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新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时间:2024-06-28 10:14: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的通知

余府发〔2003〕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新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竞价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价高者得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按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监察机关和公证机关,并接受监察和公证人员的监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㈠城镇(包括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建制镇、集镇、工矿区、独立居民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用地;
㈡改变原土地用途,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经营性用地的;
㈢非经营性项目用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各级土地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土地交易中心具体实施。
土地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土地招标、拍卖事宜。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按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的规定,成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竞买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竞买人,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的底价或者保留价,应当经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后,经各级土地主管部门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集体讨论审定执行。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该活动之前必须保密。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建设规划意见)、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
第十二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㈡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㈢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㈣招标拍卖挂牌竞买报名的时间、地点以及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的方式;
㈤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㈥投标、竞买保证金;
㈦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约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五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公开招标出让:
㈠除获得最高土地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㈡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公民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3个以上具有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
㈠招标人于截标之日前二十日内在当地主要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标箱。标书允许邮寄的,则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㈢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公证员和投标人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㈣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专家成员原则上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成员应遵守回避制度。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㈤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㈥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㈦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7天内与市、县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终止招标:
㈠底价泄露的;
㈡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㈢招标小组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影响公正招标或接受贿赂的。
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十九条 全部投标低于底价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本投标无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㈠以获得最高出让土地价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㈡对土地使用人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单位或公民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㈢土地用途没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程序:
㈠拍卖人应于公开拍卖前二十日内在当地主要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㈡参加竞买人报名,索取有关文件,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格身份证明;
㈢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交付保证金,发给竞买资格证书。
㈣公开拍卖。拍卖应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由土地拍卖主持人按以下程序主持进行:
1、拍卖开始前,竞买人凭竞买资格证书领取编号的应价牌,竞买人少于三人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本宗地的拍卖活动;
2、竞买人显示应价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3、公证员宣布拍卖人与竞买人资格;
4、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拍卖规则和其他有关事项;
5、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主持人可根据拍卖竞价情况调整加价幅度。
6、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应价;
7、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8、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如果最后应价未达到拍卖底价的,主持人应宣布收回拍卖标的,停止拍卖;
9、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竟得人;
10、公证员对拍卖过程作公证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㈠竞买人少很难满足拍卖条件的;
㈡出让地块的使用条件虽然有部分限制,但可能出现有多个受让意向的。
㈢以获取最高出让地价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㈣对土地使用人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单位或公民均可受让的。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程序:
㈠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㈡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交纳保证金,索取有关文件,填写报价单报价;
㈢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㈣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㈤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㈥公证员对挂牌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审查竞买人资格,并对挂牌出让结果进行公证。
第二十四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五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㈠在挂牌期限内只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㈡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㈢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三十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㈠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㈡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三十二条 土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化工部


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1987年8月15日,化工部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杜绝化工系统高处坠落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划清事故责任,根据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83)、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化工部《关于转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1986〕化生字第46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工企业内一切高处作业(包括外包工程项目)。
第三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为高处作业。
根据化工企业的特点,对于虽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可致伤害因素,亦视为高处作业。

二、化工高处作业分级
第四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83)执行。
第五条 在化工企业里虽在2米以下。但属下列情况时,视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2.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以及架空管道、汽车、铁路槽车、槽船、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容器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作业地点下部或附近(可致伤范围内)有洞、升降(吊装)口、坑、井、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有转动的机械,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

