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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几个基本问题的再认识/漆多俊

时间:2024-07-05 17:18: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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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几个基本问题的再认识

漆多俊

现代国有企业的开办目的以经济调节性为主。从性质上看,国有企业是一种兼具有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特点的特殊法人;从经营制度看,国有企业也有着不同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显著特点。国有企业效益普遍不佳,正是由其开办目的、性质及经营制度上的特点所决定的。当前形势下,国有企业改革一是要改革经营制度,选取合适的经营方式,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二是针对国有企业的开办目的和性质,合理调整国家投资开办国有企业的规模、方向和重点,适当减少国家投资和降低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国有企业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当前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掣肘因素。长时间来,人们为这殚精竭虑,提出各种改革方案;国家也先后采取多种措施。但是,许多方案和措施能治标而不能治本。人们对国有企业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仍然受到许多传统观念的束缚,在旧的思想观念体系中寻求解决各局部性问题的对策,问题此伏彼起。因此,有必要对迄今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进行深层次反思,对国有企业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再认识。本文论述的正是这样一些基本问题,包括国有企业的开办目的与历史使命,国有企业的性质与特征,国有企业经营制度的特点,国有企业的投资体制等。在这些基本问题上端正了认识,则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途径乃至具体措施和步骤便一目了然了。
一、 国有企业的开办目的与历史使命

各国开办国有企业的目的和用意,不外以下三个方面:(一)财政性目的,即扩大财源以满足国家机关活动经费和供统治者挥霍的需要;(二)政治性目的,即为了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抵御外敌入侵或对外侵略,由国家控制某些经济要害部门;(三)经济性(经济调节性)目的;即通过国家直接投资经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人类社会不同历史时期,国有企业的开办目的和历史使命有所不同。自由资本主义及其以前,举办国有经济形式的目的,以财政性和政治性为主。当然,有时也有经济性目的,例如政府部门直接从事粮食或其他重要物资的购销活动,以平抑市价,保障供求平衡,稳定经济秩序。但是,这种经济调节多为在特定条件下(如社会经济某些方面出现严重不协调,或发生重大社会变革等)才加以运用,相对前两种目的来说,它是次要的,而不是那时候国有经济(我们可以统称之为早期国有经济)的主要使命。

20世纪以来出现的国有企业(现代国有企业),其大量开办主要在于经济性目的,即通过国家直接投资于某些行业和进行产品的生产经营,直接调节国民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同时通过对国有资产的控制和运营
,增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物质力量。执行国家经济政策,保障国家调节经济,是现代国有企业所担负的主要使命。尽管开办国有企业仍然还有财政性目的和政治性目的,但相对来说,它们已不如前者重要,并往往受到前者制约。例如,对于国民经济中有些行业和产品的投资经营,即使在一定时间内不能盈利,不能增加财政收入,国家为了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总体利益也需投资;为政治性目的而开办国有企业,其数量和规模等也要服从于国民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受国家经济调节总体意图的制约。

国有企业的开办目的及其所担负的本来使命,是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它决定着国有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意义及国家直接投资的方向、重点和规模。现代国有企业上述以经济调节性为主的开办目的和使命,一方面表明现代各国有必要开办、保持和发展一定的国有企业;另一方面说明举办国有企业的方向、重点和规模,应以充分满足国家调节的需要,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为基本准则,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数量和比重太少了不好,不能充分满足国家调节的需要;但也不必过多,因为它们主要是作为国家调节的一种手段和力量,而不是作为国家调节客体的社会经济的本身(当然,国有企业既已开办,它们便也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

20世纪先后出现一批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国家的国有企业开办目的和所赋予的历史使命,同资本主义国家显著不同。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较长时间内,其国有企业的大量开办和发展,以政治性或革命性目的为主。由于未能正确区分理想与现实
、最终目标与现实目标阶段性,凭着良好的愿望和革命热情,这些国家于革命成功后,在"组建自己的经济基础"过程中,通过没收、改造和新建等方式,建立了强大的国有经济。以后又通过不断扩大投资,并使集体经济迅速地"升级"、"过渡",向国有企业靠拢,使得国有经济成为整个国民济中占绝对优势的主体,国有企业成为最主要的企业形式①。

