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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农保优惠办法

时间:2024-07-06 12:08: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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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农保优惠办法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揭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农保优惠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2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东

2012年11月19日




揭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农保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村户籍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列入新农保优惠对象: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含依法抱养);

  (二)纯生二女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生育子女且未收养子女;

  (四)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的特殊优惠对象。

  第三条 纳入新农保优惠的时间确认:本优惠办法实施前,按规定符合优惠条件的对象,从本优惠办法实施之日起纳入优惠。本优惠办法实施后发生的符合优惠条件的对象,按以下规定确定优惠时间:

  (一)生育一个子女的,女方在生育子女后自觉落实放环手术,每季度准时参加“三查”服务的,纳入优惠从落实放环手术当月算起;未准时参加“三查”服务的对象,其新农保优惠补贴立即终止,并退回缴费补贴。

  (二)纯生二女结扎户,从夫妇双方中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当月算起。

  (三)因特殊原因自夫妻登记结婚之日起五周年以上未生育子女、且未依法收养子女的,自登记结婚五周年之日起可以申请由政府给予参加新农保缴费补贴。

  第四条 对符合新农保优惠条件的对象,从夫妻双方符合条件的当月起,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夫妻双方参保补贴,其中,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夫妇给予每人每月20元的缴费补贴,其他对象给予每人每月10元的缴费补贴,直至满60周岁为止。参保人至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其缴费金额计算出每月发放的养老金额,然后以增加一倍的标准按月发放养老金。参保优惠对象同时符合其他参保条件的,只能参保其中的一项。参加新农保优惠政策与《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相接轨。女方满55周岁时可按《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先申领奖励,其新农保优惠政策可同时享受至60周岁止。

  第五条 新农保优惠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第六条 凡符合新农保优惠条件的农村户籍居民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实施节育措施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4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夫妻双方户籍地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新农保优惠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初审。村委会负责对象资格的初审。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加具初审意见,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属乡镇(街道、场)计生办。

  (二)审核。乡镇(街道、场)计生办会同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乡镇(街道、场)计生办在接到村委会报送的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将《申请表》等材料报送所属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三)确认。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场)计生办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优惠对象,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加具意见,并将确认的对象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乡镇(街道、场)计生办,再由乡镇(街道、场)计生办返还村委会存档,村委会应告知申请人。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对象,乡镇(街道、场)计生办应在其计划生育公告栏公示10天、村委会应在该对象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公示10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应责成乡镇(街道、场)计生办会同村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核实情况,经查证确实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场)计生办报请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其资格。

  (五)存档。村委会、乡镇(街道、场)计生办、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要保存完整的资料,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应抄送一份完整资料给所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将登记表、统计表抄送给同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

  第八条 参保对象的资格每季度复核、确认一次,参保优惠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优惠待遇:

  (一)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

  (二)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三)户口迁移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

  (四)死亡的。

  参保对象有上述第(一)、(二)种情形的,除取消其优惠待遇外,全额退回缴费补贴,同时责令参加新农保,对有上述第(二)种情形的,还将依法征收其社会抚养费;有上述第(三)(四)种情形的,按照新农保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参保优惠对象财政补贴资金的支付工作,按照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报送的参保对象人数,及时足额拨付,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收缴登记、养老金的支付、个人帐户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纳入新农保优惠对象人员的待遇,不影响其按规定可享受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其它奖励优惠政策,其奖励金在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村委会、乡镇(街道、场)计生办、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严把参保优惠对象的审查关,确保参保优惠对象的婚育节育情况真实可靠。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对外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参保对象的生育节育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参保优惠对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8日止。



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政办发[2006]66号


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一种财政支出管理办法。

实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预防和惩治腐败,推进依法理财,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财政支出评价工作。要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以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分事业单位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为切入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项目或单位开展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绩效评价运行体系。

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优化财政资源配置,调整支出结构。对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绩效评价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发挥激励、约束作用,引导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财政资金。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抚顺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财务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对部门和单位财政支出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和单位指与市财政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为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五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资金使用效益评价和使用效率评价结合的原则。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财政财务管理和部门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部门(单位)发展规划、绩效目标;

