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令
第3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6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温克刚
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防御规划,避免得复建设。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可以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进行。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对不符合防雷标准、规范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提投入使用。
第四章 防雷检测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六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由使用单位及时维修或者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厂矿企业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工作,定期检测、维修防雷装置,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九条 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进行资质认证。
第二十一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二十二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二十三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格认可的组织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章 防雷产品管理
第二十四条 防雷产品应当条例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五条 防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可,方可投入使用。
对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获得资格认可。
第二十六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使用未经认可的防雷产品。
第七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这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未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六)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整改的;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3年4月1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1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相关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应根据外部市政条件编制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还必须进行工程竖向设计。
第五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方式和净空,应当分别符合本规定附件1(《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方式》)、附件2(《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净空》)的要求。
第六条 铁路线、铁路通讯架空线与城市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定附件3(《建筑物与铁路安全间距》)的要求。
第七条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城市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应当分别符合本规定附件4(《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附件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的要求。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划要求修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标准进行建设,并应严格控制平交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置。
第九条 利用城市江河水域岸线进行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应遵循城市规划所要求的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确保防洪安全和增加城市亲水空间原则。
第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货运港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港口、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以及码头泊位、船型、货种、货场(站)吞吐量、装卸工艺、仓储、疏港等需要,确定其水域、陆域范围。新的船舶锚地应布置在白沙洲以上或天兴洲以下水域。港区和新的船舶锚地应避开规划桥位、水上渡口和过江电缆。
