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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9 12:20: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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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电子传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4〕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各部门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函〔2003〕65号文件加强电子公文传输管理的通知》(豫政办文〔2003〕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通过郑州市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本市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四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五条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六条 电子公文传输应当在“郑州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平台上进行。市人民政府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命名规范,统一各县(市、区)、各部门的公文发送、接收专门用户名称。

第七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设备和软件:(一)郑州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平台;(二)书生电子公文系统软件和加密卡;(三)彩色激光打印机。

第八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所用的密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密码将不定期进行更换。

第九条 拟传输的公文由发送单位负责传输工作的部门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生成电子公文,经部门负责人核批后,通过“郑州市机关信息网”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十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对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及时处理,并就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一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接收,对紧急公文应及时签收办理。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电子印章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颁发。各单位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对电子印章的管理等同于实物印章。

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是系统重要的保密部件,各县(市、区)、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四条 密级公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密码或提供电子印章软盘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六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严禁与国际互联网联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应当存放于指定的服务器,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文件运转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修改、删除和打印。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部门的电子简报等电子公文的传输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应当参照此办法,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电子公文及电子印章的完整性、安全性及严肃性;

(二)所使用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须经国家安全保密主管部门认可。

(三)所使用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必须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配发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具有良好的兼容性,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1998年1月15日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199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两种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蒙古族公民努力学好本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提倡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学习蒙古语言文字。
第四条 蒙古语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的蒙古语文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二)制定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的具体规划和实施细则。
(三)督促、检查和指导蒙古语文的学习、使用和编译。
(四)负责蒙古族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研究。
(五)组织蒙古语言文字的研究、推广,开展学术交流。
(六)负责蒙古语文专业和业余人才的培训、考评。
(七)加强蒙古语文的规范化,大力推广蒙古语标准语。
第五条 蒙古语文专项经费和少数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保证直接用于蒙古语文事业和民族教育事业。
第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化、民族等部门和蒙古族聚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一名领导分管蒙古语文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蒙古族国家工作人员学习蒙古语文,提高其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初级教育、中级教育和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中,应重视蒙古语言文字的教学。
教育行政部门要保障蒙古族学生进入蒙古族初级中学、小学或蒙古族班学习。蒙古族中、小学或蒙古族班,必须开设蒙古语文课。
第九条 自治县的蒙古族学生在本县升级、升学考试中,蒙古语文成绩计入总分。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蒙古族幼儿蒙古语文学习、使用的训练工作。蒙古族聚居村的学前班或幼儿园,应开设蒙语课。
第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和蒙古族聚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蒙古语翻译。
第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召开重要会议,应安排蒙、汉语翻译;印发的文件、布告、公告等,应同时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蒙古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受理蒙古族公民诉讼案件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为其安排翻译或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县各级机关在接待和受理蒙古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使用来信来访者通晓的语言文字。
第十四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蒙古族公民可以用蒙文填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和撰写其它各类文书。
自治县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工、招干、技术考核和职称评定时,应试者可以用蒙文答卷。
第十五条 自治县加强蒙文报刊、蒙语广播和蒙语电视节目的编采、演播工作;图书和报刊发行部门要积极做好蒙文图书和报刊的发行。
第十六条 自治县鼓励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用蒙语进行文艺演出,支持单位和个人用蒙文从事科研和写作。
第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车辆标识、奖状、证件、标语等,应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十八条 自治县应加强蒙古语文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蒙古语文工作者的管理,有计划地进行业务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每二年组织一次蒙古语文知识考核,对成绩合格者,颁发证书,并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对模范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实施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1998年7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春节前后,返乡返岗民工和部分旱涝灾区外出务工人员将明显增加,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维护春运期间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的稳定,现就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早部署、统筹安排,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制。经贸、铁道、交通、公安、民政、农业、劳动保
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有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有序”作为今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流动的主要工作目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要科学合理地安排运力,对民工流动量大的长江沿线、京九铁路沿线和西部地区,要重点加强铁路、公路、水路等综合运力安排,确保及时安全运输
。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和对外出民工交通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严禁超载滥载和用农用车辆搞旅客运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要加大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票贩子,维护社会秩序。要继续加强对盲目外出人员,特别是受灾地区
外出人员的疏导分流、劝阻劝返和收容遣送工作。
三、抓好政策落实,力争就地安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38号)精神。劳动力输出地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农业生产开发、农田水利和基础设施建设、移民建镇、以工代赈
和生产自救等政策措施,加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安置工作的力度,做好盲目外出人员和老民工携带新民工外出劝阻工作。劳动力输入地政府要继续实施用人单位在节后一个月内原则上不再新招零散农村劳动力的措施,动员部分民工留在务工地过节,指导企业安排好节日加班及在务工
地过节民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加大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力度。要采取切实措施,着力解决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将有关政策宣传到农村劳动力流动量较大的乡村、企业、车站、码头。要加强监督检查,扎扎实实地将各项政策
措施落实到位。
四、及时掌握情况,妥善处理问题
各地区及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重点监控,在农村劳动力输出、输入和中转量较大的地区和站点,建立并完善重点监控工作制度和信息网络,做好监测、分析和预测工作,及时掌握农村劳动力流向、流量及流动趋势,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信息交流,
并采取有效调控措施,及时、妥善地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向国务院报告。



200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