(三)预算安排、申请和分配财政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预算批复、项目或财政资金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及批复等文件;

(四)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财务信息、统计报表等;

(五)项目年度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六)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绩效评价可对部门和单位财政支出实施整体绩效评价,也可对部门和单位特定项目支出实施项目绩效评价。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合理性以及完成情况,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为实现绩效目标采取的措施、办法,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评价方法有:

(一)比较法,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指通过列举所有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方法。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对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方法。

(四)公众评价法,指对无法直接利用指标计量其效益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打分,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方法。

(五)财政部门制定的其它方法。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指标与标准

第十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设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即选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与评价对象的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

(二)经济性原则,即绩效评价指标的选定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数据的获得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实行评价。

(三)可比性原则,即对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选定共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保证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四)重要性原则,即对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绩效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基本指标和具体指标。基本指标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适用于所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象,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具体指标是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和单位的绩效评价指标,由市财政局会同部门和单位针对具体被评对象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评价对象和具体指标确定后,应选择适当的评价标准。选择评价标准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订绩效评价制度和工作规范,确定评价项目,指导、监督和检查部门和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并选择有关项目直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政府部门和单位依据市财政局关于绩效评价的部暑,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自我评价,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一般性项目可由项目建设部门或单位内部相关业务人员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

第五章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工作总结四个阶段。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的要求确定。对于确定的评价对象,被评对象主管部门和单位向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提出评价对象的预期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审核确定。

(二)成立绩效评价组织机构。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后,由市财政局、被评对象主管部门或负责单位以及专家等组成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主体对绩效评价对象开展具体评价工作。

(三)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绩效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任务、评价依据、评价时间和具体要求等事项。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绩效评价组织机构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评价对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项目负责人、评价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安排、拟用评价方法、选用评价标准、必需的评价资料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等。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的实施阶段。

(一)收集基础资料。绩效评价实施机构根据需要,采取现场勘查、询问等多种方式收集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包括绩效评价对象的基本概况、财务信息、统计报表、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我评价报告等。

(二)整理、核实基础数据。绩效评价实施机构工作人员深入实地核实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整理基础资料。绩效评价实施机构工作人员应对有关数据和资料保密。

(三)组织专家根据基础数据,对绩效情况进行独立评价并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一)撰写评价报告。评价实施过程结束后,绩效评价实施机构按照要求撰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必须客观、准确。

(二)提交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经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审核确认后,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论告知绩效评价对象。

第二十条 工作总结。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绩效评价实施机构应进行工作总结,将工作背景、基本情况、初步结论、审核认定结果、评价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备案。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应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档案。

第六章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是确定以后年度项目和安排支出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象的主管部门或负责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管理经验,完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依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



附件: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评价内容和设置要求, 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基本指标和具体指标。基本指标是对评价内容的概括性指标,具体指标是对基本指标的细化与分设。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动态和可扩充的。财政部门可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不断完善基本指标;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指标设置的要求,根据基本指标的内容,结合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商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具体指标。

一、基本指标

(一)业务指标

1.目标设定情况。指评价对象对预定目标的设定、规划情况是否科学、合理,能否体现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等。

2.目标完成程度。指评价对象总体目标或阶段目标的完成情况,具体可表述为:目标完成程度=实际达到效果/目标绩效×100%。

实际达到效果指评价对象实际达到的效益。当效益可以量化时,则采用相应的数额;当效益不可量化时,可以采用专家评议、调查问卷等方法,得出结论。目标绩效指评价对象为实现其职能所确定的预定目标,目标绩效为100。

3.组织管理水平。指评价对象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逐步形成和运用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基础管理制度、激励与约束机制、信息支持系统以及由此形成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等。

4.经济效益。指评价对象对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效益,主要包括对国民经济及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对财政税收的贡献、对外贸出口的贡献等。

5.社会效益。指评价对象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不同性质的财政支出具有不同的社会影响。

