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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中三路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9:08: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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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中三路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中三路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庆政发〔2007〕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中三路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大庆市中三路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中三路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将中三路建设成生态景观大道,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大庆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的范围为:西端为庆虹桥,东端为中兴北街,全长17.4公里,路中心两侧各500米。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各项管理内容分别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三路两侧规划以维护原有生态环境为主,适当的进行绿化,除城市总规划已规划的内容和产能建设外,在中三路两侧不得新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非生态景观建设项目。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规划建设的,需报大庆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已规划的各类建筑物严格执行规划建设要求,全面完善周边的环境绿化及景观建设。
  第六条 已有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要按规范完善,达到中三路两侧总体景观要求,具体规划完善方案报市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中三路两侧绿化及生态保护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统一规划设计,按责任区划分后分头组织实施。规划建设的原则是以保护原有生态植被及环境为主,在人口集中区适当予以绿化、美化。
  第八条 中直企业的各类产能建设(包括附属的水、电、讯)要严格规范建设行为,符合生态景观要求。
  所有的产能建设严格保护中三路两侧的植被及相关的生态环境,建设后及时恢复,其中地形恢复在七日内完成,植被恢复在第一个生长季内完成。
  建设产能附属设施的电线、通讯线路要严格控制,确需建设的应规划设计埋入地下。
  各类泵站等设施严格按规范建设,并做好外观装饰,与生态景观大道相和谐。
  第九条 中直企业加强各项产能建设的后期管理。对中三路两侧各类产能设施要及时维修养护。在维修养护时要严格保护和及时恢复周边生态景观环境。
  第十条 严格保护中三路两侧的生态环境。禁止在中三路两侧设置土场、开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严肃查处滥挖、滥占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新设路口。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开设路口的,必须经市城市管理部门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严禁在中三路两侧建设各类临时设施、堆放各类物品。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监察力度,严肃查处私搭乱建、乱倒垃圾、乱堆乱放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严格治理中三路交通环境。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查处车辆超载等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计委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0月25日,建设部、国家计委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投资〔1990〕442号《关于标准定额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现将《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一项新的基础工作,对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建设投资,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请各有关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搞好编制工作。

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建设标准编制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批设计任务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建设标准的对象,可以是整个建设项目,也可以是单项工程。
第四条 建设标准的内容应包括影响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的主要方面,其具体内容应根据各类工程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工业项目一般包括:建设条件、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劳动定员、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指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民用项目一般包括:建设规模、建设等级、建筑标准、建筑设备、建设用地、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指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建设标准的内容深度,应能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以利于控制初步设计和项目的建设水平;能定量的应给出指标,不能定量的应作出定性的要求。
第五条 编制建设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方针;
二、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节约能源和土地,推进技术进步,注重投资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三、建设标准的水平,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既要以已有的生产建设实践经验为基础,又要适当考虑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按正常建设条件,区别不同规模、不同等级、不同功能和不同地区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 编制建设标准应充分研究和利用现有的技术标准和工程项目有关的定额、指标;并注意与正在编制的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和建设用地指标在内容、层次、档次以及工作组织等方面的协调,相关内容必须和建设标准相一致,避免矛盾和工作重复。
第七条 编制建设标准应按照批准下达的编制计划,由主编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工作由主编单位或会同参编单位组织编制组,按主编部门批复的编制工作大纲进行。
第八条 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一般按前期准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应符合附件一的要求。
第九条 编写建设标准应以条文形式表达,辅以必要的图表;条文叙述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措词准确,不得模棱两可。具体编写应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第十条 建设标准由主编部门负责审查,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负责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 建设标准的出版发行,由主编部门负责组织,限内部发行。建设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附件三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各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
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应由主编单位负责。本阶段工作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组建编制组;
2.拟订编制工作大纲;
3.召开编制工作会议。
二、编制组应吸收经验丰富的主体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经济人员参加,成员应少而精。主编单位应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编制组的工作。
三、编制工作大纲应包括下列内容:
1.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主要章、条内容提要;
3.编制所需资料以及需要调查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
4.各阶段工作的进度安排;
5.编制组成员的分工;
6.所需工作经费的预算;
7.拟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四、编制工作会议应完成下列主要任务:
1.成立编制组;
2.学习国家有关建设标准编制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文件,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3.通过编制工作大纲;
4.建立编制组工作制度;
5.通过会议纪要。
五、编制工作会议通过的编制工作大纲、会议纪要等文件,主编单位应上报主编部门审核,经主编部门批准后印发各单位执行,并抄送国家计委和建设部。主编和参编单位应按批准的编制工作大纲和会议纪要等文件的要求,督促、检查本单位承担的工作,保证编制组成员自始至终集中精力搞好编制工作。

