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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三门峡陕西库区和石泉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02 13:02: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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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三门峡陕西库区和石泉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三门峡陕西库区和石泉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13号  

西安、渭南、汉中、安康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三门峡陕西库区和石泉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四日



           陕西省三门峡陕西库区和石泉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做到规划实施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HJ95x〗民遗留问题处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57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水移〔2003〕13号),结合我省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三门峡(陕西库区)和石泉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 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政策;负责本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审核上报、组织实施和总结初验;负责解决全省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移民办负责本省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编制及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组织全省年度预算的编报及下达,并对项目的审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指导下级移民管理工作。

  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负责本市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审核上报、组织实施和各县(市、区)自验基础上的复验。

  有关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规划的编制;组织年度预算的审核编报及下达;负责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协调指导下级移民管理工作。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市、区)规划的审核上报、组织实施和总结自验。

  有关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县(市、区)规划的编制、组织年度预算的编报及项目实施。

  第四条 规划编制应符合实际、科学合理,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规划按照水利部印发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划及总体规划工作大纲》要求分级编制。

  第六条 规划编制工作在省、市、县政府组织协调和移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 规划由市、县移民管理机构编制完成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移民办,省移民办初审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水利部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修改。确需调整和修改的,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规划内的具体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逐级上报省移民办审核后,由省移民办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

  所有项目应明确责任主体并按照审批的年度计划和预算实施。

  第十条 为了便于项目管理,对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的小型基础设施和生产开发项目,在项目责任主体和审批权限不变、完成典型初步设计前提下,可捆绑为一个项目。三门峡水库安置区可以以乡为单位捆绑,返迁区及石泉库区以村为单位捆绑。对于一个自成体系的独立项目不能人为拆散捆绑。

  结合三门峡库区项目构成的实际,捆绑项目可分为以下几类:农田水利项目分为机井、抽水站、渠道、管道;人畜饮水项目分为机井、水塔、管道、水窖;种植业项目分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设施农业、林果、杂果、用材林;养殖业分为大牲畜、家畜、家禽、特种养殖;二三产业分为运输业、加工业、服务业。

  科技推广费和预备费实行项目管理。经营性项目不列入科技推广类项目,应按生产开发项目分类列入相关类别。

  第十一条 项目责任主体一般应为项目法人,不便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责任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运营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要对项目的筹划、筹资、生产经营、偿还债务、管理维护及资金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分别对项目实施和实施完成后的运营管理负责。

  第十二条 凡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指从项目的提出到列入年度计划前所进行的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评估、审查及批准。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

  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对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认定后,基础设施项目可只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生产开发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完成。

  第十三条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水利部商财政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省移民办审批,审批文件抄报水利部备案。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在50—20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省移民办审批。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在10—5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抄报省移民办备案。临潼区、阎良区、石泉县的库区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由省移民办审批。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抄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前,审批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或评估。

  第十四条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可根据主投资方的规定执行,有关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参与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管理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因情况特殊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经省移民办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招标投标活动要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确定后,应及时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禁止转让承包合同。

  招标投标的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对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资和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和其他项目,经设区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由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对招标活动及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和投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验收。验收工作由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准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范,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责任主体应提供相应的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并发给验收合格证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付项目运营单位管理。

  验收不合格的要发出纠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纠正。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年度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年度计划编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文件和项目计划表。计划文件内容说明上年度计划执行的简要情况,本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项目内容、资金数量、主要工作、达到的目标和效益,主要措施及配套资金落实等情况;项目计划表按照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编制的统一格式和省移民办的有关要求编报。

  第二十条 年度计划由省、市、县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规划、年度预算控制额度逐级编报。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前期工作,应达到相应要求深度,有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于每年5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查汇总后于7月底前报省移民办,省移民办审核后于8月底前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审批。

  省、市、县移民管理机构要对所报年度计划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根据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的批复文件,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分别在半月内将年度计划分解下达下一级移民管理机构。省移民办按时将有关文件抄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移民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及科技推广类项目由省移民办审核同意后,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审批;总投资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项目(科技推广类项目除外),应逐级申报,由省移民办审批。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监督及检查,及时解决计划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省、市、县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客观地编报统计报表,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库区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库区建设基金预算编制应以批准的规划为依据,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十六条 省移民办根据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下达的次年度预算控制额度编制本省下年度收支预算。市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省移民办下达的预算控制额度及时汇总编报本市下年度收支预算并于7月底前报省移民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市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预算控制额度和批准的规划及时编制本县(市、区)下一年度收支预算。

  第二十七条 资金拨付实行用款申请制度。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每个季度应提前一个月,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完成情况编制下一季度用款申请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市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对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编报的用款申请审查后,提前半个月报省移民办,省移民办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检查情况及上级资金到位情况审批拨付。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移民管理机构要及时、完整、准确地编报半年度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10日前、次年1月20日前编制半年度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后在每年7月20日前、次年1月30日前编制汇总半年度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省移民办,省移民办按要求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

  第二十九条 库区建设基金当年未完工程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已完项目的节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两年内未开工的项目资金编入下年度收支预算,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后使用。

  第三十条 库区建设基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直接负责项目资金的核算管理,乡(镇)以下不得设账核算。具体按水利部转发的《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水移〔2004〕5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库区建设基金要单独设账核算,专款专用,禁止以拨代支,项目要验收合格后才能列支和决算。

  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移民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完善运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移民资金安全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市、县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市、县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规划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和预算,挤占挪用库区建设基金及项目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移民管理机构,上级移民管理机构要根据情况给予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停拨或缓拨库区建设基金。