6.生态环境效益。指评价对象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响,主要包括在治理环境、污染控制、恢复生态平衡和保持人类生存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7.可持续性影响。指评价对象对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持续影响力等。

(二)财务指标

1.资金落实情况。主要反映计划投入情况、资金到位情况(资金到位率、资金到位及时性)及财政投入乘数等。

2.实际支出情况。主要反映实际支出结构的合理性、超支或结余情况、资金利用效率等。

3.会计信息质量。主要反映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等。

4.财务管理状况。主要反映财务制度健全性、财务管理有效性及财务制度执行状况等。

5.资产配置与使用。主要反映资产配置的合理性和资产使用情况等。

二、具体指标

具体指标是在评价对象确定后,根据评价对象不同特点,对基本指标内容细化、分设的评价指标。又可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一)定量指标

定量指标是指直接可以通过数据计算分析评价内容、反映评价结果的指标。

(二)定性指标

定性指标是指无法直接通过数据计算分析评价内容,需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描述和分析来反映评价结果的指标。对定性指标的测定,可从以下方面取得判断基础或依据:一是专家经验判断。专家凭借工作经验结合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形势,综合以往年份同类资金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所做出的经验判断。二是问卷测试。对于一些涉及服务满意度、应达到的支出目标等指标,可通过公众评判的方式测定。三是横向比较。综合比较同类财政支出绩效所达到的结果做出判断。

具体指标的分类

1.经济建设支出指标。包括直接效益指标、资金利税率、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项目建成投产率、基建投资回报率、投资效益系数六类。

2.支农支出指标。包括支持农村建设、支持和促进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三类指标,每类指标又分若干子指标。

3.教育支出指标。由投入资金分析、财政资金产出效益、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和发展潜力组成,每一类指标都包括若干指标。

4.科技支出指标。由投入资金分析、财政资金产出效益、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和发展潜力四类组成,每一类都包括若干指标。

5.文化体育支出指标。由投入资金分析、财政资金产出效益、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和发展潜力四类组成,每一类都包括若干指标。

6.卫生支出指标。由投入资金分析、财政资金产出效益、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和发展潜力四类组成,每一类都包括若干指标。

7.社会保障支出指标。包括国有企业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线、财政资金落实情况和社会稳定评估等七类指标。

8.政府采购支出指标。包括政府采购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公开招标占整个政府采购的比重、政府采购节支率、政府采购的商品和劳务质量四个指标。

9.政府运转支出指标。包括趋势分析指标、结构性指标和定额指标三类,每类指标又由若干个指标组成。涉及的财政支出科目是一般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

三、指标体系的运用与量化

当评价对象确定后,从具体指标中选取若干指标,构成评价对象的一套完整指标。具体指标的设定、选用、权重(或分值),原则上由主管部门或单位与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四、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评价等次,根据计算结果的分值,确定评价对象最后达到的等次

关于颁发《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颁发《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0日,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有关单位:
原《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0年颁发以来,对加强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设计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对压力容器设计的要求有所改变,原《办法》有些条款已不适合当前的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的需求。为进一步加强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认证及管理工作,我部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生产协调司。

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压力容器设计质量,确保其技术性能安全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计以下各类压力容器,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2、超高压容器;
3、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承压罐体(以下简称压力槽、罐车)及其支承、固定和稳定性等安全技术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按照本办法附件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表》执行。
第三条 化工系统勘察、设计、施工、制造、生产、科研及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必须按本办法进行取证和管理。
第四条 化工系统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制造、生产、科研、院校及其所属单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部生产协调司负责归口管理。
专业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归口管理。
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由部生产协调司和建设协调司按归口管理范围进行审查批准、发证和管理。
非直属企事业单位申请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压力槽、罐车的设计资格,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初审合格后报部,由化工部进行审批、发证和管理;非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审批、发证和管理。
三、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认可,由化工部生产协调司和建设协调司或委托有关单位按归口范围进行考核、发证。
第五条 凡取得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即具备相应品种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第六条 压力容器设计的综合管理工作,由部生产协调司负责,安全技术监督由部技术监督司负责。
第七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范围:
一、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专业设计院、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同时具备《化工工程设计证》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可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的类别和品种,在全国范围进行压力容器产品设计。
二、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含现场组装),取得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只能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的类别和品种范围内,主要为本单位制造和开发产品进行压力容器产品设计。
三、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但没有《化工工程设计证》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只能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的类别和品种范围内,为本单位自用压力容器的更新、改造或开发进行压力容器产品设计。