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第六条 凡是符合国家标准局发布的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83)及本规定第五条所指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的,必须办理化工企业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表)。
第七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员应赴现场认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
第八条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经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或停止作业。
第九条 凡属二级以上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应由承担施工任务单位制定登高作业的施工方案及周密的安全措施。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必须详细写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
第十条 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应符合国家标准(GB6095-85)。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拴挂要在垂直的上方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不能低挂高用。不准用绳子代替,拴挂必须符合要求。
安全帽要符合国家标准(GB2811-81),使用时必须戴稳,系好下领带。
安全网安装后,必须经专人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焊接时应避免火星落入网里。
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所用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要平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70度为宜,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带并应有人监护。
第十三条 在吊篮内作业时,应事先支吊篮拉绳进行检查,吊篮所承受的负荷应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要挂在主绳的扣件上,并有专人监护。
吊架所用钢丝绳的粗细应根据负荷量决定。升降用的卷扬机或滑车,应该合于吊架的计算负荷量,并且要设双重制动闸。制动闸必须灵敏可靠。
第十四条 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地方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并设置防护用具,以防发生意外。
第十五条 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因工作需要移开盖板时,必须及时加设栏杆,因工作需要移开栏杆时,必须加设盖板或其它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上石棉瓦、瓦棱板(薄板材料、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坡度时必须加以固定。
第十七条 凡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同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禁止上下垂直作业,确因工作需要时,要设专用防护棚或其它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或他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伤人。
第十九条 在六级以上强风或其它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厂长(或总工程师)需亲临现场指导,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除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的各种不适宜登高的病症人员不准登高作业外,凡洒后人员、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行动不便、女工怀孕等不适宜登高的人员,亦不准登高作业。
第二十一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或带钉鞋、易滑鞋等进行高处作业。
第二十二条 现场负责人、安全员如发现高处作业施工人员不按规定作业者,要立即提出,责其改正;经指出仍不改者,有权停止其作业,停工期间按缺勤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组织的其它活动,如贴刷标语、打扫卫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时,亦应严格执行化工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第二十四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必须严格审批,凡因安全措施不当而造成事故的,由审批单位领导负责。
第二十五条 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监护人员应承担一定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做好记录。并应监督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如施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紧急处理故障,必须登高作业,来不及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时,必须经班长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并由班长指定专人监护,方可登高作业,在班长交接班记录中记载清楚。

四、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在高处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种类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作业部门留存,一份监护人员留存,另一份交安全科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一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审批。
第三十条 二、三级高处作业及本规定第五条第1、2项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科审批,报主管厂长(总工程师)备案。
第三十一条 特级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本规定第五条第3、4项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主管安全厂长(总工程师)审批,安全科监督执行。

五、其它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化工企业可根据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表:
化工企业高处作业许可证
年 月 日
┏━━━━━━━━━━━┳━━━━━━━┳━━━━━┳━━━━━━━━━━━━━┓
┃ 申 请 单 位 ┃ ┃ 申 请 人 ┃ ┃
┣━━━━━━━━━━━╋━━━━━━━╋━━━━━╋━━━━━━━━━━━━━┫
┃ ┃ ┃ ┃ 年 月 日 时 ┃
┃ 作 业 地 点 ┃ ┃ 作业时间 ┣━━━━━━━━━━━━━┫
┃ ┃ ┃ ┃ 至 月 日 时 ┃
┣━━━━━━━━━━━╋━━━━━━━╋━━━━━╋━━━━━━━━━━━━━┫
┃ ┃ ┃ 作业高度 ┃ 米 ┃
┃ 作 业 内 容 ┃ ┣━━━━━╋━━━━━━━━━━━━━┫
┃ ┃ ┃ 级 别 ┃ ┃
┣━━━━━━━━━━━╋━━━━━━━┻━━━━━┻━━━━━━━━━━━━━┫
┃ ┃ ┃
┃ ┃ ┃
┃ ┃ ┃
┃ 安 全 措 施 ┃ ┃
┃ ┃ ┃
┃ ┃ ┃
┃ ┃ ┃
┃ ┃ 签字 ┃
┣━━━━━━━━━━━╋━━━━━━━━━━━━━━━━━━━━━━━━━━━┫
┃ 作业人员个人防护措施 ┃ 签字 ┃
┣━━━━━━━━━━━╋━━━━━━━━━━━━━━━━━━━━━━━━━━━┫
┃ 监护人履行职责 ┃ 签字 ┃
┣━━━━━━━━━━━╋━━━━━━━━━━━━━━━━━━━━━━━━━━━┫
┃ 作业负责人意见 ┃ 签字 ┃
┣━━━━━━━━━━━╋━━━━━━━━━━━━━━━━━━━━━━━━━━━┫
┃ 审批部门意见 ┃ 签字 ┃
┣━━━━━━━━━━━╋━━━━━━━━━━━━━━━━━━━━━━━━━━━┫
┃ 备 注 ┃ ┃
┗━━━━━━━━━━━┻━━━━━━━━━━━━━━━━━━━━━━━━━━━┛
说明:1.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主管部门领导和安全员审批。
2.二、三级高处作业及本规定第五条第1、2项高处作业由安全科审批,报主管厂长
备案。
3.特级高处作业及本规定第五条第3、4项高处作业,由主管安全厂长(总工程师)审
批,送安全科备案。
4.填写本证一式三份,作业部门一份、监护人一份,备案一份。


