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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9:49: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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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近年来,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频繁,这对于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扩大与港澳台地区的文化艺术交流,增强港澳台同胞对祖国的向心力,有着积极作用。但是,前一时期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比较混乱。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邀约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
演;一些港澳台演出经纪人趁机索取高额出场费,抬高演出成本;一些演出活动的组织者转包经营,加价倒卖,牟取暴利,扰乱了演出市场的正常秩序;一些演出活动中还存在严重的偷漏逃税现象。上述种种,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维护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的正常秩序,推进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文化艺术交流,现就加强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须报文化部审批。
广东、福建、海南省邀约港澳演艺人员在本省范围内举办的商演活动的审批与管理,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厅字〔1993〕30号)的规定执行。
二、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须由经文化部批准的具有涉外演出经营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举办。
除中央部门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暂设一个具有涉外演出经营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报文化部审批,领取《演出经营许可证》。
三、申办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中央部门所属演出经纪机构直接报文化部审批;地方所属演出经纪机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报文化部审批。
四、申办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演出地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演出经营许可证》或其影印件;
(四)港澳台演艺人员经纪人的资格认定书;
(五)港澳台演艺人员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机构签订的演出意向书。演出意向书应包括演出时间、地点、场次、费用预算、票价、收入分成及有关纳税条款等;
(六)主要参演人员名单;
(七)演出节目单,其中未公开出版的曲目应提供中文歌词;
(八)拟公开发布的广告稿。
五、举办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演出经纪机构应与港澳台演艺人员经纪人依照经批准的演出意向书签定正式的演出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文化部备案。
举办单位应严格按批准文件的内容和演出合同组织演出。演出活动如有变更,须另行申报审批。
六、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停演,没收演出收入,并追究演出组织者的责任。演出经纪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演出经营许可证》。
经批准的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须由演出经纪机构直接组织。如转卖转包他人经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停演,没收演出收入;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演出经营许可证》。
七、举办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的演出经纪机构如在电台、电视台、报刊发布演出广告,需填写由文化部统一印制的《演出广告登记表》,加盖“文化部营业演出管理专用章”后方可发布。
对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中央和地方的主要新闻媒体不作促销性宣传,电台、电视台不予现场转播。
八、经批准的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演出经纪机构应在演出之前,将演出合同副本及纳税责任人或代扣代缴责任人等有关资料报送当地税务部门。演出所得收入应依法纳税。
九、举办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参与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应经省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可后,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应全额捐献给受捐单位。
十、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本地区港澳台演艺人员商演活动的经验教训,在节目制作、演出组织、场地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演出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1994年11月24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12月9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党纪政纪,恪尽职守,服从政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同时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应急管理,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五、白山市人民政府是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省政府领导下的地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依据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市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市内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一)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召开市长办公会或由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研究处理。例行的情况通报和工作协调,召开市长碰头会议研究。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市长召集市应急委员会议研究决定。

(二)副市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方面的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三)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四)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处理分管工作。

(五)副秘书长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六)市长出访和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七) 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赋予的职能,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三章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适时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

  十一、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办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凡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关系审批、收费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办法,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自由裁量权。

  十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办法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推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主动把抽象行政行为置于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之下。

十三、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行政执法检查,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行为及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原则,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大力推进综合执法,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十四、建立和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设首席法律顾问,各分管市长根据分管行业特点聘请法律顾问。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涉法议题,会前应交政府法律顾问提出咨询意见,重大涉法事项,应由法律顾问团提出咨询意见。政府法律顾问应参加信访接待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由市政府秘书长和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协调。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理政,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实行重大决策论证制,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十六、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当充分调查研究,认真组织论证,决策事项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并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八、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材料征询等形式,充分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执政能力。市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市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二十一、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落实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二十二、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作用。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设立在大厅的窗口充分授权,凡进入大厅的项目,一律不准在原部门受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要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二十三、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督查,应由市政府领导审批,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督查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督查的重点是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市政府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对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结果反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提案。

二十五、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六、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检查监督,完善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完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考核评议制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政策规定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及基层行政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其部门对县(市)区政府和基层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并结合工作实际予以采纳。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提倡开展人民建议征集活动,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要亲自处理分管工作的上访问题,变上访为下访,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 政务公开

二十九、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秘密事项外,市政府及其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三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记者旁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报道,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事项的报道须请示市长同意。