第二章 设计单位条件
第八条 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2、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场所;
3、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必须配备计算机并进行辅助设计、计算;
4、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质量体系;
5、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
6、具有与申请类别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力量;
7、申请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或压力槽、罐车设计资格的单位,各级专职设计人员总数应不省于10人,其中审批(审核、审定两类)人员不得少于3人;申请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各级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得少于7人,其中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
审批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数量一般不得超过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总数的30%;
8、申请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应有两年以上的同类压力容器初设计阶段;申请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或压力槽、罐车设计资格的单位,应有三年以上的初设计阶段。在初设计阶段,设计图样须送交化工主管部门指定的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审批;
9、具备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方可申请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第九条 压力容器设计各级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
由设计单位主管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担任。
(二)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
1、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专业知识;
2、熟知并能正确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组织、指导各级人员正确贯彻执行;
3、熟知压力容器设计工作和国、内外压力容器技术进展,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能作出正确决断;
4、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三)审定人员
1、熟知并熟练运用有关规程、规定、标准,能带动并指导各级设计人员正常开展设计工作;
2、熟知国家的技术方针、政策,能把握重要压力容器设计技术方案的先进可行、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性,并能对关键技术问题作出正确的决定;
3、熟知化工生产工艺,了解其他有关专业知识;
4、具有三年以上压力容器设计审核经历;
5、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四)审核人员
1、熟悉并能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规程、规定、标准,能解决设计、制造、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2、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保证压力容器设计质量;
3、具有审查计算机辅助设计的能力;
4、具有三年以上压力容器设计的校核经历;
5、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五)校核人员
1、能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程、规定、标准等技术规范;
2、具有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压力容器设计已投入制造、使用;
3、熟悉并会应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设计;
4、具有三年以上压力容器设计经历;
5、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工)以上技术职称。
(六)设计人员
1、具有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
2、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规程、规定、标准等技术规范;
3、能在审批人员指导下完成压力容器设计工作,并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设计;
4、具有技术员(含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审查
第十条 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按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第四条的规定向化工主管部门提交《压力容器设计申请报告》(附件二),同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 化工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在接到《压力容器设计申请报告》后,应认真做好受理工作,在下达受理文件时,同时抄送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凡属省化工厅(局)批准范围内的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省化工厅(局)在接受《压力容器设计申请报告》并经初审拟予以受理的,必须报化工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经同意后,方可正式受理。
第十二条 已被确定受理的申请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在按受资格认证审查之前,要在自检和初审的基础上进行整顿,并向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三条 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整顿和自检综合书面报告审查后,认为能够进行资格认证审查的,应组织具有一定设计水平和经验的人员组成审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组中具有审核(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名。
第十四条 审查组的审查内容
(一)听取单位的基本概况和整顿、自检汇报,核对《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申请书》内容;
(二)核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资格;
(三)检查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和各种设计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考核各级设计人员资格和技术素质;
(五)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
(六)检查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
(七)核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以及有关职能科室和相关部门是否能确保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八)了解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和质量检测检验单位对设计质量的反馈意见及设计单位为用户服务的情况;
(九)检查近几年来主要设计项目的设计质量及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审查组在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审查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写出审查报告(附件三)。
第十六条 审查结论分三种情况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1、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已建立、健全,并已经过实际考验,运行良好;设计管理制度完善,并能严格执行;
2、有专门的设计机构和工作场所,并能适应设计工作的需要;
3、具有与申请类别、品种范围和工作任务量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各级人员配置比例、数量和资格符合要求;
4、设计质量好,提供审查的设计文件具有代表性,且经实际生产证明,达到设计规范要求;
5、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齐全,并严格执行;
6、设计手段齐全,技术装备能满足设计工作需要。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基本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1、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已建立、健全,经过初步实际运行考验;设计管理制度比较完善,且能执行;
2、专门的设计机构已建立,并能适应设计工作需要,有专门工作场所但需改善;
3、具有与申请类别、品种范围和工作任务量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各级人员配置比例、数量和资格基本符合要求;
4、设计质量较好,提供审查的设计文件具有代表性,经实际生产证明,基本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5、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基本齐全,并能执行;
6、设计手段较齐全,技术装备基本满足设计工作需要。
(三)不具备本条第(二)款基本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条件之一的,即为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
第十七条 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审查报告进行评审并做出审查结论。
(一)对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应批准和签署《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见附件四),并连同审查报告和审查结论送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机构备案。
(二)对基本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申请单位按照审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结论性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必要时,应明确提出时限要求,并应派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之后,应提出整改报告,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整改报告进行评审并做出审查结论,并按照本条(一)款要求办理《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签署和备案手续。
(三)对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取消其本次申请。
第十八条 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应及时签署《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和《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证书》(附件五)。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和《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证书》由化工部统一印制。编号按本办法附件六办理。
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一式七份。由批准部门将正本颁发给设计单位,将副本分别发送化工部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以及地、市级化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各一份备案。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在接到《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后,应参照本规则附件七的要求刻制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并应加强印章的使用管理。“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的印模,应报送化工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四章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更换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有效期五年。设计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三至六个月向设计资格批准部门提交《更换设计批准书申请报告》(附件八),抄送同级备案机构。
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安排审查,审查内容参照第十四条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更换《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符合第三章有关规定;
(二)未发生过由于设计原因而造成的设备质量不合格及设备重大事故;
(三)设计单位人员变动年平均不得超过20%;
(四)有效期内每一类别、品种至少设计一项,否则停止该类别或品种产品的设计资格。
第二十三条 换证审查基本要求:
(一)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部门组织审查,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派代表参加。对非部属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更换《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审查,化工部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必要时可派人参加。也可邀请制造厂或使用单位的代表参加。