(二)征求意见稿阶段
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工作,应由主编单位领导下的编制组负责。本阶段的工作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
2.编写征求意见稿及其有关文件;
3.征求意见。
六、编制组应以充分收集分析已有的各种有关文件、资料的内容为主,对于必须调查的问题,可采用函调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实地调查应突出重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
七、编制组应集中全体成员对收集和调查掌握的各种文件、资料,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编写专题报告和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等。
八、主编单位应对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进行审核,并报主编部门行文发送计划、基建管理部门和咨询公司、投资公司以及设计、生产、建设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编制组可视情况召开小型专题会议,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送审稿阶段
九、编制组应对所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按附表1的要求编制“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据此修改征求意见稿,提出送审稿及其附件,经主编单位审查后上报主编部门。
征求(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 附表1
----------------------------------------------------------
| | |提供意见 | | |
|序 号|条 号| |意见及理由|处理意见及依据|
| | |单位和人员| | |
|------|------|----------|----------|--------------|
| | | | | |
| | | | | |
----------------------------------------------------------
十、送审文件应包括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主要内容的专题报告、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送审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工作概况;
2.编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确定建设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十一、送审稿应由主编部门负责召开会议进行审查。审查会议应邀请计划、基建管理部门和咨询公司、投资公司、设计、生产、建设等有关单位的经验丰富的同志和专家参加。
审查会议通知与送审文件,应提前一个月印发各参加单位及人员。审查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按科学态度办事,全面审查送审文件,对重大或分歧较大的问题应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争取取得一致意见,对一时难于取得一致意见的,也应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十二、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会议概况;
2.对主要内容的审查意见;
3.对建设标准发布施行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价;
4.对送审稿的评价及处理意见;
5.附件(审查会议代表名单等)。

(四)报批稿阶段
十三、编制组应对审查会议的意见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并按附表1的要求编制“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据此修改送审稿,提出报批稿及其附件,经主编单位审核后,上报主编部门。
十四、主编部门应组织主编单位和有关人员会同编制组主要成员对报批稿及其附件进行复审,完成报批文件后,各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审批、发布。
报批文件应包括主编部门报送文和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经修改的送审报告)、审查会议纪要及主要的专题报告等。
十五、建设标准经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审查批准后,在出版印刷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必须更改内容的,应报请审批部门同意。
十六、编制组应编写建设标准的内容简介和专题报告等,经主编单位审核,并报主编部门同意后组织宣传贯彻。

附件二 建设标准的编写细则
一、建设标准的构成包括前引、正文、附录三部分。
二、前引部分一般包括封面、扉页、批准发布通知、编制说明、目录。
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主编参编单位、编制工作概况、编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设标准内容摘要、具体管理单位等。
三、正文部分可根据内容划分章、条、款编写;必要时,也可分节。总则为第一章,其它各章按内容划分;各章应有标题,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编写。条文只规定取得最终成果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达到的要求,不得叙述其原因;条文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统一编号。条文内容较多时可分款编写,款、条之间应有连接词语;款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编号。
四、附录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对占篇幅较多,影响条文连续性的内容,可列入附录。附录应与有关条文衔接;附录应有标题,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编号。
五、建设标准中的表格应与条文相呼应;表格应有表名,列于表格上方居中;表格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列于表格右上角;附录中的表编号前加“附”字。
六、建设标准中的插图,宜符合下列要求;
1.插图应与条文相呼应,在条文中采用括号注明“见图×”;
2.制图和采用的图形符号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插图应有图名,列于图下方居中;插图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列于图名前;附录中的插图编号前加“附”字。
七、建设标准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条文叙述中涉及计量单位可采用中文名称,当带有阿拉伯数字时,应采用计量单位符号。
八、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只对条文内容作简明扼要的说明,阐述条文编写的主要依据以及执行中注意的有关事项,但不得对条文做补充规定;
2.引用的资料和数据应正确可靠;
3.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机密;
4.章、条编号应与建设标准相同。

