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自治区实行统一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定额)、计价规则等计价依据。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订计价依据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计价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公布建设工程费率、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和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月采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公布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时,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电子数据标准。
第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工程预算控制价),应当按照自治区发布的计价依据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造价信息进行编制。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前款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作为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并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公布。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依法不需招标的建设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依据建设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批准限额的,发包单位应当将设计变更方案以及相应造价文件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经确认调增或者调减的工程变更价款应当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或者核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确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以审计机关作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为依据。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查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查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负责结算审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于工程结算报告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结算备案情况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报;逾期不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计价活动,应当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由建设工程造价员签名并加盖造价员专用章;招标标底(或者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审查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必须由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以及建设工程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在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时,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省、直辖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有关部门(单位),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共中央党校,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05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前几年规模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更加注重提高质量上来,这是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内在需要。
(二)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复试程序和办法,保证复试质量。
(三)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同时统筹兼顾,积极促进不同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协调发展,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生源结构。
(四)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硕士研究生考生复试
复试是招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新生质量的有效保证。各招生单位应依据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切实加强质量意识,制定明确的复试办法和要求,不断增加复试工作的透明度。
各招生单位必须对拟录取的考生进行复试。复试前,招生单位应对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一)2005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见附件1。各招生单位(教育部规定的34所自划复试分数线的学校除外,以下简称34所自划线学校)在不低于上述基本分数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报考本单位考生的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分数要求。
(二)北京大学等34所自划线学校继续进行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分数要求的试点,原则上不搞破格复试。
(三)关于参加单独考试考生的复试
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招生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四)关于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
各招生单位对符合进入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对参加“MBA联考”和“法律硕士联考”的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要求和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考生的复试
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筒表》(见附件2)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网报信息中民族栏应与身份证民族项填写一致,录取时不得更改。
(六)享受二、三区定向或委培分数政策的在职考生户籍应在定向或委培单位所在地区。
(七)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教学厅[2004]18号)精神,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完成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名单已在www.chinayz.com.cn上公布),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考生在复试时须出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日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鉴定书》和服务单位证明。
(八)关于统考(联考)线下生的复试
对初试成绩略低于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但在本专业考生中相对成绩名列前茅的部分考生或具有科研创新等特殊才能的考生,招生单位可允许其破格参加复试,但必须保证质量,同时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又难以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
(九)在复试中,应对考生进行外语听力和口语的测试,测试成绩(含“小语种”听力成绩)计入复试成绩,具体办法由招生单位自定。
(十)在复试中,招生单位要参考考生在高校期间的学习成绩、科研活动以及工作业绩。同时,招生单位必须考核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表现。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录取。
(十一)招生单位认为需进一步考查时,可对考生再次进行复试。
三、关于硕士研究生考生录取
(一)凡符合报名条件、达到进入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和按规定程序参加复试的线下考生,复试合格并通过全国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检查的,学校可予以录取。
(二)关于调剂录取的要求
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所在地区(指附件1中的一、二、三区)以下简称“调出地区”;考生拟调入的单位所在地区以下简称“调入地区”;考生第一志愿报考专业以下简称“调出专业”;考生拟调入的专业以下简称“调入专业”;照顾专业指体育学[0403]、艺术学[0504]、中医学[1005]及附件1中列出的工学门类中的11个一级学科。
考生调剂录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考生调出专业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该专业的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同时,调入专业与调出专业必须是统考科目基本相同的同一或相近专业(全国统考的四类数学及招生单位的理学自命数学均可视为基本相同的统考科目)。