(二)审查的重点是: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压力容器产品设计质量;设计人员的考核;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实际盍情况,主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用户、制造单位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反馈的意见等。
(三)核查每年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和备案机构所报送的年度综合报千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后审查组出具《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换证审查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符合换证条件的单位,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换证审批、备案手续,并换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设计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办理资格印章,原印章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满不及时提交《更换设计批准书申请报告》者,原批准书自行作废。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批准书有效期的单位,必须取得原批准部门的书面同意,同时抄送《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副本持有单位。担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化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资格审查和设计单位的管理。
(一)加强对设计资格审查组的领导,充分发挥审查组的作用。审查工作必须坚持原则,掌握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遵守纪律;
(二)加强化工系统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查、批准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要求的,要予以退回;
(三)按本办法第四条的原则,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实施综合管理,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准确掌握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每年将本地区设计单位情况(附件九)的总结报化工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压力容器设计工作必须遵循有关标准、规章、制度;
(二)在批准书有效内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产品设计,不和随意延长有效期和扩大设计范围;
(三)对外单位设计的图纸审查工作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总图上按规定由审核(定)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压力容器设计印章,并负责该设计在加工及使用过程中的修改工作;
(四)必须对本单位设计的和经本单位审查盖章的压力容器设计质量负责;
(五)加强技术培训,有计划地安排设计人员深入制造、安装、使用现现场,结合设计学习有关实践知识,不断提高各级设计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有计划地逐步深入应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设计;
(七)落实各级技术人员责任制;
(八)建立压力容器设计档案;
(九)每年向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设计总结。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负责审批设计资格的化工主管部门对设计单位作出通报批评、暂停设计资格或取消设计资格的处理。对于责任人员,应由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超过《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的类别或品种进行设计。
(二)压力容器产品设计总图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无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
2、加盖的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已作废;
3、加盖的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为复印形式;
4、标题栏内未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三)因设计违反现行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导致压力容器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产品爆炸事故。
(四)违反本规则第八条(6)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要求,又不认真改正的。
(五)将《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涂改的。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必须保持各级设计人员相对稳定,如确须变动,必须按规定报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同时每年变动人数不得超过原批准人数的20%。对于新调入的人员,必须进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以及本职工作范围应具备知识和能力的考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确认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改变名称、地址、改变设计技术负责人或审核(定)人员,必须在三个月内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部门和备案机构报告。改变设计单位名称或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应重新刻制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并按第二十条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取得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如需扩大类别或品种范围应按以一规定办理。
(一)只增加品种的设计单位,应向设计资格批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要求增加类别的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二)设计单位应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部门提出扩大类别或品种的申请报告,并同时抄报备案机构。报告中应明确提出:
1、要求扩大类别或品种范围的理由以及可行性论证资料。
2、要求扩大的类别或品种范围名称以及代表性产品名称。
3、承担设计任务人员的详细名单。
4、设计手段和技术装备条件。
5、代表性产品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样。
(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部门,经与同级备案机构协商,如确认受理,可准许其设计两种有代表性的压力容器产品,并由批准部门办理设计图样准予试用手续。
(四)以试用图样试制的压力容器产品经试用考核后,由使用单位向申请设计单位提出使用情况的技术报告。在此基础上,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取(换)证受检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承担审查组成员的差旅费及资格证书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90)化生字第217号《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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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品种范围
───────────┼──────────────────────────────
第一类压力容器 │ 低压容器
───────────┼──────────────────────────────
第二类压力容器 │ 低压容器,中压容器,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搪玻璃压力容器
───────────┼──────────────────────────────
第三类压力容器 │ 低压容器,中压容器,高压容器,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
超高压容器 │ 超高压反应器,等静压装置
───────────┼──────────────────────────────
压力槽、罐车 │ 汽车槽车,铁路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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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申请书(格式)
(一)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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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
┃ ┃
┃ 申请书 ┃
┃ ┃
┃ ┃
┃ 法人代表(委托)…………… ┃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电 话……………………… ┃
┃ 电 报……………………… ┃
┃ 电 传……………………… ┃
┃ 传 真……………………… ┃
┃ 邮政编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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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
我单位申请设计下述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压力容器,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保证设计质量,请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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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品 种 │ 代表产品名称 │ 备 注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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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
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三)设计单位基本情况
附表1 各级设计人员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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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姓别 │年龄 │文化程度 │毕业学校、专业、时间 │技术职称 │职务 │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经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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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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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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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从事设计工作的人员不填此表。
附表2 压力容器设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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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设计参数 │ │ │ │ │ │制造及
序号 │名称 │类别品种 │设计年份 ├───┬──┬──┤ 主要材质 │ 设计人 │ 校核人 │ 审核人 │ 审定人 │ 使用
│ │ │ │ 压力│温度│介质│ │ │ │ │ │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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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主要技术装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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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名称及规格 │数 量 │主要性能 │应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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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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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级人员任命书(委托书)
1、设计单位负责人;
2、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
3、设计审批人员。
(五)压力容器设计工作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典型压力器设计文件
1、设计工艺条件表
2、设计计算书
3、设计说明书
4、设计图纸
5、校审记录
6、质量评定卡。

