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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30 06:34: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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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对我省录音录像制品 (指唱片、盒式有声录音带和录像带,以下简称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广播电视主管我省音像制品的管理工作,行使音像制品管理权。各市、地、州、县广播电视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 (包括在本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单位)的音像制品管理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加强同文化、公安、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配合,做好音像制品管理工作。
第二条 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销售。
(一)发行销售的音像制品,必须是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出版的,严禁私自翻录在市场上出售。非音像制品出版单位不得出版音像制品。
(二)除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外,其它任何单位因业务需要而自录的音像资料 (含从卫星转录的节目)、同国外交换的音像资料,只能在本单位使用或与有关业务单位作为资料交换,不得以任何方式制成商品投放市场或进行营业性播放。

(三)与外商合作制作出版音像制品 (包括与外商进行唱片、有声带、录像带来料加工业务),一律由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办理。有关项目和合同,由省广播电视厅与省经贸厅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广播电视部门备案和抄告海关部署及有关口岸的海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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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口音像制品需经省广播电视厅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再报广播电视部会商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并向海关备案后方能进行。
(五)音像制品的经销单位,只能销售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产品,未经批准的出版单位生产的音像制品,任何单位不得销售。
(六)凡从事音像制品复制生产的单位,需向省广播电视厅提出申请,经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广播电视部批准。鉴于我省地域辽阔,放映点、队较多,为解决录像带的供应,可由省广播电视厅委托有复制条件的地区和单位翻录部分经审查同意放映的录像片,由省录音录像
制品管理处统一制发片目准映证和准映的录像带徽记,供给营业性录像放映队放映。
(七)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必须对产品的内容负责,出版音像制品的样品和目录,需报省广播电视厅备案。
(八)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走私、进口、制作 (包括复制)和播放淫秽录像的,以及个人利用职权和所管的设备复制淫秽录像带的,除依法惩处责任者外,还要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鉴别是否淫秽录像带,由省广播电视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审查,公布片名。由缴的淫秽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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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营业性录像放映队的管理。
(一)开办营业性放映业务的条件。
凡开办营业性放映业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为“四化”建设服务和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宗旨,严格遵守政府的政策法令,有主管单位和部门,有正当的供片渠道,有符合安全要求的放映场。
(二)开办营业性放映业务的对象。
开办营业性录像放映,应以广播电视部门和文化部门下属与自身业务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县以上工会系统的俱乐部为主。个人经批准亦可申办营业性录像放映。党、政、军机关与学校等,一律不得开办营业性录像放映业务。
(三)申报手续及批准机关。
由开办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县 (市)广播电视局按规定审核合格后,发给营业性录像放映许可证,然后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最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对个人申办营业性录像放映的,要从严掌握,批准权限在地市州一级的广播、公安工商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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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放映内容应以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出版部门出版发行的录像片、国内电视台播送的节目和电影发行部门发行的影片录像带为主,也可放映经严格审查后,由音像出版部门供应的海外文艺性录像片。严禁播放反华、反共、反社会主义和色情、诲淫内容的音像制品,以及进行宗教宣
