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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发《黑龙江省计量监督证》的规定

时间:2024-07-22 14:38: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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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发《黑龙江省计量监督证》的规定

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制发《黑龙江省计量监督证》的规定
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和《黑龙江省计量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计量管理,保证计量制度和量值的统一,保证计量器具(包括仪器仪表)的准确一致和正确使用,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发《黑龙江省计量监督证》,
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黑龙江省计量监督证》,为我省各级计量管理人员,随时检查监督计量工作情况的证件。
二、《黑龙江省计量监督证》,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统一印制,由各级人民政府签发。
三、《黑龙江省计量监督证》发给我省各级标准计量部门、生产主管部门、商业财贸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
四、各级计量管理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不徇私情,熟悉计量工作业务。
五、此证只限签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划范围内使用。
六、持有此证的计量管理人员,有权监督检查计量器具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修理和使用情况。对于违反国家计量法令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提出批评和意见,并向标准计量部门和违反计量法令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但无权自行处理。
七、持此证的计量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利用计量器具克扣群众的情况,提出批评和意见而不被接受时,可将计量器具查封或没收,交标准计量部门处理。
八、各计量器具生产、销售、进出口、修理和使用单位,要欢迎和虚心接受计量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为检查工作提供方便,不得抵制或拒绝检查。
九、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对坚决贯彻国家计量法令、工作成绩显著的计量管理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借职权之便谋私利的计量管理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适当处分。




1980年6月26日

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大多数高等学校已按“缴费上学,自主择业”的新制度运作。在高校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中,要继续坚持就业分配制度改革的方向,注意做好“并轨生”的自主择业工作。针对今年毕业生数量多,供求矛盾大,就业困难的实
际情况,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毕业生接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录用毕业生。中央国家行政机关面临机构改革,要严格控制毕业生的接收数量,为机构改革创造条件。要认真落实中央组织工作会议精神,
继续做好从高等院校选调部分优秀应届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研究制定有关管理措施,逐步使这项工作制度化。
二、事业单位要把好毕业生接收关。对不同性质和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要采取不同的接收措施,分类指导,加强管理。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接收的毕业生可以实行聘任制,试行职员制。
三、重点保证关系国计民生、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大型国有企业对毕业生的需求。这些国有企业要加强用人制度改革,强化人才意识,改善用人环境,增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吸引力。
四、适应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积极疏通毕业生到具有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各类用人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的渠道。规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解除毕业生到这些单位就业的后顾之忧。
五、边远贫困地区要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增强对毕业生的吸引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人才专项资金,通过定向培养等方式和倾斜政策为本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培养所需要的人才。
六、积极开展面向毕业生的人事代理工作,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有效地帮助毕业生解决档案管理、户粮关系接转等实际问题。已开展这方面工作的,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尚未开展的,要尽快启动。
七、认真做好委培生、定向生和自费生的接收工作。严格执行委培生到委培单位就业,定向生到定向地区就业的政策。自费生就业要进入人才市场,按照有关政策,做好接收管理工作。
八、毕业生就业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人事部和国家教委确定的国家重点保证单位及其接收的毕业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法费用,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
九、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去,到条件艰苦的地方去工作。要指导用人单位做好人才的规划、储备和使用工作,为今年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毕业生接收工作社会影响大,时间紧,任务重,毕业生情况复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及时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并在年底前将今年的毕业生接收工作总结报我部流动调配司。



1998年2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的通知


          (卫检总法字〔1989〕第244号

            1989年12月21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使各卫生检疫所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做到基本一致,有利于统一对外,使执法工作做到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以保证执法的严肃性。总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

 

