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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5:07: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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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

建设部 民政部


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

建住房函[2005]2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2005]26号)关于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调查的精神,结合《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的调查工作,建立保障对象档案,现通知如下:

  一、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是全面掌握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完善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的基础工作,各地房地产(房改)、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深入扎实地做好调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民政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调查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调查工作进度和质量。各市、县应成立由房地产(房改)部门牵头、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负责调查、统计、分析及建档工作。

  三、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查方案,明确组织机构、部门分工、调查程序及工作进度,保证调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切实做好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使调查人员准确把握政策及调查方法。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工作,使最低收入家庭了解调查目的及相关政策,理解和支持调查工作。

  四、严格调查程序,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完整和准确。调查人员要把好登记关,要认真查勘低保家庭房屋现状,审核相关产权、租赁材料。街道办事处要把好审核关,对调查表要逐一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不遗不漏、真实准确。市、县房地产局要把好统计关,注重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建立电子化的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省、自治区建设厅和民政厅要把好验收关,通过抽查等方式,确保调查质量。

  五、规范调查内容。建设部、民政部制定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参考方案》(可从“中国住宅与房地产网”(www.realestate.gov.cn)下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所涉及的内容是必填的内容,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调查内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参考方案》供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参考。

  六、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于2005年12月底前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汇总表》及调查的有关情况,报建设部、民政部备案。建设部、民政部将对调查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参考方案

     2.《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及填表说明

     3.《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参考方案

   一、调查主要内容及方式

  (一)调查范围

  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

  (二)主要指标

  1、低保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户主类型、享受低保时间等。

  2、低保家庭居住状况,包括房屋坐落位置、居住状况、房屋面积、房屋类别、房屋成套、房屋设施等。

  3、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包括是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三)调查方式

  调查采用入户调查与查阅产权产籍、公房租赁档案相结合的方式。

  二、工作步骤

  (一)调查准备

  1、制定方案。根据低保家庭户数及工作进度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明确组织机构、相关部门分工及职责、调查人员组成及相关纪律,并确定调查时点、调查流程及目标要求。

  2、动员培训。调查前,要对调查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对调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讲解调查的要求、步骤、内容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的填写要求,了解入户调查的基本常识。

  3、做好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工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低保家庭进行耐心的政策讲解,包括调查目的、调查方法、调查内容,争取低保家庭的理解和支持。

  (二)入户调查。各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房地产(房改)部门对辖区内的低保家庭进行逐户调查,同时认真核对房屋产权证、租赁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调查情况,由调查人员填写《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后,送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三)审核校验。街道办事处对《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要认真审核,确保调查表不遗不漏,准确无误。街道办事处在确认无差错的调查表上盖章后,送市、县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统计汇总。

  (四)汇总分析。房地产(房改)部门负责对调查表要进行认真统计、汇总及分析,全面掌握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及住房需求情况。

  (五)数据上报。市、县房地产(房改)部门要将统计汇总情况及时上报省、自治区建设厅。

  (六)建立档案。市、县房地产(房改)部门根据当地廉租住房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住房需求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保障对象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年度复核等有关情况。需求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的年度审核结果,适时更新。




《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填表说明

  一、基本情况

  1.户主姓名:指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的户主。

  2.工作单位:指低保家庭户主的工作单位。

  3.联系电话:指低保家庭的联系电话。

  4.低保家庭人数:指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人数。

  5.户口所在地:以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

  6.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民政部门核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

  7.三无人员: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二、住房情况

  1. 房屋坐落:有住房的填写房屋地址,多处房屋需分别填写;无住房的填写现居住地址。

  2. 居住情况:

    已购公房:指通过房改售房购买的公有房屋;

    私房:指除已购公房外,其他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承租政府或单位的公有住房:与政府或单位签订正式租赁契约、合同(含其他说明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单位或政府向个人出租的公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合租公房;

  租赁补贴房屋:指领取租赁补贴后自行租赁房屋;

  实物配租房屋:指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屋;