附件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审查报告
(一)审查工作概况(包括审查日期、审查依据、日程安排、分工等)。
(二)审查内容(包括审查方式、程序、内容、重点以及参加答辨人员答辨内容)。
(三)审查结论
1、设计工作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不严格。
2、各级设计人员配备情况及考核答辨情况。
3、设计水平及设计质量、规程、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4、设计手段、技术装备是否齐全,设计秩序是否正常。
5、能否承担所申请类别、品种范围的压力容器设计。
(四)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查组成员签字。
(六)附受检单位的有关资料和检查记录。

附件四: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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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 ┃ ───: ┃
┃ 编号:RSP ┃ 根据你单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申请报 ┃
┃ ┃ 告》提出的申请,经审查批准你单位可设 ┃
┃ ┃ 计下述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压力容器。 ┃
┃ ┃ ┌────┬──────┬────┐ ┃
┃ ┃ │类别名称│品种范围名称│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主管部门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 │ │ │ │ ┃
┃(批准印章)机构(备案印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签署人___ 签署人___ ┃ │ │ │ │ ┃
┃ ┃ │ │ │ │ ┃
┃批准日期: 备案日期: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 ┃
┃ ┃ └────┴──────┴────┘ ┃
┗━━━━━━━━━━━━━━━━━┻━━━━━━━━━━━━━━━━━━━┛