传活动的和其他音像制品。
(五)所在营业性录像放映队一律属企业性质,单立帐户,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六)放映队应定点放映,不得跨县流动放映,更不允许到省外流动放映。放映票价一般应低于当地普通银幕故事片的电影票价。
(七)各地广播电视部门应对营业性放映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其任务是: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组织节目带源;定期培训放映员;监督检查财务收支等。
(八)放映队必须“三证” (营业性放映许可证、营业执照、片目准映证)齐全方可放映,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转让、出租“三证”。
第四条 关于海外音像制品的管理。
(一)各地广播电视部门应与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对国家禁止进口的音像制品要严格清查,查出的制品统一交公安部门按规定处理。
海关依法没收的国家禁止进口的音像制品,由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销毁。
(二)加强对海外文艺录像带的审查。
对海外文艺录像带实行区别对待方针:有益的经过审查批准,可以提供给营业性放映队 (点)放映;有害的坚决查禁。审片权限,按广播电视部意见应控制在省一级。鉴于我省的实际状况,集中到省一级审查有一定困难,目前暂时实行由省和省委托地、市、州两级审查的办法。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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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利用差转台、转播台播放未经审查批准的海外录像节目。
(四)拥有音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的单位,必须指派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保管使用制度。凡使用录像设备放映内容反动、淫秽录像片的,要追究借出和使用单位、个人双方的责任。
(五)科研、文教、文艺等部门,因业务需要引进音像制品,必须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这些单位引进的音像制品不得用作营业性放映。
播放与本部门、本单位业务有关的内部参考录像片,单位负责人要鉴定内容,确定播放范围 (有密级的参考片要严格保密)。播放后应将片名、内容、播放范围、审定人逐一登记备查。
(六)非经国家出版单位批准引进的海外音像资料,一律不得作为商品出售。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来我省从事各项活动的海外团体和个人购买、交换、索讨、翻录音像制品。
(八)广播电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专业单位,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或假借名义在内部播放与业务无关的、国家查禁的音像制品;不准用这些音像制品拉关系、搞交易。
第五条 闭路电视的管理。
开办闭路电视 (含共用天线系统),必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登记,报省广播厅备案。
办有闭路电视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宣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宣传问题的暂行规定》,一般只能播放正式发行的节目。如需播放非正式发行的节目,需经省广播电视厅审查同意后方可放映。
第六条 对违犯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制止、控告,任何人不准打击报复。对违犯者,由广播电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没收设备、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军队系统的音像制品。原则上由军队自行管理,但在营区范围以外违犯本规定,则应由广播电视部门、公安部门会同当地部队机关按本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从事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版、复录、发行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5年8月6日

抚顺市改革城市居民冬季供热收费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改革城市居民冬季供热收费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搞好我市城市居民冬季供热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改革城市居民冬季供热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变居民暖气费支付方式
(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所负担职工暖气费,由原来向产权单位统付改为列工资专项,随职工工资发给个人。
