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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时间:2024-07-23 17:35: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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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10月17日 生效日期1989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八一年五月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第九条的规定,就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1.双方在对方国内举办各种文化活动,介绍各自文化,如戏剧演出、音乐会、展览、播放影片及各种报告会;
  2.中方于一九九一年派政府文化代表团(3—4人)访问塞内加尔;
  3.中方派艺术团访问塞内加尔(15人);
  4.中方每年在塞内加尔举办工艺品展览;
  5.双方交换考古和保护历史文物古迹的资料;
  6.中方于一九九0年参加达喀尔国际图书博览会,随展二人;
  7.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相互交换书刊资料,中方向塞大区文化中心赠送图书,提供适当物资援助(具体待定);
  8.双方为版权机构的合作建立基础,以便开展他们之间的交流。

 二、新闻
  9.双方根据一九八七年八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加强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

 三、青年、体育
  10.中方派武术和乒乓球教练各一名赴塞任教,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11.中方向塞方赠送一批体育器材。

 四、教育
  12.双方鼓励中、塞教育负责人建立紧密合作;
  13.本计划期间,中塞双方同意互换奖学金,交换的奖学金等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14.双方交换教材和教育资料;
  15.中方继续派两名农业教师赴塞高等院校任教。

 五、费用
  16.双方根据本执行计划,互派的人员由派遣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费用分摊不排除其他特殊安排)。举办的展览由派遣国负担运送展品的往返国际旅费和保险费;由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运输、展品的安全保护及其他所有一切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塞方为中方赴塞任教的教师免费提供住宿(含室内家具、卧具、水电以及必要的设备)、因公交通及医疗条件;中方负担其国际旅费、国内工资和国外津贴。

 六、其他规定
  17.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细节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18.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补充新的合作项目或出现其他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19.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贺敬之           姆斯塔法
    (签字)           (签字)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区域经济调节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

1.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相关职责。2.原省物价局的相关职责。3.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政策制定、国家投资的技术改造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节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2.强化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制定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工作。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全省发展战略、规划、宏观政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二)研究分析全省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并提出宏观调节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五)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省和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全省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提出工业省建设的宏观规划,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城镇化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八)研究分析全省及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并协调全省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提出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十)推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全省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十三)拟订和制定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实施。(十四)研究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中长期调控目标和年度调控计划,跟踪、监测价格总水平及其结构变动的趋势,进行市场价格预警、预测,提出价格调控建议;制定和调整省级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组织、指导全省重要商品价格的成本调查工作。(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吉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公文运转、督办督查、印信、档案管理、安全保密等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接待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信访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研究并贯彻落实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组织研究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重大经济政策;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机关政务信息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建议;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分析研究全省及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政策和实施意见;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经济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统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促进资源有效合理配置和整合;拟订并协调全省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吉林省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

监测分析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及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对上报国家和省审批的投资项目组织可行性评估,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概算审查、预决算审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投标工作,研究制定招投标方面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对全省重大项目进行综合管理。

(七)产业政策处。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全省综合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并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省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八)国外资金利用处。

监测分析全省利用外资状况,提出全省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国外贷款规划,安排办理外商投资和国外贷款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规划和政策;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

(九)地区经济处。

研究拟订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的政策及规划,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利用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工作;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负责全省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工作。

(十)农村经济处。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牧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和实施全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有关项目;组织协调和推进农业产业化。

(十一)能源处。

研究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协调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安排审核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参与全省电力体制改革。

(十二)交通运输处(吉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

研究全省交通运输发展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负责调控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综合平衡;安排和审核重大建设项目;研究制定交通战备的发展规划和保障方案,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工业处(吉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安排有关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振兴老工业基地专项规划;制定稀土行业专项发展规划,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全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全省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全省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五)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吉林省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解决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战略、政策及规划,参与编制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编制并实施生态省建设规划,协调督促各地区、各部门生态建设规划的实施;承担省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社会发展处。

研究全省社会发展状况,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出版、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七)经济贸易处。