  借住房屋:指与父母同住或借住亲属或朋友的房屋;

  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指未经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获得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等批件而自行搭建并用于自住的房屋。

  3.成套住宅: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4.房屋面积:指供低保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面积,以房屋租赁契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等合法证件中标明的类型、面积为准,对应填写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有两处以上住房的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借住房屋、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不计入房屋面积;

  人均面积:按低保家庭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房面积。

  三、享受廉租房保障情况

  1.是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指各地政府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制定的本地区廉租住房相应政策,被调查家庭享受该政策的情况。

  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指建设部120号令规定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行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7〕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7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南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从源头上加强节能降耗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节能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经贸委作为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安全监管、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之前,同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组织节能专题评估和审查。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项目申报材料中应当包含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节能篇)。
节能篇的编制由项目投资业主负责,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年耗电在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经节能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委托节能评估机构对节能篇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报节能主管部门审查。
节能评估报告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意见是项目审批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报告或项目备案的同时,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审批部门提交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 项目节能篇应当包括以下有关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三)项目能耗指标: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工艺)单耗等;
(四)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五)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及其节能效果;
(六)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七)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措施;
(八)炉窑、热力管网系统的保温设计;
(九)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情况;
(十)热电联产等其它单项节能工程工艺流程、设备选型、节能量计算以及经济技术分析;
(十一)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能措施,泵类、风机和空气压缩机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
(十二)新增用水量、单位产品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有关用水指标,采用节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情况;
(十三)建筑节能:包括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和燃料的实物能耗、综合能耗总量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等指标,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统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以及建筑节能设备与产品的采用;
(十四)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方面能耗和节能措施等;
(十五)项目所需能源供应保障情况;
(十六)能源管理和节能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十七)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应当由符合下列条件的节能评估机构实施:
(一)具有一定固定资产、固定工作场所和必要工作条件,并经有权部门注册登记的事业法人;
(二)能够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能够独立编制影响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工程分析、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节能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8名以上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节能评估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4名登记于该机构的节能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节能岗位证书;
(四)配备工程分析、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设备;
(五)具有健全的节能评估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本市范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并及时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 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是否选用国家和省、市已公布淘汰的用能设备以及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禁止)的工艺;
(二)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三)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产品定额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
(五)单项节能工程项目(如热电联产、余热发电)和民用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等。
以上内容,其中任何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则节能评估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一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工作,如实出具评估报告,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公平;不得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商业机密。凡参与项目节能篇编制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与评估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超过本地区行业单位产品平均能耗的项目和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本地区工业增加值能耗平均数的项目,提出质疑和否定。
第十三条 通过节能评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节能评估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的,或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查部门报告,由原审查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节能评估审查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应当严格把关,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通过合理用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更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报请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合理用能的竣工检验,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评估、检查和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合理用能专题论证(节能篇)编制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和主要原则
(一)设计依据。
1.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条件;
2.本市有关规定;
3.行业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和技术导则;
4.其他。
(二)主要原则。
1.工艺、技术选择原则;
2.厂区布局和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原则;
3.设备选择原则。
二、能源品种选用和项目能耗
(一)能源品种选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分析。
(二)项目能耗指标及计算。
1.主要能耗设备;
2.设计纲领的年综合能耗,分品种产物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位能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位能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

表一:主要能源和含能工质的品种及年需要量

序号 主要能源及含能工质名称 计量单位 年需要量 其 中 备注
购入量 自产量 其他
实物 标煤 实物 折算系数 折标煤 实物 实物 实物
折标煤 折标煤 折标煤
1 电 kWh t
2 动力煤 t
3 天然气 M3
4 液化石油气 t
5 柴油 t
6 新鲜水 kt
7 蒸汽 t
8 压缩空气 km3
9
10
年总需要折标煤(t) 包括采暖
不包括采暖