附件三 建设标准的幅面版式文字排法
一、建设标准的版面格式应符合附表2的要求。
建设标准版式标准 附表2
----------------------------------------------------------------------
| 开本 | | | | | 版面 | | |
| |正文|每面|每行| 行空 | | 天空 | 地空 |
| 尺寸 | | | | | 尺寸 | | |
| |用字|行数|字数|(点) | |(mm)|(mm)|
|(mm)| | | | |(mm)| | |
|--------|----|----|----|--------|--------|--------|--------|
|140×|五号| | | |103×| | |
| | |30|28|5.25| | 22 | 19 |
|203 |宋体| | | |162 | | |
----------------------------------------------------------------------
二、建设标准印刷文字字体和标题及排法,应符合附表3的要求。
建设标准印刷文字字体、字号及排法 附表3
------------------------------------------------------------------
|序号|页别| 位置 | 文字内容 | 字号、字体及排法|
|----|----|--------|--------------|------------------------|
|1 |封 |第1行 |建设标准名称 |二号宋体 |
|2 | | | | |
|3 |面 |第2行 |19××北京 |五号宋体 |
|----|----|--------|--------------|------------------------|
|4 | |第1行 |建设标准名称 |三号宋体 |
|5 | |第2行 |(限内部发行)|四号宋体 |
|6 |扉 |第3行 |主编部门名称 |新五号宋体 |
|7 | |第4行 |批准部门名称 |新五号宋体 |
|8 |页 |第5行 |施行日期 |新五号宋体 |
|9 | |第6行 |出版单位名称 |四号仿宋体或专用字体 |
|10| |第7行 |19××北京 |五号宋体 |
------------------------------------------------------------------
续表
------------------------------------------------------------------
|序号|页别| 位置 | 文字内容 | 字号、字体及排法|
|----|----|--------|--------------|------------------------|
|11| |第1行 |通知标题 |四号宋体;另面起, |
| | | | |上空二行占二行居中 |
|12|通 |第2行 |通知文号 |五号宋体 |
|13|知 |第3行起|通知正文 |五号宋体 |
|14|页 |倒第2行|批准部门名称 |五号黑体 |
|15| | 末行 |批准日期 |五号宋体 |
|----|----|--------|--------------|------------------------|
|16|编 |第1行 |编制说明标题 |四号宋体;另面起, |
| | | | |上空二行占二行居中 |
|17|制 |第2行起|编制说明正文 |五号宋体 |
|18|说 |倒第2行|主编部门名称 |五号黑体 |
|19|明 | 末行 |日期 |五号宋体 |
|----|----|--------|--------------|------------------------|
|20|目 |第1行 |目录标题 |四号宋体;另面起,上空三|
| | | | |行占三行居中 |
|21|录 |第2行起|各章及附录标题|五号宋体 |
|----|----|--------|--------------|------------------------|
| | | | |题序四号黑体、标题四号 |
|22|正 |第1行 |各章及附录标题|宋体;另面起,上空二行占|
| |文 | | |三行居中 |
|23|与 |第2行起|条文内容 |条序五号黑体,条文五号 |
| |附 | | |宋体 |
|24|录 | |图、表名称及编|新五号黑体 |
| |内 | |号 | |
|25|容 | |条文、图、表注|六号宋体 |
------------------------------------------------------------------
三、建设标准的幅面尺寸为850mm×1168mm1/32;封面与扉页的编排格式见附图1~2。
140
------------------------------
|25 |
| |
| ×××建设标准 |
| |
203| |
| |
| 19××北京 |
| |
|40 |
------------------------------
附图1 封面格式
(图中尺寸单位:mm)
140
------------------------------
|40 |
| ×××建设标准 |
| (限内部发行) |
| |
| |
203| 主编部门:××× |
| 批准部门:××× |
| 施行日期:年月日 |
| |
| |
| |
| ××××出版社 |
| 19××北京 |
| |
|25 |
------------------------------
附图2 扉页格式
(图中尺寸单位:mm)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1997年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决定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自行确定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生产、经营者。
二、生产、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
(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尺少秤,降低商品和服务质量变相涨价的;
(三)采取虚假的处理价、甩卖价、折扣价、优惠价等手段欺诈消费者的;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买强卖,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价格的;
(五)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和个体经营者之间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
(六)其它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暴利是指生产、经营者以不正当价格行为获取的超常利润,具体界限由物价部门根据同种商品、同档次服务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的相对价格水平认定。
四、凡有本决定第二条行为之一牟取暴利的,责令生产、经营者退还经济利益受损方;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十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决定由物价检查机构按规定程序查处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对被查的生产、经营者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进行调查、询问。被查对象应当如实提供证明材料;
(二)查询、复制有关帐册、单据、凭证、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
(三)对不能提供进货成本、定价资料及有关情况的,按规定界限认定其暴利数额。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都有权检举揭发,物价检查机构应当及时查处,并为检举揭发者保密;对检举揭发有功的,应给予奖励。
七、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技术监督、公安、金融及法制等部门协同物价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九、物价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秉公执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牟取暴利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决定,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物价工作的监督。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的决定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9日公布施行)

决定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删除《河北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第五项:“对拒缴罚没款的,可通知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开户银行帐户和银行帐户无存款的,可按有关规定将其商品变卖抵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99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