省有关服务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意见;
  8、承担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各项工作的落实,对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市经贸委
  1.全市批零餐饮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高于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
  2.编制完成商业网点和现代流通业专项规划;
  3.实施“抓二带一促三”战略,促进全市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
  4.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积极培育发展第三方物流;
  5.抓好重点物流、流通企业建设,使重点企业营业收入增速明显高于全行业平均增速;
  6.积极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及时、全面保质保量地完成标准化农家店建设改造任务;
  7.培育会展经济经营载体,促进会展经济发展。组织商品对接会、交易会、博览会的参展工作。
  三、市旅游局
  1.全市旅游业总收入增速高于上年,采取综合措施把旅游产业做大做强;进一步提升旅游产业整体素质和形象,力争聊城旅游在全省的位次前移,在省内外知名度明显增强;
  2.编制完成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
  3.做大做强一批旅游企业,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
  4.指导各县(市、区)规划建设一批休闲旅游、文化旅游、度假旅游和会展旅游设施;
  5.突出重点,实现入境旅游新突破;加大聊城旅游对外宣传力度和推介力度;
  6.提升聊城旅游项目、线路、品牌的策划水平与质量,在文化旅游、休闲旅游、度假旅游目的地建设方面取得新的进展,进一步提高聊城旅游的市场竞争力。
  四、市房管局
  1.全市房地产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更好地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
  3.做大做强房地产业,在发展质量和速度方面逐步缩小与先进市差距。
  五、市交通局
  1.全市交通运输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进一步完善公路基础设施,加快建设便捷、畅通、高效、安全的运输体系;
  3.培育壮大交通运输企业;
  4.落实国家、省和市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中关于交通方面的事项;
  5.会同有关方面搞好交通枢纽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与建设。
  六、市科技局
  1.全市科技服务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编制并组织实施科技发展规划,引导和促进科技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发展;引导创新要素向服务业企业集中,提高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
  3.培育发展科技服务企业,建立完善先进制造业科技服务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科技支撑体系;
  4.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比重,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5.科技经费安排向现代服务业研究开发倾斜,用于服务业的科技经费增速高于科技总经费增速。
  七、市信息办
  1.全市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组织信息服务企业认定,及时落实信息服务企业优惠政策;
  3.加快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围绕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建立完善制造业信息服务体系;
  4.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和市鼓励软件产业和系统集成发展的政策,制订政府采购软件产品和服务的目录及标准,提出支持软件产业基地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
  5.培育发展科技服务企业。
  八、市文化局
  1.全市文化艺术业、娱乐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搞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加强文化馆、博物馆等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社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3.培育壮大文化产业,丰富繁荣文化市场,打造文化艺术精品;
  4.积极稳妥地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制定并实施适宜领域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九、市建委
  1.全市城市公共交通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研究提出并落实鼓励中心城市“退二进三”的政策措施;
  3.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
  4.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中心商务区和重点功能区的规划和建设,积极发展楼宇经济;
  5.积极推进与建筑业有关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等中介机构的规范和发展。
  十、市教育局
  1.全市教育行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进一步提高巩固基础教育,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消除中小学现存D级危房;
  3.组织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技工学校)调整和增设与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与学科,加大多层次、多方位培养现代服务业人才工作力度;
  4.积极发展成人教育与培训,促进服务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
  5.积极稳妥地推进教育后勤体制改革,加快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
  6.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和民办教育的发展,培育多元化的教育投入体制。
  十一、市卫生局
  1.全市卫生行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扎实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各项预期目标;
  3.整合城市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完善城市医疗卫生体系;建立健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完成农村卫生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工作,稳步提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
  4.积极推进并进一步完善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5.积极培育创新医疗服务品牌,大力推动民营医疗企业发展,促进医疗企业(集团)加快发展。
  十二、市体育局
  1.全市体育服务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积极推动城乡体育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紧推进聊城市体育馆等重点项目建设;
  3.大力推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体育发展体制和运行机制;
  4.引导和推动体育事业、产业加快发展;发展和规范各类体育健身、竞赛表演、体育彩票、运动装备等体育组织。
  十三、市民政局
  1.全市社会福利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完善城乡救助体系,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建立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3.制定扶持政策和措施,促进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稳步发展;
  4.完善社区服务设施,拓宽社区服务渠道和领域,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
  5.围绕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的要求,积极发展物业服务、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等;
  6.加大各类社会团体培育发展力度,大力构建社会团体服务网络,提高社会团体的社会参与和社会服务水平。
  十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全市社会保障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服务业从业人员所占比重比上年增加1个百分点;
  2.统筹规划并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建设,进一步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保体系;认真组织好社保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和运营;
  3.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充分挖掘服务业安置就业的潜力;
  4.进一步提高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劳动技工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水平;
  5.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逐步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十五、市广电局
  1.全市广电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加快实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进一步提高有线电视入户率;
  3.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完善规范、系统、科学的宣传管理体系;
  4.积极推进广电事业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运行机制;
  5.加快发展广电产业,积极发展广告、网络、广播电视数字新媒体等产业。
  十六、市新闻出版局
  1.全市新闻出版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抓好列入上级和我市“十一五”重点出版物规划项目的出版发行,出版发行一批高质量的出版物;