高校热点法律问题探析

焦南凡
(武汉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80,jnflawyer@sohu.com)

【中文摘要】

高校面对急剧扩张和高速发展的历史时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对这些法律问题可从行政法和民法上两层意义上进行详细剖析,从而得出结论:高校处身风雨飘摇之中,除了大抓建设、加快发展进程外,还应有清醒完整的认识,从而从组织、制度和管理等各个方面加强法律事务工作。

【关键词】
高校 法律问题 探析 法务处

【正 文】
当今,国内高校处于规模扩张和高速发展的历史时期 (见下图),正在经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办学到如今市场经济大潮下办学模式多样化的过程,教育资源大幅重组,办学自主空间变大,教学招生步伐变革加快,高校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同时高校也遭遇了日益增多的法律问题。正确认识和应对这些法律问题,对高校可持续发展 有着重要的意义。

1998-2002年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统计表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普通高等学校数量(人) 1022 1942 1813 1911 1396
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平均规模(人) 3335 3815 5289 5870 6471
招收全日制本专科生数(人) 1083600 2754500 3767600 4642100 5428200
校舍建筑面积(平方米) 154000000   259562300 303362700
一、 对高校热点法律问题的认识
高校由于一方面担负国家高等教育任务,明显具有公有事业性和一定程度上的行政组织性,另一方面随办学自主权逐步放开,办学模式、资源和渠道多样化、规模巨型化,也日益体现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而具有的综合性、复杂性和遭遇法律陷阱时的严重性,因此可以把学校所主要面临的法律问题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基于公有事业性,体现其社会职能所面临的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问题;二是基于其作为超大性综合型经济实体,广泛参与经济活动所面临的民法意义上的法律问题。但就现实而言,后者对学校良性发展意义十分突出。
(一)、 行政法意义的法律问题
虽然高校是否真正拥有行政权在学理上仍然有争论,但不断出现的学校官司却有力地证实这一现象的客观存在。其关键在于如何处理依法治教与办学自主权的关系、大学自治和司法审查的关系。
1. 招生:
高校招生权目前的状况是“学校招生,教委监督”,自主权有所扩大并有继续扩大之势,招生权力责任相伴增大,实际上将演变成高校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精神,学校将受到更多更透明更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学校可能在招生宣传(不正确说明学校师资、规模、等次、费用等诱导考生)、录取标准(如不合理限制残疾、性别、地区、身高等)、录取程序 (如不合理录取、退档、拖延、说明)、录取方式(暗箱操作、超标收费、附加条件之类)、录取错误 等方面遭遇诉讼。
2. 教学管理:
教学管理上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毕业证颁发、学生处分等是典型的行政权力行使,因为它对学生造成的影响极大,直接涉及到学生受教育的宪法权利,但操作中又因为没有完整统一的程序机制,随意性大,容易侵害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会在被诉时因违反正当程序原则遭法院撤销。
组织考试也是学校经常性权力之一,因此考试的组织、准备、执行、评卷可能有违公平和公正,对学生影响也很大。
例:《中国青年报》曾发表了北大博士生刘燕文 为学位与北大打官司引起教育界、法律界广泛关注的报道,以及此前田永 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两案都是校方败诉。究其原因:
一是学校校内的自治性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如田永案,校方根据其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给予田退学处理,并据此不给填发“两证”,但学校的规定与国家教委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相抵触,法院认定校方的紧急通知中有关退学的规定无效。