第十一条 建设机场、码头、车站、道路和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二条 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可设在地上、半地下和地下。大型公共建筑和车流量大的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一般设在次要道路上。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既设地上停车场又设地下停车库的,其地上停车场的停车位应不少于建筑物应配停车位总数的10%;
(二)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出入口距人行天桥、地道口、桥梁隧道引道不少于50米,距规划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中点的垂直距离不少于30米;
(三)供车辆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其净宽不少于4米;供双向行驶的,不少于6米。纵坡直线段不大于15%,纵坡曲线段不大于12%;
(四)机动车停车场(库)泊位50个以上的,其出入口不少于2个;出口与入口的净距不少于10米;
(五)小汽车停车场泊位长度不少于5.5米,宽度不少于2.3米;通道净宽不少于6米,转弯半径不少于7米;
(六)停车场(库)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车位。
第十四条 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6(《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确定。
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机动车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本规定附件7(《车辆换算当量系数》)的要求。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标志、路灯、电车馈线杆不得占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道路绿化不得影响道路行车的安全。
第十六条 车站、码头、机场和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地段、旅游景点,应设置客运出租汽车站点。新建的城市主、次干道应设置公交港湾式停车站。
第十七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现有堤防和防水墙不得新设闸口。
第十八条 城市各类管线应沿城市规划道路敷(架)设。新建城市道路时,各类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现有中心城区内影响城市景观的架空杆线应有计划地改为地下敷设。
集中供热设施的热力管线通过城市道路时,应以沟槽式埋入地下。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敷设应遵循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支管线让干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的原则。敷设管线的水平、垂直净距应分别符合本规定附件8(《地下敷设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附件9(《地下敷设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的要求,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危及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 因城市建设或生产、生活需要临时敷(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建设临时管线。临时管线的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应自行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城市地下管线、排水管涵、明渠的覆盖面上搭盖建筑物;禁止在江河电缆区的滩地和水域搭盖建筑物、挖沙取土、抛锚作业以及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有碍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无线电台、通讯微波站和机场导航、广播通讯发射等无线通讯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广播电视、信息产业、民航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确定选址。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空中微波走廊区域内原则上不得修建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因城市建设确需修建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空中微波走廊畅通。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区内严格限制新建液化气储配站。城市燃气调压站、气化站,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水源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二十六条 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竣工测量的图纸及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方式
┌────────┬────────┬────────┬────────┐
│ 铁 路│ 京 广 线 │ 汉 丹 线 │ 专 用 线 │
│交叉方式 │ │ │ │
│道 路 │ 武昌环线 │ 武 大 线 │ 支 线 │
├────────┼────────┼────────┼────────┤
│ 快 速 路 │ 立 交 │ 立 交 │ 立 交 │
├────────┼────────┼────────┼────────┤
│ 主要干道 │ 立 交 │ 立 交 │ 立 交 │
├────────┼────────┼────────┼────────┤
│ 次要干道 │ 立 交 │ 立 交 │ 平 交 │
