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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5:15: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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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1984年9月1日—5日我部在天津召开了全国家庭病床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总结了开展家庭病床工作的经验,参观了天津市的家庭病床,修改讨论了《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提出了今后工作的意见。
家庭病床是50年代首先在天津兴起来的,很快就普及到全国。由于各种原因,20多年来未能很好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这项工作才又重新得到恢复和发展,特别是近一、二年来发展更快。据天津、北京、上海、黑龙江、辽宁、吉林、四川、广东等23个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不完全统计,1984年上半年已建家庭床20余万张。天津市人民政府把这项工作当作为全市人民做的10件好事之一,有力地推动了家庭病床的发展和提高。1983年该市共建家庭病床42400多张,年内结束家庭病床治疗的病人12900多人次。1984年上半年又新
建家庭病床近2万张。东北各省家庭病床都已分别达到3万张左右,新疆、云南、宁夏等边远少数民族地区也都正在积极开展这项工作。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发展尚不平衡;服务质量和医疗质量尚待提高;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有些地区由于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政策措施未能很好落实,
直接影响家庭病床的发展、巩固和提高。
今后的任务是要继续大力普及、巩固和提高家庭病床,城乡各级医疗单位(包括企事业部门医院)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办家庭病床,争取在一、二年内全国达到100万张;在普及的基础上要加强管理,狠抓质量,把家庭病床的水平大大提高一步。为此:
一、要把发展家庭病床作为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认真抓好。发展家庭病床适合我国国情,便民利民,是在新形势下开创卫生工作新局面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它可以补充正规病床的不足,能够缓和群众看病
难、住院难的矛盾,有利于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可以密切医患关系,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可以挖掘医疗潜力,有利于基层医务人员技术水平的提高;可以扩大预防,有利于促进医疗、预防和康复工作的结合,以适应现代医学发展趋势的要求。无论从解决现实存在的
医疗设施与群众医疗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还是从医学发展的长远观点来看,都可以说家庭病床是医疗服务的一大进步。这项工作不但现在需要提倡,将来在医疗卫生事业进一步发展、医院病床进一步增多的情况下,也要提倡。各级医疗机构都要把建立家庭病床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长
期坚持下去。
二、要在普及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质量。家庭病床尚未广泛开展起来的地区和单位,要着重抓普及,同时注意提高质量;普及工作搞得较好的地区和单位,要着重抓提高,并在提高指导下进一步做好普及工作。家庭病床一定要名副其实,讲究实效,决不可搞形式主义。为确保家庭病床质
量,还要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要健全组织,加强家庭病床科(组)的人员配备。要配备医疗和护理方面的技术骨干。人员不足或骨干缺乏的,要适当调整,也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外聘。
2.医院一般只在所负责的地段内建立家庭病床。要建立以基层医疗机构为主力、大医院为技术后盾的家庭病床工作体系。实行“大医院带小医院”、“一条龙管理”和办“协作医院”等多种形式,帮助基层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大医院的医技科室要向家庭病床开放,对家庭病床
的转诊、会诊、转院要优先安排。
3.要争取在一、二年内逐步为家庭病床科(组)配齐一套适用的、便于携带的器械设备和交通工具,必要时应配备救护车。而且随着发展,还要逐步增加新的设备。
4.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做到管理正规化,工作制度化,操作常规化。
5.要严格掌握家庭病床的收治适应症,对处理上没有把握或有困难的急重疑难病例,要及时转送到上级医院,以免耽误病情。有些技术性较强的护理工作,也不可交给家属去做。
三、要加强家庭病床工作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专业化队伍。首先要加强思想建设,帮助从事家庭病床工作的技术人员巩固专业思想,养成良好的医德医风,树立为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医疗保健事业献身的志向;第二,要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加强业务培训。当前培训的重点
是根据实际需要,缺什么补什么。今后要增加医学统计学、预防医学、医学社会学、医学生理学、老年医学和康复医学等专业知识的培训;第三,医学院校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培养家庭医疗保健专门人才。经过一段时间,逐步形成一支家庭医疗保健专业队伍。
四、要从政策上鼓励家庭医疗保健事业不断发展。开展家庭病床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应当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当前,除在组织上加强领导外,还应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1.为改善家庭病床的工作条件,要在经费和器械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2.合理解决收费和报销问题。家庭病床在经济管理上也应采取新的办法。在不增加个人和社会不合理负担,使医院和家庭病床工作人员都有所收益的前提下,确定家庭病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逐步过渡到按成本收费。享受公费和劳保医疗的患者住家庭病床的费用,应按规定予以
报销。
3.要从家庭病床的劳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家庭病床工作人员,具体的提成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要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不搞平均主义。家庭病床的劳务收入,原则上应用于发展家庭病床事业和个人奖励及有关补贴。
4.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家庭病床工作人员保健津贴(管理传染病、精神病、接触X线的人员按院内同类专业人员的标准发给)、加班费、劳保用品和工作服。交通补助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5.对应聘到基层单位长期从事家庭病床工作的技术骨干,允许浮动工资一至二级,对兼职人员,也要给予合理报酬。
6.对长期从事家庭病床的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考核,要充分考虑他们的专业特点,以利于稳定和发展这支专业队伍。