  3.实施精品战略,重点培育我市报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品牌,提升聊城出版物的层次和水平。
  十七、人行聊城市中心支行
  1.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落实国家、省和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中金融方面的有关事项;
  3.构建与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服务形式;
  4.加快金融机构改革,加强农村金融机构建设,做强做大地方金融业;
  5.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6.吸引全国性、区域性金融保险机构入驻我市。
  十八、市财政局
  1.足额安排和落实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确保引导资金及时到位;会同市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做好引导资金监管工作;
  2.落实国家、省和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中财税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
  3.会同市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做好对服务业发展先进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的年度表彰奖励工作。
  十九、市统计局
  1.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
  2.建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职责清晰、分工协作、高效有序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客观、准确、全面、及时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
  3.深入分析全市服务业及重点行业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供统计分析情况报告及对策建议,为服务业的决策与管理优质统计信息服务;
  4.协助市有关部门搞好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
  二十、市工商局
  1.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中工商方面的有关事项;
  2.积极营造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从严查处无照经营、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阻碍服务业发展的行为;切实保护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查处向服务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行为;
  3.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及相关协会在沟通信息、监督自律方面的作用,发展各种专业化中介服务组织,为服务企业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
  二十一、市人事局
  1.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中人事工作方面的有关事项;
  2.组织引导和强化服务业人才培养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更多地进入服务业发展领域;努力搞好人才市场建设;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大服务业引智工作力度;
  3.会同市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做好对服务业发展先进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的绩效考核与表彰奖励工作。
  二十二、市国土资源局
  1.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中土地方面的有关事项,确保服务业项目建设用地所占比重逐年提高;
  2.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简化审批程序,优先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二十三、市外经贸局
  1.全市进出口总值增速高于上年,贸易总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任务目标;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增速和所占比重高于上年;
  2.研究制定鼓励承接服务外包的扶持政策,加快培育服务外包企业;
  3.积极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
  4.完善服务业利用外资政策措施,制定全市服务业利用外资指导目录,引导外商向服务业领域投资。
  二十四、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
  1.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中税收方面的有关事项;
  2.监督检查全市地税、国税系统落实服务业优惠税收政策情况。搞好税收政策措施的进一步延伸和细化;
  3.优化服务,为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十五、市招商局
  1.服务业招商引资所占比重高于上年;
  2.将服务业项目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全市招商引资大盘子,对服务业项目进行重点推介并适时组织服务业专题招商活动;
  3.研究出台更优惠的服务业招商引资政策措施,如降低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认定门槛、增大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计算权数等;
  4.加大服务业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力度。
  二十六、市物价局
  1.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中物价方面的有关事项;
  2.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的政策措施及时到位;
  3.进一步强化医疗等服务产品价格监管工作。
  二十七、市质监局
  1.做好服务业标准化推进工作,建立健全服务业地方标准体系;
  2.继续实施服务业名牌战略,完善服务业名牌培育、评审、考核、保护制度,在商贸物流、文化旅游、金融保险、信息科技、房地产和商务服务等产业的品牌培育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3.加大对服务行业产品的质量检查力度,维护聊城服务业的良好信誉。
  二十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加强对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产品的综合监管,确保监管物品的供应质量和流通安全;
  2.大力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培育一批现代药品物流企业;
  3.加快推进药品物流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减少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
  二十九、市供销社
  1.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为“三农”服务为中心,搞好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完善农村流通体系功能;
  2.加快“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推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3.抓好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
  4.加快推进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建设。
  三十、银监会聊城监管分局
  1.督促商业银行加大对服务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
  2.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增设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组织;
  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更好地满足服务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税总局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税总局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从1996年起对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开展
清产核资试点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文)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任务及目标
集体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集体经济事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安置劳动力、社会稳定等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矛盾,如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等。为促进集体企业深
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客观上需要弄清“家底”,明确财产关系,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便于全面了解和掌握整个公有制经济的情况,有利于加强集体企业基础管理,贯彻实施国家“搞好大的,放活小的”的战略方针,也有利于以清产核
资推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任务是:全面摸清集体企业资产的分布、存量、结构和效益状况,促进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帮助企业解决部分困难,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逐步提高集体企业资产运营效益。其具体工作目标如下:
(一)全面摸清集体企业“家底”,促进集体企业完善各项基础管理制度。
(二)重估主要固定资产价值,促进集体企业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
(三)对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归属进行必要界定,促进理顺产权关系。
(四)核实各个集体企业的法人财产占用量,对清出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逐步进行处理。
(五)对集体企业资产的产权依法进行登记。
二、清产核资的试点范围
