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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法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01:18: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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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法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法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现将《民政法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民政法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民政法制工作座谈会于1989年12月22日至25日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和民政部9个业务司的代表。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中国法学会等单位派人出席了会议。会议以党的十三届四中、五中全会精
神为指针,回顾了民政法制建设的发展状况,总结交流了民政法制工作的经验,着重研究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政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和主要措施,并就民政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若干准备工作进行了研讨。崔乃夫部长到会作了讲话? S牖嵬疽恢氯衔獯位嵋槎杂诮徊郊忧棵裾ㄖ乒ぷ鳎毯蜕罨裾ぷ鞲母铮炔降胤⒄姑裾乱担凶胖匾庖濉<鸵缦拢? 一
会议认为,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政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
起草、制定了一大批法律、法规的和规章。从1949年起,民政部(含原内务部)组织起草或制定了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37件、行政法规233件、部门规章2000多件。 各地民政部门起草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使目前民政工作的主要业务活动基本上有法可依
。近年还开展了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和民政规章备案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进行了系统的法规清理和法规汇编工作。1984年以来,民政部进行了三次规模较大的法规清理,共清理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30件、行政法规196件,涉外规章17 件。已有17件法律、106件行政法规按照法定程序被明令废止或宣布自行失效; 需要修改的法规,已列入立法规划;汇编出版
了现行有效的法规,为依法开展民政行政管理提供了方便。地方性民政法规的清理,也做了大量工作。
普法教育和执法监督工作取得成效。近年来,各地采取有效的形式,开展法制普及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民政干部增强了法制观念,提高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同时,各地还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建立健全执法制度,总结和推广执法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提高了执法
水平。
民政法制机构及其工作队伍得到加强。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以来,民政部门加强了对法制工作的领导,正式建立了法制机构。1988年机构改革后,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工作队伍。部分省、市民政厅局设立了法制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或配有专人负责法制工作。
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民政法制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是:法规体系不完备,法规不配套,立法程序不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法制工作制度不够健全;法制理论研究和宣传有待加强;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配备与所承担的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不相
适应。为适应民政工作改革和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这些问题亟需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

会议认为,民政法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参与民政活动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准则,也是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民政行政管理、保障和促进民政事业发展的法律依据。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政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民政部门是以管理社会行政事务为主要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加快民政立法,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使各级民政部门自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更好地发挥民政部门稳定机制的作用,从而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作出贡献。
民政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加强民政法制建设,依法有效地实施各项民政业务工作的管理,对于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有着重要作用。
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要求政府转变管理职能,由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转变为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来控制、调节经济和社会活动,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综合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改变过去
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的工作方法,使民政业务的各项政策和民政工作的各项制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国家社会行政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政部门积极适应新形势,在各项民政业务中,从农村到城市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探索,取得了显著成绩。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可以把民政工作的改革成果和成熟经验固定下来,使之制度化、法律化;可以为改革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使改革顺利发展
,引导改革的深化;可以通过立法,使民政改革成果社会化,扩大改革成果。
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有利于形成统一、完整、严密的领导管理体制,建立良好的指挥系链,避免政出多门、多头指挥、推诿扯皮的现象,提高整体工作效益。民政工作业务项目多,涉及面广,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对于加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高整体效益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政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是:紧紧围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总要求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总方针,适应民政工作改革和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重点加强民政立法,加强民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基础建设,逐步实现
民政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

会议认为,当前民政法制建设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快民政立法步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政法规体系。
民政立法要本着从基层工作实际出发、急用先立的原则进行。要注意在没有法规规范的业务工作领域制定法规,使这方面的工作有法可依;有些业务领域虽然已制定了骨干法规,但不配套,要根据骨干法规制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或规定,使之更臻完善;在某项工作开展不久但急需规
范时,也可制定暂行规定或试行办法,待取得经验后逐步修改完善。民政部要按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抓紧制定全国性法规、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也要制定地方的立法计划,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中央和省级两个层次在内的民政法规体系。
(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使民政法规得以正确有效的实施。
行政执法工作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执法检查活动,调查研究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没有正确贯彻实施的,要监督其贯彻实施;对执行中出现偏差和错误的,要督促其纠正;对法规本身不完善
的,要通过立法工作予以修改或撤销。
(三)进一步加强法规清理、法规汇编、规章备案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形势的变化,现行法规总有一部分不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要不断进行清理。法规清理原则上要每年进行一次。经过清理的法规应及时分类处理,做到该废止的及时废止,该修改的及时修改;现行有效和法规要汇编成册,公开发行。同时,要加强对部门规章的管
理,做好规章备案工作,及时将部门规章报送同级的人民政府备案。
(四)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1990年10月1日起), 将使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在大范围内接受人民群众和司法监督。民政部门是以社会行政事务为主的管理部门,在收容遣送、殡葬、社团、区划、边调、婚姻、优抚、安置、救济、社会福利等工作中可能引起行政诉讼的
因素较多。因此,必须认真地做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1.抓紧抓好《行政诉讼法》的学习、研究和宣传工作,使各级领导和广大民政干部认识《行政诉讼法》的意义、作用、具体规范,提高民政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2.要研究确定本部门行政复议机构,研究制定复议制度和复议规则,明确复议程序、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
3.结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做好民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4.分析具体行政行为的现状。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各类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查研究,弄清有法律依据的多少、没有依据或依据不合法的多少、容易引起行政纠纷的多少,并提出应诉的对策和办法。
(五)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基础建设,充分发挥民政法制机构的作用。
1.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充实民政法制工作机构。民政部门法制工作基础薄弱,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数量与素质都远远不能适应民政工作发展的需要。民政部门为了加强法制工作,1988年在机构改革中建立了政策法规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当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
法制工作,结合本单位法制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法制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法制工作。在配备法制工作人员时,要注意抽调政治素质好、熟悉民政业务、又熟悉法律知识的同志到民政法制机构中工作。
2.建立健全民政法制工作制度。要从制定立法计划、法规的起草、审核、上报、批准、发布、备案等方面,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法制工作制度和程序,严格按照制度办事。
3.加强民政法制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民政法制的理论研究是当前法制工作的薄弱环节,要鼓励和支持广大民政干部特别是从事民政法制工作的同志,进行民政法制的理论研究,进行专项法规的立法研究。同时,要加强各项现行民政法规的宣传,使广大民政工作对象和社会各方面知道民
政法规的具体规范,严格遵守和准确执行民政法规。