(二)暖气费的发放方法:经由房主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核定后,由房主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按该人的住房标准将暖气费全额在工资表列专项,按月发给职工个人,住房超标准部分暖气费由个人承担。
(三)房主或承租人无单位的,暖气费由个人承担。
(四)发放给职工的暖气费不计个人收入,不作为计征个人收入所得税基数。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级以上干部住房标准按本市颁布的标准执行;单位其他职工住房标准由本单位自定。
二、供热单位对用户直接收费,以栋号为单位签订集体供购热协议。公用房屋对单位收取,居民住宅向房主或房屋承租人收取。收费时间为每年四月十日起开始收缴下年度暖气费,以后每两个月收缴一次。交费形式:现金、支票均可。
98-99年采暖期的暖气费收缴依据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从本办法发布之后的9月份至12月份收缴本采暖期的暖气费,9、10两个月各单位要发放70%暖气费,12月底以前全额发完。
三、对无力支付热费的用户根据不同情况差别对待。按照抚政发〔1998〕25号文件精神确定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用热户,其暖气费经市供热办审批后,由政府供热保证金支付;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合同的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每月增加100元暖气费补贴,
出资比例按基本生活费出资比例执行。
四、从98-99年采暖期起实行交费供热制度,暖气费按栋号收缴,每栋交费率达70%的予以开栓供热,余下的30%暖气费签定还款协议于2月底前交清。未达到交费70%的住宅楼,供热单位将不保证供热。确实不具备供热条件的栋号,对已交费的用户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
,供热单位予以退款,并停止供热。
五、对已办理委托供热单位管、修的栋号由供热单位负责收费;未办理托管的仍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收费。因不愿用热而不交暖气费的用户必须于供暖前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供热单位将采取摘网措施。在户内的共用管道予以保留,居民不得拆除。对拒不交费的用户将依法清欠暖气费。
六、已委托供热单位维修的住宅楼,按规定交清费用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未托管维修的住宅楼仍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
七、供热单位应保证供暖质量,达到室内温度16℃的标准。出现暖气不热,用户及时到供热单位报修,报修后连续五天达不到供暖标准的,用户可到供暖收费单位投诉,供热单位负责分清责任,由责任单位视情节酌情赔偿,发生纠纷的楼号由市供热办负责裁决。
八、从98-99年采暖期起原则上实行供暖、收费、维修一体化管理。各产权单位在结清欠费、供暖设施维修合格后,经供热单位验收,签订协议长期委托供热单位管理,维修管理费每平方米每年为1.5元。
九、97-98年采暖期前各用热单位拖欠的暖气费,仍按原暖气费收缴办法,由原欠费单位或个人向供热单位缴纳,98-99年采暖期前结清。如用热单位拒交,供热单位将依法清欠。
十、自行供暖的单位,在本单位供暖范围内,自行确定暖气费支付办法。
十一、本办法于98-99年采暖期先行在新抚区行政区域内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冬季供热收费体制改革,确保城市冬季供热工作顺利进行,依据《抚顺市改革城市居民冬季供热收费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供热收费办法是从1998-1999年采暖期开始,我市供热实行对用户直接收费、以栋号为基本单位进行监控的办法,单位出资、进入工资、个人支付、差别对待、一步到位。
第三条 新收费办法实施范围,为我市城区供热和用热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热费收缴
第四条 收缴热费的单位,为经市政府批准的专业供暖公司和具有部分对外供热任务的企业自管供热单位。
第五条 交纳热费的责任者,为享受供热的产权单位、房主或房屋承租人。公共产权房屋对产权单位收费,居民住宅向房主或承租人收费。
第六条 根据交纳热费责任者的身份、自然情况和经济收入不同,热费收缴将差别对待:
(一)按照抚政发〔1998〕25号文件精神,凡确定为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用热户,应持有效证件经市供热办审批后,其暖气费由政府供热保证金支付;
(二)进入政府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合同的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在基本生活费中每月增加100元,专项用于交纳暖气费,这部分资金的出资比例,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出资比例执行,其年度暖气费实际缴纳额不足每年1200元的,按实际缴纳额发放。每年超过120
0元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三)停薪留职人员的采暖费按本人与原单位签订的协议办理,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服刑人员,暖气费由其家庭其他居住成员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承租人工作单位不在本市的,暖气费由本地配偶职工单位承担,双方都不在本地的,暖气费由实际居住者承担;
(五)凡新上网住宅楼的暖气费,第一年由建设单位统一承担,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配户时间向住户收取应缴纳的暖气费。
第七条 热费收取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供热单位收费时不准擅自提价。