附件五: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证书
┏━━━━━━━━━━━━━━━━━━━━━━━━━━━━━━━━━━┓
┃ ┃
┃ 压力容器设计证书 ┃
┃ ┃
┃ 经审查合格,准予承担“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 ┃
┃ 特发此证书。 ┃
┃ ┃
┃ 压力容器设计批准书 ┃
┃ 编号:RSP ┃
┃ ┃
┃ 批准单位(印章) ┃
┃ ┃
┃ 年 月 日 ┃
┃ ┃
┗━━━━━━━━━━━━━━━━━━━━━━━━━━━━━━━━━━┛

附件六:化工系统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编号规则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编号由五部分组织:字头、资格类别、单位类别、单位编号、换证次数。
1、字头
由化工部批准的设计单位其编号字头为RSPHG,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批准的设计单位编号字头原则上由RSP+该省、市、自治区名称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HG组合而成。为避免个别省字母重复,各地区具体编号见附表。
2、资格类别
为区分各单位资格类别,将设计单位分为第一、二类设计单位、第三类设计单位(三)、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U),槽、罐车设计单位(LA)、(LT)。
3、单位类别
01─专业设计单位
02─施工企业设计单位
03─化工生产企业设计单位
04─化工设备制造企业设计单位
05─科研院所设计单位
06─高等院校设计单位
4、单位编号
由批准发证部门统一编号。
5、换证次数
第一次更换《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后,其编号为在原编号尾部加-1,依次类推。
例1:RSPHG(三U)-03001-1
──┬── ─┬─ ─┬ ─┬ ─┬
字头│ │ │ │ │换证次数
──┘ │ │ │ └────
资格类别 │ │ │单位编号
───────┘ │ └───────
│单位类别
└──────────
上述编号表示:经化工部批准具备三类及超高压容器设计资格的化工生产企业设计单位,经过第一次换证。
例2:RSPTJHG-04001
───┬─── ─┬ ─┬
字头 │ │ │单位编号
───┘ │ └────
│单位类别
└─────
上述编号表示:经天津市化工局批准具备Ⅰ、Ⅱ类设计资格的设备制造企业设计单位,未经
换证。

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编号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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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编号字头││名 称 │编号字头││名 称 │编号字头
│ ││ │ ││ │
北京 │ BJ ││ 浙江 │ ZJ ││ 广西 │ GX
天津 │ TJ ││ 安徽 │ AH ││ 四川 │ SC
河北 │ HEB ││ 福建 │ FJ ││ 贵州 │ GZ
山西 │ SX(J) ││ 江西 │ JX ││ 云南 │ YN
内蒙古 │ NMG ││ 山东 │ SD ││ 西藏 │ XZ
辽宁 │ LN ││ 河南 │ HEN ││ 陕西 │ SX(S)
吉林 │ JL ││ 湖北 │ HUB ││ 甘肃 │ GS
黑龙江 │ HLJ ││ 湖南 │ HUN ││ 青海 │ QH
上海 │ SH ││ 广东 │ GD ││ 宁夏 │ NX
江苏 │ JS ││ 海南 │ HAIN ││ 新疆 │ XJ
━━━━━━┷━━━━┷┷━━━━┷━━━━┷┷━━━━┷━━━━━━━━

附件七: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模式)
一、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的单位设计资格印章 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