三十一、市政府及其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文件,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公开的外,必须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三十二、市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秘书长和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其职责是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及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涉及重要事项的新闻发布须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三十三、加强“长白山之窗”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加强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完善“市长电子信箱”,不断拓宽政务公开和社会监督渠道。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和市应急委员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对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的议题进行议决;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组成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非组成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
  三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划、预算、计划、方案、政策、举措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四)分析研究全市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和重大民生问题;

(五)传达国家、省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六)讨论市政府领导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根据市长意见另行安排。

 三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确定重要协议(合同)签定、重点项目建设及其优惠政策等重大问题;

(四)听取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

(五)讨论市政府领导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三十八、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也可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一些重要问题。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人确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九、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下一阶段分管工作执行、落实、进展情况,分析分管工作形势;

(二)研究下一阶段分管工作意见、措施和重要工作安排;

(三)交换工作意见,讨论决定急办事项和需协调的工作;

(四)应当由市长碰头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市长碰头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四十、市应急委员会议由其组成人员组成,市长(市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市长委托有关副市长(市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决定和部署重特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提出,或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或委托副秘书长决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核把关,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市长碰头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形成会议纪录备案,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二、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任或局长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主管副市长协调或由主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凡属副市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四十三、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接到市政府会议通知,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因参加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活动,或因出差、出访、生病等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新闻稿一般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审核签发,重要事项,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四十五、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需召开全市性会议贯彻落实的,以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的会议,方可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严格限制邀请地方政府领导参加会议,确需县(市)区政府领导参加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冠名为白山市XXX会议,会议的通知,经秘书长审定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冠名为全市XXX会议,会议的通知由部门印发。

  四十六、全市性非密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凡属一般性部署工作、交流经验,没有讨论、座谈和当面对接等内容的全市性会议,一般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凡贯彻省政府会议精神的会议,一般也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相近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部门、各县(市)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有关计划投资及财政方面的事项,除分块管理的经费由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外,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根据市长授权审批,重大问题要经市长决定。副市长审批同意的分块管理经费批文,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分送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阅知。

  四十九、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秘书长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或副秘书长核报分管的市政府领导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县(市)区政府正式行文。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的新趋势、新变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提高领导能力。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民意,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三、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不参加会议的接见、照相活动以及签字、颁奖、剪彩、庆典等活动。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

  五十四、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控制会议规格和会期,压缩会议数量。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政府领导不到会讲话,必须到会讲话的一个会只能由一位领导讲话,开短会,讲短话。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减少会议和一般性领导活动的新闻宣传报道。

五十五、精简文件,改进文风。控制文件规格,减少文件数量,压缩文件篇幅。凡已及时公开发布的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层层转发。市政府印发的普发类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勤俭节约,严格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管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八、严格请假制度。副市长离开本市到外地出差、出访或休养超过一天,应事先报请市长同意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外出超过一天应事先向市长请假,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外出超过一天应事先向主管副市长请假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返回后,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并通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同一方面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确需同时外出的,要报请市长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三天以内,须向分管副市长请销假,外出三天以上须向市长请销假。