      《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    

                                单位:元@表@                                   ──────┬─────┬─────┬─────┬─────┬─────┐

细则109规  │违反检疫法│违反细则 │细则110条 │警告或罚款│罚款   │

定处罚行为 │有关条款 │有关条款 │规定处罚 │100-500  │501-1000 │

──────┼─────┼─────┼─────┼─────┼─────┤

一、应当受入│  20   │25、 31  │1、警告  │1、初次违 │第二次违反│

境检疫的船舶│     │     │2、罚款  │反    │     │

不悬挂检疫信│     │     │100-5000 │2、经查证 │     │

号的    │     │     │     │因不可抗拒│     │

      │     │     │     │自然原因损│     │

      │     │     │     │坏检疫信号│     │

      │     │     │     │没有立即修│     │

      │     │     │     │复的   │     │

──────┼─────┼─────┼─────┼─────┼─────┤

二、入境出境│4、7、8  │4、13、26 │同上   │1、初次擅 │1、初次擅 │

的交通工具,│9、20   │35、39、46│     │自上下人员│自上下人员│

在入境检疫之│     │49    │     │1人次   │2-5人次  │

前或者在出境│     │     │     │2、初次擅 │2、初次擅 │

检疫之后,擅│     │     │     │自装卸行李│自装卸行李│

自上下人员,│     │     │     │货物、邮包│货物、邮包│

装卸行李、货│     │     │     │等物品5吨 │等物品占总│

物、邮包等物│     │     │     │以下   │数6-10吨 │

品的    │     │     │     │     │     │

──────┼─────┼─────┼─────┼─────┼─────┤

三、拒绝接受│4、7、8、9│4、7、8、9│同上   │1、人员初 │1、人员第 │

检疫或抵制卫│12、13、14│10、12、13│     │次违反本条│二次违反本│

生监督,拒不│16、17、18│27、28、31│     │2、交通工 │条    │

接受卫生处理│19、20  │33、39、40│     │具、有关单│2、交通工 │

的     │     │41、45、49│     │位初次违反│具、有关单│

      │     │51、52、54│     │情节较轻 │位初次违反│

      │     │57、58、60│     │3、集装箱 │情节较重 │

      │     │62、64、65│     │一批1-10 │3、集装箱 │

      │     │66、67、71│     │箱初次违反│一批10-20 │

      │     │72、73、74│     │4、货物一 │箱初次违反│

      │     │78、79、80│     │批10吨以下│4、货物一 │

      │     │81、82、83│     │     │批11-50吨 │

      │     │85、87、89│     │     │     │

      │     │90、91、92│     │     │     │

      │     │93、95、96│     │     │     │

      │     │99、100、 │     │     │     │

      │     │101、102、│     │     │     │

      │     │105、106、│     │     │     │

      │     │107、108、│     │     │     │

──────┼─────┼─────┼─────┼─────┼─────┤

四、伪造或者│10、16、18│8、15、24 │1、警告  │1、伪造或 │1、伪造或 │

涂改检疫单证│20    │30、33、38│2、罚款  │涂改国务院│涂改国务院│

      │     │     │     │卫生行政部│卫生行政部│

不如实申报疫│     │39、48、59│100-5000 │门规定的检│门规定的检│

情的    │     │64、100  │     │疫单证,初│疫单证,第│

      │     │     │     │次违反  │二次违反 │

      │     │     │     │     │     │

      │     │     │     │2、不如实 │2、不如实 │

      │     │     │     │申报疫情 │申报疫情 │

      │     │     │     │(细则第6 │(细则第8 │

      │     │     │     │、15、24、│、15、24、│

      │     │     │     │38、48条规│38、48条规│

      │     │     │     │定)初次违│定)初次违│

      │     │     │     │反情节较轻│反情节较重│

──────┼─────┼─────┼─────┼─────┼─────┤

五、瞒报携带│20    │11    │同上   │初次违反情│初次违反情│

禁止进口的微│     │     │     │节较轻(微│节较重(微│

生物、人体组│     │     │     │生物、人体│生物、人体│

织、生物制品│     │     │     │组织、生物│组织、生物│

血液及其制品│     │     │     │制品、血液│制品、血液│

或者其他可能│     │     │     │及其制品 │及其制品6 │

引起传染病传│     │     │     │1-5份、动 │-10份、动 │

播的动物和物│     │     │     │物1只)  │物2-5只) │

品的    │     │     │     │     │     │

──────┼─────┼─────┼─────┼─────┼─────┤

六、未经检疫│7、8、9、 │4、22、26 │罚款1000 │     │     │

的入境出境交│20    │     │-1000   │     │     │

通工具,擅自│     │     │     │     │     │

离开检疫地点│     │     │     │     │     │

逃避查验的 │     │     │     │     │     │

──────┼─────┼─────┼─────┼─────┼─────┤

七、隐瞒疫情│10、20  │8、15、24 │罚款1000 │     │     │

或者伪造情节│     │30、38、48│-10000  │     │     │

的     │     │59、100  │     │     │     │

      │     │     │     │     │     │

      │     │     │     │     │     │

──────┼─────┼─────┼─────┼─────┼─────│

八、未经卫生│18、20  │78、79、80│罚款1000 │     │     │

检疫机关实施│     │105    │-10000  │     │     │

卫生处理,擅│     │     │     │     │     │

自排放压舱水│     │     │     │     │     │

移下垃圾、污│     │     │     │     │     │

物等控制的物│     │     │     │     │     │

品的    │     │     │     │     │     │

      │     │     │     │     │     │

──────┼─────┼─────┼─────┼─────┼─────┤

九、未经卫生│12、14、20│7、57   │罚款1000 │     │     │

检疫机关实施│     │     │-10000  │     │     │

卫生处理,擅│     │     │     │     │     │

自移运尸体骸│     │     │     │     │     │

骨的    │     │     │     │     │     │

      │     │     │     │     │     │

──────┼─────┼─────┼─────┼─────┼─────┤

十、废旧物品│4、20   │4、10   │罚款5000- │     │     │

废旧交通工具│     │56    │30000   │     │     │

未向检疫机关│     │     │     │     │     │

申报,未经卫│     │     │     │     │     │

生检疫机关实│     │     │     │     │     │

施卫生处理和│     │     │     │     │     │

签发卫生检疫│     │     │     │     │     │

证书而擅自入│     │     │     │     │     │

境出境或者使│     │     │     │     │     │

用拆卸的  │     │     │     │     │     │

──────┼─────┼─────┼─────┼─────┼─────┤

十一、未经卫│4、7、12、│4、6、71、│罚款5000- │     │     │

生检疫机关检│17、20  │78、89、 │30000   │     │     │

查,从交通工│     │95、99  │     │     │     │

具上移下传染│     │     │     │     │     │

病病人,造成│     │     │     │     │     │

传染病传播危│     │     │     │     │     │

险的    │     │     │     │     │     │

──────┴─────┴─────┴─────┴─────┴─────┘

 

