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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时间:2024-07-01 02:48: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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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愿意就修订缔约双方于1984年7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签订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取消协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由下列条款代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第二条 
  取消协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由下列条款代替:
  “(九)“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联合王国方面是指英国税务局局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第三条 
  取消协定第四条第一款,由下列条款代替: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标准,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第四条 
  一、取消协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由下列条款代替:
  “一、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专有技术)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以及”。
  二、在协定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取消下列文字:“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
               第五条 
  一、取消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由下列条款代替:
  “三、除适用本条第四款以外,在本条第二款中,“应缴纳的中国税收”一语,应视为包括任何年度可能缴纳的,但按照以下中国法律规定给予免税、减税的中国税收数额: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和第八十一条,为在中国促进新产业、商业、科学、教育或其它发展所规定的免税或减税政策,如果这些政策自修订本协定的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签署之日起仍有效,并未作修改,或仅在小的方面修改并不影响其一般性质。
  (二)今后可能制定的,并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同意,具有实质类似性质的免税或减税的其它规定,如果该规定以后不作修改,或仅在小的方面修改并不影响其一般性质。”
  四、第三款规定的英国税收优惠不应给予:
  (一)本应纳税但按照该款的规定给予免税或减税的所得或利润,如果该所得或利润发生于该款所指的本协定的议定书生效之日后的十年以上的时间;
  (二)任何来源的所得或利润,如果发生于按照该款规定自第一次给予免税或减税起十年后的时间(对于来源于基础设施项目、农业、林业、牧业项目或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项目的所得和利润为十三年后的时间),不论上述时间开始于本议定书生效以前或以后。
  五、第四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期限可以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予以延长。
  六、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按照本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利润、所得或财产收益,应认为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在该国已征税的利润,也包括在另一国企业的利润中,而且这些包括的利润是应计入该另一国企业的,企业之间所制订的条件又是独立企业之间在正常条件下进行交易,包括在两个企业利润中的数额,在本条中应视为该缔约国一方企业来源于该另一国的所得,按照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相应地给予减免。”
  二、对于中国居民公司就本议定书生效前发生的所得或利润支付给英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如果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在本议定书作出修订前比修订后的规定提供更大的税收优惠,该款的规定应继续有效。”
               第六条 
  一、缔约国各方应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完成本议定书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本议定书自最后一方的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并且在缔约国各方,应对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发生的利润、所得和财产收益有效。
  二、当根据其第三十条的规定,协定终止有效时,本议定书也同时停止有效。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项怀诚                   汉  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008年6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主任

乔晓阳

副主任

梁爱诗(女) 李飞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凤超 刘廼强 张荣顺 张晓明 陈弘毅 饶戈平 莫树联 黄玉山 谭惠珠(女)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级重点产业项目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市级重点产业项目的若干意见
  
镇政办发〔2009〕16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有效投入力度,推进大项目建设,突出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支撑作用,实现“建设大项目、培育大企业、集聚大产业”的目标,加大对市级重点产业项目的政策扶持和考核力度,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范围

  本意见所称市级重点产业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市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产业类项目,工业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年度计划投资1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总投资1.5亿以上,年度计划投资60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年度计划投资3000万元以上。

  对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优化产业结构、增加品种、节能降耗、提高质量、提升效益且年度投资量大的重大技改项目,每年由市重大项目办会同市经贸委、市科技局进行认定后,参照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对待。

  二、优惠政策

  (一)确保重点产业项目土地供应

  1.对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争取由省点供土地。

  2.其它重点产业项目由市、县两级确保供地。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市重点建设计划的重点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对符合省国土厅、省发改委《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要求的重点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属于我市优先发展的产业、高新技术、节能减排、产业升级等重点项目,在优惠地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优惠条件。

  (二)优先协调重点产业项目资金配置

  1.优先组织银行贷款,保证每个项目有一家以上专门银行与其对接,帮助项目单位落实银行贷款,着力化解资金制约。

  2.优先享受产业引导资金、技改贴息、科技三项经费等支持,优先申报省和国家专项资金扶持。

  3.优先协调保证重点产业项目贷款担保。

  4.银行对重点产业项目贷款采取优惠利率。

  5.对企业申请上市的,优先推荐。

  (三)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1.优先配套道路、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

  2.优先保证生产、建设用电、用水、用气,以基准价格收取电费、水费、气费。

  (四)重点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下限收取。对积极实施节能减排措施的重点产业项目,按污染物减排量,减免相应排污费;污水排放经有权部门验收达标,并排入区域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免收污水排污费。

  (五)简化重点产业项目行政审批程序

  对市权限以上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积极做好汇报争取工作;对市权限内项目,由市发改委统一牵头,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配合,实行绿色通道审批,并联审批,快速办理。

  (六)为重点产业项目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千方百计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环保、安监等执法部门要设立固定联络员,提前介入,加强工作指导,对重点产业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积极主动地为重大项目建设搞好服务。对重点产业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市外事、海关、检验检疫部门优先帮助办理出国审批和设备进口检验及相关手续。

  (七)市相关执法部门对实施重点产业项目的企业,在实行“首次轻微违法不处罚制度”的基础上,本着指导和教育为主的原则,加大帮扶力度。

  三、考核奖惩

  (一)强化对重点产业项目考核

  1.符合《中共镇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镇发〔2005〕1号)规定及配套实施细则的大项目,由市重大项目办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给予表彰。

  2.对重点产业项目年度完成情况,按照《〈镇江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年度目标责任状〉考核奖惩细则》(镇办发〔2007〕91号)进行考核。

  3.对辖市(区)、镇江新区重点产业项目推进情况的考核,结合《〈镇江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年度目标责任状〉考核奖惩细则》(镇办发〔2007〕9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和项目进展情况督查推进工作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120号)要求一并进行,由市重大项目办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给予奖励。

  (二)处罚措施

  1.对完不成年度重点产业项目计划任务的地区,取消综合性工作评先资格,主要党政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先评优,并视情况,对相关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2.对完不成年度重点产业项目计划任务的地区,下一年度的土地供给指标按未完成比例进行相应扣减,并减少产业引导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3.加强对重点产业项目上报投资数据和进度情况质量的考核,对虚报、瞒报、错报项目进展情况的相关负责人根据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对连续3周无明显进展的续建和新开工重点产业项目或连续2月无明显进展的前期重点产业项目,经市重大项目办认定,取消享受重点产业项目优惠政策资格。

  5.对执行不力、服务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市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四、完善机制

  (一)强化领导

  1.每月月初,由市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情况汇报会,由各地和市相关部门汇报投资完成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一步强化跟踪督办。

  2.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和项目进展情况督查推进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周报、月评、季督查、年考核”制度,强化对重点产业项目的考核力度。

  3.进一步健全重点产业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督查考核,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推进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动态管理

  对年度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调整一次。调整前后项目个数保持不变,同时调进项目要坚持重点产业项目的选择标准,调出调进的项目,要保持投资规模和年度投资量总体相当。

  (三)对其它列入年度市级重点项目、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经市重大项目办认定,可参照享受市重点产业项目的扶持政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重大项目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