五十九、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市长、副市长出访,报请省政府批准。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副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出访考察回来后要向市政府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落实改善发展软环境的有关规定,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一、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形成稳定的政策环境,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予以责任追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5]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总局下发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以下简称《纳税评估办法》),对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方式方法进行统一规范,其中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为切实做好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998年以来,为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先后推行了较为规范的汇算清缴、审核评税和涉外税务审计等办法,同时对跨区域经营涉外企业试行了联合税务审计办法。多年的实践证明,上述办法是加强税源管理的有效手段。随着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的需要形成一个信息共享、运转有序、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通过整合管理资源形成管理合力,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各地要以推广纳税评估为契机,有机融合上述管理办法,在纳税评估中既发挥好各自优势,又避免出现相互掣肘、重复工作的现象。
(一)将审核评税工作纳入规范的纳税评估工作之中。《纳税评估办法》是针对近年来税源管理中出现的薄弱环节,在总结涉外企业审核评税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的更为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更为科学的分析指标体系,对申报资料进行深层次分析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纳税评估也是对审核评税工作的拓展,各地应把审核评税工作纳入到纳税评估工作之中。
(二)将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纳税评估的部分环节结合进行。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既包括企业填写年度申报表并按时缴纳税款的事项,也包括税务机关对企业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税款多退少补的事项。因此,汇算清缴工作中的一般性审核与纳税评估的初评和案头分析有相同的要求,两者应该结合开展。
(三)将涉外税务审计作为纳税评估的重要手段。《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审计规程》)体现了现代的审计技术和科学的工作流程,是税务机关对涉外企业实施日常检查和提供优质服务的有力手段,各地要继续发挥好涉外税务审计的作用,做好《审计规程》的推行工作。在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中,为提高对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的能力,无论是案头分析还是实地调查核实环节都应运用现代审计技术,将纳税评估与涉外税务审计有机结合起来。
(四)对大型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工作可由更高层级税务机关负责。大型涉外企业特别是跨区域经营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生产经营较为复杂,对其实施纳税评估应运用更为规范的技术手段,也需要更高层级税务机关的协调和处理。各地可以按照《纳税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要求,对大型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在基层税务机关实施初评的基础上,需要进行案头分析和实地调查核实的,由更高层级税务机关的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具体工作
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政策性较强,涉及面较广,工作环节较多,既要开展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又要利用《审计规程》实施日常检查,因此,要在将上述工作有机结合的基础上,做好纳税评估有关环节工作。
(一)纳税评估初评。初评是指对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的准确性进行一般性审核的过程。这一阶段要在确保申报表逻辑关系准确性的基础上,注重收集整理纳税人各方面申报信息,并为形成基础数据提供素材。各地应在5月底以前,对所有参加汇算清缴的涉外企业的申报资料逐一进行初步评核,并注重审核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是否一致。
2.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上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纳税申报附属资料,如报批手续等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4.纳税申报数与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二)纳税评估案头分析。案头分析是指利用涉外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审核汇算清缴申报资料的合理性的过程。这一阶段要求结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的当期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价,发现疑点问题,确立实地调查核实项目;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也可以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以后开展,具体要求如下:
1.审核的主要对象。重点对以下企业进行审核:大型涉外企业,亏损企业,免税企业,减税企业,零申报企业,税负率偏低企业,跨区域经营企业,利润率偏低企业以及有关联交易的企业。
2.审核的方法。应充分运用《纳税评估办法》中的通用分析指标和涉外企业所得税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同时可利用《审计规程》中的分析性复核方法对相关指标进行趋势、比率和比较分析,寻找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为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提供线索,以确立实地调查核实项目。
(三)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实地调查核实是指针对案头分析阶段发现的疑点问题,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实施现场审核的过程。实地调查核实应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以后实施。对财务会计制度相对健全、经营规模较大的涉外企业应运用《审计规程》中现场审计的相关技术和要求,以提高调查核实的科技含量。同时,对跨区域经营并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的纳税评估,需要实施实地调查核实的,应按照总局下发的《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四)纳税评估案件移送。对于按照《纳税评估办法》要求需要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和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处理的税收违法和避税行为,各地应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数据资料等信息的移送工作。总局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案件移送的具体工作程序。对于在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前已发现企业避税疑点的,各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可以在纳税评估调查核实阶段一并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
三、措施保障
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措施,各地必须把纳税评估作为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切实提高工作质量。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的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行业税负的监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指标预警值的测算、具体评估方法的制定和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领导,各级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该采取切实措施,履行好上述职责。
(二)积极试点,完善指标。纳税评估管理办法附属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是在总结部分省市经验的基础上提炼而成的。鉴于各地涉外企业在注册类型、经营规模、行业特点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存有差异,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还需要更大规模的实践来验证。因此,各地应在充分运用已有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注重收集并及时向总局反映实际操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建立与完善更加科学和合理的指标体系提供决策依据,总局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具体办法。
(三)强化考核,提高绩效。各地应在每年年底前,将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形成书面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填写《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见附件),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总局将对各地工作予以考核通报。同时,各地要建立层层考核的工作机制,把纳税评估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附件:《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

上报单位名称: 所属年度:年 单位:户、万元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调整应纳所得税额
实际入库金额

调增
调减
净增(减)
调增
调减
净增(减)
税款
滞纳金
合计

汇算清缴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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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评估

情况
初 评

案头分析

实地调查核实

合 计








移送稽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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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反避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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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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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随同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年度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在报送纸质的同时上报电子文档(用EXCEL工具制作);
调减栏用负数表示,净增(减)栏为净减时用负数表示;
如初评与案头分析一并进行的,相关数据可以合并填写在案头分析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