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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鳗鱼养殖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5:12: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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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鳗鱼养殖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鳗鱼养殖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出口鳗鱼养殖场登记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四月三十日国家商检局公布)

  第一条 为保证出口鳗鱼的卫生质量符合国际市场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出口鳗鱼养殖生产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口鳗鱼养殖场申请登记表》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厦门商检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条 申请登记的条件:

  一、认真执行《养殖出口鳗鱼卫生管理及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二、出口鳗鱼养殖场、池、水(冰)和饲料符合卫生要求;

  三、不使用禁用药物并正确掌握允许使用药物和停药时间;

  四、接受商检机构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并向商检机构如实提供养殖场、池、水(冰)、饲料和用药、停药等有关原始记录等资料。

  第四条 经商检机构派员审查,对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须发“登记证”。并准予向出口经营单位出售鳗鱼。

  第五条 “登记证”编号按国家商检局(86)国检技字第230号文规定办理。并在顺序号前冠以拼音字母“M”。例如上海商检局颁发的出口鳗鱼养殖场第1号登记证的代码应为3100/M0001。

  第六条 商检机构将对出口鳗鱼养殖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吊销“登记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80号
2003-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提高了个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税收政策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对采取核定征税办法的纳税人(包括按综合征收率或按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等方法的纳税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纳税人所得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本着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重新核定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定额。
三、对原按照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不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而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改变原附征方法,重新确定与新情况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发[1999]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标准、晋升工资档资和级别工资)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


人事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