                              续上表

─────┬─────┬────┬──────┬─────┬──────

罚款   │罚款   │罚款3001│罚款    │罚款10001 │罚款

1001-2000 │2001-3000 │-5000  │5001-10000 │-20000  │20001-30000

─────┼─────┼────┼──────┼─────┼──────

第三次以上│     │    │      │     │

违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初次擅 │1、第二次 │第二次以│      │     │

自上下人员│以上擅自上│上擅自装│      │     │

6人次以上 │下人员  │卸行李、│      │     │

2、初次擅 │2、初次擅 │货物、邮│      │     │

自装卸行李│自装卸行李│包等物品│      │     │

货物、邮包│货物、邮包│    │      │     │

等物品占总│等物品占总│    │      │     │

数11-50吨 │数51吨以上│    │      │     │

     │     │    │      │     │

─────┼─────┼────┼──────┼─────┼──────

1、人员第 │1、交通工 │1、交通 │      │     │

三次以上违│具、有关单│工具、有│      │     │

反本条  │位第三次以│关单位违│      │     │

2、交通工 │上违反  │反情节严│      │     │

具、有关单│2、集装箱 │重   │      │     │

位第二次违│第二次以上│2、集装 │      │     │

反    │违反   │箱违反情│      │     │

3、集装箱 │3、货物一 │节严重 │      │     │

一批20箱以│批101吨以 │3、货物 │      │     │

上初次违反│上    │违反本条│      │     │

4、货物一 │     │情节严重│      │     │

批51-100 │     │    │      │     │

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伪造或 │     │    │      │     │

涂改国务院│     │    │      │     │

卫生行政部│不如实申报│不如实申│      │     │

门规定的检│疫情(细则│报疫情 │      │     │

疫单证,第│8、15、24 │(细则8 │      │     │

三次以上违│38、48条规│15、24、│      │     │

反情节较重│定)第三次│38、48条│      │     │

2、不如实 │以上违反 │规定)情│      │     │

申报疫情 │     │节严重 │      │     │

(细则第8 │     │    │      │     │

15、24、38│     │    │      │     │

48条规定)│     │    │      │     │

第二次违反│     │    │      │     │

     │     │    │      │     │

─────┼─────┼────┼──────┼─────┼──────

初次违反情│第二次违反│第三次以│      │     │

节较重(微│     │上违反 │      │     │

生物、人体│     │    │      │     │

组织、生物│     │    │      │     │

制品、血液│     │    │      │     │

及其制品11│     │    │      │     │

份以上,动│     │    │      │     │

物6只以上 │     │    │      │     │

)    │     │    │      │     │

─────┴─────┴────┼──────┼─────┼──────

 初次违反情节较轻       │1、初次   │     │

                │违反情节  │     │

                │较重    │     │

                │2、第二次以 │     │

                │上违反   │     │

────────────────┼──────┼─────┼──────

隐瞒疫情、伪造情节、情节较   │隐瞒疫情  │     │

轻,经查证为非传染病      │伪造情节  │     │

                │情节较重  │     │

                │经查证为  │     │

                │传染病   │     │

────────────────┼──────┼─────┼──────

初次违反情节较轻        │1、初次   │     │

擅自排放压舱水5000吨以下    │违反情节  │     │

                │较重、擅  │     │

                │自排放压  │     │

                │舱水5001  │     │

                │吨以上   │     │

                │2、第二次  │     │

                │以上违反  │     │

────────────────┼──────┼─────┼──────

经查证擅自移运的尸体骸骨    │经查证擅  │     │

为非传染病死亡,情节较轻    │自移运的  │     │

                │尸体、骸  │     │

                │骨为传染  │     │

                │病死亡情  │     │

                │节较重   │     │

─────┬─────┬────┼──────┼─────┼──────

     │     │    │初次违反  │初次违反 │第二次以

     │     │    │情节较轻  │情节较重 │上违反,

     │     │    │废旧物品  │废旧物品 │情节较重

     │     │    │1-1000   │1001-5000 │废旧物品

     │     │    │吨以下,  │吨废旧船舶│5001吨以

     │     │    │废旧船舶  │10001吨  │上

     │     │    │10000吨   │以上   │

     │     │    │以下    │     │

     │     │    │      │     │

     │     │    │      │     │

─────┼─────┼────┼──────┼─────┼──────

     │     │    │移下监测  │移下监测 │移下监测

     │     │    │传染病人  │传染病人 │传染病人

     │     │    │情节较轻  │情节较重 │造成监测

     │     │    │      │     │传染病传

     │     │    │      │     │播危险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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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在内。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