第八条 缴纳热费日期为每年4月10日至12月缴纳下年度暖气费,其中每两月收缴一次,分四次将五个月供暖期的热费收缴完毕。(9月-12月为收缴本采暖期暖气费时间)。

第三章 热费收缴结算
第九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职工所负担的暖气费,由原来向产权单位和供热单位统付方式,改为列暖气费专项进入职工工资表,由职工自行支付。
第十条 热费的发放:
(一)市、区财政拨款单位,核定职工中房主或承租人的住房标准,按居住地区规定的暖气费价格,确定单位应承担职工暖气费额度,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将暖气费按月列入工资表,随工资发放;
(二)企业和非财政拨款单位,由本单位房产或行政部门对职工住房情况进行核定,确定单位应承担职工暖气费的额度,由劳资部门按月列入工资表,随工资发放;
(三)进入政府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出具有效证件后,其暖气费由供暖单位和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结算;
(四)房主或承租人无单位的直接向供热单位交费。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收费员直接到用户收缴暖气费,并开据市统一印制的供热收费收据。
第十二条 新收费办法在新抚区试行期间,工作单位在外区、居住在新抚区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凭供热单位发放的交费通知单,供暖前一次支付职工暖气费。
第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须定期检查所属单位暖气费发放执行情况,供暖单位及时向市供热办反馈暖气费的收缴情况,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长拖不办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供热质量保证和责任
第十四条 供热质量规定标准。采暖期内,居民住宅居室内温度标准为16℃;间歇供热的,居室内温度为16℃。供热站或锅炉房的回水温度为38℃-50℃,根据室外气温调节;在用户供暖入口的供、回水有足够的保证循环的压差。供热单位按以上标准供热。
第十五条 供热期间,居民住宅居室内平均温度低于14℃并且连续超过5天时,应由责任单位进行赔偿:
(一)居室内平均温度在10℃-14℃时,按当月暖气费分摊额度赔偿20%;
(二)居室内平均温度在5℃-9℃(含9℃)时,按当月暖气费分摊额度赔偿50%;
(三)居室内平均温度低于5℃时,按当月分摊额100%赔偿。
第十六条 冬季暖气费各月分摊额度:
(一)11月份和3月份,每月分摊额为13%;
(二)12月份和2月份,每月分摊额21%;
(三)1月份分摊额为32%。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出现暖气不热,用户应及时到供热单位报修或查询原因,维修责任单位要及时维修。采暖期内出现停供或用户报修后连续五日达不到供暖室内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负责分清责任,如确属供暖责任,供热单位须对已交暖气费的用户,按当月暖气费分摊额度及停供天
数退款。如发生纠纷,可到市供热办及质量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要建立供热质量监督系统,保证供暖设施安全运行,提高供暖服务质量,端正行业风气,并全力搞好所承担的栋号暖气维修,杜绝暖气不热和跑冒漏。各产权单位自管的栋号,必须负责好暖气维修,不得影响供热单位正常供暖;已出售的公有房屋仍由原产权单位负
责维修,因其供热设施失修影响供热,房管单位又不进行维修的,从该单位的售房款中划拨资金,由市供热办组织维修、保证供暖。
第十九条 供热的室温监控:
(一)供热单位应选择供热区域内有代表性的住宅,设立室温监控点,及时反映供热运行情况,保证住户室温合格率达95%以上;
(二)供热单位要健全责任制度,设立监督电话,聘请义务监督员,各区、街设立供热办,居委会设供暖管委会,对供热单位的服务实行监督;
(三)鉴定供热质量标准的方法,用普遍温度计在所测房屋中间,距地面1.5米高处测量,5分钟内温度值不变为准。
第二十条 热用户应爱护供热设施,不得随意占压或私改供热设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正常检修和拆除,对拒不拆除者,组织强行拆除,对无理取闹、寻衅,妨碍执行公务者,由公安部门配合,根据情节进行治安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供热达不到室内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由于室内装修,遮盖供热设施而影响供暖效果的;
(二)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批,私自拆改、移动供暖设施的;
(三)不属供热单位维修范围,室内供热系统没有按时维修及大修的;
(四)门窗破损,保温不好,致使供热质量降低的。

第五章 栋号监控
第二十二条 栋号监控是指以每栋楼号为基本单位,监控收费与供暖,以确保栋号交费供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未托管的住宅楼由小区物业管委会或产权单位(公房已出售的原产权管理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各栋号用热户与供热单位签订《供购热合同》;已托管的住宅楼由供热单位组织各栋号用热户签订《供购热合同》。各街道办事处、各居委会要大力协助各产权单位或供暖单位,
搞好《供购热合同》的签订工作。合同双方严格履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供暖单位违约要向居民赔偿损失,栋号违约供暖单位有权停止供热。
第二十四条 暖气费收缴按栋号统计,每栋号供暖前交费达70%,予以按期开栓供热,余下30%暖气费签订“还款协议”,于2月底前交清,否则下一采暖期不予供热。为保证按期开栓供热,允许居民个人先垫交暖气费,待职工单位发放暖气费交款后,供热单位退还居民个人垫交
的暖气费。
