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基〔2008〕772号
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
现将《河南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并将此件转发至各普通高中学校。
附件:河南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 件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确保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河南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豫教基〔2008〕138号)和《河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科教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教基〔2008〕5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相关副校长为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学科骨干教师为成员的学分认定委员会。校长是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负责学生学分的认定等工作,并依据国家、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校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及相应的标准和程序。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学生修习时间达到课程标准要求,模块(专题)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学习过程(课堂表现、作业情况、实际操作、实验报告、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等)综合评价合格方可申报学分认定。
第五条 学科类课程学分的认定。学科类学分认定主要依据学生修习课时记录、修习过程反映、模块(专题)考试成绩。
(1)学校必须按照课程方案规定的课时开设课程,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课程修习,实际修习时间不低于该模块规定学时数的六分之五。学生参加课程修习的时间由任课教师记录。
(2)任课教师如实记录学生在修习过程中的态度、参与教学活动情况、完成作业及各项学习任务情况,从事与修习内容相关的实验和实践活动及平时成绩等。
(3)模块(专题)学习结束,由学校根据课程标准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
第六条 研究性学习学分的认定。研究性学习学分以课题评价形式认定。学生在三年中的研究性学习课题应不少于3个。在研究性学习课题立项时,要根据课题大小和难易程度,以及所需学习时间来确定学分。研究性学习学分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材料:
(1)开题报告和研究实施方案;
(2)研究过程记录(每学分不少于18学时);
(3)课题研究中所收集的资料(包括原始资料)、处理过的资料、参考文献;
(4)具体反映每一成员参与研究的感受、体会小结;
(5)课题研究成果报告(包括论文、研究报告、解决问题的方案、活动设计、实物设计等)。
第七条 社区服务学分的认定。学生三年内应参加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社区服务,获得2学分。参加社区服务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给学分。社区服务应突出公益性并坚持志愿与义务的原则。社区服务内容主要由学校负责联系,也可以由学生自己联系,但须经学校审查批准。学校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有效工作日及学分。
第八条 社会实践活动学分的认定。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周的社会实践活动,并且提交个人的社会实践记录(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获得2学分。不符合要求的,不给学分。军训是社会实践的独立内容,时间不少于一周。参加军训成绩合格的学生获得2学分。
第九条 选修II课程学分的认定。学校应根据本地和学校实际开设学校课程,并在修习结束后参照学科类课程进行学分认定。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条 学生在达到第四条基本要求、按规定完成模块(专题)修习并经考试或考核后,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综合学生出勤、学习过程表现、考试或考核成绩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学生学分认定初步意见,提交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审核。
第十二条 学分认定委员会对任课教师意见和学生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做出认定结论,并由校长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对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对未获得学分的学生,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确保学分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学分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自接到复议申请15日内进行复议,作出书面决议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必修模块(专题)考试成绩不合格未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重考,重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选修模块(专题)未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可参照必修模块方法执行,也可以申请改修其他模块。学生应在高三年级上学期末修满144个学分。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对学生学分认定工作档案的管理,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分认定管理工作制度,特别要建立学分认定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学校要为任课教师、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建立诚信档案。对在学分认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者,要严肃查处,以维护学分认定工作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第十九条 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且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其相应学科的必修课程可以免修部分或全部学时,但不可免考。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奖励学生学分。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相应栏目予以真实记录。
