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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时间:2024-07-23 04:07: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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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82号
2002-12-25

关于发布《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无主送单位, 拟在《中国环境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报》和总局网站上公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HJ/T 91 -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200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该两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技工院校讲话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切实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现就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方向

(一)充分认识加强技工教育的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2009年底,胡锦涛总书记视察珠海市高级技工学校时指出:“技能型人才在推进自主创新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没有一流的技工,就没有一流的产品”。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突出强调了技能人才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明确指出了新时期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重要意义。技工院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是落实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载体。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是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技工院校在新形势下提升竞争力、增强吸引力、扩大影响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技工院校要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技工院校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坚持高端引领、多元办学、内涵发展,强化校企合作,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夯实基础、提高质量,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就业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需要,加快培养一流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逐步形成规划布局合理,办学理念先进,培养模式科学,服务社会功能显著,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技工教育培训体系。到“十二五”末,全国技工院校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500万人(其中,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在校生规模达到200万人),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6%以上;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年均达到800万人次。地级以上城市都要建成1所符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全国建设50所示范性技师学院、200所示范性高级技工学校、500所示范性普通技工学校和100个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

二、明确技工院校功能定位,突出办学特色

(三)坚持高端引领。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立足技工教育发展基础,加强规划引导,形成以技师学院为龙头、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普通技工学校为基础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技工教育培训网络。技师学院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综合基地,承担通过学制教育培养预备技师、高级技工的任务,也是本区域面向企业职工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提升培训与研修、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平台。高级技工学校承担中、高级技能人才培养和开展各类职业培训的重要任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中坚力量。普通技工学校在主要承担中级技工培养任务的同时,应积极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成为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职工培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的重要基地。到“十二五”末,技师学院的高级工以上在校生规模要达到60%以上,高级技工学校的高级工以上在校生规模要达到50%以上,技工学校每年开展社会培训人次应高于学制教育在校生数。

(四)开展多元办学。各地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进一步创新技能人才培养途径。要注重发挥多方面力量开展技工教育培训;要指导技工院校由注重学制教育向多元化技工教育培训转变,由注重学校教育功能向技工教育培训、技能水平评价和就业指导服务等综合性功能转变。各类技工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展多元招生渠道,在坚持面向城乡初高中毕业生、青年求职人员开展学制教育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积极扩展培训对象,面向企业在职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群体,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培训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功能。

(五)注重内涵发展。各地要处理好扩大规模和内涵发展的关系,指导技工院校在注重改善办学条件,保持适度办学规模的同时,强化内涵发展。要通过深入实施校企合作,深化教学改革,加强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管理等一系列措施,不断提高技工教育培训能力,实现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双提升。要根据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结合技工院校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特点,坚持能力本位的办学理念,通过加强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社会能力培养,开展职业指导、创业教育,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就业竞争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三、深化技工院校教学改革,提升办学水平

(六)深入实施校企合作。校企合作既是技工院校发展的方向,也是技工院校的一项基本办学制度。要积极探索多种有效的校企合作模式,努力实现校企互利双赢。各类技工院校要通过设立咨询机构、定期召开咨询会议等形式,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根据企业对技能人才的实际要求,联合制定培养计划,共享师资资源,强化实训实习。结合专业设置设立企业定点实习基地,并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每个专业至少与3个以上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力争实现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同步,实习与就业一体。

(七)推进一体化教学改革。积极创新技能人才的培养模式,逐步建立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一体化教学课程体系,实现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融通合一、能力培养与工作岗位对接合一、实习实训与顶岗工作学做合一。在全国选择部分技工院校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开发一体化课程教学标准和教材,推进一体化教学场所和师资队伍建设。技工院校要积极探索教学手段、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的改革,推行模块化、“培训菜单”等教学改革方式。加快教学资源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推进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仿真模拟教学。

(八)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结合教学改革实际,采取灵活的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要科学划定学分,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加强质量监控。要建立和完善适合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学生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提前毕业。开展企业职工在职培训可采取弹性学制,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取得相应的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九)规范高技能人才培养学制。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直接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高级技工的学制教育期限为3年,培养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为4年。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对口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培养高级技工的学制教育期限为2年,培养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为3年。学生学习期满且毕业成绩合格者,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四、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就业工作,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十)加大招生工作力度。组织实施全国技工院校扩招计划,每年定期举办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并形成制度安排。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劳动力需求、生源情况和学校办学能力,加强与教育部门协调配合,指导技工院校做好招生工作。要利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搭建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招生宣传工作网络,依托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建立一支技工院校招生信息员队伍。要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技工院校专门招生窗口,开展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常年招生。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要积极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收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学员,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