1990年2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共青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共青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
199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教委(厅、局)、团委、总工会、妇联:
近几年来,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已成为全社会十分担忧和关注的问题。少年是由未成年向成年过渡的一个特殊群体,有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他们年纪小,法制观念薄弱,自控能力较差,实施各种行为比较轻率。他们犯罪,有的往往出于好奇、模仿、顽劣。一般说,少年涉世不深,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和可改造性。如果加强教育、改造,有可能使他们改邪归正,成为有用之才。根据少年人的自身特点,在审判工作中,应依法保障少年人的合法权利,认真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指导下,注重疏导,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在适用刑罚时,应当依法比照成年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育、挽救失足少年不仅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更是全社会的任务,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是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为了依靠社会力量审理好少年刑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可以从当地聘请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者,共青团、妇联、工会干部为特邀陪审员。陪审制度是人民群众参政、当家作主的一种体现。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这些同志熟悉和教育青少年的特长,强化对少年被告人的教育作用;另一方面,通过陪审工作使特邀陪审员了解社会和本系统少年违法犯罪的情况和规律,有利于进一步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教委(厅、局)、团委、工会、妇联的领导都要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完成推荐和选聘少年法庭特邀陪审员的工作。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特邀陪审员的基本条件是了解少年生理、心理特点,热心从事教育、挽救失足少年的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能力,具有基本法律知识的人员。
二、人民法院聘请的特邀陪审员,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也可以只参加某一个案件的审判。
三、特邀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少年法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四、特邀陪审员在任职期间,有案时参加陪审工作,无案时结合本职工作,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少年法庭的审判员和陪审员对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少年犯,要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落实帮教措施,进行必要的回访、考察工作。
五、特邀陪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应支持其参加法院的审判工作,并提供工作方便。
特邀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并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人民法院也可以适当给予补贴。
特邀陪审员参加陪审、开展法制宣传或者进行回访考察等工作,都应按本单位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
对教育、挽救违法犯罪少年工作成绩突出的,由人民法院和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物质奖励。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由人民法院和其所在单位决定是否撤销其陪审员的资格。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特邀陪审员的作用,尊重并注意听取特邀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
七、各级人民法院、教育委员会(厅、局)、团委、工会、妇联应积极创造条件,共同对少年法庭的特邀陪审员进行短期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少年法庭工作的需要。
八、注意总结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包括特邀陪审员如何开展工作的经验,以利于不断提高审判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九、各级人民法院聘请少年法庭的特邀陪审员,应当发聘请书。聘请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印制。
十、为了进一步作好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应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宣传。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人民法院与社会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齐抓共管,为惩治犯罪,确保社会治安稳定而共同努力。
以上通知,望认真执行。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办理,并就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87)署税字第448号文规定,进口汽车的零件、部件价值达到整车到岸价格60%及以上的,凭经贸部签发的整车许可证验放。
二、对进口汽车(整车)除验凭进口许可证外,还要加验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的批件。

附件: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根据治理外贸环境,整顿外贸秩序的需要,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对列入进口许可证商品目录顺序号31项下列名的汽车,顺序号32项下列名的汽车关键部件两类进口商品,不分进口渠道和进口方式,一律向经贸部申请进口许可证。海关凭经贸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发证机关停止受理这两类进口商品的发证工作。在一九八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以前由省级发证机关(含计划单列市)或经贸部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许可证,有效期到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到期货物尚未进口的,经原发证机关签署意见后,到经贸部办理
换证手续。
为便于领证单位按程序顺利领取进口许可证,现将领证手续明确如下:
(一)一般贸易进口(包括易货贸易、边贸进口),领证单位凭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签章的进口订货卡片说明作为申请进口许可证的依据;国务院向各地下达有进口汽车指标的,领证单位持省级进口审查办的分配证件到国务院进口审查办签章后,据以申请进口许可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车辆(不包括生产用的货车、客货两用车、特种车),经过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签章核销经贸部分配的指标后,据以申请进口许可证。
(三)国际组织援助进口及根据外国政府、非政府机构与我签订的科技合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交流等协议提供的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国家给经贸部指标的,凭经贸部签章的证件申请进口许可证;没有指标的各种捐赠,须经过国务院进口审查办签章后,据以申请进口许可证。
(四)经贸往来赠送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由国外调回的旧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均须经过国务院进口审查办签章后,据以申请进口许可证。
(五)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捐赠,在国家规定的指标内,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侨办、或主管对台工作部门签章的证件及有关捐赠证件申请进口许可证。超指标进口的,须提交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和国务院侨办签章的证件。
上述规定包括海南省和各经济特区进口的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



198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