(三)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国际先进水平。

表二:能耗指标比较表

序号 类 别 项 目 单 位 本设计指标 行业规定指标
1 产品能耗指标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标煤) t/单位产品
2 工艺专业能耗指标 单位产品_____工序综合能耗(标煤) t/单位产品
单位产品_____工序综合能耗(标煤) t/单位产品
单位产品_____工序综合能耗(标煤) t/单位产品
3 公用专业能耗指标 功率因数
每km3压缩空气耗电量 kWh

三、节能措施综述
(一)新工艺、新技术采取的节能措施及其节能效果;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
(二)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三)余热、余压、放散可燃气体回收利用情况;
(四)炉窑、热力管网系统保温措施;
(五)能源计量仪表配置情况;
(六)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电措施,泵类、风机、空压机和空调、制冷设备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
(七)其他能耗和节能措施等。
四、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如热电联产)和拟分期建设(如高炉炉顶压差发电)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列节能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以及投资回收期等。
五、能源管理
能源管理情况和能源管理人员的设置情况。

附件2:
南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通信地址 负责人电话
建设地点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项目总投资 万元 
项目类型 □公用建筑 □居住建筑 □工业项目 □基础设施 □其它
建筑面积(m2)
产品/生产能力
年耗能量 能源种类 计量单位 年需要实物量 参考折标系数 年需要折标煤量(吨标准煤)
电力 (万千瓦时) 1.229
天然气 (万立方米) 12.143
热力 (百万千焦) 0.0341
原煤 (吨) 0.7143
洗精煤 (吨) 0.9
其它洗煤 (吨) 0.285
型煤 (吨) 0.6
原油 (吨) 1.4286
汽油 (吨) 1.4714
煤油 (吨) 1.4714
柴油 (吨) 1.4571
燃料油 (吨) 1.4286
液化石油气 (吨) 1.7143
焦炭 (吨) 0.9714
其他焦化产品 (吨) 1.3
炼厂干气 (吨) 1.5714
其他石油制品 (吨) 1.2
其他燃料 (吨标煤) 1
年耗能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节能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案情

2009年3月被告卫生局在第三人赵某提交的审批材料初审意见、主管领导意见、局长审批栏中无签字、无公章的情况下为赵某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09年4月尹某因咽痛到赵某的卫生室就诊,输液过程中尹某出现抽搐等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部门认定尹某的死亡赵某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2009年9月尹某的丈夫杨某以被告卫生局严重违法为第三人赵某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由,认为被告卫生局使赵某行医合法化,并导致尹某死亡,请求法院确认该许可证无效,并判决被告卫生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和被诉行政许可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且行政许可机关违法许可,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与第三人赵某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杨某不具有原告资格。造成尹某死亡的是赵某,应由赵某承担民事责任,尹某的死亡与被告卫生局的颁证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杨某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主要有以下三个理由:

首先,从原告资格认定层面来分析。因本案涉及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许可诉讼的原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行政行为相对人,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以及被行政处罚人。2.行政行为相关人,即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该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组织或者个人。主要包括:相邻权人和公平竞争权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杨某既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中的“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被行政处罚人”,也不属于行政相关人中的“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

其次,从法律上利害关系层面来分析。行政法律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规定主要涉及两个条文:即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应考虑“直接充分性”。即具体行政行为可能直接、充分影响到关联人的利益,而不是间接影响,这样的关联人,才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享有原告资格。同时,在排他性行政许可行为中,同等条件的申请人被许可权因许可行为被彻底排除,其受到的影响可以被认为“直接、充分”利益受损,此类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并进入司法审查程序。本案中,卫生局违法发许可证的行为既不是“排他性许可”,也不是导致尹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而是经司法鉴定部门认定,赵某的治疗与尹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再次,从医疗事故层面来分析。在本案非排他性的许可中,其他公民与许可事项直接相关的权益并未因此受到限制和损害,而其他与被许可事项间接相关的权益,即使受许可行为影响也不应作为直接利益予以保护。对于这类权益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所以,尹某到赵某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了死亡的结果,经鉴定尹某的死亡赵某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来处理: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