三、符合第七条第三款的单位设计资格印章
┏━━━━━━━━━━━━━━━━━┱─ 注:①所示为“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字样。
┃ ┌────────────┐ ┃↑ ②所示为单位技术负责人姓名
┃①└────────────┘ ┃│ ③所示为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编号。
┃ ┃│ ④所示为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日期。
┃ ┌────────┐ ┃│ ⑤所示为设计单位全称。
┃② └────────┘ ┃│
┃ ┌────────┐ ┃│50mm
┃③ └────────┘ ┃│
┃④ ┌────────┐ ┃│
┃ └────────┘ ┃│
┃ ┃│
┃ ┌────────────┐ ┃│
┃⑤ └────────────┘ ┃↓
┡━━━━━━━━━━━━━━━━━╃─
│ 50mm │
│←───────────────→│

附件八:更换设计批准书申请报告
(一)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基本情况
━━━━━━━┯━━━━━━━━━━━━┯━━━━━━━━━━━━━━━━━━
批准书编写│ 批准机关 │ 批准日期
───────┼────────────┼──────────────────
───────┼────────────┴──────────────────
批准设计的 ├───────────────────────────────
类别、品种 ├───────────────────────────────
范 围 ├───────────────────────────────
───────┼───────────────────────────────
重新申请设计├───────────────────────────────
的类别、品种├───────────────────────────────
范 围 ├───────────────────────────────
───────┼──────┬────────────┬───────────
单位技术 │ 姓 名 │ │ 是否更换
├──────┼────────────┼───────────
负责人 │ │ │
───────┼──────┼────────────┴───────────
审 批 │ 数 量 │ 变化率(相对于上一次取证、换证)
├──────┼────────────────────────
人 员 │ │
───────┼──────┼────────────────────────
设 计 │ 数 量 │ 变化率(相对于上一次取证、换证)
├──────┼────────────────────────
人 员 │ │
───────┼──────┴────────┬───────────────
主 要 │ 原 有 │ 新 增
技 术 │ │
装 备 │ │
━━━━━━━┷━━━━━━━━━━━━━━━┷━━━━━━━━━━━━━━━
(三)有效期内典型压力容器设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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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设 计 参 数 │ │ │ │ │ │设计质量│ │制造及使用
序号│名称│类别品种│工程项目│设计时间├────────┤主要材质│设计人│校核人│审核人│审定人│ │制造时间│
│ │ │ │ │压力 温度 介质│ │ │ │ │ │评定等级│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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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有效期内所设计的每一类别品种至少填写一台,每一年的设计产品至少填写一台。
(2)申请增加设计类别、品种范围的单位,此表中须增加三年内投入制造的此类设计产品,并增填负责图纸安全性能审查的单位名称和审批、设计人员姓名。
(四)有效期内各项管理制度执行和修订情况
(五)设计质量分析与评定
(六)事故分析及处理情况

附件九: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情况年度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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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设计台数 │有否设计
│ 单位名称 │批准类别 │取证时间│ 换证时间│ 抽查时间│ │
│ │ │ │ │ │ (一年内)│质量事故
────┼──────┼─────┼────┼─────┼─────┼──────┼────
新 ├──────┼─────┼────┼─────┼─────┼──────┼────
取 ├──────┼─────┼────┼─────┼─────┼──────┼────
证 ├──────┼─────┼────┼─────┼─────┼──────┼────
单 ├──────┼─────┼────┼─────┼─────┼──────┼────
位 ├──────┼─────┼────┼─────┼─────┼──────┼────
│ │ │ │ │ │ │
────┼──────┼─────┼────┼─────┼─────┼──────┼────
新 ├──────┼─────┼────┼─────┼─────┼──────┼────
换 ├──────┼─────┼────┼─────┼─────┼──────┼────
证 ├──────┼─────┼────┼─────┼─────┼──────┼────
单 ├──────┼─────┼────┼─────┼─────┼──────┼────
位 ├──────┼─────┼────┼─────┼─────┼──────┼────
│ │ │ │ │ │ │
────┼──────┼─────┼────┼─────┼─────┼──────┼────
抽 ├──────┼─────┼────┼─────┼─────┼──────┼────
查 ├──────┼─────┼────┼─────┼─────┼──────┼────
单 ├──────┼─────┼────┼─────┼─────┼──────┼────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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