二是学校长期以来在做出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的处理决定时,程序上不规范。学生的被告知权、申辩权、申诉权得不到充分保证。这些都使学校在诉讼中增加了败诉风险。
近年还有武汉理工大学案(武汉市首例学生状告高校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案件):原《武汉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与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相抵触。本案终审结果表明,校方规定并不合法。一审判决校方败诉后,武汉理工大学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中院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人事组织:
学校作为完整法人必须遵从劳动法的有关辞聘、加班、报酬、劳动保护等相关规定,而学校往往由于财力所限及追求发展而忽视职工权益而造成侵权;同时学校对职称评定、人才流动 、干部任免、教工处分等问题处理违法可能被请求人事仲裁。
4. 校内处罚
学校为数从多的规章制度规定了一些违章处罚措施如经济处罚、高倍赔偿等,甚至可能出现违法的人身限制、伤害等作法,这就必然面临一个如何协调规章与法律法规使之保持统一的问题,从制度违法到操作违法,无不是易引发诉讼的雷区。
(二)、 民法意义上的法律问题:
1. 高校作为一个法人应该在权利义务上与普通民事主体没有什么大的不同,但由于高校超规模的扩张,使学校经济权益和经济活动呈现出一些显著特点:
(1) 综合性:高校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非正常死亡民事赔偿、承包经营、后勤资产核算剥离、合作办学合作建设、招标采购、培训交流、商业借贷等一系列问题;
(2) 巨额性:由于高校资源集中、投资增长、发展迅速、新开工项目多、对外交流范围长足进展,特别是在入世之后,经营教育理念深入人心使学校民商事活动体现出金额巨大的明显特性,上千万上亿的项目已不是新鲜事;
(3) 辐射性:学校民商事活动开展与学校教学研各项工作息息相关,互为连环,互为依托,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将会使学校不仅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而且会波及其它诸多方面,产生连锁反应,比如最近我校出现民工封堵洪美公寓大门事件,对学生教学考试、生活、管理都会产生重大影响,更严重可能会引发政治事件,如处理不当学校在经济损失之外还会陷入不良发展的恶性循环之中,可谓一失足成千古恨;
(4) 滞后性:高校因为受政策面影响较大,国家对高校发展往往先出台政策,再实践中逐步用法律手段约束,因此法律对高校改革与发展的影响有滞后的特性,这点助长了一些人不顾法律,决策随意的倾向,到管理混乱,控制失衡,问题暴露的时候再亡羊补牢已经
2. 主要问题:
(1)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高校特别是作为在部分学科有一定优势的综合性大学和名牌大学,科研成果的保护、利用和转化问题将越来越突出。随着学校品牌的形成与发展,学校校名等教育资源被盗用、侵占案例将出现和增多;教师学生著作权保护以及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识别工作将成为经常性工作;强势专业先进成果专利申请、保护、管理和实施,科学机密的法律保护会直接关系到学校学术科研的生命力;网络教育的开展也存在维护网络智力成果权的保护问题。
(2) 非正常伤亡民事赔偿问题。由于师生员工人数众多,情况各异,非正常伤亡事件在所难免,而学校身处文化聚集区,人文思潮涌动,政治稳定成本很高,因此要做到既尊重事实,依法办事,拒绝不合法的赔偿要求,又要做到有利有节,注重社会效益,如果不加强研究,不正确处理,会使学校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付出高昂的代价。
(3) 校内产业经济实体体制问题:要正确认识学校和实体之间法律关系,明确责任和权利;正确处理控股参股、行政管理、社会保障,劳动人事、承包分成等一系列问题,保证校产保值增值,规避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4) 后勤社会化问题:主要有以下情况:后勤人员和资金、财物如何合理计算,稳步剥离;后勤集团的独立程度、法人资格、与学校或与外来合作者法律关系的正确定位;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对实行商业运作后的后勤适当控制。
在学生公寓问题上对于外来开发者法律资质调查,合作关系的性质认定,操作过程的法律监控,担保贷款的发放使用审查监督,办理相关法律证照手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