(十一)抓好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率,将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作为评估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和信息发布效能,指导技工院校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凡省级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都要设立学生就业指导机构,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服务。要建立学校与企业、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有效合作机制,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就业。

(十二)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各地要制定技工院校教师培训、进修计划,定期组织师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课教师的技能操作水平,安排专业教师每年不少于两个月的企业生产实践活动。鼓励技工院校教师参加专业硕士学习。到“十二五”末,技工学校专业课教师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应达到50%以上;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专业课教师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应达到70%以上。要积极吸收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学校担任专业课教师或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有条件的地方,对表现优秀的技工院校教师可给予适当奖励。开展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增设正高级教师职称,吸引和稳定理论与技能兼备的优秀人才长期从事技工教育。

(十三)加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办学主管部门为技工院校配备政治素养高、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校级领导班子,并保持稳定。要结合技工院校发展趋势和办学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校长岗位培训。每年定期组织全国技工院校骨干校长高级研修活动,加强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技工院校管理人员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

(十四)规范学校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定期开展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活动,加强对技工院校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定期组织进行技工学校合格评估,继续实施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四年复评制度。推动全国技工院校全部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生学籍注册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免学费政策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技工院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学校管理信息化平台,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深化技工院校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五、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开展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认证考核。结合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学改革试点,实施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认证考核。经批准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的技工院校,其一体化专业课程的毕业生学习成绩合格,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试点院校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制定一体化课程教学技能考评工作方案,组织校外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进行检查督导,实施课程认证和过程化考核。

(十六)制定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引导技工院校毕业生实现技能就业、技能成才。鼓励企业在与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工资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后,可申报参加技师资格综合评审,合格者按规定取得相应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选择部分工程技术类专业,探索开展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价试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积极探索在基层和生产一线的优秀技术工人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根据《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纳入军队士官招收对象范围,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参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

(十七)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共培训和鉴定服务网络。大力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交流、竞赛服务。由政府部门建设和管理的公共实训基地,要合理整合地方培训资源,突出高技能实训特色,坚持公益服务方向。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建设的公共实训基地,要重点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高端技能培训、评价以及竞赛等组织服务工作。依托县(市)级技工学校建设的公共实训基地,要重点面向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群体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十八)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不断优化政策,加大经费投入。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要主动加强与财政、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落实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积极争取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教育费附加等政府公共财政扶持职业教育发展的经费,支持技工院校改善基础设施和实训设备设施等办学条件。各地要加大高技能人才工作专项经费投入,支持和奖励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成绩突出的技工院校,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等工作。要用好用足现有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加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投入,针对区域经济产业发展需求,探索制定紧缺技能人才定向培养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当地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内容,落实任务目标,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整合资源,加强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教学研究机构技术支撑作用,加大对技工院校管理支持服务力度。要加大对技工院校宣传力度,运用多种新闻媒介和形式,广泛开展技工院校招生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系列宣传活动,营造技工院校发展和高技能人才成长良好氛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

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和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单位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实行年度考核;
(二)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
(四)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对重大违纪违法情况及时报告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内设机构各负其责。
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把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本人廉洁自律的情况作为接受考核和评议的重要内容。单位监察机构或者专职监察人员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调查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三)与重点行业和单位建立共同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工作;
(四)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专家咨询机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五)结合检察职能检查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八条 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
第九条 省、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财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流工作信息,加强联系和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公务员初任和任职培训时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在发现职务犯罪的隐患、漏洞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向其主管机关及检察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在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选拔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制定预防措施,防止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时,应当进行廉政教育;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时,应当进行诫勉教育和警示教育。
第十三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的审计监督;
(四)对政府采购、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重点行业和部门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业务环节和岗位加强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执行职权中,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公开其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应当遵守诉讼程序,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实行重大事务公开,建立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的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廉政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团体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从中谋取私利;
(五)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货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
(六)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七)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而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应当提出司法建议。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在履行行政监察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不依法行政或者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监察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制度不健全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二条 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机关。
被建议单位收到前款所列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认真整改,并将建议的处理情况在30日内书面反馈建议机关及其主管机关。
第二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有关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有权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制度的单位提出批评,有权就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向有关单位举报。
有关单位对建议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对建议和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不移送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或者泄露举报内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生职务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对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采纳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对干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人员,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其他依照法律授权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