  第三十六条 对省、市、县移民管理机构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规划总结验收

  第三十七条 规划实施完成后应进行总结验收。

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复验、初验和终验四个阶段。自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复验由市人民政府在各县(市、区)自验的基础上进行,初验由省人民政府在复验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初验合格后,由省人民政府函请水利部组织终验。

  第三十八条 总结验收按水利部制定的验收工作大纲进行,被验收单位需提供以下文件或资料:

  (一)总结验收阶段报告;

  (二)规划实施总结报告;

  (三)财务决算报告;

  (四)资金审计报告;

  (五)项目档案资料等。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七日

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7号),设置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湖州市文物局牌子?熏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研究制订全市的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
(二)研究制订全市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订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产业政策;协调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
(三)综合管理全市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美术、文学、民间艺术、电影艺术等,重点抓好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作、制作管理和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科技工作;负责管理各类艺术表演、展示和艺术教育、培训和辅导;组织、指导具有示范性的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综合管理全市社会文化和图书馆事业,加强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站)和影剧院建设,指导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和少儿文化、老年文化和农村文化工作。
(五)综合管理全市广电科技工作;制定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和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系统新技术的科研开发,组织评定、申报科研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全市性的广播电视重大技术项目建设。
(六)负责文化市场的行政执法;负责办理文化行政复议案件。
(七)按规定权限申报和实施全市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对外文化交流计划和项目,推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审核、报批全国、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实施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依法审核报批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项目;编制文物维修经费预算,申报、核拨、管理文物维修经费;组织全市国有文物鉴定,负责文博单位藏品借用、交换、调拨;审核、报批重大展览项目。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档案、保密、安全、统计、财务和行政后勤工作;办理提案、议案工作;负责草拟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文件、意见文稿;指导和监督市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单位的内部治安管理;编制和管理市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事业经费;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基本建设。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和意见,组织市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开发并合理利用资源,统筹经营资产,增强综合发展能力;研究并拟订文化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及扶持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负责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经济的统计、分析。
(二)组宣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宣传及人事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人才发展规划,推进市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承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社团资格年审。
(三)文化艺术处
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管理全市专业文化、群众文化、图书馆事业;负责对全市文艺创作、文艺培训和艺术生产工作,以及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农村文化等社会文化建设工作等进行宏观指导;组织、指导、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负责对外文化交流;负责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进行审核;负责社会文化艺术等级考核评审工作。
(四)文物处
负责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承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调查推荐工作,确定文物保护点;指导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协助市城建、规划部门作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与保护工作;负责审核、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方案;审核、上报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工程;管理全市范围内的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审核、报批《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指导县、区文物保护网络建设;配合公安等部门打击盗掘、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督促、检查各类文物的安全工作。
(五)文化市场管理处(新闻出版管理处)
负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及其他文化经营活动和项目;负责全市音像制品二级批发单位设立的审核报批;负责市管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的设立审批、管理工作;拟订本市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办法;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负责办理文化、文物、广电、网络文化、新闻出版工作行政复议案件。
征得党委宣传部门同意后,承办本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出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审核、报批;负责市本级出版图书型内部资料的审批。负责本辖区内申请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审批以及上述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变更备案;负责本辖区内申请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可录类音像复制企业、外商投资印刷(复制)企业的审核、报批。负责市本级打字、复印企业的设立的审批;负责本辖区内印刷企业的年检换证。
(六)广播电视处
负责广播电视行政(行业)管理;审核、报批各类广播电视台(站)的建立和撤销;负责社会闭路电视系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大屏幕电视、营业性电视摄像服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和广播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审核、审批及管理;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负责发展繁荣所辖区域电影业;负责对所辖区域电影放映单位进行年检。
三、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编制26名(含机关工勤人员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


成都市招牌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成都市招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荣轩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成都市招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牌的设置,加强招牌管理,发挥其美化市容、方便群众消费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地(办公地)设置的,含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名称的横匾、挂牌、灯箱、霓虹灯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牌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招牌的监督管理。
  公安、建设、规划、市容环卫、市政、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招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置招牌,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设在区(市)县的分局核准,取得招牌登记证。


  第六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招牌核准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置招牌申请书;
  (二)原登记注册机关加盖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三)招牌的文字书法、制作规格、式样和材料、设置位置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工商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核准登记;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招牌的设置必须与市容景观相协调,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第九条 招牌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社会用字的有关规定,可以加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
  除采用名人名家题字或属涉外企业、老字号企业的外,招牌不得使用繁体字。


  第十条 招牌中营业执照登记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名称,应当醒目、突出,可以附加经营范围、服务宗旨等内容。


  第十一条 招牌的式样和所采用材料,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可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鼓励采用霓虹灯、灯箱等夜间灯光照明设施设置招牌。


  第十二条 招牌设置得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保障安全作用,定期维护;发现破损、残缺、掉字的,应及时更换、整修。


  第十三条 需高出建筑物设置招牌的,必须符合城市净空要求。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核准设置招牌后变更名称或地址的,应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十五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招牌变更核准手续。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核准设置招牌后歇业、终止营业、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招牌,并负责将其及时拆除。


  第十五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设置招牌。
  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招牌不得直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贴于墙壁。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非法设置的招牌予以取缔: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取得招牌登记证擅自设置招牌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二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时办理招牌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由建设、规划、市容环卫、市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从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罚款的款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26日发布的《成都市招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