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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轻工业部、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6:52: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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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轻工业部、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的通知

公安部、轻工业部、商业部、 等


公安部、轻工业部、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的通知
公安部、轻工业部、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局



近年来,福建、浙江等地一些玩具生产厂家,制造酷似真枪的塑料仿真玩具手枪到处销售。犯罪分子利用这类仿真玩具手枪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明显增多,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危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现就仿真玩具手枪的生产、销售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生产在国内市场销售的玩具手枪,其颜色、形状必须明显区别于真枪。为国外客商加工生产仿真玩具手枪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业、经贸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备案,产品必须全部用于出口,严禁内销。
各地商业部门接本通知后,应立即停止销售仿真玩具手枪。为了减少国家损失,对已经进口和国内已生产出来的,应当积极组织出口;不能出口的,必须用鲜艳的颜色涂染加工后方能出售,并限一次性处理,售完为止。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继续生产、进口和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的,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应全部没收其物品,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以上规定,请即通知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1986年11月20日

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5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杜世成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控制城市水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称市内四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以下统称各县级市)的城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排放,是指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生产经营废水和生活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放污水和雨水的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最终处置设施,以及用于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沟渠、河道等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内四区的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工作。
  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在城市排放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凡具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条件的排水户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纳入城市排放污水管网排放,不得任意排放。
  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二)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放雨水管网;(三)向城市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污水。
  第六条 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向城市排放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还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排水户排放污水水质的检验,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监测机构承担。
  第七条 排水户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市排水管理机构或各县级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污水排放手续:(一)排水申请;(二)排水平面布置图;(三)水质、水量数据资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水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污水临时排放手续:(一)排放的污水水质暂不符合排水标准,但不致于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且在1年内能够完成治理,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二)因建设工程需要,在施工期限内需要临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
  第九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排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办理污水排放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污水排放手续,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排水户应当做好排放污水水质、水量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排水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因排放污水影响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排水户必须立即停止排放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并向排水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放污水有关事项的,应当事前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排水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应当在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水质采样、流量检测、排水控制等设施及相关标志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设置。
  第十三条 城市排放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自建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经处理后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并按规定排入指定的区域。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生产经营性排水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城市排放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已具备条件但未按规定纳入城市排放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二)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三)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放雨水管网的;(四)超出污水排放手续规定事项排放污水的;(五)向城市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污水的;(六)未按规定设置水质采样、流量检测、排水控制等设施及相关标志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排水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 〔2003〕46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增加资金投入,实现五年翻番的跨越式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以外客商在市本级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均可实行全程代理服务。
  第三条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招商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工作。在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增设投资服务科,专人专职为客商开展全程代理服务。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为:
  1、负责代理投资项目的立项、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土地红线图、施工许可证、劳动用工、消防、环保等有关事项的审批、登记、缴费、办证等;
  2、负责协调处理投资项目办理乃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3、负责督查有关部门为投资项目开展优质服务;
  4、负责投资项目办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第四条 市直有关行政审批单位的“一把手”,是项目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要全力配合做好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报批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从事项目代理服务工作,按下列程序受理:
  1、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投资服务科,向客商列出办理相关手续应准备的申报材料和应缴规费明细清单,并告知客商其它有关事项;
  2、由客商向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提供申报材料,提出代理申请,并填写授权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全权代理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3、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按客商授权,向客商开具《项目代理限时办结承诺书》,预收相关规费(办结后多退少补);
  4、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按《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宜府发[2003]36号)的规定,责成大厅有关窗口和有关单位,实行并联审批和收费“一单清”。
  5、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将代理完毕的证照手续和收费票据,上门移交给客商。同时,向客商发放《终身跟踪服务卡》。
  第六条 凡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代理的投资项目,实行限时办结,具体时限为:
  1、单项投资项目办结时间为1个工作日;
  2、一般综合性投资项目办结时间为5个工作日;
  3、重大复杂投资项目办结时间为10个工作日;
  4、需省或省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按《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宜府发[2003]36号)的规定,项目代理所涉及的服务单位责任为:
  1、市工商局窗口根据申报材料提出联办意见,主持联办单位参加联审会议或联合踏勘,对联办窗口、单位意见汇总,办结审批手续。
  2、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外汇、环保、国土、城管、建设、税务、电力、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消防支队、开发区、中介机构等有关联办窗口和单位,要按时派员参加市工商局窗口主持的并联审批会议或联合踏勘,否则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关责任。
  3、市工商局窗口负责项目并联审批收费“一单清”。
  4、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专人全程做好并联审批的督查协调工作,并对工作不力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代理项目需要报省或省以上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省或省以上部门报送,若需要客商本人参加的,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批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集中组织报批。
  第八条 投资项目代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实行优质、规范、廉洁、高效服务,严禁“索、拿、卡、要”,对影响办理时效的,按《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宜发[2002]11号),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九条 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实行免费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向投资者收取规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代理项目进入生产经营过程,继续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实行专人跟踪,上门服务,排忧解难。为客商颁发“一牌两卡”,杜绝除刑事案件之外的任何检查和收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全程代理工作的重要信息、运作情况、突出成效及问题等,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