这些社会主义国家后来都发生重大变革。中国于70年代末进行经济体制改革,1992年正式宣布改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共产主义虽然仍为我们的奋斗目标,我们仍然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但现阶段不能急于实现生产资料全社会占有,不能认为国有企业办得越多越好。国有企业开办的革命性目的和它所担负的革命性使命,应当有所淡化。我们仍然必需保持一定实力的国有企业,但其目的应主要在于经济调节性,其次才包含有财政性和政治性目的。我们应以此为基准来规划国家直接投资的方向、重点和规模。

二、 国有企业的性质与特征

国有企业是指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体。它通常是指国有独资企业;有时人们把由国家控股的公司也称为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具有企业的基本特征:(1)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它是由多数人组成的组织体;(3)依法设立,法律确认其一定权利义务。

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如定义中所指出,它的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其全部资本或主要股份归国家所有。这同其他全部或主要由民间社会(组织与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同。
我们说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除上述定义中所明白揭示的以外,其特殊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国有企业要执行国家计划经济政策,担负国家经济管理(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对于有些重要行业和产品,明知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营利,也要、或者说更需要国家投资开办企业,而等到以后其经营能够营利或盈利率较高时,民间社会愿意投资了,这时国家倒往往可以减少投资,甚至退出这些领域。

2.国有企业虽然是一个组织体,但它只有或主要为国家一个出资人。这不同于合伙、合作企业和一般的公司,也不同于私人独资企业。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一般并不由最高国家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中央政府)直接进行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而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有关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代表国家所有权人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

3.国有企业同所有其他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设立,但它们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国有企业依据和适用国家制定关于国有企业特别法,虽然它们也适用一般企业法的许多一般性规定。国有企业法同一般企业法比较,在企业设立程序、企业的权利义务、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关系等方面,其规定有所不同。国有企业设立的法律程序较其他企业更为严格、复杂。国有企业往往享有许多国家给予的政策性优惠和某些特权,如某些行业经营的垄断性、财政扶助、信贷优惠以及在资源利用、原材料供应、国家订货和产品促销、外汇外贸等方面的优惠、亏损弥补和破产时的特殊对待等等。但同时它也受到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性限制,承担许多特别的义务,如必须执行国家计划、价格权限制、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限制,要优先保障国家和社会需要,满足国家调节经济的要求,有时利微或无利也得经营等等。国家对其他企业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组织和活动的一般规则,要求其守法和照章纳税,而对于国有企业,国家需要以政权和所有者双重身份进行管理,在许多方面,国家(其代表者)要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企业和企业中关有各方直接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在国有并实行国营情况下,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同一般企业法人比较,也有其特殊性。凡法人都应拥有独立财产。一般企业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国有企业(这里指国有独资企业)对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而无所有权。除法人条件上的这一区别外,在所属法人类型上,国有企业法人也有其特殊性,法人通常可分为私法人与公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等。一般的企业法人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国有企业却兼具有不同类型法人的特点。

国有企业兼具有私法人与公法人特点:它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资设立,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或其授权部门进行管理,在国有并国营情况下,国家还委派国家工作人员进驻企业主持生产经营活动;它分担一定的国有管理职能,但不同于国家机关以专司某种国家管理为本职,它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及其有关政府部门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但毕竟不同于对一般国家机关或其科室的管理;它的组织与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具有公法性,但又有许多私法性质的条款,并适用其他一般企业法的许多基本规定。

国有企业兼具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特点:它是一个组织体,具有"人的团体"的特征,但其并不必备"两个以上出资人"的条件而全部或主要由国家出资,体现出以国家拨付(投资)的"特定财产为中心"这一财团法人的性质;它具有社团法人"对于人的团体赋予权利能力"的特征,又有财团法人"对于供一定目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特定财产赋予权能力"的性质;它有一定的人为其成员,但其作为成员并非即为股东;它有最高权力机关,但并非为社员(股东)大会,它的机关有一定决策权,但非为全权,许多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决定。此外,社团法人的设立须有两人以上的合同行为,国有企业不具备这一要求;财团法人限于公益法人,不具有营利性,但国有企业兼具有二者特点。

国有企业兼具有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的特点:它一般有营利的目的,但往往不以营利为其唯一目的,有些国有企业从其开办就不是或主要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或其他国家政策,为了国民经济的总体和长远发展或其他方面的国家和社会利益;营利法人不仅有营利目的,而且以其利润分配于其成员,而国有企业在实行国营时,其利润则上缴国家。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是企业,但是一种特殊企业;是法人,但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法人。如果注重国有企业的营利性一面,减轻其政策性使命,扩大它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放宽和改善政府对它的干预管理,则国有企业便更象企业(更接近于一般企业的各项特征);作为法人,它更接近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反之,则国有企业更象国家机关或其附属物;作为法人,更接近于公法人,财团法人和公益法人。

