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时间:2024-07-03 09:36: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2004年6月16日

云南省关于修改涉及行政许可的部分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03年底现行有效的188件规章及15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10件规章及5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规章
  (一)《云南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云政发〔1989〕44号)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删除。
  (二)《云南省边境口岸集镇建设暂行办法》(云政发〔1991〕93号)第八条中有关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的规定删除。
  (三)《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第四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删除。
  (四)《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删除。
  (五)《云南省流动就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3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删除;第十条中“持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意招用流动就业人员的批准文件”和“持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地、州、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意跨省招用流动就业人员的批准文件”的规定删除。
  (六)《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35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审定培训教材”的规定删除。
  (七)《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4号)第十八条删除。
  (八)《云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2号)第五条删除。
  (九)《云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有关消防产品登记备案的规定删除。
  (十)《云南省速递通信业务专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0号)第五条第一款中“取得委托代办资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规定删除。


  二、规范性文件
  (一)《云南省边境集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云政发〔1993〕193号)第八条中的“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经营”修改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1996〕42号)第四条和第七条中有关培训许可证、教员准教证的规定删除。
  (三)《关于加强城市居民自建住宅管理的暂行规定》(云政发〔1997〕170号)第五条中“经所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删除。
  (四)《云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38号)第九条和第二十条中有关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准入证的规定删除。
  (五)《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00〕235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二十七条中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的规定删除。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上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尼日尔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尼日尔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5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加强两国友好关系的愿望,为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尼日尔共和国之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发展并便利人员往来,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尼日尔共和国之间的互免签证问题协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入、出或途经尼日尔共和国,停留不超过十四天,免办签证;尼日尔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尼日尔共和国护照(包括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入、出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停留不超过十四天,免办签证。

  第二条
  一、本协定第一条所述双方持照人,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其有关法律和规章。
  二、本协定第一条所述双方持照人,如在对方境内欲逾免签证期限,应依照对方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本协定不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对方人员进入自己管辖区内或者终止其在该管辖区内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四条 由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实施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并自对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

  第五条
  一、缔约双方应当自本协定签字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二、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式样,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六条
  一、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无限期有效。缔约一方如要求终止本协定,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三、缔约双方经协商,可通过适当方式补充或修改本协定。

  第七条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执行本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分别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尼日尔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签 字)              (签 字)
  (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钱其琛)     (对外关系部长 马亚基)

         关于我与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就香港特区
         与尼日尔互免签证问题签署协定的备案函

国务院:
  我与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尼日尔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现送上协定副本(中、法文),请予备案。协定正本已存外交部。

劳动部关于外商独资企业锅炉制造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外商独资企业锅炉制造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近几年来,已出现外商独资在中国境内开办锅炉制造企业的情况。为确保锅炉产品的安全质量,这些企业制造固定式承压锅炉必须遵守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982〕22号)及有关的锅炉安全监
察法规。现就对这些企业实行锅炉制造安全监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拟在中国境内独资开办锅炉制造企业的外商,应事先向当地省级劳动部门提交建厂方案(主要包括建厂计划、生产规模、锅炉产品种类等),并由省级劳动部门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以下简称劳动部职安锅炉局)备案。
二、独资企业制造的锅炉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取得我国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
1.由独资企业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书的锅炉产品;
2.注明中国或中国某地生产的锅炉产品;
3.在我国销售、使用或返销我国的锅炉产品。
制造属于E1级及其以上级别锅炉的企业,须向劳动部职安锅炉局提出申请,由劳动部审批并颁发制造许可证。制造E2级锅炉的企业,须向当地省级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劳动部门和劳动部职安锅炉局共同审查,省级劳动部门颁发制造许可证。
三、独资企业在生产制造许可证规定的锅炉产品前,须将锅炉产品设计图样和有关安全的技术资料报当地省级劳动部门审批。
四、凡取得我国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的锅炉产品出厂前,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产品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并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199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