├────────┼────────┼────────┼────────┤
│ 支 路 │ 立 交 │ 平 交 │ 平 交 │
└────────┴────────┴────────┴────────┘
附件2: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净空
(单位:米)
┌──────────┬──────┬──────┬──────────┐
│ 通行车辆│ │ 非机动车 │ │
│净空高度 │ 机 动 车 │ │ 备 注 │
│道 路 │ │ 人 行 │ │
├──────────┼──────┼──────┼──────────┤
│ 快 速 路 │ ≥5.0 │ ≥2.8 │ 本表适用于道路下│
├──────────┼──────┼──────┤穿铁路,有(无)轨电│
│ 主要干道 │ ≥5.0 │ ≥2.8 │车行驶的道路,通行净│
├──────────┼──────┼──────┤空均为5米。若道路上 │
│ 次要干道 │ ≥4.8 │ ≥2.8 │跨火车,通行净空按铁│
├──────────┼──────┼──────┤路规范。 │
│ 支 路 │ ≥4.5 │ ≥2.6 │ │
└──────────┴──────┴──────┴──────────┘
附件3:建筑物与铁路安全间距
(单位:米)
┌───────────┬───────┬───────┬───────┐
│ 铁 路│ │ 支 线 │ 铁路通信 │
│安全间距 │ 铁路干线 │ │ │
│种 类 │ │ 专 用 线 │ 架 空 线 │
├───────────┼───────┼───────┼───────┤
│ 围 墙 │ >10 │ >8 │ >3 │
├───────────┼───────┼───────┼───────┤
│ 建 筑 物 │ >12 │ >10 │ >5 │
├───────────┼───────┴───────┴───────┤
│ 备 注 │ 铁路以最外侧轨道、通信线以最外侧线的垂直投│
│ │影计算起点,铁路线路为路堑时取上限。 │
└───────────┴───────────────────────┘
附件4: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单位:米)
┌────────┬──────┬──────┬──────┬──────┐
│ 名 称 │ 建筑物 │ 道 路 │ 铁 路 │ 热 力 │
│ │(凸出部分)│ (路缘石) │(轨道中心)│ │
├─┬──────┼──────┼──────┼──────┼──────┤
│ │ 10KV边导线 │ 2.0 │ 0.5 │ 杆高加3.0 │ 2.0 │
│电├──────┼──────┼──────┼──────┼──────┤
│ │ 35KV边导线 │ 3.0 │ 0.5 │ 杆高加3.0 │ 4.0 │
│力├──────┼──────┼──────┼──────┼──────┤
│ │110KV边导线 │ 4.0 │ 0.5 │ 杆高加3.0 │ 4.0 │
├─┴──────┼──────┼──────┼──────┼──────┤
│ 信息通信 │ 2.0 │ 0.5 │ 4/3杆高 │ 1.5 │
├────────┼──────┼──────┼──────┼──────┤
│ 热 力 │ 1.0 │ 1.5 │ 3.0 │ / │
└────────┴──────┴──────┴──────┴──────┘
附件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
(单位:米)
┌────────┬────┬────┬────┬─────────┬────┐
│ │ │ │ │ 信息通信 │ │
│ 名 称 │建 筑 物│道 路│铁 路├────┬────┤热 力│
│ │(顶端)│(地面)│(轨顶)│电力线有│电力线无│ │
│ │ │ │ │防雷装置│防雷装置│ │
├─┬──────┼────┼────┼────┼────┼────┼────┤
│电│ 10KV及以下 │ 3.0 │ 7.0 │ 7.5 │ 2.0 │ 4.0 │ 2.0 │
│ ├──────┼────┼────┼────┼────┼────┼────┤
│力│ 35-110KV │ 4.0 │ 7.0 │ 7.5 │ 3.0 │ 5.0 │ 3.0 │
├─┴──────┼────┼────┼────┼────┼────┼────┤
│ 信息通信 │ 1.5 │ 4.5 │ 7.0 │ 0.6 │ 0.6 │ 1.0 │
├────────┼────┼────┼────┼────┼────┼────┤
│ 热 力 │ 0.6 │ 4.5 │ 6.0 │ 1.0 │ 1.0 │ 0.25 │
└────────┴────┴────┴────┴────┴────┴────┘
注:横跨道路或与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米。
附件6: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
┌──┬───────┬────────────┬───┬──────────┬─────────────────────────┐
│ │ │ │ │ 非机动车 │ │
│序号│ 建筑性质 │ 项 目 │机动车├───────┬──┤ 备 注 │
│ │ │ │ │ 内部 │外来│ │
├──┼───────┼────────────┼───┼───────┼──┼─────────────────────────┤
│ 1 │ 旅 馆 │ 停车位/每客房 │ 0.25 │ 0.75 │0.25│ │
├──┼───────┼────────────┼───┼───────┼──┼─────────────────────────┤
│ 2 │ 饭店、娱乐 │ 2 │ 0.75 │ 1.0 │1.0 │饭店指餐馆、酒店等。桑拿、健身场馆参照此指标执行。│
│ │ │停车位/每100m 建筑面积 │ │ │ │ │
├──┼───────┼────────────┼───┼───────┼──┼─────────────────────────┤
│ 3 │ 办公楼 │ 2 │ 0.8 │ 1.5 │1.0 │证券、银行营业场所机动车停车位按此指标执行。 │
│ │ │停车位/每100m 建筑面积 │ │ │ │ │
├──┼──┬────┼────────────┼───┼───────┼──┼─────────────────────────┤
│ │ │ 一 类 │ 2 │ 0.5 │ 1.0 │2.0 │指大型超市、批发及农贸市场。 │
│ │商业│ │停车位/每100m 建筑面积 │ │ │ │ │
│ 4 │场所├────┼────────────┼───┼───────┼──┼─────────────────────────┤