第二十一条 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或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我省的,须提供必要的学分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应当认可学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未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转入学校应当根据原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证明,并按照其所学内容与新课程模块内容之间的关系,由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认定相应的学分。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中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学分认定管理工作作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学校学分认定管理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学分认定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学校和有关责任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严厉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秋季开学起施行,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关于下发《国际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和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关于下发《国际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和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体棋字(2000)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体育局、体育总局),各行业体协:
现将《国际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和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体育总局棋类中心国际象棋部。本《细则》自发 文之日起施行。
地址:北京天坛东路80号(邮编:100061)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日
附:《国际象棋棋手地方技术等级标准》
《国际象棋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
《国际象棋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附件--部分全国性比赛首次表现分标准》
国际象棋棋手地方技术等级标准
第一条 地方等级称号和等级标准:
等级称号 等级标准
棋协大师 1.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的各类全国性个人赛的前3名。
2.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的14岁以上的全国青少年个人赛的前3名;12岁以上组前2名;
10岁以上组冠军。
3.国家等级分到2100以上者。
地方棋协大师 1.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前3名。
2.省自治区、直辖市14岁以上青少年个人赛前3名;12岁以上组前3名;10岁以上组冠军。
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冠军。
4.地方等级分达到2000的棋手。
棋协一级 1.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的全国性比赛的前18名;12岁组前12名;10岁组前8名棋士。
2.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前12名;12岁组前6名;
10岁组前3名(包括少年宫 系统主办的)。
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前6名。
4.地、市级个人赛前6名。
5.地方等级分1900以上者。
棋协二级棋士 1.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前24名。
2.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前12名。
3.地、市级个人赛前12名。
4.省、自治区、直辖市14岁青少年宫个人赛前18名;
12岁以上组前13名,10岁以上组前6名。
5.县个人赛前3名。
6.地方等级分1700以上者。
棋协三级棋士 1.地、市级个人赛前24名。
2.地市级青少年比赛前3名。
3.县个人赛前12名。
4.地方等级分1500以上者。
棋协四级棋士 1.地、市级青少年比赛前6名。
2.县个人赛前24名。
3.地方等级分1300以上者。
棋协五组棋士 1.地、市级青少年比赛前12名。
2.县青少年比赛前3名。
3.地方等级分1100以上者。
棋协六组棋士 1.县青少年比赛前12名。
2.地方等级分900以上者。
第二条 评定地方技术等级称号的有关规定。
一、凡达到等级标准中一条标准者即可获得申请该项技术等级称号的资格。
二、以等级分为标准申请等级称号时允许女子的等级分标准下调50。
第三条 批准权限。
一、棋协大师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
二、地方棋协大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
三、棋协一级和二级棋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
四、棋协三级和四级棋士由地、市主管部门批准。
五、棋协五级和六级棋士由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称号证书。
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条 本标准解释权属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国际象棋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
为适应国际象棋在我国普及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地方等级分制实施要点:
(一)分级管理:按等级分高低,实行计算基数和批准权限的分级管理。
(二)首次表现分:在无分棋手之间的比赛中,可计算地方等级分的首次表现分。
二、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体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体协(或相应授权部门)、各行业体协、 可批准公布的棋手地方等级分标准为:2000以下,1601以上。
三、地、市级体委可批准公布的标准为1600以下,1201以上。
四、县级体委可批准公布的标准为:1200以下,801以上。
五、各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组织的本部门范围内的比赛,均可计算等级分,但批准公布 的高限不能高于800分。
六、在全国性比赛(包括各种类型的比赛)中,未达到国家等级分标准2001以上的棋手, 均可按有关规定获取首次表现分;这个首次表现分根据其分值在相应级别的地方比赛中有效 。首次表现分应在比赛成绩表中由裁判长负责标明并上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备案。
七、首次等级分(表现分)的取得: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最新《国际象棋竞赛规则》以及《国际象棋等级分制和技 术等级标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有特殊规定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比赛应在九轮以上。
(三)每局棋的最短赛时时限允许在2小时以上。
(四)达到保"本"(即比赛9局取得4分半)的参赛者可获得相应级别的最低等级分,即:
省级比赛: 1601分
地市级比赛: 1201分
县级比赛: 801分
基层单位比赛: 401分
(五)其他参赛者视其局分,按《国际象棋等级分制和技术等级标准实施细则》[第八( 九)条]中关于表现分计算的精神算分,即:Rp=Cm+Dp和Rp=Cm+25(W-N/2)
Rp为首次表现分,Cm为最低限等级分,Dp为根据得分率换算的等级分差,由附表1查出 ,W为对有等级分棋手的实际得分,N为有等级分棋手的人数。
(六)各比赛主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首次表现分标 准。
(七)部分传统性全国性比赛的首次表现分标准见附件。
八、有等级分棋手(包括已取得首次表现分的棋手)的等级分计算办法为:△P=K(W-We)
式中△R为等级分的变动值,正值为升,负值为降。W为实际局分,We为预期局分,K为 变换等数。K=25(前30局)或K=15。
We=NPc
N为对手人数,Pc为本人等级分与对手平均等级分之间的差值(高分对低分的差值超过35 0以上的按350计算)得出的预期得分率,由附表2中查出。
九、地方等级分由地方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十、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本标准解释权属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表1: 由得分率P查等级分差D(P)
P DP P DP P DP P DP P DP P DP
1.00 - .83 273 .66 117 .49 -7 .32 -133 .15 -296
.99 677 .82 262 .65 110 .48 -14 .31 -141 .14 -309
.98 589 .81 251 .64 102 .47 -21 .30 -149 .13 -322
.97 538 .80 240 .63 95 .46 -29 .29 -158 .12 -336
.96 501 .79 230 .62 87 .45 -36 .28 -166 .11 -351
.95 470 .78 220 .61 80 .44 -43 .27 175 .10 -366
.94 444 .77 211 .60 72 .43 -50 .26 -184 .09 -383
.93 422 .76 202 .59 65 .42 -57 .25 -193 .08 -401
.92 401 .75 193 .58 57 .41 -65 .24 -202 .07 -422
.91 383 .74 184 .57 50 .40 -72 .23 -211 .06 -444
.90 366 .73 175 .56 43 .39 -80 .22 -220 .05 -470
.89 351 .72 166 .55 36 .38 -87 .21 -230 .04 -501
.88 336 .71 158 .54 29 .37 -95 .20 -240 .03 -538
.87 322 .70 149 .53 21 .36 -102 .19 -251 .02 -589
.86 309 .69 141 .52 14 .35 -110 .18 -262 .01 -677
.85 296 .68 133 .51 7 .34 -117 .17 -273 .00 -
.84 284 .67 125 .50 0 .33 -125 .16 -284
表2: 由等级分差D(P)查预期得分率P
(H:高分棋手 L:低分棋手)
P DP P DP P DP P DP
等级分差 H L 等级分差 H L 等级分差 H L 等级分差 H L
0-3 .50 .50 92-98 .63 .37 198-206 .76 .24 345-357 .89 .11
4-10 .51 .49 99-106 .64 .36 207-215 .77 .23 358-374 .90 .10
11-17 .52 .48 107-113 .65 .35 216-225 .78 .22 375-391 .91 .09
18-25 .53 .47 114-121 .66 .34 226-235 .79 .21 392-411 .92 .08
26-32 .54 .46 122-129 .67 .33 236-245 .80 .20 412-432 .93 .07
33-39 .55 .45 130-137 .68 .32 246-256 .81 .19 433-456 .94 .06
40-46 .56 .44 138-145 .69 .31 257-267 .82 .18 457-484 .95 .05
47-53 .57 .43 146-153 .70 .30 268-278 .83 .17 485-517 .96 .04
54-61 .58 .42 154-162 .71 .29 279-290 .84 .16 518-559 .97 .03
62-68 .59 .41 163-170 .72 .28 291-302 .85 .15 560-619 .98 .02
69-76 .60 .40 171-179 .73 .27 303-315 .86 .14 620-735 .99 .01
77-83 .61 .39 180-188 .74 .26 316-328 .87 .13 超过735 1.00 .00
84-91 .62 .38 189-197 .75 .25 329-344 .88 .12
国际象棋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附件
--部分全国性比赛首次表现分标准
一、全国少儿冠军赛,等级分计算标准为,"保本"1601分。
二、全国分龄组少儿比赛(李成智杯):
10岁以下组: 1201分
11-12岁以下组: 1401分
13-14岁以下组: 1601分
15-18岁以下组: 1801分
三、全国中学生冠军赛:1801分
四、全国棋校冠军赛: 1801分
五、全国棋协大师赛: 1801分
六、全国希望杯赛: 1601分
七、全国传统校比赛: 16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