2.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出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的该照顾专业所在门类的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
3.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以外的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必须符合上述“1”的要求。
4.“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中未被本专业录取的上线考生不得转至其它学科专业录取,其它学科专业的单考生、统考生也不得转至这两个专业录取。
5.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6.教育部批准的35所示范性软件学院学历教育研究生招生专业代码为‘081280’,该专业与工学门类其他学科专业执行同样的复试、调剂及录取政策。这部分学生入学时户口问题按学校招收的学历教育研究生的规定办理,学业结束时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按学历教育研究生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手续。
7.北京大学等34所自划线学校,继续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高校进行自主确定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分数线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3]3号)的规定,按照自主确定的复试分数线和国家统一的调剂原则,确定本校内专业调剂要求。考生调剂到校外和接收校外调剂生执行全国统一的调剂规定。
8.调剂工作由学校研招办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考生调出学校应为申请调剂的考生出具调剂函并向考生调入学校寄送考生试卷,考生本人不得携带试卷。
具体接收调剂生办法由招生单位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并报省级招办备案。
为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各招生单位应积极利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生源余缺信息,进行调剂复试工作。具体要求和使用方法请上网(http://www.chinayz.com.cn)浏览有关帮助文件。
(三)录取人数的确定
各招生单位要坚决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规模。其中:
1.录取复试合格的统考线下生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34所自划线的学校除外)招生规模的3%。在最大限度调剂外校考生后,仍达不到国家计划数的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经省级招办同意,可在3%之外再适当录取一些复试合格的线下生,但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计划数。
“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录取复试合格的线下生人数每校(不含34所自划线的学校)一般不超过5名。
为保证新生质量,促进上线考生的调剂录取,对招生单位拟超过规定比例录取复试合格线下生的,各省级招办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审批办法由省级招办自行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不合34所自划线的学校和军队系统招生单位)录取复试合格的线下生总数拟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招收硕士生单位(不含34所自划线的学校和军队系统招生单位)的硕士生招生规模总数3%的,省级招办须于5月10日前报我部审批。
2.录取单考生人数不得超过我部下达的限额。
3.拟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均纳入招生单位今年的招生规模。
(四)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调整问题
省级招办根据地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完成招生规模的情况和招生单位要求调整招生规模的申请,在地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招生单位的招生规模内提出调整意见,于5月10目前报我部审批,逾期不再受理,审批前不得自行调整。
(五)关于强军计划
强军计划的录取原则是:积极努力,实事求是,在不影响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完成计划。未招满的强军计划不得挪用,由教育部统一安排。
(六)关于为农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师资
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中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农村教育硕士生”)的目的是提高农村中学师资学历。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为农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04]1号)的规定,招收农村教育硕士生采用推荐免试入学的办法。
2004年推荐选拔的农村教育硕士生将于今年入校学习,所需招生计划已在2005年有关高校招生总规模中单列[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5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2005]3号)]。为农村教育硕士生单列的招生计划不得挪用,未使用的计划作废。
(七)关于保留入学资格问题
今年被录取的考生,无论是应届本科毕业生还是非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提出保留入学资格1至2午后再八校学习的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名单也须经全国省级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检查通过。
四、关于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检查
今年录取检查工作仍将采取远程网上辅助检查和全国省级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检查内容是各招生单位执行招生计划和各项招生政策的情况。对不符合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拟录取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招生单位亦不再进行补录。
五、关于博士研究生考生录取
各招生单位的博士生录取工作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各招生单位应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逐步完善复试、录取办法和程序,并严格按照复试、录取办法和程序进行复试和录取。各招生单位录取总数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今年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纳入2005年的招生规模。为保证公平、公正,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年度、本单位公开招考入学考试的考生,不得将本单位考生的报名考试材料转到其他招生单位,违规者,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5月15日前报我部审批,逾期不再受理,审批前不得自行调整。
各招生单位须在6月30日前到省级招办办理本年度的录取手续,省级招办应抽检招生单位博士生报考资料及试卷,以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录取名单及有关数据库文件应于7月15日前报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各省级招办将经审核通过的各博士生招生单位的录取名单及数据库文件汇总后,于7月20日前上报我部。
六、关于从港澳台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录取工作
各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部的有关规定和时间进度开展工作,注意维护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教育的声誉。设研究生院的高校在录取时应坚持保证质量、适当照顾的原则;其他高校在考生符合基本入学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多的录取。各招生单位应将录取名单及数据库文件按规定的格式于6月15日前报送我部(同时抄报省级招办),设教育部奖学金的学校将考生申请奖学金的情况和学校的意见一并报送我部。
七、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严肃纪律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及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制定公正、规范的复试、录取办法,严格按照招生复试录取程序操作,不得随意变更。招生单位负责对未录取考生作必要的解释和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的招生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进行通报批评和相关处理;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的质量。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1. 200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xls
http://www.moe.edu.cn/edoas/xinxichayue/showaccessory.jsp?fileid=503&filetype=application/vnd.ms-excel&filename=200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xls&filetypeclass=1
2. 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doc
http://www.moe.edu.cn/edoas/xinxichayue/showaccessory.jsp?fileid=504&filetype=application/msword&filename=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doc&filetypeclas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