认识国有企业的上述性质特点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可以由此来恰当确立政府同企业的关系,制定正确的关于国有企业的政策和法律。对于那些必须让其担负重要的政策性任务的企业,国家有必要适当地予以控制和管理;对于其他国有企业则可以适当强化其企业性的一面,让其更接近于一般企业。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既然是特殊企业,则不管如何强化其企业性的一面,它终究不能完全如非国有企业那样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等特点。并且,它既然是特殊企业,特殊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便不宜过大,不宜成为社会中企业的主体。对于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一方面需要放宽和改善政府对它们的管理;同时还要考虑适当和逐步从总体上降低国有企业的比重。

三、 国有企业的经营制度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13日)

深地税发〔2005〕49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4项)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2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

    3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4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01号 许可事项: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临时领购经营地发票(不含门面代开发票);

  (二)拆本使用发票;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不含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

  (四)跨规定的使用区域(仅限发票承印企业向深圳行政区域外)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七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二)拆本使用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外省(市)单位或个人来深临时从事经营活动;

  2.持有经营单位或个人税务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已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3.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10000元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拆本使用发票

  1.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2.确有需要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使用同一本发票。

  法律依据:以上条件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具备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硬件设备。

  法律依据:以上条件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发票承印企业;

  2.该发票为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印刷。

  法律依据:以上条件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纳税人业务需要。

  发票使用量大是指单一种类发票一年实际使用量在1000本或者在100000份以上。

  法律依据:以上条件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或保证书(原件1份);

  3.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原件1份);

  4.报验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二)拆本使用发票

  1.申请报告书(原件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发票购领簿。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报告(原件1份);

  3.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与发票承印企业签订的印制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发票的生产任务通知单(包括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明细单。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发票管理制度(原件1份);

  3.发票票样(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领购发票)》(附表3)。

  (二)拆本使用发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自印发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经营地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二)拆本使用发票: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主管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二)拆本使用发票: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主管区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需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有关附表,备齐资料报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申请人到税务行政许可窗口领取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

  (二)拆本使用发票

  1.纳税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备齐资料交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2.税务机关实地检查;

  3.纳税人到受理窗口领取许可文书。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1.需使用计算机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备齐资料交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的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受理窗口领取许可文书。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申请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税务行政许可文书。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税务行政许可文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1个工作日内;

  (二)拆本使用发票:5个工作日内;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1个工作日内;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20个工作日内;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7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领购簿,有效期限180天;

  (二)拆本使用发票:许可文书,有效期限同该种发票的有效期;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许可文书;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文书;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文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凭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二)拆本使用发票:凭许可文书准予拆本使用发票;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凭许可文书准予使用计算机开票;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凭许可文书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凭许可文书准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领购发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1份);

  (四)业务合同文本或申请人从事的主要经营业务书面说明(原件1份);

  (五)领购国际海运业发票、国际船代发票需提供交通部门许可从事相应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需提供申请人税务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自开票人认定证书;领购保险、中介服务发票,需提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第(一)至(三)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五)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领购发票)》(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需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有关附表,备齐资料报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到受理窗口领取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
  
  十、行政许可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发票领购簿,一次批准,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
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经批准后,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生产经营规模小;
  (二)确实没有建帐能力;
  (三)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
  (四)税控装置必须使用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设备和软件。
  法律依据:第(一)至(三)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法人代表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该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领取《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规定的资料交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三)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行政许可窗口领取许可文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在获得许可后,可以不设置账簿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许可事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印花税票的销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5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三十二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许可数量,直接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局申请;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在深圳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
   (二)承诺遵守《代售印花税票合同》所列明的有关约定;
   (三)受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
   法律依据:第(一)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第(二)、(三)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的,应提供法人登记证(或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证明(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代售印花税票合同》(附表4)。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核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人与主管区局签订《代售印花税票合同》;
  (三)税务机关核发《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印花税票代售合同》,有效期限为合同约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许可后,方可代售印花税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津巴布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建交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一九八O年四月十八日起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津巴布韦共和国之间的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津巴布韦共和国外交部长

          黄 华             西蒙·穆增达


                     一九八O年四月十八日于索尔兹伯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