│ │ │ 二 类 │ 2 │ 0.3 │ 1.0 │2.0 │指一般商业。证券、银行营业场所非机动车停车位按此指│
│ │ │ │停车位/每100m 建筑面积 │ │ │ │标执行。 │
├──┼──┼────┼────────────┼───┼───────┼──┼─────────────────────────┤
│ │ │ 一 类 │ 停车位/每百座 │ 3.5 │ │ 25 │指客量规模(座位数)大于等于15000的体育场,客量规 │
│ │体育│ │ │ │ │ │模(座位数)大于等于4000的体育馆。 │
│ 5 │场馆├────┼────────────┼───┤职工人数的30%├──┼─────────────────────────┤
│ │ │ 二 类 │ 停车位/每百座 │ 2.0 │ │ 25 │指客量规模(座位数)小于15000的体育场,客量规模( │
│ │ │ │ │ │ │ │座位数)小于4000的体育馆。 │
├──┼──┴────┼────────────┼───┼───────┼──┼─────────────────────────┤
│ 6 │ 影(剧)院 │ 停车位/每百座 │ 3.0 │ 5.0 │ 25 │ │
├──┼───────┼────────────┼───┼───────┼──┼─────────────────────────┤
│ 7 │ 展览馆 │ 2 │ 0.4 │ 1.0 │1.5 │ │
│ │ │停车位/每100m 建筑面积 │ │ │ │ │
├──┼───────┼────────────┼───┼───────┼──┼─────────────────────────┤
│ 8 │ 医 院 │ 2 │ 1.0 │ 1.0 │1.5 │ │
│ │ │停车位/每100m 建筑面积 │ │ │ │ │
├──┼──┬────┼────────────┼───┼───────┼──┼─────────────────────────┤
│ │ │ 主城区 │ 2 │ 0.07 │ │0.5 │ │
│ │游览│ │停车位/每100m 游览面积 │ │ │ │ │
│ 9 │场所├────┼────────────┼───┤职工人数的30%├──┼─────────────────────────┤
│ │ │其他城区│ 2 │ 0.15 │ │0.2 │ │
│ │ │ │停车位/每100m 游览面积 │ │ │ │ │
├──┼──┼────┼────────────┼───┼───────┴──┼─────────────────────────┤
│ │ │ 别墅 │ 停车位/每户 │ 1.0 │ / │ │
│ 10 │住宅├────┼────────────┼───┼──────────┼─────────────────────────┤
│ │ │ 住宅 │ 停车位/每户 │ 0.25 │ 1.0 │ │
├──┼──┴────┼────────────┼───┼───────┬──┼─────────────────────────┤
│ 11 │ 火车站 │ 停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 2.0 │职工人数的30%│4.0 │地铁、轻轨车站参照此指标执行。 │
├──┼───────┼────────────┼───┼───────┼──┼─────────────────────────┤
│ 12 │ 客运码头 │ 停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 2.0 │职工人数的30%│2.0 │ │
├──┼───────┼────────────┼───┼───────┼──┼─────────────────────────┤
│ 13 │ 客运机场 │ 停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 4.0 │职工人数的15%│ / │ │
└──┴───────┴────────────┴───┴───────┴──┴─────────────────────────┘
注:1、综合性大楼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
2、以上表中指标为最低控制值。
附件7:车辆换算当量系数
┌─────┬────────────────────────┬────┐
│ │ 机 动 车 │非机动车│
│ 车 型 ├────┬────┬────┬────┬────┼────┤
│ │ 微 型 │ 小 型 │ 中 型 │ 大 型 │ 铰 接 │ 自行车 │
├─────┼────┼────┼────┼────┼────┼────┤
│ 换算系数 │ 0.7 │ 1.0 │ 2.0 │ 2.5 │ 3.5 │ 1.0 │
└─────┴────┴────┴────┴────┴────┴────┘
附件8:地下敷设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单位:米)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 ├──┼───────┼──┼──────────────┼─────┼─────┼─────┼────┼──┼────────────┼──┼───┤
│ │ │ │ 给 水 │ │ 燃 气 │ 热 力 │ 电 力 │ 信息通信 │ │ │ 地 上 杆 柱 │ │ │
│序号│ 管 线 名 称 │ 建 ├───┬───┤污水├──┬─────┬─────┼──┬──┼──┬──┼──┬──┤ 乔木 │ 灌 ├────┬───────┤道路│铁路钢│
│ │ │ 筑 │ d≤ │ d> │雨水│ 低 │ 中 压 │ 高 压 │ 直 │ 地 │ 直 │ 沟 │ 直 │ 管 │(中心)│ 木 │通信照明│高压铁塔基础边│侧石│轨(或│
│ │ │ 物 │200mm │200mm │排水│ ├──┬──┼──┬──┤ │ │ │ │ │ │ │ │及<10KV├───┬───┤边缘│坡脚)│
│ │ │ │ │ │ │ 压 │ B │ A │ B │ A │ 埋 │ 沟 │ 埋 │ 槽 │ 埋 │ 道 │ │ │ │≤35KV│>35KV│ │ │
├──┼────────────────┼──┼───┼───┼──┼──┼──┼──┼──┼──┼──┼──┼──┴──┼──┼──┼────┼──┼────┴───┴───┼──┼───┤
│ 1 │ 建 筑 物 │ │ 1.0 │ 3.0 │2.5 │0.7 │1.5 │2.0 │4.0 │6.0 │2.5 │0.5 │ 0.5 │1.0 │1.5 │ 3.0 │1.5 │ * │ / │ 6.0 │
├──┼─────┬──────────┼──┼───┴───┼──┼──┴──┴──┼──┼──┼──┴──┼─────┼──┴──┼────┴──┼────┬───────┼──┼───┤
│ │ │ d≤200mm │1.0 │ │1.0 │ │ │ │ │ │ │ │ │ │ │ │
