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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换文

时间:2024-07-13 12:00: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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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换文

中国政府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4年1月30日)
              (中方去文)

卢旺达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部长
法朗索瓦·恩加卢基英特瓦利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根据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卢两国政府签订的《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议定书》第十条规定,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卢旺达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将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两国政府签订的《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议定书》有效期延长两年,从新医疗队人员到达卢旺达之日算起。

 二、双方一致同意将上述议定书中的第一条和第四条分别修改如下:
  第一条改为:“根据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卢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继续派遣八至九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卢旺达工作。”
  第四条改为:“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卢方供应。不足部分,由中方供应,所需费用在一九七八年六月十日中、卢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三、本换文为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赵 禁
                             (签字)
                         一九八四年一月三十日

              (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大使
大使先生:
  我荣幸地收悉您18/84号关于延长中国向卢旺达派遣医疗队议定书有效期的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荣幸地通过此函向您确认卢旺达政府同意上述来函的全部内容。
  顺致崇高敬意。

                          外交和合作部部长
                        法朗索瓦·恩加卢基英特利
                            (签字)
                      一九八四年二月十四日于基加利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焦作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推进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在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以外,下列资产纳入焦作市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范围:
(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大型会议、大型活动、展览和文体等活动购置的资产或接受捐赠的资产。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上缴的国有资产。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交旧换新”管理办法更新置换出来能够正常使用的资产。
(四)执法(执罚)机关依法没收的物资(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所没收的物品除外)。
(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购置或接受捐赠的资产。
(六)经批准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国有资产。
(七)经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剩余国有资产。
(八)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超编配置的国有资产。
(九)其他按规定不应归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 公物仓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原则。
(二)科学整合,盘活资产原则。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原则。
(四)公开透明,处置规范原则。
第五条 公物仓资产按照用途分为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政府管理公物仓资产的职能部门,对公物仓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拨、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公物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公物仓运转经费的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下设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收缴、保管、处置实施等事项的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益。
(三)负责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及时上缴或归还公物仓资产。
(四)负责建立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及时提供公物仓资产供求相关信息,按月编制资产存量报表。负责对公物仓资产数据信息及时纳入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五)定期向财政部门汇报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公物仓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资产收缴管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凡单件原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但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均应上缴公物仓。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处理,所得价款按照财务制度执行,及时入账。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更新置换出来的能够正常使用的旧资产,应在购到新资产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旧资产上缴公物仓。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执罚)机关收缴的各类罚没物资应在案件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罚没物资上交公物仓统一管理,也可将未结案资产交公物仓托管。
第十三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大型会议、展览和文体等活动的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应在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使用单位上缴公物仓。
第十四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所有资产全部移交并入单位。经财政部门清查核实的多余资产,应在合并调整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全部上缴公物仓。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超编配置的资产,应按规定上缴公物仓。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时,其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应在机构撤销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使用单位上缴公物仓。

第四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七条 公物仓资产可调拨和借用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使用。调拨或借用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后,与资产管理机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含会议)及迎接国家、省等上级部门考察工作等所需资产,应通过公物仓进行调配。公物仓内资产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由使用单位办理公物仓资产借用手续;对公物仓内资产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需购置时,由使用单位提出购置申请并在落实好财政资金的前提下,由资产管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进行集中采购并登记公物仓资产帐,使用单位与资产管理机构办理借用手续。

第五章 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公物仓资产的处置,由资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
(一)批准拍卖的资产,由财政部门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保留价。资产管理机构与拍卖交易机构依法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成交确认后,凭《成交确认书》与资产受让人办理资产交割手续。拍卖变现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二)批准报废的资产,必须交由市政府指定的废旧物资回收部门,依法进行报废处理,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第六章 仓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实物管理。资产管理机构应对公物仓资产进行分类或分区保管、定期查验,及时维护和保养,以保证公物仓内资产完好、性能稳定,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账卡管理。资产管理机构应按规定设置公物仓资产登记簿和资产卡片。资产登记簿按照使用状态分为库存资产登记簿和外借资产登记簿。资产登记簿按照增减日期序时登记,以反映资产的使用、保管和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卡片应记载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购置日期、价值等详细资料,一物一卡。
第二十二条 清查盘点。资产管理机构应按月对所保管资产进行盘点,每年12月份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非正常短缺、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责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入库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移交入库。移交单位上缴资产时,应填制《焦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调拨)审批表》(附表1),并附资产的相关凭证、资料(如购货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购货合同、权属证明、产品说明书、保修证明等;车辆附车辆登记证书、行车证、购置税、保险、钥匙等)。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资产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入库。移交单位据此核减单位资产账,资产管理机构据此登记公物仓资产账,财政部门留存备查。
(二)归还入库。借用单位归还资产时,应填制《焦作市政府公物仓资产归还单》(附表2),并附《焦作市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单》(附表3)及借用相关手续,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交资产管理机构验收入库。资产管理机构据此在库存资产登记簿中登记,同时在外借资产登记簿中核销。
第二十四条 资产出库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调拨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调拨使用的,由接收单位填写《焦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调拨)审批表》。资产管理机构据此办理出库手续,在库存资产登记簿中核销,接收单位据此登记固定资产账,财政部门留存备查。
(二)单位临时借用。公物仓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临时借用的,由借用单位填写《焦作市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单》,并与财政部门签订借用协议,在缴纳风险抵押金后,资产管理机构办理出库手续,同时在外借资产登记簿中登记,在库存资产登记簿中注明原因。
(三)资产处置。公物仓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公开拍卖、报废、报损及捐赠的,由财政部门填写《焦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附表4)。资产管理机构据此办理出库手续,登记公物仓资产账,并在库存资产登记簿中核销。
第二十五条 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在市财政局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配置、处置国有资产,隐瞒、拖欠、截留、侵占或私分国有资产收入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及各部门以前发布的文件中,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抵押贷款补充协议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甲方xx县土地开发中心。住所地:xx县城为民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乙方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xx民,主任。

甲方于xxxx年x月xxx日向乙方申请借款100万元,并以自己享有合法处分权的位于xx县城迎宾大道中段南侧的xx县新世纪广场房地产一处提供抵押。为妥善处理抵押贷款的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对抵押房地产进行转让、出售、变卖、出租等,必须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二、在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对抵押房地产进行处置的,由甲方与相对人签订相关合同,并依法承担税费。
三、合同价款由甲方通知乙方派人收取,甲方不得自行收取,收取款项后,甲方向合同相对人出具收款凭证。
四、符合上述条件后,甲方需要为合同相对人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乙方应当出具同意产权分割转移的书面证明。
五、甲方在乙方开立一般帐户,处置抵押房地产取得的价款全部转入该帐户。
六、帐户资金用于偿还借款本息,由乙方进行专户管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七、转入帐户的全部资金为1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在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前,该帐户乙方不予办理销户手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该帐户资金转入甲方其他帐户。
八、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协议自动解除。
九、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作为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单位xx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及乙方主管单位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备案一份。

甲方xx县土地开发中心(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xx年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