监测分析省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全省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根据国家储备情况,指导监督全省粮食、棉花等储备和全省订货、储备、转换以及投放;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安排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八)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全省资金平衡状况及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全省直接和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及政策建议;审核全省有价证券发行规模、结构和投向;根据国家下达的企业债券发行计划提出企业债券发行总量和投向,并监督发债资金使用情况。

(十九)价格处。

研究拟订商品价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和调整省级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组织、指导全省重要工、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对相关行业和企业实行价格政策指导。

(二十)价格调控监督处。

监测、预测、分析价格总水平变动情况并提出调控意见,提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等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稳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减少市场价格波动的建议;研究拟订全省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公布地方价格管理目录,拟订涉及宏观调控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受理、承办全省重大价格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指导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工作;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评估、鉴证工作。

(二十一)收费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地方法规和政策,制定颁布收费标准;负责全省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审核及收费价格的制定;研究提出省政府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管理工作。

(二十二)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研究全省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三)小城镇改革与发展处。

负责制定全省小城镇综合改革和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百强镇”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农村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抓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衔接工作。

(二十四)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十五)吉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省贫困地区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制定全省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组织协调开展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管理扶贫开发项目;协调财政金融部门做好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贷款的计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扶贫资金的使用;承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十七)老干部处。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41名,待接收军转干部行政编制1名(另行下达),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7名,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行政编制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4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7名,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正副处长(主任)58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根据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拟订我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商务厅联合发布。

3.境外投资管理。原油、矿山开发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报批。省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商务厅审核。(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经济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国家财政资金安排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省投资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工作;其中限额以上需报国家审批或备案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前期可行性评估与论证,并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上报国家审批或备案。(三)关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相关部门在高技术产业化、机动车准入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问题,待国家明确以后再行确定。(四)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原核定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变。

大同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大同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丰立祥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大同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保证装饰装修的安全和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是指城市住宅和依法可不实行招标的或者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应当坚持方便群众、市场引导、规范行为、加强监督的原则,建立配套的服务体系。


  第四条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结构安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城市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一)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二)房屋严重损坏或者险情未经修缮加固处理的;
  (三)已列入拆迁和拆除范围内的;
  (四)因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


  第七条 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四)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六)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七)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规定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八条 装饰装修涉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以及增设和扩宽阳台的,应当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改供暖管道、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应当由相关管理单位批准。


  第九条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或明显加重荷载的,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张贴房屋安全鉴定书复印件;
  (二)严格按批准的方案或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三)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试验;
  (四)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和设备;
  (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六)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和避免对他人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七)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8时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八)及时清运装饰装修施工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从楼上向地面抛洒或向垃圾道、下水道倾倒;
  (九)不得因装饰装修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条 装修人在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并提交下列凭证和材料的复印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规定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二)、(三)项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或上岗证书及装饰装修协议;
  (七)房屋使用人装饰装修的,还需提供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


  第十一条 装修人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协议。


  第十二条 承揽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三条 装修人可以自行组织对房屋进行室内装饰装修,也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对房屋进行室内装饰装修。装修人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十四条 委托装饰装修企业进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双方应当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住所、单位名称或地址、受委托人资质证书、上岗证书;
  (二)房屋的地址、面积,装饰装修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质量验收方式等;
  (三)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工程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
  (六)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
  (八)协议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委托装饰装修企业进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装修人对装饰装修企业遵守本规定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十五条 装修人委托装饰装修企业对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六条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相关工程设计协议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装修期间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管理,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对不听劝阻或者不予纠正的,应当及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装修人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未取得资质证书的装饰装修企业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安全隐患的,责令采取消除措施,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因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装修人因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抗震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的,对装修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的,或者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对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增设和扩宽阳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拒不停止损害房屋结构、设施的装修行为,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减小危害,所发生费用由装修人承担。
  对装饰装修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城市房屋装饰装修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加强管理,公正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市建设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大同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同建发〔2000〕第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