│ 2 │ 给 水 ├──────────┼──┤ / ├──┤ 0.5 │1.0 │1.5 │ 1.5 │ 0.5 │ 1.0 │ 1.5 │ 0.5 │ 3.0 │1.5 │ │
│ │ │ d>200mm │3.0 │ │1.5 │ │ │ │ │ │ │ │ │ │ │ │
├──┼─────┴──────────┼──┼───┬───┼──┼──┬─────┼──┼──┼─────┼─────┼─────┼───────┼────┼───────┼──┤ │
│ 3 │ 污水、雨水排水 │2.5 │ 1.0 │ 1.5 │ / │1.0 │ 1.2 │1.5 │2.0 │ 1.5 │ 0.5 │ 1.0 │ 1.5 │ 0.5 │ 1.5 │1.5 │ │
├──┼──┬──┬──────────┼──┼───┴───┼──┼──┴─────┴──┴──┼─────┼─────┼──┬──┼───────┼────┼────┬──┼──┤ │
│ │ │低压│ P≤0.05MPa │0.7 │ │1.0 │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
│ │ 燃 │ │0.005MPa<P≤0.2MPa │1.5 │ 0.5 │ │ │ │ │ 0.5 │0.5 │1.0 │ │ │ │ │1.5 │ │
│ │ │中压├──────────┼──┤ │1.2 │ DN≤300mm0.4 │1.0 │1.5 │ │ │ │ │ │ │ │ │ │
│ 4 │ │ │ 0.2MPa<P≤0.4MPa │2.0 │ │ │ DN>300mm0.5 │ │ │ │ │ │ 1.2 │ 1.0 │ 1.0 │5.0 │ │ │
│ │ ├──┼──────────┼──┼───────┼──┤ ├──┼──┼─────┼──┴──┤ │ │ │ ├──┤ │
│ │ 气 │ │ 0.4MPa<P≤0.8MPa │4.0 │ 1.0 │1.5 │ │1.5 │2.0 │ 1.0 │ 1.0 │ │ │ │ │ │ │
│ │ │高压├──────────┼──┼───────┼──┤ ├──┼──┼─────┼─────┤ │ │ │ │2.5 │ │
│ │ │ │ 0.8MPa<P≤1.6MPa │6.0 │ 1.5 │2.0 │ │2.0 │4.0 │ 1.5 │ 1.5 │ │ │ │ │ │ │
├──┼──┴──┼──────────┼──┼───────┼──┼──┬─────┬──┬──┼──┴──┼─────┼─────┼───────┼────┼────┼──┼──┼───┤
│ │ │ 直 埋 │2.5 │ │ │ │ 1.0 │1.5 │2.0 │ │ │ │ │ │ │ │ │ │
│ 5 │ 热 力 ├──────────┼──┤ 1.5 │1.5 │1.0 ├─────┼──┼──┤ / │ 2.0 │ 1.0 │ 1.5 │ 1.0 │ 2.0 │3.0 │1.5 │ 1.0 │
│ │ │ 地 沟 │0.5 │ │ │ │ 1.5 │2.0 │4.0 │ │ │ │ │ │ │ │ │ │
├──┼─────┼──────────┼──┼───────┼──┼──┼─────┼──┼──┼─────┼─────┼─────┼───────┼────┴────┴──┼──┼───┤
│ │ │ 直 埋 │ │ │ │ │ │ │ │ │ │ │ │ │ │ │
│ 6 │ 电 力 ├──────────┤0.5 │ 0.5 │0.5 │0.5 │ 0.5 │1.0 │1.5 │ 2.0 │ / │ 0.5 │ 1.0 │ 0.6 │1.5 │ 3.0 │
│ │ │ 沟 槽 │ │ │ │ │ │ │ │ │ │ │ │ │ │ │
├──┼─────┼──────────┼──┼───────┼──┼──┴─────┼──┼──┼─────┼─────┼─────┼────┬──┼────┬───────┼──┼───┤
│ │ │ 直 埋 │1.0 │ │ │ 0.5 │ │ │ │ │ │ 1.0 │ │ │ │ │ │
│ 7 │ 信息通信 ├──────────┼──┤ 1.0 │1.0 ├────────┤1.0 │1.5 │ 1.0 │ 0.5 │ 0.5 ├────┤1.0 │ 0.5 │ 0.6 │1.5 │ 2.0 │
│ │ │ 管 道 │1.5 │ │ │ 1.0 │ │ │ │ │ │ 1.5 │ │ │ │ │ │
├──┼─────┴──────────┼──┼───────┼──┼────────┴──┴──┼─────┼─────┼──┬──┼────┴──┼────┼───────┼──┼───┤
│ 8 │ 乔木(中心) │3.0 │ │ │ │ │ │1.0 │1.5 │ │ │ │ │ │
├──┼────────────────┼──┤ 1.5 │1.5 │ 1.2 │ 1.5 │ 1.0 ├──┴──┤ / │ 1.5 │ / │0.5 │ / │
│ 9 │ 灌 木 │1.5 │ │ │ │ │ │ 1.0 │ │ │ │ │ │
├──┼──┬─────────────┼──┼───────┼──┼──────────────┼─────┼─────┼─────┼───────┼────┴───────┼──┼───┤
│ │ │ 通信照明及<10KV │ │ 0.5 │0.5 │ 1.0 │ 1.0 │ │ 0.5 │ 1.5 │ │ │ │
│ │地上├────┬────────┤ ├───────┼──┼──────────────┼─────┤ ├─────┼───────┤ │ │ │
│ 10 │杆柱│高压铁塔│ ≤35KV │ * │ │ │ 1.0 │ 2.0 │ 0.6 │ │ │ / │0.5 │ / │
│ │ │ 基础边 ├────────┤ │ 3.0 │1.5 ├──────────────┼─────┤ │ 0.6 │ / │ │ │ │
│ │ │ │ >35KV │ │ │ │ 5.0 │ 3.0 │ │ │ │ │ │ │
├──┼──┴────┴────────┼──┼───────┼──┼────────┬─────┼─────┼─────┼─────┼───────┼────────────┼──┼───┤
│ 11 │ 道路侧石边缘 │ / │ 1.5 │1.5 │ 1.5 │ 2.5 │ 1.5 │ 1.5 │ 1.5 │ 0.5 │ 0.5 │ / │ / │
├──┼────────────────┼──┼───────┴──┴────────┴─────┼─────┼─────┼─────┼───────┼────────────┼──┼───┤
│ 12 │ 铁路钢轨(或坡脚) │6.0 │ 5.0 │ 1.0 │ 3.0 │ 2.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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