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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5:34: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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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2001]10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贯彻实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保证脐带血临床使用的安全、有效,我部制定了《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计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
二○○一年一月九日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日印发

校对:高光明
附件: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设置管理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一、 机构设置
(一)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以下简称脐带血库)实行主任负责制。
(二) 部门设置
脐带血库设置业务科室至少应涵盖以下功能:脐带血采运、处理、细胞培养、组织配型、微生物、深低温冻存及融化、脐带血档案资料及独立的质量管理部分。
二、 人员要求
(一)脐带血库主任应具有医学高级职称。脐带血库可设副主任,应具有临床医学或生物学中、高级职称。
(二)各部门负责人员要求
1. 负责脐带血采运的人员应具有医学中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医护工作经验,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2. 负责细胞培养、组织配型、微生物、深低温冻存及融化、质量保证的人员应具有医学或相关学科本科以上学历,4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指导水平。
3. 负责档案资料的人员应具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计算机基础知识和一定的医学知识,熟悉脐带血库的生产全过程。
4. 负责其它业务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熟悉相关业务,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各部门工作人员任职条件
1. 脐带血采集人员为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护士或助产士职称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考核合格者。
2. 脐带血处理技术人员为医学、生物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3. 脐带血冻存技术人员为大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4. 脐带血库实验室技术人员为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三、 建筑和设施
(一) 脐带血库建筑选址应保证周围无污染源。
(二) 脐带血库建筑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总体结构与装修要符合抗震、消防、安全、合理、坚固的要求。
(三) 脐带血库要布局合理,建筑面积应达到至少能够储存一万份脐带血的空间;并具有脐带血处理洁净室、深低温冻存室、组织配型室、细菌检测室、病毒检测室、造血干/祖细胞检测室、流式细胞仪室、档案资料室、收/发血室、消毒室等专业房。
(四) 业务工作区域应与行政区域分开。
(五) 业务工作区域内污染区域应与非污染区域分开。
(六) 脐带血库必须具有完备畅通的上下水、电力(包括应急供电设备)、通讯和完善的消防安全系统。
(七) 污水、污物处理及废气排放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必备仪器设备
(一) 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等电脑网络设备。
(二) 开展造血干/祖细胞培养和检测、组织配型、病原体检测、冷冻保存、质量管理控制和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
(三) 程控降温仪等冻存设备;冷冻贮存设备须有液氮储存罐与系统。
(四) 脐带血专用采集器材和脐带血专用运输工作。
(五) 高压消毒设备。
(六) 采用国家规定的法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有法定计量部门的检定合格证明。
五、 管理制度
(一) 脐带血的采集、制备、保存与发放应符合卫生部制订《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 脐带血库必须具备的工作制度。
1. 职工守则。
2. 各科室工作制度。
3. 职工岗位培训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4. 脐带血采集单位的认定与管理制度。
5. 脐带血供者的隐私保密制度。
6. 检测出的输血传播病源微生物的登记制度。
7. 各种登记、记录管理和保存、发放制度。
8. 各工作环节交接制度。
9. 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10. 带血的包装、低温保存、运输及发放前的质量认定、核对、发放制度。
11. 脐带血的报废制度
12. 各种仪器设备采购、使用、维护、报废制度。
13. 各种器材、试剂与药品采购制度。
14. 各类药品与试剂的使用、制备的检定制度。
15.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专管专用制度。
16. 各种衡器、量器讲师管理制度和检定制度。
17. 资料、信息、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制度。
18. 科研管理制度。
19. 污物处理制度。
20. 各种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21. 各种库房管理制度。
22. 财务管理、审计制度。
23. 安全制度。
24. 各级行政人员岗位职责制度。
25. 各级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制度。
(三) 技术操作规程
1. 各项业务技术操作规程。
2. 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3. 卫生、消毒及灭菌规程。
4.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四) 质量控制要求
1. 质量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2. 各部门质量控制标准。
3. 脐带血库应参加卫生部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评估。
4. 脐带血库应参加各脐带血库间的质量评估并达到规定的标准。
六、 附则
本规范自2001年2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3年4月28日 财税〔200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铂金交易,加强铂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铂金及铂金制品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进口铂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
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caishui2003-86_20050523.gif
金额=销售数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1+17%)
即征即退的税额=金额×17%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17%)
金额=成交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17%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四、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铂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
七、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八、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九、黄金交易所铂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通知(摘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通知(摘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便于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促使企业坚持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特通知如下:
一、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当在商品上和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有些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必须在包装上标明。
二、对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凡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对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要从严查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对屡教不改的,应当吊销其营业
执照。
三、对个体工商业者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对出口商品,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1985年7月15日