为了保证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序进行,按照“先行试点、摸清问题、积累经验、探索方法、研究政策、逐步推开”的总体方针,1996年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选择轻工、纺织等行业部分集体企业及供销社系统所属部分单位组织试点;同时,也可
选择少数市(地)、县组织全面试点,以便取得经验,探索工作方法,完善有关政策。城乡信用社的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可结合金融体制改革的实际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国家统一要求,认真落实本地区、本部门1996年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方案,并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试点工作的任务、内容和要求
(一)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1.摸清集体企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办法。
2.探索开展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基本工作方法,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制度和办法,为全面开展此项工作探索路子。
3.取得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数据收集、录入、汇总、处理和分析等专业工作经验。
(二)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
1.资产清查,是指对集体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2.价值重估,是指对集体企业中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3.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4.资金核实,是指按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集体企业经过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后的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进行重新核实。
5.产权登记,是指对集体企业占有资产的产权,依法登记的法律行为。
6.建章建制,是指对集体企业根据清产核资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相应健全本企业、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已经开展清产核资的集体企业,在全面开展工作时,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并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报表表式和统一规定的时间点,对清产核资数据进行衔接。
(三)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
1.各地区、各部门试点的各项工作组织实施,具体依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及其有关工作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进行。
2.各地区、各部门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借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之机收权、改变其隶属关系或改变分配制度。
3.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步骤,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狠抓落实,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4.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原则上按财务隶属关系分级组织进行。除中央部门、事业单位举办的直属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有关中央部门组织进行外,其他集体企业原则上由各地组织进行。
5.对多方联合举办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单位或协议主管的上级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并应及时向有关参股或投资企业、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6.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地区、部门及集体企业,都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工作经验和有关意见或建议,及时报送和反映。
四、试点工作时间和步骤
参加1996年试点工作的集体企业清查资产的时间点统一定在1996年6月30日。具体工作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核实资金(登记产权)和总结检查四个阶段进行,主体工作于1996年12月底基本结束。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的各阶段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
各自的实际情况具体进行安排。其基本工作步骤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
1.准备“试点方案”、“暂行办法”及各项具体工作文件,制定工作报表,编制有关工作技术标准。
2.各地区、各部门明确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做好有关工作分工;试点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
3.各地区、各部门按国家统一要求制订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实施方案,做好动员和培训工作。
该阶段工作原则上在1996年5-7月进行。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对集体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各项负债、权益及对外投资(含实物和现金)等进行逐项清理。
2.对集体企业的主要固定资产按统一规定进行价值重估,并填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
3.对集体企业资产的产权按统一规定进行界定,并填制“产权界定申报表”。
4.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数据,按统一规定填制“清产核资统计报表”。
5.各地区、各部门按统一要求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各类集体企业户数进行清理。
该阶段的工作原则上在1996年8~10月进行。
(三)核实资金(登记产权)阶段
1.集体企业依据清查、重估、界定结果,填制“资金核实申报表”,经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2.有关部门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中清出的各项问题,按国家清产核资政策研究处理,对企业的法人财产占用量进行核实。
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审批结果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4.集体企业根据资金核实批复结果,按规定时间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该阶段工作原则上在1996年11~12月进行。
(四)总结检查阶段
1.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报表进行收集和逐级汇总,在1997年1月底前一式三份上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
2.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集体企业要针对清产核资暴露出来的问题,边清、边改、边建章建制,并制定整改措施。
3.各地区、各部门对参加清产核资试点的集体企业的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4.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产核资的各项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加工,逐步建立起本地区、本部门的集体企业数据资料档案。
5.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清产核资数据资料,从行业类型、企业规模、效益状况等方面,深入分析本地区(部门)的资产结构、分布状况和企业发展前景,提出分析报告。
6.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对本地区、本部门及本企业的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做出完整的总结,提出全面工作的总结报告。
五、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
(一)建立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第十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商有关重大事项;对有关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基本文件,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采取联合发文形式下达;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各项具体工作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
资暂行办法》规定的分工,由各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二)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日常工作,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统一负责,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办公室的有关工作在上报财政部的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
(三)中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直属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指定内部有关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
(四)各地区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负责,其组织机构在保证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前提下,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实际确定。
(五)各集体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领导,做好本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199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