1984年11月25日

农业部发出关于做好蝗虫防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发出关于做好蝗虫防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2003-05-21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西藏、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当前,夏蝗防治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为迅速采取措施,控制蝗虫危害,确保实现“飞蝗不起飞成灾,土蝗不扩散危害”的目标,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

  据预测,今年夏蝗偏重发生,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加之“非典”疫情影响,给蝗虫监测和防治工作增加了新的困难。治蝗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蝗区重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明确一位领导负责治蝗工作,并要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治蝗指挥机构。蝗区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治蝗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建立工作责任档案,切实落实治蝗工作首长负责制。要充分发挥治蝗机构的指挥、调度、协调和督查作用,转变工作作风,采取更有效的工作方式,把治蝗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蝗情报告制度

  要完善蝗情监测体系,加强蝗情监测工作,准确掌握、及时反映蝗虫发生和防治动态。尤其要关注重点蝗区、新发生区、农牧(垦)交错区和毗邻地区的蝗虫发生情况,杜绝漏查、漏报、误报现象。要建立健全蝗情报告和治蝗值班制度,在夏蝗(5月上旬至6月下旬)和秋蝗(7月下旬至8月下旬)防治的关键时期,开通治蝗热线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定期(每周二)向我部报告蝗虫发生和防治动态,要做到急情急报,重发区2天一报,一般发生区5天一报,潜伏性蝗区10天一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牢牢掌握防治工作的主动权。

  三、确保治蝗资金物资及时到位

  要千方百计克服“非典”给治蝗物资采购、调运带来的困难,确保治蝗的药械购置检修、农药订购供应、应急防治专业队组建、技术培训、安全措施等,在5月底前落实。目前,治蝗所需的经费还有很大缺口,蝗区农业部门要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争取,保证经费尽早到位。对已下达的中央财政治蝗补助经费,省级农业部门要专款专用。有飞防任务的省市要指定专人负责,抓紧飞机调度、机场维修和防“非典”消毒等工作,确保各项防治准备及时到位。

  四、抓紧做好蝗虫综合防治

  蝗区各地要根据已经制定的防治工作预案,抓住最佳防治时间,认真组织好综合防治。要坚持地面防治与飞机防治相结合,化学应急防治与生物防治、生态控制相结合,群众防治与专业队防治相结合,重点挑治与普遍防治相结合。应急防治要做到“统一时间、统一物资、统一施药、统一检查验收”。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建立制度,密切配合,做好省际、地际和农牧交界区的联防联治工作(农业部和蝗区省级治蝗指挥机构名单附后),确保全国治蝗工作一盘棋。