第二十五条 交费未达到70%的栋号,供热单位将不保证供热。对不具备供热条件的栋号停止供热,其中对已交费的用户,供热单位给予退款。供热单位要严格执行停供程序,须提前一周将栋号停供时间、原因予以张榜通告,并提前向市供热办报告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落后炼铁高炉等淘汰设备转为它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产业〔2007〕204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落后炼铁高炉等淘汰设备转为它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落后生产能力是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的源头。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淘汰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能力,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近来在一些地方出现了部分企业不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将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转为它用的问题。这种做法严重影响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也影响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因此,各地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制止。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淘汰的部分炼铁高炉用来生产铁合金。
  (一)高炉铁合金生产能力严重过剩。铁合金生产中高炉主要用于生产高炉锰铁,高炉容积一般为100-300立方米。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共有铁合金高炉36座,高炉锰铁生产能力约100万吨。而近年来我国高炉锰铁的产量仅60万吨左右,产能过剩约40%。
  (二)部分落后炼铁高炉盲目转产铁合金。由于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属于淘汰的落后炼铁生产能力,部分企业为逃避淘汰将300立方米以下的炼铁高炉转产铁合金。这些高炉有300多座,如全部转产可增加铁合金生产能力1000多万吨,这将进一步加剧铁合金产能过剩的矛盾。
  (三)以铁合金名义盲目建设一批镍铬生铁高炉。2006年以来,随着不锈钢生产的快速增长,金属镍价格上涨,一些地区以铁合金项目的名义建设(新建或改建)了一批以进口的红土矿为原料生产镍铬生铁的高炉,有些地区还准备新建。初步统计,目前镍铬生铁高炉生产能力在200万吨以上。这些镍铬生铁高炉容积小,装备比较落后,有些是用应淘汰的炼铁高炉转产生产镍铬生铁,无烟气净化措施,氟污染严重,难以治理,“三废”排放严重超标。另外,由于这种镍铬生铁高炉生产工艺是先炼出镍铬生铁再生产不锈钢,没有实现与炼钢工序的热装热送,热能利用效率低,浪费能源。这种镍铬生铁高炉实际上就是炼铁高炉,应该按炼铁项目要求进行建设,以铁合金项目建设降低了行业的准入门槛。
  落后炼铁高炉转产铁合金,以及铁合金高炉建设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在目前铁合金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的情况下,如果进一步发展,将加剧铁合金产能过剩矛盾,严重冲击铁合金企业生产,影响落后炼铁高炉的淘汰进度,不利于钢铁行业和铁合金行业的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
  二、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促进钢铁行业和铁合金行业结构调整,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后炼铁高炉要按期淘汰,禁止转产铁合金。炼铁高炉的淘汰,以炉体及风机、烧结、烟囱等设备设施拆除,生产场地平整为标准。各地要对淘汰的落后高炉转产铁合金的情况认真进行清理,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并将处理结果于9月底前报我委(产业政策司)。
  (二)停止建设铁合金高炉。对新建、拟建铁合金高炉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核准和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在建项目各地要认真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9月底前报我委(产业政策司)。
  (三)新建镍铬生铁高炉严格按炼铁项目进行管理。按《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要求,新建镍铬生铁高炉有效炉容应在1000立方米及以上,同步配套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到炼铁高炉的准入条件。项目应按程序核准。对现有300立方米以下的镍铬生铁高炉按照炼铁高炉的要求限期淘汰。
  (四)铁合金高炉必须生产铁合金。对改变用途冶炼生铁的,按照炼铁高炉要求重新进行审核。属于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1000立方米以下的高炉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应予以停产。属于300立方米以下的高炉应予以淘汰。
  (五)各地区要举一返三,关注其它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等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条件,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禁止落后生产设备转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