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间:2024-06-26 20:21: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2004年9月3日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第五条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六条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转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0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我市引滦水资源,合理有效使用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市财政局设置专用账户核算该项资金收支,并于年度终了编制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来源为自2000年9月1日起供水价格中增加的专项资金收入。其中:

  (一)市水利局供给市自来水公司、塘沽自来水公司、引滦入港管理处和直取河水的企事业单位水价每立方米征收的专项资金收入。

  (二)市水利局供直取河水(包括水库)的企事业单位循环水价格每立方米征收的专项资金收入。

  (三)市水利局供菜田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征收的专项资金收入。

  第四条第四条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为:根据市物价局批准水价中包含的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的收取标准。

  第五条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引滦水源保护工程资本金。

  (二)引滦水源保护工程建设贷款本息及还贷风险金。

  (三)引滦水源保护工程建设后的维护管理费用。

  第六条资金上缴方式为:市自来水集团、塘沽自来水公司、引滦入港管理处、直取河水的企事业单位及菜田用水户于每月终了后5至10日内按照源水供给的实际结算水量(含消耗水、循环水、菜田用水)和市物价局批准的供水价格标准,将包含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在内的源水水费一并交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负责统一开据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市水利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将收取的源水水费收入中的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全部上缴市财政局指定的专用账户。

  第七条每年初由市水利局提出当年资金使用计划和相关资料,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八条市水利局收到拨付资金后,在项目实施中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负责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的,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66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水利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转发广东省建委《关于严格办理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手续、防止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诈骗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转发广东省建委《关于严格办理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手续、防止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诈骗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建委《关于严格办理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手续、防止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诈骗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应引起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随着房地产市场经济的活跃,房地产抵押行为日益增多,除发生类似中山市少数犯罪分子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行骗的情况外,在个别城市还出现将一处房产重复抵押,或将抵押的房地产卖出等情况,造成权益纠纷,影响了银行信贷工作和房地产权属管理的正常秩序。出现这些情况的
主要原因是由于管理不严,法规不全,抵押手续不规范等,因此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
一、依照现有法规加强管理。我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当依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发给
房屋产权证”。凡进行房地产抵押的,应自抵押行为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审核后,发予《他项权利证书》。
二、房地权利主体一致。实行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房产设定抵押时,应当包括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三、建立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应制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程序,并严格执行。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程序可以是:(1)抵押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签证;(2)持有效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合同等有关文件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抵押登记;(3)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审核后,在《房屋所有权证》上
填注设定他项权利摘要,另发《他项权利证》交抵押权人存执。(4)履约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终止时,抵押双方凭《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利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填写注销日期,收回《他项权利证》存档;(5)因无力履约处分抵押的房地产时,抵
押权人凭《他项权利证》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力。
四、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过程,要加强审核管理,必须查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否与权证存根及档案记录内容相符,查对权证号与印章的真伪,审核人须签字在案。
五、要向社会各界公开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特别要主动与金融机构及典当抵押行联系,积极向他们宣传,使他们理解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宗旨是保证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履约、保护抵押双方的权益,取得他们的支持,协同做好房地产抵押登记和管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要及时纠正
不规范的抵押行为,如只签订抵押合同,收存《房屋所有权》证;由非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颁发《他项权利证》等,以维护房地产权属管理的正常秩序。
六、一但发现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的,立即没收,并予处罚;对进行诈骗活动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查处。

附件:关于严格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防止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诈骗的紧急通知

粤建函〔1994〕433号


各市、县建委(规划国土局)、房地产局:
最近,中山市连续发现三宗伪造《房屋所有权证》,骗取抵押贷款的案件。据初步查明的情况分析,犯罪分子均是从社会上购取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而从事诈骗的。前段时间,此类案件在我省一些市县也曾有发生。为了堵塞此类犯罪分子作案的渠道,有效打击诈骗活动,特通知如
下:
一、各房地产登记发证机关,应严格建立健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的程序,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必须查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否与权证的存根及原档案材料内容一致,特别要查对证号、印章等。
二、主动与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典当抵押行联系,建立必要的办理制度,协同做好房地产权抵押贷款及登记工作。
三、一俟发现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进行诈骗活动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查处。

附件:中山市人民政府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我市出现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报告》
省建委房地产处:
我办在开展房产抵押登记工作中,于今年9月3-5日连续发现三宗房产属于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分别向中山市典押拍卖行、中山市板芙镇典押行骗取抵押贷款金额共45万元人民币。案发后,我办于9月9日书面向市公安局报了案,经公安局刑侦大队近两个月的刑事侦察,初步案情
是:
一、伪造证件房产的基本情况:
1、座落中山市东区华柏花园3号503房(新区)建筑面积121.02平方米,合法产权人曾志坚,1990年4月4日核准确权,发出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粤房证字第0108671号,登记字号7474,产权人于93年5月14日以该业向交通银行中山支行抵押贷款30万
元人民币,交通银行于93年12月17日到我办办理抵押登记在案。
孙结朝(曾志坚丈夫)于94年8月17日用上述相同地址伪造另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伪造证号粤房证字第3011653号,登记字号8634,建筑面积127.9平方米),向中山市板芙镇典押行骗取抵押贷款20万元。
曾志坚于94年8月27日用同一地址再次伪造一房屋所有权证(伪造证号粤房证字第0031514号,登记字号8360,建筑面积121.02平方米),向中山市典押拍卖行骗取抵押贷款15万元人民币。
2、梁国敏于94年7月8日以中山市中区方基冲13号302房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粤房证字第3011953号,登记字号12093,房产建筑面积71.3平方米(全部属伪造),向中山市板芙镇典押行骗取抵押贷款10万元人民币。
二、作案者初步交待作案过程:
案发后,作案者孙结朝和梁国敏潜逃上海,经我市公安机关侦破,直接往上海将作案者缉拿归案,现仍在拘留审查,据作案者初步交待,孙、梁是同伙作案,他们伪造的房产证件是从广州街上买回的,每本人民币1000元。据说由购买者提供契证内容全部资料,由出售者负责填写好
并盖上“中山市人民政府房产所有权证专用章”(经中山市公安机关检验认定,该章属假冒),此种作案过程是否属实,公安部门尚未作出结论,另据公安部门反映,孙、梁作案骗钱多宗,作案手段多种,目前被骗者尚频频报案,因此,该案尚未审理完结,特将初步案情向你处报告,望指
示。



199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