  五、切实保障防治工作安全

  蝗区各级农业部门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摆在突出位置。严格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治蝗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治蝗人员要进行严格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检查,加强各项“非典”防护措施,严禁未经培训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人员参加治蝗行动。在沿海、濒湖地区,特别是人畜饮水水源地,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确保人畜饮水和渔业生产安全。此外,要配合航空管理部门加强对机组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飞行作业安全。

  六、改善治蝗基础设施和手段

  蝗区各地要加快蝗虫地面应急防治站、治蝗专用机场等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建设步伐,保证工程质量,尽快投入使用。要充分发挥国家治蝗建设项目的作用,积极组织科研、教育、推广等部门,加强蝗虫灾变规律研究,加快高新技术的开发及应用,大力推广生物防治、生态控制等新技术,提高防治技术含量和到位率,推进蝗灾的可持续治理。

  七、认真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正确把握治蝗舆论导向,认真组织好治蝗工作报道,重点宣传治蝗新技术、有效措施和工作成效。各级治蝗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负责,严把新闻报道关,防止出现新闻炒作现象,重大消息发布要报经我部审定。





农业部和蝗区省级治蝗指挥机构名单



农业部蝗灾防治指挥部

指 挥 长:刘 坚(副部长)

副指挥长:贾幼陵(畜牧兽医局局长)

     陈萌山(种植业管理司司长)

办公室主任: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朴永范兼任

办公室设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联系人:钟天润、黄辉

值班电话:010—64194531、64194542(传真)13910067109、13911315186



天津市防蝗指挥部

指 挥 长:何荣林(市政府秘书长)

副指挥长:张树明(天津市农业局局长)

     王恒智(天津市农委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天津市农业局副局长张杰兼任

办公室设在天津市植保植检站

值班电话:022—28031907、28031892、13502102863(谢建军站长)



河北省防蝗指挥部

指 挥 长:宋恩华(副省长)

副指挥长:曹振国(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文军(省农业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张文军(兼)

办公室设在河北省农业厅植保总站。

值班电话:0311—6685226,6685220



山西省治蝗指挥部

总 指 挥:范堆相(副省长)

副总指挥:杨文宪(省农业厅厅长)
     郑建国(省财政厅厅长)

     王高勇(省农业厅总农艺师)

办公室主任:山西省植保总站站长马苍江兼任

办公室设在山西省植保总站。

联系人:武清彪(省植保总站测防站站长)

值班电话:0351—7243204,13803432613



辽宁省治蝗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万福民(省农业厅厅长)

副组长:王振威(省农业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辽宁省植物保护站站长邢岩兼任

办公室设在辽宁省植物保护站。

联系人:张贵锋

值班电话:024—86121771,13066568199

传真:024—86121210



吉林省蝗虫等农作物病虫防治指挥部

指 挥 长:王守臣(省农业委员会主任)

副指挥长:任克军(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陈 巳(省农业委员会农业处处长)

办公室设在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联系人:薛争 韩宇姝

值班电话:0431—5952582



江苏省治蝗指挥部

指 挥 长:黄莉新(副省长)

副指挥长:史遗秀(省农林厅副厅长)

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农技推广中心。

联系人:刁春友

值班电话:025—6227904,13905186924



安徽省治蝗领导小组

组长:王首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张华建(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安徽省农委植保总站站长王明勇兼任

办公室设在安徽省植保总站。

值班电话:0551—2617882

传真:0551—2617882



山东省防治蝗虫指挥部

指挥长:陈延明(副省长)

副指挥长:侯英民(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宗元(省农业厅厅长)

办公室主任:刘芳原(省农业厅副厅长)

     王培泉(省农业厅助理巡视员)

办公室设在山东省植物保护总站。

联系人:任宝珍、王同伟

电话:0531—8614041,13505319590,13505319591

传真:0531—8968164,8606116



河南省防治蝗虫灾害指挥部

指挥长:吕德彬(副省长)

