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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生命之歌”全国安全歌曲大赛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3:54: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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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生命之歌”全国安全歌曲大赛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文件

共 青 团 中 央
中 国 音 乐 家 协 会




安监管政法字[2004]90号

关于开展“生命之歌”全国安全歌曲大赛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厅)、总工会、团委、音协,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各产业文联文协,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全民的安全法律意识和安全文化素质,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音乐家协会决定开展“生命之歌”全国安全歌曲大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音乐家协会

  (二)承办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教育中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总编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宣教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共青团中央青工部、中国文联产业(企业)文联工作委员会、中国音乐家协会组联部、中国煤矿文联、中国煤矿文工团、中国安全生产报社。

  (三)协办单位

  中国石油文联、中国铁路文联、中国化工文联、中国石化文联、中国林业文联、中国电力文协、中国水利文协、中国建设文联。

  (四)为保证大赛的顺利进行,成立“生命之歌”全国安全歌曲大赛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附后)。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教中心,负责此项活动的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应牵头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活动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活动方式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组织机构、各行业文联、文协和各产业工会,负责组织本地、本系统的作品评选和推荐;艺术院校、文艺团体、中央企业可直接将创作的歌曲报送大赛组委会。组委会组织专家评选,举办专场晚会,对评出的优秀歌曲进行颁奖,并组织巡回演出。

  (二)时间安排

  7月份,部署开展“生命之歌”全国安全歌曲大赛活动。

  7月下旬至11月上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组织机构、各行业文联、文协和各产业工会组织歌曲创作和初评。

  11月15日前,将参赛歌曲报送组委会办公室。

  11月下旬,由组委会组织评奖。

  12月下旬,举办“生命之歌”全国安全歌曲大赛颁奖晚会。

  颁奖后组织优秀节目巡回演出。

  三、参赛歌曲具体要求

  (一)作品内容要紧紧围绕“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这一主题,要坚持“三贴近”,表达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祝福平安的美好愿望。

  (二)参赛歌曲应具有凝练、通俗的歌词和优美、流畅的旋律,具备较强的艺术感染力和欣赏性,易于传唱。

  (三)作品必须是2002年以来创作的。

  (四)独唱、重唱、小合唱、表演唱均可,每首歌曲长度在4分钟以内。

  四、评奖及奖励办法

  为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群众、文艺工作者广泛参与创作安全题材歌曲,推出一批优秀作品,本次大赛设金、银、铜、优秀作品和优秀组织奖,对评选出的金、银、铜奖颁发证书、奖杯、奖金,优秀作品奖、优秀组织奖颁发证书、奖牌。

  具体奖项为:金奖3个,各奖10000元;银奖6个,各奖5000元;铜奖12个,各奖3000元;优秀组织奖、优秀组织奖若干。获奖歌曲将汇编出版。

  五、报送办法和截止时间

  (一)集体报送

  参赛歌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组织机构初评后统一报送;各行业文联文协、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负责本系统参赛歌曲的初评和报送。原则上每省(区、市)、各产业文联文协、工会报送参赛歌曲不超过10个,每名(组)参赛歌手限报送一首演唱歌曲。参赛歌曲要求录制为大1/2录像带或VCD光盘,并附上词、曲稿10份,填写节目报送表。

  (二)自由投稿

  各艺术院校、文艺团体、中央企业可直接投稿。参赛歌曲要求录制为大1/2录像带、VCD光盘或录音带,并附上词、曲稿10份,填写节目报送表。

  (三)截至日期

  收稿截止日期为2004年11月15日。

  (四)报送地点

  “生命之歌”全国安全歌曲大赛组委会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兴化东里9号楼102房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教中心

  邮  编:100013

  联 系 人:张 强 郭 健 袁丽慧

  电话(带传真):(010)64463537 64463640 64463641

  电子邮件:xjzx@chinasafety.gov.cn

  有关活动的其他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1.“生命之歌”全国安全歌曲大赛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2.“生命之歌”全国安全歌曲大赛作品登记表


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1:

“生命之歌”全国安全
歌曲大赛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赵铁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副局长
副 主 任:胡占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
张鸣起 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王 晓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徐沛东 中国音乐家协会党组书记
委  员:黄 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法司司长
王丹彦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总编室副主任
谷常生 中华全国总工会宣教部部长
张成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
徐绍川 共青团中央青工部部长
陈 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法司巡视员
金磊夫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教中心主任
赵长青 中国文联国内联络部主任
许传播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兼中国煤矿文联主席
段五一 中国音乐家协会副秘书长
瞿弦和 中国煤矿文工团团长
白海金 中国安全生产报社社长
蒋锦峰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柳维河 国家林业局宣传办公室副主任
李士忠 中国化工文联主席
吴建中 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副主席
刘宝申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思想政治工作部副主任、中国石化文联副主席
谭 林 中国水利文协常务副主席
王大恒 中国建设文化艺术协会常务副主席
冯敬兰 中国石油文联秘书长
秘 书 长:许传播(兼)
副秘书长:李建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教中心副主任
周雪静 中国文联国内联络部副主任、中国文联产业(企业)文联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庞崇娅 中国煤矿文联副主席
安元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法司新闻宣传处处长
马恩成 中华全国总工会宣教部文体处处长
王晓涛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综合处处长
周明祖 中国煤矿文工团团长助理
任建新 中国电力文协秘书长
温 洪 中国化工文联秘书长
徐 青 中国石油文联副秘书长
王雅丽 中国铁路文联副秘书长
赵秀贞 中国石化文联副秘书长
孙秀蕊 中国水利文协副秘书长
王素平 中国建设文化艺术协会办公室主任
杨 轩 国家林业局文化宣传处干事
办公室主任:于淑清 中国煤矿文联副秘书长
黄贵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教育中心宣教部副部长
李 岩 中国文联产业(企业)文联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副 主 任:张 强 中国煤矿文联组联部部长
张 民 中国煤矿文联秘书处处长



铁路高等工科院校学生生产实习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路高等工科院校学生生产实习暂行规定

1988年5月5日,铁道部

铁路高等工科院校学生参加生产实习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全面发展、面向实际”合格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切实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88号文件精神和铁路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领导、共同组织
培养铁路建设所需的合格人才是铁路高校和铁路各部门的共同任务。改进和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是铁路高校和铁路各有关接受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的共同责任。因此,高校和接受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努力克服困难,不断总结经验,共同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1、高校要重视学生的生产实习环节,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制订实习大纲,保证实习的时间和内容,选派合适的指导教师负责实施,要提前与接受单位联系,落实有关实习、食、宿等具体事项。
2、接受单位的领导要关心和指导学生的实习工作,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及时帮助解决实习中的困难,并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以技术人员为主的实习指导队伍。
3、高校和接受单位要共同研究、尽快制订和完善有关实习的组织管理、思想政治和业务学习、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严格考核。
二、建立固定实习基地
生产实习必须要有长期稳定的基地,以便不断积累经验,提高实习质量。为此,要加速各专业固定实习基地的建设。各单位要从铁路事业的发展出发,积极支持和帮助高校搞好固定实习基地建设。
建立固定实习基地要从专业培养要求出发,坚持就近就地的原则,由高校和接受单位商定后,签订协议报部备案。
三、加强生产劳动教育
在安排生产实习时,高校和接受单位要保证让学生参加适量的实际操作和生产劳动。力争把实习和生产任务结合起来进行,或吸收学生参加一些技术革新工作,以便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1、实际操作和生产劳动的时间可根据专业的需要和接受单位的情况酌情安排,一般不少于2周。
2、学生要在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参加实际操作和生产劳动。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事故。在实习期间,因学生实习操作酿成的事故,可不列为接受单位的责任事故,具体办法按铁教〔1987〕699号文件办理。
四、有关实习经费的问题:
接受单位在收取师生实习经费时,按以下办法执行:
1、劳动工具和试验材料费由接受单位摊入成本。
2、劳保用品由学校与接受单位商定解决。
3、师生实习自带行李,接受单位免费提供住宿房屋。若接受单位有简易招待所时,师生可不带行李,按执行标准减半收费。
4、师生实习在接受单位的职工食堂就餐,伙食按平价供应。
5、师生实习应向接收单位缴纳每生每月五元的实习管理费。现场技术人员承担讲课的酬金,由学校按国家规定统一支付给接受单位,接受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讲课人。
6、实习期间师生的医疗费用,由学校凭据报销。
7、师生的差旅费和其他补助,按目前国家规定执行。
8、学生的认识实习和毕业实习,参照此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请,经过审议,决定批准《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附: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

(1992年10月26日福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合理规划和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近郊区的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现有用地和规划预留用地。
第三条 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逐步实施。
第四条 规划设置中学、小学、幼儿园,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设30班规模的中学;
(二)每0.9万人口区域内设24班规模的小学;
(三)每0.6万人口区域内设12班规模的幼儿园。
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按国家规定的生均用地定额执行。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规划红线,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配套建设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其选址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市教育等有关部门会审确定。
第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开发)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投资配套建设幼儿园。
幼儿园建设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幼儿园竣工验收必须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产权移交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严格控制拆迁或占用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校舍或场地。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校舍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优先就地、就近安置,并按原面积和用途归还产权,互不计价;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学校场地的,应当就近按原面积补还。
第九条 禁止将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规划预留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因市政建设等确需临时占用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规划预留用地,必须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教育建设需要时,临时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自行拆除,不予安置和补偿。
第十一条 不得在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现有用地内兴建教工住宅。
不得在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现有用地内兴建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须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批准调整中学、小学、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的,批准文件无效,调整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擅自占用、改变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国家规定投资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投资额的百分之十至二十的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