副指挥长:李庆贵(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雒魁虎(省农业厅副厅长)

     扬 舟(省财政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雒魁虎(兼)

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

值班电话:0371—3945111

传真:0371—3942496



海南省东亚飞蝗防治领导小组

组长:林玉权(省农业厅厅长)

副组长:张新扬(省农业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处长黄河清兼任

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8—65339342



四川省治蝗指挥部

指 挥 长:滕彩元(省农业厅厅长)

副指挥长:赵学谦(省农业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省农业厅植保站站长涂建华兼任

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植保站。

值班电话:028—85567093、85505219

传真:028—85593957



西藏自治区治蝗指挥部

指 挥 长:次仁(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

副指挥长:周春来(自治区农牧厅厅长)

普穷(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

联 系 人:卓玛

联系电话:0891—6325116



陕西省治蝗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寿森(副省长)

副组长:刘孝文(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梁凤民(省农业厅厅长)

办公室主任:省农业厅副厅长史俊通兼任

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

值班电话:029—7321497,13991830298,13991235985

传真:029—73232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蝗灭鼠指挥部

总 指 挥:熊辉银(自治区副主席)

副总指挥:胡兆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司令)

王绍宁(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胡拜都拉(自治区畜牧厅厅长)

买买提–阿不都拉(自治区林业局局长)

办公室主任:哈文光

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畜牧厅。

联 系 人:熊 林

联系电话:0991—8568124,8557889



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


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1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实现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工程档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重点工程是指以营造森林,保护林草、野生动植物、湿地等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优化生存空间,实现林业建设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工程。

林业重点工程档案是指在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属国家所有,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统一保管,不可分割。

第三条 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工作是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重要基础工作的组成部份,应当将其纳入工程管理的全过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工程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建立健全由国家林业局、工程所涉地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工程项目单位(森工企业、林业局、林场等)所组成的工程档案管理网络。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 工程所涉地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工程项目单位的工程档案工作。

第八条 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程档案工作的领导,并保证开展工程档案工作所需要的资金、设施和设备,各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领导责任制,分管工程的负责人要同时对工程档案工作负全责。

第九条 各项目单位要确定工程档案归口管理部门。并配各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档案人员,负责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及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十条 工程档案管理人虽是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及其他待遇上享受与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整理与归档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要将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工程管理程序,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林业重点工程规划及实施方案时,应将工程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规划或方案中。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1个月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建设周期长的工程,可根据情况分阶段归档。

第十四条 实行总承包的项目,由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在工程验收前1个月交总包单位汇总、归档;由项目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项目。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档案资料,在工程验收前1个月交项目单位汇总、归档,或由项目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汇总、归档。

第十五条 各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归档文件材料 进行加工、整理。归档文件要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字手续完备,图片、照片等要配以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 归档时,各项目单位要将归档材料相应的电子文件一并移交档案部门,产生电子文件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人员要及时整理在工程实施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向所在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办理归档手续;工作调动前,须将个人保存的材料及时移交所在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章 工程档案的验收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档案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工程档案的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对林业重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有档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确保工程与档案同步验收。

第二十条 对工程档案的验收,应由档案验收小组进行。档案验收小组应由项目所在地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成。国家林业局可视工程情况,对工程档案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在对有关工程进行档案验收时,档案验收小组应当依据验收结果形成书面意见。档案验收意见应体现在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评估时,对于档案材料不能达到完整、准确、系统要求,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归档任务的工程,不得评为优质工程,也不得申报有关奖项。


第五章 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要依据工程特点建立健全工程文件材料的整理、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单位要采用先进技术和手段,逐步实现工程档案的数字化及网络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要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主动为工程建设及其他业务的开展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工程所涉地区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的登记工作,并及时将本地区各类型工程档案管理的登记结果汇总后报送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工程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档案材料失真、损毁或丢失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 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